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联丰投资系列 -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关于反映经修订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及其他更改的公告
从 2019 年 11 月 11 日(「生效日期」)起,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伞子基金」)及本基金将有
若干变更。
A. 背景
伞子基金及所有子基金(包括本基金)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发出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守则」)所规管。守则已作出修订。为反映经修
订守则的规定,适用于中国内地的本基金《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
概要》亦将自生效日期起作出相应的更新。
B. 依据经修订守则的变更
以下是信托契约及/或招募说明书(如适用) 将会作出的主要变更(「变更」),以反映经修
订守则的规定︰
1.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 - 根据经修订守则第 4 及第 5 章,对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应附
加责任。
2. 投资限制︰核心规定 - 根据经修订守则第 7 章,就投资限制及受禁制进行的投资项目的
核心规定作更改,包括及不限于以下相关修订︰投资分布、商品、借出贷款限制、借款
限制、金融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及抵押品等。
依据经修订守则的主要投资限制 / 规定的修订摘要载于本通告的附件。
本基金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计算的衍生工具投资净额为不高于资产净值的
50%。
3. 其他更改 – 以反映经修订守则所规定的其他更改及加强披露如下︰
(a) 加强披露基金管理人在委任第三方为子基金资产作估值时之相关责任;
(b) 加强披露有关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c) 加强披露有关子基金的抵押品政策;
(d) 反映根据经修订守则的规定,就关连人士及非金钱利益安排的更改;及
(e) 加强披露有关子基金终止时处理份额持有人未领款项的安排。
详情请于生效日期后参阅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经修订的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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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变更的影响
除了本通告中所披露外,变更将不会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程度具有任何重大更
改。变更将不会引致由本基金资产支付的费用增加。除了本通告中所披露外,变更亦将
不会引致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现时的运作或管理方式有所改变。
D. 其他更新 / 变更
其他将于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如适用)作出的更新/ 变更包括︰
(a) 为符合香港证监会全面披露的规定,加强披露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政策及风险因
素。
加强本基金在“ 投资目标与政策”方面的披露包括︰
-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抵押证券及按揭抵押证券合计不高于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将不会投资超过 10%资产净值于任何信贷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
发行人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 在具有亏损吸收持点的债务工具的预期投资,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 30%,当中
可能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少于资产净值的 10%),以及由金融机构发行
的高级非优先债及次级债等。应注意的是投资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可能面临更大风险,因为该等工具通常包括若干条款及条
件,导致在预设触发事件发生时其可能部分或全部撇销、减记或转换为发行人
普通股
- 在正常市况下所持的现金或现金等值将少于资产净值的 30%,此百分比在极端
市况下可暂时增加至 100%以作现金流管理
- 厘清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代表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b) 更新及加强有关中国税务的披露;
(c) 更新及加强有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及自动交换金融账户数据(AEOI)
的披露。
详情请于生效日期后参阅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如适用)。
E. 发售文件更新版本的提供
适用于中国内地的本基金《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版
本将于生效日期起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thfund.com.cn 登载。请届时浏览该
网站以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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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登 载 在 本 基 金 内 地 代 理 人 的 网 站
(www.thfund.com.cn) 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
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
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
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二、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046
网站: www.thfund.com.cn
三、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
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
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
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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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适用于伞子基金的投资限制主要修订-摘要
适用于伞子基金的投资限制主要修订如下︰
(a) 如果透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或就任何单一实体
承担风险,则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可以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
值的 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透过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风险净额。
(b) 在不抵触经修订守则的规定下,透过以下方式投资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
的实体承担风险(指为按照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综合财务报表而列入同一集团的实
体),则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总值,不可以超过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
的 2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透过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风险净额。
(c) 子基金将现金存放在同一集团内一家或多家实体,则该等现金存款不可以超过相关子基
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20%,除非经修订守则指明的若干情况下可以超过 20%的上
限。
(d) 除非香港证监会给予批准并于子基金的投资政策中作出披露,子基金不可投资实物商
品。
(e) 除非根据经修订守则另有规定,子基金不可放贷、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
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项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项有关连而承
担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经修订守则所规定的逆向回购交易,不受此分段的规限。
(f) 子基金的最高借款已下调至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10%。为免生疑问,符合经修订守则
所规定的证券借出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受此分段的规限。
(g)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h) 子基金亦可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
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承担净额(「衍生工具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
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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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投资净额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
算。为免生疑问,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投
资净额,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投资净额将不会计入 50%的限额。
(i) 为限制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子基金可向有关对手方收取抵押品,但抵押品应符合经
修订守则的规定。
(j)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该子基金在一般市况
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可反映该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
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