基金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十月版内地代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编:200120
电话:400-700-5000
网站:www.fund001.com
电子邮件:services@jysld.com SP_AAISUPP_MRF_MAY191
目錄
頁
重要提示 3
内地投资者责任 4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4
内地代理人和联系方式 4
内地代理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 4
投资目标和政策 4
投资及借款限制 5
利益冲突 7
份额类别及费率 7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8
申购和赎回场所 8
申购份额的手续 8
赎回份额的手续 10
份额转换 11
估值 11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12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资格时的相关安排 13
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 13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15
向内地投资者披露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和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6
1. 公布价格 16
2. 需要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变更 16
3. 不需要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变更 17
4. 其它公告要求 17
5. 货币兑换安排 17
6. 本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182
7.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
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18
8. 相关税收安排 18
9. 香港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安排 18
10. 本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
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19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信托契约解
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19
1.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9
2. 本基金的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9
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9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 20
5. 名义持有人安排 20
6.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的安排 20
7. 争议解决方式 20
8. 本基金信托契约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21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21
报告及账目 21
信托契约 21
支出与费用 22
以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补充说明文件为依据 223
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1
重要提示:内地投资者若对本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5月14日发布、于2015年7月1日生效的《香港互认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互认基金规定》」),施罗德伞型基金I(I「伞基金」)的子基金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767号文注册,面向内地投资者公开发行。就本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本补充说明文
件」)而言,所指「中国内地」或「内地」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本补充说明文件只为发售本基金的份额(「份额」)而撰写,旨在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关于本基金的信息,由此达到符合
中国证监会有关《互认基金规定》的目的。本补充说明文件必须与所署日期为2018年10月本基金的香港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及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一起阅读。内地投资者须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
载明的所有信息,其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说明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若与
本补充说明文件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文件为准。内地投资者亦应注意,内地投资者仅可在本基金的内地交易日
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内地交易日」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为本基金所有或大部分投资所在的证券市场开放交易和结算的香港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
准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香港营业日为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外香港银行正常办公的日子,但如因(例如8号或更高
风球、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情况)香港银行的工作时间缩短,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另作决定,否则该日不属
香港营业日。
伞基金为一只依香港法律,根据一份由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汇丰机构
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签署,日期为2010年10月8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信托契
约」)成立的伞型单位信托基金。伞基金设立各只独立的子基金(包括本基金)。
内地投资者在作出投资选择前要认真考虑相关风险,并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进行评估。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投
资本基金具有风险。并非所有内地投资者均适合对本基金进行投资。该投资仅适合能够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内地投资
者,投资风险包括投资可能遭受大部分或全部损失风险。本基金投资的资产具有重大风险,包括本金可能遭受大部分
或全部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或代表(包括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本基金内地销售
相关事务的代理机构(「内地代理人」))不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和未来收益作出保证。内地投资者应同时仔细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本补充说明文件,并在作出投资决定前考虑到相关风险。关于适用于本基金的风险因
素,请具体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和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
基金相关的风险」的章节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不保证可以实现。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对本基金的投资应为中长期投资。
本基金份额的价格及其收益有涨有跌,内地投资者有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本基金份额并未、亦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进行登记。份额并未、亦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
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或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任何一个州的证券法律进行登记,而该等份额只可在
符合《美国证券法》和有关州或其他证券法律的情况下才可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份额亦不可在美国境
内发售或出售,或向任何美国人士或为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发售或出售。为此目的,「美国人士」具有《美国证券法》
之S条例第902条规则或《1986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包括为反映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的规定所作的修订)(「《美国国内税收法》」)中定义的含义。
《美国证券法》S条例第902条规则项下定义的「美国人士」,除其他事项外,包括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以及下列除个
人以外的投资者:(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ii)信托:(a)该信托的任何一位受托人
为美国人士,除非该受托人是专业的受信人,以及并非美国人士的共同受托人之一就信托资产拥有唯一或部分投资决
策权,且该信托受益人(若属可撤销的信托,则财产授予人)并不是美国人士;或(b)法院可就该信托行使主要司法管
辖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受信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有控制权;以及(iii)遗产:(a)其需要就源自世界各地的收
入缴付美国税项;或(b)其任何一位执行人或管理人是美国人士,除非该遗产的某位执行人或管理人并不是美国人
士,而就该遗产资产拥有唯一或部分投资决策权,且该遗产受境外法律管辖。
「美国人士」一词亦指主要为进行被动投资而成立的以下任何实体(例如商品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类似的实体):
(a)旨在方便美国人士投资于因有非美国人士参与而使其运营者免于遵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第四
部分之特定要求的商品基金,或(b)由美国人士成立,主要目的是投资于并非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的证券,除非该
证券由并不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获认可投资者」(按《美国证券法》第501 (a)条规则之定义)成立和拥有。
1
尽管本基金旨在投资于提供收益率具吸引力的和持续派发股息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率。内地投资者不应理解为
本基金表示或暗示收益分配率获得保证。4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人士」一词指:(i)美国公民或居民,(ii)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
的合伙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iii)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
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iv)遗产,其收入须缴付美国联邦所得税(无论其来源为
何),或(v)信托,假如(a)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
决定拥有控制权,或(b)该信托于1996年8月20日已经存在,并经适当选择视为美国人士。
如内地投资者对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或本补充说明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建议。
内地投资者责任
内地投资者应认真、完整地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本补充说明文件,并就下列事项寻求其法律、税务
和理财顾问的建议:(i)内地关于份额申购、持有、赎回或处置的法律规定;(ii)关于份额申购、持有、赎回或处置,
内地投资者可能遭受的外汇限制;以及(iii)份额申购、持有、赎回或处置造成的法律、税务、财务或其它影响。关于
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或本补充说明文件的内容,内地投资者若有任何疑问,应向自身的法律、税务、理财
顾问和会计寻求意见。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查询及投诉」的章节下提及的内容并
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有关本基金(包括有关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程序,及目前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资料)的查询和投诉,应提交至内地代理
人的下列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编:20012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services@jysld.com,或致电400-700-5000。
内地代理人和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委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其地址为: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邮政编码:200120。
内地代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内地代理
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处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份额的申请,内地投资者的查询业务,并向内地投
资者提供本基金的相关数据。同时,内地代理人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境
内销售资金结算职能委托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内地代理人应
向基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电子邮箱及客户服务电话如下:
网站:www.fund001.com
电子邮箱:services@jysl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内地代理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
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符合《互认基金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资目标和政策 本基金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亚洲股票和亚洲固定收益证券,以期提供中长期的收益及资本增
值。
本基金主要(即至少将其资产净值的70%)通过投资于一篮子持续派发股息的亚洲公司的权益性证券和权益相关证
券,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以及由亚洲各地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固定
或浮动利率证券(该等证券在购入时或购入后可能是投资级别或投资级别以下的证券),以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评级低于投资级别(即任何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穆迪或惠
誉评为BBB(- 或相等级别)以下级别,或由任何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B+或以下级别;当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
级有差别,本基金将采用当中最低的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券和债务证券。为此,如有关证券本身没有信用评级,可
参考该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如该证券和其发行人均没有评级,则该证券将被分类为未获评级的证券。5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本基金可将不超过20%的资产净值通过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及/或类似工具间接投资
于其他种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非亚洲证券、商品(包括能源、金属和农产品)。
本基金将积极地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其他种类的资产、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之间进行投资配置,以达到
本基金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周期性方针配置资产,即在基础和定量因素(如资产种类估值、宏观经济数据和流动
性)结合的基础上,依据经济周期的四个阶段?复苏、膨胀、放缓和衰退调整资产组合。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将被
视为独立的资产种类,如有需要,在不利市场情况时将被用于控制下跌风险。本基金各资产种类的预计配置范围如
下:
亚洲股票:30-70%
亚洲固定收益:30-70%
其他资产种类:0-20%
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0-30%
在积极的资产配置以外,本基金亦会积极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和其他资产种类中挑选证券进行投资。就亚
洲股票组合而言,本基金打算集中投资在能够产生真正的股东价值、拥有稳健的收入来源且持续提供高股息收益的公
司。至于亚洲固定收益组合,本基金打算参考基本面和技术面意见(比如估值、供应和需求情况及流动性)来选择提
供资本增值的证券。本基金亦会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利率的看法而进行存续期管理。存续期考量的是投资组合价值对利
率变化的敏感度。因此,存续期管理即管理利率走势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例如,利率上升通常对债券价值有负面
影响,故基金管理人会缩短投资组合的存续期以减少利率上升时导致的影响。
本基金亦可为对冲的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但基金管理人不一定会运用此工具。基金管理人运用任何对冲策略不保
证可完全和有效地消除本基金承受的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股灾或重大危机),本基金可持有的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如银行存款、存款证、商业票据及国
库券)不得超过其资产的30%。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时亦会考虑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投资于中国A股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合称为「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于金融工具(如某些可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间接投资于中国A股。此外,本基金将其对可进入中
国市场的产品及/或与中国A股表现挂钩的衍生产品的每一发行人的总投资限制为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固定收益工具和债务工具(「中国境内定息证券」)。通过债券通及/或
有关法规可能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实现对中国境内定息证券的直接投资。
本基金于中国A股、中国B股及中国境内定息证券的直接和间接总投资将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
在获得受托人事先同意和香港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经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提前一(1)个月的书面通知后修改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有关本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A股及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
「互联互通机制」及「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况」的章节内容。
投资及借款限制 设立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就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购入投资加以限制(下述不受限制的投资项目除
外)。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概括如下:
本基金须遵守下述主要的投资限制:
(a)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10%投资于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政府证券和其他公共证券除外);
(b) 连同伞基金的其他子基金(如有),本基金不得持有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的任何普通股(政府证券和其他公共证
券除外)达10%以上;
(c) 本基金持有并非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向国际公众开放并定期交易相关证券的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上
市、挂牌或买卖的任何公司证券,不可超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d) 本基金投资在非用于对冲用途的认股权证和期权的价值,以所缴付的溢价总额来说,不得超出其资产净值的
15%;6
(e)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10%投资于属于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定义见《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
位信托守则》」))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或除非投资基金
属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且其名称和主要投资资料已于基金招募说明书内披露,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30%投资于一项属于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定义见《单位信托守则》)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计划的投资基金
之份额或权益单位,但须符合以下各项:
(i) 如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监会就其认可基金之投资而言所禁止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于该投资基金;
及
(ii) 如投资基金以主要投资于香港证监会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则持有该等投资基金不可违反有关限
制;及
(iii) 如属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投资基金,则就投资基金而征收的认购费/申购费须全部予以免
除;及
(iv) 基金管理人不可就该等投资基金或其基金管理人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f) 不论是根据所有未到期的期货合约(不包括作对冲用途而订立的期货合约)而应付予本基金的合约价格或是该等
合约下本基金应付的合约价格之总合计净值,连同本基金所持有的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
银),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不包括从事商品的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总值,不得超出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g)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同一种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及
(h) 除上述(g)段另有规定外,本基金最多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前
提是其持有最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行事不可违反下列规定:
(i) 如果基金管理人任何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一家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证券,而其票面值超出该类别全
数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合计拥有该类别的证券,而其票面值超
出全数该类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则本基金不可投资于该类别的证券;
(ii) 本基金不可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
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权益);
(iii) 如果卖空会导致本基金有责任交付价值超出其资产净值10%的证券,则不可进行卖空。就此目的而言,卖空的
证券在准许其进行卖空的市场上必须交投活跃;
(iv) 沽出空头期权是被禁止的;
(v) 如果代表本基金沽出的所有认购期权的总行使价超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则不得沽出认购期权;
(vi) 如果事先未获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从本基金中作出贷款,进行投资或存款可能构成贷款的情况除外;
(vii) 如果事先未获受托人书面同意,本基金不可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责
任或负债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负债有关联而承担责任;
(viii) 不得代表本基金订立任何涉及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义务,或为本基金购入任何涉及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
(ix) 不得动用本基金的任何部分,来购入当时未缴款或部分缴款,且即将作出催缴款项通知的任何投资,除非有关
催缴款项可由构成本基金的现金或近似现金全数清缴,且就第(v)段来说,该等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的数额并
未计算在内。未经受托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无权动用本基金的任何部分购入受托人认为可能令受托人牵涉任何
责任(或然或其他责任)的任何其他投资项目。
受托人可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为本基金进行借款,所涉款额不得超过本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25%。就本限制而言,
对销借贷不被视作借款。受托人在获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后,有权将本基金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资产以任何形式抵押或质
押,以确保任何借款及相关的利息和支出。7
如违反上述任何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要适当地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须步
骤以纠正有关情况。
就本节而言,「政府证券和其他公共证券」指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任何成员国政府发行的投资或保证清还
本息的投资,或OECD任何成员国的公共或地区当局或国有化工业在OECD任何成员国发行的定息投资,或国际复兴
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受托人认为具有类似地位的其他机构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发行的定息投资。
利益冲突 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利益冲突」的章节内容。
份额类别及费率 基金管理人目前在内地发售M类别份额。M类别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
币申购M类别份额,赎回M类别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M类别为对冲类别,即通过使用对冲技术尽量使M类别的表现与以港元计价的相关类别的表现一致。
M类别为累积份额类别,并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内地以外地区发售以不同货币计价的其他份额类别,该等类别可能是对冲或不对冲的累积或派息份
额。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除以上提及的M类别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提及港元、人民币、美元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
其他货币计价的A类别、C类别、I类别和X类别的对冲或不对冲的累积或派息份额将不会供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与上述份额类别相关的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
设其他类别份额以在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内地投资者就基金份额交易或须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金额
份额类别 M类别
申购费 不高于投资金额的5.00%
本基金目前的申购费率为投资金额的2.00%
转换费 暂不适用(由于目前本基金尚未开通转换业务,故此收
费项目不适用)
赎回费 无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以公告
方式告知内地投资者。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在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
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确保基金投资者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
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于内地销售。8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支付: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份额类别 M类别
管理费 * 1.25%
受托人费用 ** 0.07%
(最低收费为每年156,000港元)
行政费(即本基金的登记费用) 0.02%至0.2%之间
其他费用 本基金将会承担信托契约中列明直接因其产生的费用。
若该等费用非因本基金直接产生,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各
只子基金将会按各自的资产净值的比例承担该等费用。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子基金进行投资及变现涉及的
成本,受托人就履行其服务而产生的实际支出(包括任
何次保管费)、若干交易费用和处理费、伞基金资产保
管人的收费和开支、审计师的收费和开支、估值费、律
师费、伞基金或本基金其他服务提供机构的收费和开
支、任何与上市或监管核准相关的所需费用、举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及编制和印刷任何基金招募说
明书所需的费用。
* 如需提高当前的管理费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7%为限),基金管理人将会提前一(1)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
告。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收费及开支」一节。
** 如需提高当前的受托人费用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50%为限),基金管理人将会提前一(1)个月向内地
投资者公告。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收费及开支」一节。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经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共同确定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基金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获指定为在中国内地发售M类别份额的特定分销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内地交易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内地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可共同确定变更或增减内
地销售机构。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
构的公告为准。
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上文「重要提示」部分)除外。
申购份额的手续
申购程序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认购/申购份额的手续-认购/申购程序」的章节下提及
的申购程序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考以下申购程序:
本基金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
申购申请可在每个内地交易日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
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内地投资者申购份额的手续及方法具体见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交易手续详情。
本基金的份额于每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购价格为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估值」一节所述相关的份额净值计算得
出的价格,另加任何适用的申购费。申购价格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四舍五入)。9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的任何申请,必须确保内地销售机构在任何内地交易日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本基金的
每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截止时
间必须在香港时间17:00前)。内地销售机构在非内地交易日或内地交易日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
地交易日处理。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M类别的首次最低的投资额为10元人民币,后续最低投资额为10元人民币,或基金管理人
不时确定的其他金额。就内地投资者而言,M类别的首次最低的投资额及后续最低投资额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
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最低投资金额包括由内地投资者支付的任何申购费。内地投资者应注意,除以上
提及的M类别份额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提及其他类别份额将不会供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接受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任何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份额不可向任何美国人士或为
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销售。收到的申购款项不会累计利息。如申购申请被基金管理人拒绝,申购款项将被退回至原先
支付申购款项的银行账户,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申购份额收取不超过投资金额5.00%的申购费,本基金目前的申购费率为投资金额的2.00%。在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并提前以公告方
式告知内地投资者。申购费由内地投资者支付。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招募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