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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4 月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
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2 年 4 月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目录
各方名录 ...................................................................................................................................................................... 1
一、 前言 ............................................................................................................................................................. 2
二、 明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4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4
2. 相关税收安排 ........................................................................................................................................... 6
3. 货币兑换安排 ........................................................................................................................................... 8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8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20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20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20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20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
声明 .....................................................................................................................................................................
21
三、 示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1
1. 境外投资风险 ......................................................................................................................................... 21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 24
四、 露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种类、时间和方式) ..................................................................................... 26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 26
2. 定期报告 ......................................................................................................................................... 27
3. 基金份额净值 ................................................................................................................................. 27
4. 其他公告事项 ................................................................................................................................. 27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27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8
五、 务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8
六、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33
七、 序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34
八、 式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35
九、 务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 35
1. 登记服务 ................................................................................................................................................. 35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 35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 35
4. 网上交易服务 ......................................................................................................................................... 36
十、 息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36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 36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36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37
4. 收益分配政策 ......................................................................................................................................... 39
5. 强制赎回份额 ......................................................................................................................................... 40
6. 延迟赎回 ................................................................................................................................................. 40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 40
1
各方名录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BEA Un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
德辅道中 10 号
东亚银行大厦 5 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李民斌
李继昌
温婉容
André HAAGMANN
Gunter Karl HAUEISEN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Bank of East Asia (Trustees)
Limited
九龙观塘
观塘道 418 号
创纪之城 5 期
东亚银行中心 32 楼
审计师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0 号
太子大厦 8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2
一、 一、 前言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本基金”)是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和兼基金登记机构的受托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 月18 日订立信托
契约(并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经修订及重述),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
金”)。
本基金已于2008 年 7 月 8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尽
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定义
见下文)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
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亦不是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也并非认许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
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72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
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
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
的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
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明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
然而,信托契约的条文不得豁免或补偿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信托约定而应负担的任何法律
责任,或任何法规就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该等可能因为其职责而须负担法律责任的职责或信托
约定而加诸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法律责任,而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亦不得就该等法律责任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补偿或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
托契约的有关条款。
3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资料,该等资
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东亚联丰投资系列所有子基金。同时,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一(“附录
一”)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
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
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
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
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
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
及/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
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
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
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的名称为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债券型
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拟将本基金的至少 70%资产净值投资于亚洲债券(即由亚洲政
府或企业实体发行的以亚洲货币或其他货币为计价单位的债务证券)。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货币市
场工具、单位信托及现金。本基金虽名称中带有“货币”,但本基金并非货币市场基金。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附录一所界定的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4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与基
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
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
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
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
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i. 本基金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于 2008 年 7 月
8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ii. 本基金自 2008 年 7 月 8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成立,成立
时间不低于 1 年。
iii. 本基金存续期限:伞子基金成立日起 80 年(根据信托契约提前终止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
i. 基金管理人于 1988 年 4 月 12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于 2004 年
12 月 24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
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受托人、基金保管人和托管情况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东
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1975 年 11 月 4 日成立,并经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
5
信托公司,是东亚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履行受托人义务,还负责
保管本基金的资产,并监察基金管理人须遵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基金受托人的已发行及
缴足股本为港币 150,000,000 元。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是分别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
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为各自独立的机构。基金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基金受托人聘请了花旗银行为本基金的保管人,保管基金财产。花旗银行为一家于美国
成立的环球金融机构,于 1984 年 8 月 31 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并已获香港金融管
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的已发行及缴足股本为 750,691,060 美元。基金保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受托人是分别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为各
自独立的机构。基金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拟将本基金的至少 70%资产净
值投资于亚洲政府或企业实体发行并以亚洲货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亚洲债
券”),以寻求定期的利息收益、资本增值及货币升值。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单位信托及现金。本基金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于对冲及投资目的。适用于本基金
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
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
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债券型基金。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ii. 根据基金说明书,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债券市场,投资于内地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20%,即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ii.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在每个
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
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
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 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如果百分比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交易日”定义见下文)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6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
请,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
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
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
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
在内地的销售。
(6)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本基金已经聘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担任代理机构,天弘基
金已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条的规定。
综上,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程序,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
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
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项”一节。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
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
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
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关于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税收政策通知》”) 、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并在翌日起执行的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 及于 2019 年 12 月4 日联合发布并在翌日起执行
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
7
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 93 号) 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17 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4 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
业所得税。
ii. 利息及股息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
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
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
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
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执
行。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的每份额将为
香港印花税目的而被视为“香港股票”。出售或转让份额须缴纳香港从价印花税,税率
为按份额对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的每 1,000 港元(或其不足 1,000 港元的部分)征
收 1.00 港元。税款由转让人及受让人双方分别支付(即每 1,000 港元或其部分将须缴付
合计共 2.00 港元)。此外,任何份额转让文据现时需缴付 5.00 港元的定额费用。然而,
8
若出售或转让份额是以注销份额的方式进行,又或该等份额是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
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两个月内再出售该等份额,则该等出售或转让无须支付香港印花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
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
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
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
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 A 类别(分派)、H 类别(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A 类别(累积)、H 类别(累积)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其中的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另外四类份额类别的相关货
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
格,从而最终影响到内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2015 年 8 月 13 日签署了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
货币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
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
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9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为
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
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如适
用)重新注册;
ii. 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选择的销售机构应经基金管理
人同意,且相关销售协议的订立及其内容、销售业务的办理应符合代理协议的约
定,不得影响内地代理人履行代理协议下的代理机构职责;
iii. 根据法律法规,对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以定期书面尽职调查或其他合理
的方式进行监督、监控,并对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如果发现销售机构有任何不适宜担任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问题或违约行为,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机构)、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独立
性和安全性;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递销售机构汇总的业务申请,向投资者
传递经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确认的业务办理结果;
vi.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以及代理协议,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
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 根据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
络、报告必要信息;
viii.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外,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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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自行或促使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工作;
x. 经内地投资者确认,担任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本补
充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xi.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和/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
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
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销售机构
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士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
外。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i. A类别(分派)
ii. H 类别(分派)
iii.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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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A类别(累积)
v. H 类别(累积)
vi.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基金管理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就上述第 i 至
iii 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收益分配,截至每一中期会计结算日(即自每年
的 1 月至 11 月于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每一个月期间作出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并
将就截至会计结算日(即每年的 12 月 31 日)止一个月期间作出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就
上述 iv 至 vi 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所赚取的收益将累积及
拨充资本。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
回。其中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别(分派)、H 类别(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
冲)(分派)、A 类别(累积)、H 类别(累积)以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 类别(分派)及
A 类别(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美元,H 类别(分派)及 H 类别(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港
币,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就 A 类别(分派)和 A 类别(累积)而言,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使用美元向内地销售机构
缴纳申购款。就 H 类别(分派)和 H 类别(累积)而言,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使用港币向
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在申购美元/港币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
所需的美元/港币现汇后再进行申购。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
内地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将被基金管理人或内地
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美元或港币(视有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而
定),其发行的份额数量将根据兑换后的美元或港币计算。任何汇率风险及汇兑费用将由
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申购款项中扣除。
A 类别(分派)和 A 类别(累积)的赎回款项将以美元支付;H 类别(分派)和 H 类别(累积)的
赎回款项将分别以港币支付。但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 A 类别(分派)、
A 类别(累积)、H 类别(分派)、H 类别(累积)申购款项的,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支付的赎
回款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向内地
投资者支付。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
手续费并可以从赎回款中扣除。
12
就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
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
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的公告。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
(申购价的百分比)
转换费
(转入份额申购价的百分比)
赎回费
费率 1.5%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开放转换安排
暂不收取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
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金管理人
及受托人可不时同意的其他日期,但若由于悬挂 8 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
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行的营业时段缩短,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
及受托人另有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13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更早的截止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
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内地代理人
或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
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
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
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
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
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或部
分申购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
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
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下舍入)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
决定的方式及小数位数。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申购价及赎回价时(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能采取调整(包括︰财政费
用调整及/或摆动定价),以保障投资者利益。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下“价
格调整”分节。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
回价为准。
14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代表更小零碎份额
的申请款项将归入基金资产。
iv.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
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 T+3 日(或基金管理人
将决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
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
历月之内(如该日期较迟))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
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
购、赎回价款。
v.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
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A 类别(分派)
/
A 类别(累积)
H 类别(分派)
/
H 类别(累积)
A 类别人民币(对
冲)(分派)
/
A 类别人民币(对
冲)(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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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2,000 美元
后续:1,000 美元
首次:10,000 港元
后续:5,000 港元
首次:2,000 美元
的等值人民币
后续:1,000 美
元的等值人民币
最低持有额 2,000 美元 10,000 港元
2,000美元的等值
人民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
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不可于购得份额的交易日起 7 日内赎回任何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类别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
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
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
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
16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v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viii. 巨额赎回
为基于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
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份额)限制于
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0%。届时,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有
效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如遇巨额赎
回,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未确认部分目前不支持顺延处理。在内
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
(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下一个紧接的
香港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ix.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 定期定额投资
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拟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给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可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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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购买”、“份额赎
回”、“子基金的转换”各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
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19:30 前,内地销售机构将 T 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国结算。
T 日20:00 起,中国结算启动 TA 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
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
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总份额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中国结算自 T 日 TA 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 2 个小时内将内
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T 日 20:00 后,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收到 T 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
算。
T+1 日 11:30 前,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1 日 13:30 前,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T+1 日 15:00 前,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
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
售机构。
18
T+1 日 15:00 前,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
数据。
T+2 日,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销售数据将由内地销售机构自行传送至中国结算,并由中国结算汇总数据向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机构)下单。根据代理协议,内地销售机构应为其自行处理的申购/赎回数据的
准确性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或内地代
理人、或登记机构、或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
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资金通常情况下将于 T+3 日完成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和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交
收,并于 T+4 日内(包括该日)完成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结算账户的
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内地代理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交收日期。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 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
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历月之内
(如该日期较迟))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
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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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
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结算和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净值数据,中国结
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
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
改,中国结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在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尽量配合中
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统无法
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结算申请
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
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
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
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
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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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
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
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由此
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
资金调账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理人
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 如有) 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条“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的程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条“强制赎回份额”的
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 3 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
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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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指定联系人:司媛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网站:http://www.thfund.com.cn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
待的声明 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
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
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一“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
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积极管理一个主要由亚洲债券(即亚洲政府或企业实体发行并以亚
洲货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以寻求定期的利息收益、资本增值及货
币升值。本基金的资产将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及企业债券。在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拟将
本基金至少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亚洲债券。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
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
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
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
高于内地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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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
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
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
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
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以不同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并以不同的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A
类别(分派)及 A 类别(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美元,H 类别(分派)及 H 类别(累积)份额的
计价货币为港币,而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份额的计价
货币为人民币。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若投资者以美元以外
的其他币种购买本基金 A 类别(分派)和/或 A 类别(累积)份额或以港币以外的其他币种购
买 H类别(分派)和/或 H 类别(累积)份额,该其他货币将兑换为美元或港币,赎回时美元
或港币赎回款亦可能兑换为其他币种。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
的的投资收益。
若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上述换汇受到限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和/或收益分
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
(6)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本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
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
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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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 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单位信托、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
上述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式受限于下列投资限制:
i. 除了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指定的情况外,本基金所持有由单一发行机构
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投资于同一集团内的机构的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以及在
同一集团内的同一机构或多家机构中的现金存款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i.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中,其他开放式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管理基金”)的权益单位
或份额(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权益)所占比
例不得超过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10%,但是如果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
人所管理的管理基金将会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需承担的认购费/申购
费、基金管理人收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总额整体增加的,则不得作出有关投资;
iii.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购入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作对冲目的,从而减低风险及提高
资产价值,及用作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的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净额可占本基
金资产净值最多 50%。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单位信托
投资于其他单位信托可能涉及另一层在单位信托层面收取的费用。此外,并不保证
相关单位信托的投资目标或策略将可成功达到。
如果相关单位信托无法满足本基金的变现要求,本基金将承受流动性风险,并可能
因延迟收取赎回款项而蒙受损失。
ii. 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于此等工具一般涉及较高的波动性,并且如果
金融衍生工具的走势跟基金管理人的预测相反,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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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基金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于对冲用途。倘若市况逆转,本基金采用金
融衍生工具以达致对冲用途可能失效,导致本基金蒙受损失。
iii. 远期货币合约
本基金可为对冲及/或投资目的订立远期货币合约。远期合约并不在交易所进行买
卖,而且并无标准化;反之,银行及交易商担任该等市场的主事人,并就各项交易
作个别协商。买卖远期货币合约实质上并不受规管;而且并无每日价格变动限制,
投机持仓限额亦不适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主事人无须持续担任其等买卖的货
币做市商,而该等市场或会有一段时期经历流动性不足,该时期有时可能会持续一
长段时间。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干扰可能会令本基金蒙受重大亏损。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 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
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
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
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
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
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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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
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
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
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
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
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
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
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
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
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
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
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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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
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
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
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
响。
四、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thfund.com.cn/)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
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
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在可行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尽力在信息披露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向内地代理人提供与香
港所披露文件相同的且符合内地阅读习惯的简体中文版本信息披露文件,并为内地代理人在其
网站披露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以尽力达到两地投资者同步获取一致信息。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附录一、本补充说明书、本
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
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财务报表、其后的中期财务报告
(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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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其他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
件则按照不时修订而更新。上述更新后的文件应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同步披露。
2.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经审计年度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
网站上。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30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
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
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
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
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
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
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
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
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
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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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招募说明书;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前
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部分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金法
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的法律解释和管辖。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
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应
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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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金管理人有权以信托契约要求的通知格式向
受托人发出 1 个月(或受托人可能同意的更短期间)的通知,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
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i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申购款
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v.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于信托契约约定的时间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取消有关基金
份额的发行,且有关基金份额视为从未发行;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按其全权酌情决定的百分比收取赎回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并要求基
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目的可能认
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
使投票权);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xi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
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
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iii. 在受托人委任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xi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或
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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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
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
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本基金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并在支付
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本基金财产而言,具备执行其职责及职能
以及履行其责任的适当资格;
v. 无论何时均显示出其委任或就本基金委聘的代表及代理人具备足够知识、专业水平
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vi. 在本基金成立后,在受托人同意下,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vi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viii. 设立妥善的风险管理及监控系统,以有效地监察及计量本基金的持仓的风险,以及
其对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
ix. 确保本基金持续运作,包括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后,以符合成本
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x.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
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x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
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
他协议的条款;
xii.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
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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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的损失承担责任。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监控任何由受托人委任的
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持有信托的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
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i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目的可能认为适
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iv. 受托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
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受托人费
用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项;
v.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v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受托人的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的方式登记基金现金及可注册的资产;
iii. 将本基金的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代理人)及受托人的其他客户的财产分
开保管;
iv.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制定的政策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v.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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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
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vii.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並根据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投资项目,执行结算工作;
vi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符合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内列出的投
资和借款限制,以及遵守本基金的认可条件;
ix.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x.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
他基金财产;
x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
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xii. 设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责任期间识别到的潜在违规情况,并
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
x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
失承担责任。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
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i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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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
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
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
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 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 或
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
向基金管理人及 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 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
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根据信托契约附表 根据信托契约附表 3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 10%或以上的份额
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须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21 天的通知书。
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 10%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有关会议的法
定人数,如属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则属例外。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如有代表当时已发
行份额总值 25%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属须另发通知书的
延会,则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可构成延会的法定人数。若以举手方式表决,
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应有一票;若以投票方式表决,亲自出席或
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票。如属联
名份额持有人,则由其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较先者的投票将获接受,如此
类推。会议主席及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 5%并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一位或以上份额持
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表 3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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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具体程序包括: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
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
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结果
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 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伞子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所提议
之终止乃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务;或
(2) 基金管理人清盘;或
(3)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
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可终止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本基金的
份额类别:
(1) 就伞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伞子基金已发行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80,000,000 港元,但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伞子基金终止;或
(2) 就本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本基金己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80,000,000 港
元,但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本基金终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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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
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以通知作出终止,须向内地投资者提前 3 个月发出通知。
除上述情形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基金,而
终止将于特别决议通过当日或特别决议所规定的更迟的日期(如有)生效。
八、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
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
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
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内地投资者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
基金的内地投资者发送对账单或提供对账单的查询,但由于内地投资者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
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内地销售机构无
法提供对账单的除外。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
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销售机构。内地销售机
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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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除联系内地销售机构外,若内地投资者就本基金仍有查询或投诉需求,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
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其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内地代理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04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thfund.com.cn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
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
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
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
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积极管理一个主要由亚洲债券(即亚洲政府或企业实体发行并以亚
洲货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以寻求定期的利息收益、资本增值及货
币升值。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可由政府、地区政府、巿政府、政府机关、半政府组织、金融机构、
投资信托及房地产信托、跨国组织及其他公司发行或担保。债务证券亦包括资产抵押证券及
按揭抵押证券(合计不多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以及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一致的货币
巿场基金及固定收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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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不会受制于任何存续期或最低信贷评级要求。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
别债务证券(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给予 Baa3 或以上评级,或标准普尔公司给予 BBB-或以
上评级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给予之同等评级),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所厘定标准的低于投资
级别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
本基金在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预期投资少于资产净值的 30%,当中可能包括或有
可转换债券(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由金融机构发行的高级非优先债及次级债。此
等工具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或然撇减或者或然转换为普通股。
本基金可能会大量投资与中国有关(但在境外交易)的债务证券。
本基金将不会投资超过 10%资产于任何信贷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
府、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为免产生疑问,有关证券将不包括”半政府”
证券或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而同时为政府拥有或相关的独立机构为发行人所发行
或担保的证券。
在投资于一项债务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将首先考虑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未有
获得评级则考虑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及发行人及担保人均未有获得评
级,该债务证券将被列为未获评级。
在正常市况下,本基金所持的现金或现金等值将少于资产净值的 30%。在极端市况下(例如
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这百分比可暂时增加至 100%以作现金流管理。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代表本基金订立任何融资融券交易。待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后,本
基金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表明基金管理人将代表本基金
进行有关交易。
本基金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用於對沖及投資目的。衍生工具投資淨額可佔其資產淨值最
多 50%。
在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拟将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亚洲债券。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金,不属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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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类型 每年收费率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比 比)
管理费 *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2%
受托人费用 *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
0.125%
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的基金登记机构收
费)
每年 0.015-0.05%;最低收费每年 3,000
美元
持有人服务费 * 全免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于本
基金的费用。倘若有关费用并不直接归于
伞子基金下的任何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可绝对酌情决定分配有关费用的方式。有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购入投资及
赎回其投资项目的费用,伞子基金资产保
管人的收费及支出,审计师收费及支出,
估值费、法律费用、任何与上市或获监管
批准的有关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费用及基金说明书的编制及印刷的
费用。若本基金于有关支出全数摊销之前
清盘,其未摊销之款额将于本基金终止前
由本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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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
广告宣传或推广支出将不会向本基金征
收。
*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持有人服务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或
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的情况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收费)。详情请参阅基金说
明书“支出与收费”一节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
就在内地销售的A类别(分派)、H类别(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三类份额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以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及/或该等份额应占资本对上述份额类别作出
收益分配。就各会计期间而言,基金管理人拟将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应占本基金投资所
得收益的至少85%作出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预期将可从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支付分配金
额,但如果该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其宣布分配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收益分配
将以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应占资本拨付。过去 12 个月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即从(i)可
分配收益净额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对金额/百分比,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后提供,及于内
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th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应留意上述有关从资本拨付收益分
配造成的影响,详情请阅基金说明书附录一“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相关风险披露。基金管
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通过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1个月通知修订收益分
配政策。
就在内地销售的A类别(分派)、H类别(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三类份额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收益分配,截至每一中期会计结算日(即自每年的 1 月至 11 月于每个日历
月的最后一日)止每一个月期间作出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并将就截至会计结算日(即每年的
12 月 31 日)止一个月期间作出末期收益分配(如有)。
于记录日期名列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有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
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记录日期将为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后一个月的第 14 日或基金
管理人可能决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日期。如该日并非香港营业日,记录日期将为
前一个香港营业日。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 12 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会计结
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基金管理人目前拟于有关记录日期后 7 香港营业日内宣布收益分配(不
40
论以中期或末期收益分配的方式)的详情,而该等收益分配将于记录日期后 10 个交易日内支
付。
就在内地销售的A类别(累积)、H类别(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三类份额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不分配该三类份额类别所赚取的收益,该等份额类别的份额赚取的收益将用于累
积及拨充资本。
5. 强制赎回份额 强制赎回份额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提供所需资料及/或文件,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未能
合规,或伞子基金或本基金须缴纳 FATCA 项下的预扣税之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伞子基金
或本基金保留权利酌情采取任何行动及/或一切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国家税务
局申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ii)自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作
出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预扣或扣减;及/或(iii)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通知将其于有关
本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和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或
任何有关补救措施。
6. 延迟赎回 延迟赎回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期间,可暂停赎回或转换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
见基金说明书“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就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的份额而言,赎回款项一般以人民
币支付。若本基金在极端市况下未能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该份额类别的赎回要求,
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任何相关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
投资者承担。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
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例如:
(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及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如
下:
41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
类别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
A 类别(累积)、A 类别欧元(累积)、A
类别日圆(累积)、A 类别人民币(累
积)、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A 类别
加拿大元(对冲)(累积)、A 类别欧元(对
冲) (累积)、A 类别英镑(对冲)(累积)、
A 类别日圆(对冲) (累积)、A 类别新西
兰元(对冲)(累积)、A 类别人民币(对
冲)(累积)、A 类别(分派)、A 类别欧元
(分派)、A 类别日圆(分派)、A 类别人
民币(分派)、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
A 类别加拿大元(对冲)(分派)、A 类别
欧元(对冲) (分派)、A 类别英镑(对
冲)(分派)、A 类别日圆(对冲) (分派)、
A 类别新西兰元(对冲)(分派)、A 类别
人民币(对冲)(分派)、H 类别(累积)、H
类别(分派)、I 类别(累积)、I 类别欧元
(累积)、 I 类别日圆(累积)、I 类别人民
币(累积)及 I 类别(分派)
A 类别(分派)、H 类别(分派)、A 类别人民
币(对冲)(分派)、A 类别(累积)、H 类别
(累积)及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因此,除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其他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 申购、赎回及转换
基金说明书“份额购买”、“份额赎回”、“子基金的转换”等部分系对本基金在香港
销售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
换本基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阅读本补充
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附录一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
先适用。
东 亚 联 丰 投 资 系 列 东 亚 联 丰 投 资 系 列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
东 亚 联 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东 亚 联 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 金 说 明 书 基 金 说 明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11 月
(经日期为 2020 年 3月的第一份补编、日期为 2020 年 4 月的第二及第三份补编、日期为 2020 年
8 月的第四及第五份补编修订的 2019 年 11 月重述版本)
目录 目录
标题 标题 ........................................................................................................................... 页次 页次
息 投资者之重要信息 ...................................................................................................................................................... 1
行政管理 ...................................................................................................................................................................... 2
释义 .............................................................................................................................................................................. 3
引言 .............................................................................................................................................................................. 7
投资目标 ...................................................................................................................................................................... 7
基金管理 ...................................................................................................................................................................... 7
管理公司 ...................................................................................................................................................................... 7
受托人 .......................................................................................................................................................................... 7
构 认可销售机构 .............................................................................................................................................................. 8
要约发售 ...................................................................................................................................................................... 8
别 基金份额类别 .............................................................................................................................................................. 8
间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 8
份额购买 ...................................................................................................................................................................... 9
付款程序 ...................................................................................................................................................................... 9
一般规定 .................................................................................................................................................................... 10
份额赎回 .................................................................................................................................................................... 10
赎回手续 .................................................................................................................................................................... 10
法 赎回款项之付款方法 ................................................................................................................................................ 10
换 子基金的转换 ............................................................................................................................................................ 11
制 赎回及转换限制 ........................................................................................................................................................ 11
估值 ............................................................................................................................................................................ 12
值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 14
制 投资与借款限制 ........................................................................................................................................................ 15
制 違反投資及借款限制 ................................................................................................................................................ 15
制 特定国家的额外投资与借款限制 ............................................................................................................................ 15
证券借出、 销售及回购和逆向回购交易 .............................................................................................................. 15
风险因素 .................................................................................................................................................................... 15
支出与收费 ................................................................................................................................................................ 32
益 现金回佣与非金钱利益 ............................................................................................................................................ 33
税项 ............................................................................................................................................................................ 33
香港 ............................................................................................................................................................................ 33
息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 34
财务报告 .................................................................................................................................................................... 35
收益分配 .................................................................................................................................................................... 35
表决权利 .................................................................................................................................................................... 35
刊登价格 .................................................................................................................................................................... 36
份额转让 .................................................................................................................................................................... 36
信托契约 .................................................................................................................................................................... 36
止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之终止 .................................................................................................................................... 36
反洗钱规例 ................................................................................................................................................................ 37
利益冲突 .................................................................................................................................................................... 37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认证 ..................................................................................................................... 38
力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 38
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 ........................................................................................................................................................ 38
附表 I ........................................................................................................................................................................ 40
附表 II ....................................................................................................................................................................... 48
附录一 ........................................................................................................................................................................ 50
件 附件 A ........................................................................................................................................................................ 58
件 附件 B ........................................................................................................................................................................ 61
要 收费及支出摘要 ........................................................................................................................................................ 63
1
投资者之重要信息 投资者之重要信息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 投资是投资者的个人决定。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投资是投资者的个人决定。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资料,东亚联丰投资系列是根据东亚联丰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管理人身份与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以受托
人身份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原先订立的信托契约,并按香港法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为修订原有的信托契约的条款,双方于 2019 年11 月 11 日订立了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经
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可不时予以修订。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愿就本基金说明书于刊发之日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责任。然而,派发本
基金说明书或提呈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就本基金
说明书所载资料于该日之后任何时间仍属正确的申述。本基金说明书将会不时更新。有意申
请基金份额人士,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本基金说明书有否刊发任何补充文件或新版的基金说
明书。
若任何交易商、销售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本基金说明书并未刊载的任何资料或申述,均
应当作未经认可,故此不应加以依赖。
本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上述认可并非对本基金作
出推荐或认许,也不保证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上述认可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
者,也非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并未办理任何手续,以获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提呈发售份额或派发本基金
说明书。故此,在未经认可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的司法管辖区内或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
书不得作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份额用途。
特别在以下情况:
(a) 本基金的份额并未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除不违反该证券法的交
易外,本基金的份额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属土、属地或归其司法管辖地方
或为任何美国人士(详见该证券法规例S 的释义)的利益而提呈或发售;及
(b) 本基金并未也将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有意申请基金份额之人士,必须自行了解本身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国家/
地区的法例对认购、申购、持有或处置份额而可能产生的(a)税务影响,(b)法律规定及(c)任
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如投资者对本基金或其子基金有任何投诉或疑问,可与基金管理人的投诉主管联络(于正常办
公时间内致电(852) 3608 0306)。根据有关投诉或疑问的内容,投诉或疑问可能由基金管理
人直接处理,或交由相关各方进一步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竭尽所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回
应及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及疑问。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亏损。概不保证将会达致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者应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包括“风险因素”一节。 投资者应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包括“风险因素”一节。
2
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 10 号
东亚银行大厦
5 楼
受托人与基金登记机构 受托人与基金登记机构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观塘
观塘道 418 号
创纪之城 5 期
东亚银行中心
32 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 基金管理人董事
李民斌
李继昌
温婉容
André HAAGMANN
Gunter Karl HAUEISEN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10 号
太子大厦 8 楼
基金管理人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3
释义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释义词语,应具以下涵义:
“会计结算日” “会计结算日” 指每年的 12 月 31 日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就任何子基金指定
并通知受托人及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年其他日
期。
“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 指由有关子基金成立日期或有关子基金的会计结算日后一
日起计,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期间。
“认可销售机构” “认可销售机构” 指任何受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有意投资者分销任何或所有子
基金的人士。
“营业日” 指香港银行的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
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但是如果
由于悬挂 8 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其他类似事
件,以致香港银行的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当作营业
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者,则作别论。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内地”或“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关税领土,仅就本基金说明书
的解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中国 “中国 A 股” 指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
行,以人民币买卖并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QI) (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RQFII))及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境外
策略投资者投资的股票。
“中国 “中国 B 股” 指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
行,以外汇买卖并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投资
的股票。
“中国 “中国 H 股” 指由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所发行,以港币买卖的股票。
“守则” 指 《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
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 重要通则部分
及第II 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或香港证监会发出
的任何手册、指引及守则(可不时予以修订)。
“关联人” 就基金管理人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基金管理人普通股股本 20%或以
上或可直接或间接行使基金管理人表决权总数 20%或以上
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或
4
(b) 由符合(a)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
人士或基金;或
(c) 基金管理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其普通股股本 20%或以上
或可直接或间接行使其表决权总数 20%或以上的任何
公司;或
(d) 任何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
(e) 基金管理人或上文(a),(b),(c)或(d)段所载的任何关
联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
“交易日”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的日子。
“交易截止时间”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于有关交易日的时间。
“基金说明书” 指本基金说明书,包括不时经修订、更新或补充的各附
录。
“本基金” 指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为于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
金。
“ 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指政府发行的或保证清还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资,或政府
或地方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任何固定利息投资。
“香港”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
“认购价 “认购价/ 申购价” 指在有关附录披露的每一子基金之每份额价格。
“中期会计结算日” 指于各会计期间内除会计结算日以外的该日期或该等日
期,由基金管理人就任何子基金决定,并通知受托人及有
关该子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期会计期间” 指由本基金的开始日期或有关子基金的成立日期(视情况而
定)或有关子基金的上一个中期会计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之
后一日起计,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中期会计结算日止期
间。
“获转授投资职能代表” 指已获转授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实
体,详情载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推出日期”或
“募集期”
指有关附录所载开始向投资者提呈发售有关子基金份额的
日期或募集期(视情况而定)。
“基金管理人” 指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资产净值” 指下文“估值”一节所简述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计算的基
金、子基金或份额(视文意所指而定)的资产净值。
“ “OECD” ” 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中国证券” 指于中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股份(包括中国 A 股、B 股及 H
股)、人民币计价企业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认股权
证。
“合格交易所买卖基金”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a) 获香港证监会按守则第8.6或8.10节认可;或 (b) 在开
放予公众人士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名义上市不予接
纳)及进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仿真或
对应某项符合守则第8.6节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
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相关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
守则第8.10节所列的一致或相若。
“赎回价” 指“赎回款项之付款方法”一节中较详尽载述赎回份额的
价格。
“记录日期” 指按基金管理人所决定的日期,在该日期持有人的名字必须
登记于持有人名册以符合资格获得就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
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
“ “REITs” ” 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逆向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
未来按约定价格售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向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
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及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出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向回购交易的总
称。
“证券借出交易” 指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证券借入的对手方的交
易。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子基金” 指本基金的任何子基金。
6
“具规模的财务机构” 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界定的认可
机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财务机构,且其资产
净值最少为20亿港元或等值外币(可不时按守则予以修订)。
“信托契约” 指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的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可
不时予以修订)。
“受托人” 指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受托人。
“份额” 指任何子基金的一个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任何登记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估值日” 指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日子。
“估值时间”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有关估值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获受托
人批准后为计算资产净值而不时厘定的时间,但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获通知有关更改。
7
引言 引言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是在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目前发售若干子基金。基金
管理人可于将来设立其他子基金。投资者应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取得有关可供认购/
申购子基金的最新销售文件。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每个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主要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已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子基
金的附录。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
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1988 年 4 月成立,其前称为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由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 Unio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 AG 共同拥有,并获发牌
照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项下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
见)、第 5 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具有为私人及机构投资客户提供各类专业投资管理服务的经验,其中包
括管理订制的投资组合,提供投资策略意见,承办外国股票、债券及结构性投资产
品的买卖业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包括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通讯及主持会
议,并与受托人共同负责遵照信托契约及香港法例备存报告及记录。
在预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为指定子基金委任副基金管理人或获
转授投资职能代表。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为任何子基金委任其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该等投资顾
问的酬金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 受托人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于 1975 年 11 月成立的有限公司,并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 VIII 部注册成为信托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保管或控制每个子基金的组成财产
内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及以信托形式代相关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这
些财产,以及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记入受托人帐下的方式,将
现金及可注册的资产注册,并以受托人认为可能合适的保管方法作处理。受托人应
持续就任何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Clearstream 或 Cedel,S.A.除外)有关存放于该保
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上述两者除外),以不记名形式对子基金作出的任何投资的任何
行为或遗漏承担责任,犹如该行为或遗漏乃由受托人所作。受托人应该以合理的谨
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保管人。受托人一般将考虑该保管人于有关司法管
8
辖区提供托管服务所得的相关资历及其过往业绩记录,并且负责在委任保管人期间
信纳留任的保管人须继续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以提供对本基金及任何子基金
的相关服务。
认可销售机构 认可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个或多个认可销售机构代表基金管理人分销一只或多只子基金
及接收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申请表格。目前东亚银行已被委任为其中
一位认可销售机构。
要约发售 要约发售
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类别
每个子基金份额,将按照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募集期或自份额发售之日,以认
购价要约发售。
每个子基金可要约发售不同类别的份额。虽然可归属于子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
将会成为单一集合资产,每一份额类别将会有不同的收费结构,因此可归属于某一
子基金之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会略微有所不同。此外,每一份额类别的首次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及后续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金额及最低赎回及转换金
额可能各有不同。有关可供认购、申购的份额类别及适用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应参
阅有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类别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定义如下)可就各子基金提供。基金管理人可对冲以子基金基础
货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份额类别就子基金基础货币所承受的货币风险,以试图减轻份
额类别货币与该子基金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由于此类外汇对冲可就个别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利益而使用,其费用及对冲交易的所得损益须仅计入该货币对
冲类别份额。投资者务请注意,与此类对冲有关的额外费用包括与用以执行对冲的
工具及合约有关的交易费用。费用及对冲交易的所得损益将反映于有关货币对冲类
别份额的每份额资产净值上。
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货币对冲类别份额”被指定为“A 类别澳元(对冲)份
额”、“A 类别加拿大元(对冲)份额”、“A 类别欧元(对冲)份额”、“A 类别
英镑(对冲)份额”、“A 类别港元(对冲)份额”、“A 类别日圆(对冲)份额”、“A
类别新西兰元(对冲)份额” 、“A 类别人民币(对冲)份额”及“A 类别美元(对
冲)份额”的份额,其参考货币分别为澳元、加拿大元、欧元、英镑、港元、日
圆、新西兰元、人民币及美元。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经受托人批准后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决定份额在交
易日或其他营业日可不时出售的时间,在此之前收到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
让指示,以在某一交易日处理。各子基金的交易日及有关交易截止时间载于有关附
录。
9
份额购买 份额购买
申请手续 申请手续
投资者如欲购买份额:
(a) 须向基金管理人或认可销售机构索取申请表格;
(b) 填妥申请表格;及
(c) 将填妥的申请表格递交予认可销售机构。
尽管有前文所载,份额的认购申请/申购申请也可通过由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与申
请人协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般而言,结清款项必须于发行份额的有关交易日或之前收讫,申请才会于该交易
日获接纳。尽管有前文所载,子基金可在收讫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前,信赖所收到
的认购/申购指示,并根据该等指示向投资者发行份额及投资预期的认购金额/申购
金额。若款项未能在收到认购申请/申购申请之日后3 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将厘
定及通知相关申请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清付,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
间取消交易的权利。在该情况下,投资者或须清偿在发行或注销有关份额时的价格
差异。
每位获接纳申请的申请人,将会获发确认所购份额详情的成交单据,但将不会获发
证明书。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收取有关附录所载按每份额认购价/申购价计算的认购费/
申购费(最高 5%)。基金管理人可留存有关收费,也可将全部或部分认购费/申购费
(及所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再发给或付给认可中介人或基金管理人绝对酌情决定的
其他人士。
付款程序 付款程序
认购款项/申购款项一般以有关附录披露的有关基础货币或其他方法支付。也可与
申请人作出安排,以其他主要货币支付份额的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届时,货币的
汇兑费用,概由申请人承担。
所有款项须以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支付。支票及银行汇票,须划线注
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账户及不得转让”,支票抬头为“Bank of East Asia
(Trustees) Limited as trustee to BEA Union Investment Series”,并注明有关认
购/申购子基金的名称,并随申请表格一并递交。以支票方式付款可能延迟取得结
清款项的时间,在支票结算完成之前,份额一般将不会被发行。将认购款项/申购
款项拨付子基金的任何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
电汇付款的详情,已载于申请表格。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 部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
照或注册进行第 照或注册进行第 1 类( 证券交易) 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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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所有份额的发行以记名方式登记,并不会发出证明书。份额的所有权,将以名字登
载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为凭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须知悉确保将登记资料的
任何转变通知受托人的重要性。本基金可发行不足一个份额的零碎份额,并计算至
小数点后两位数。不足小数后两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有关子基金留
存。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全部或部分不受理任何申请。任何份额不得登记超过四位
联名持有人。
份额赎回 份额赎回
赎回手续 赎回手续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拟赎回所持份额,可于任何交易日在有关附录所载有关子基金交
易截止时间之前,将赎回要求递交认可销售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遵守有关附录
所载的任何锁定期间规定。
赎回要求可以书面方式发出,该项要求必须载述有关子基金名称、所赎回份额的价
值或数量、注册持有人姓名,以及载述赎回款项的付款指示等。
若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某子基金的部分份额后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该子基金的余下份额数量低于该子基金的最低持有额(详见有关附录的载述),则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也不可于购得份额的交
易日起计七天内赎回任何份额。
赎回款项之付款方法 赎回款项之付款方法
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应为认可销售机构所收到赎回要求的有关交易日截至估值时
间的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份额总数(调低至小数点后两位数或
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按不时决定的方式,调低至小数点后其他位数)所得的每
份额价格。任何数字调整额,将由有关子基金留存。有关价格将以有关子基金的基
础货币计算,或按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须已预先通知受托人)的其他货币计算,并
以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时间计算资产净值所用的相同汇率将有关价格换算为所述其他
货币的等值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按所赎回的 A 类别、H 类别、I 类别及 P 类别份额计算的赎回
费(最高达赎回价的 3%)。赎回费(如有)已载于有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日子
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向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同赎回费(但须在准许限额之
内)。
根据上文各段,赎回任何份额而须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应为每份额的赎回
价,减去任何赎回费,任何财政及销售费用,以及与此有关的数字调整额。与任何
份额赎回有关的财政及销售费用(如有),以及前述之数字调整额,应由有关子基金
留存。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留存。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标题为“ 估值”一节下
“价格调整”分节。
赎回款项将不会付给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至(a)(除非获得受托人另行同
意)认可销售机构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要求正本,及(b)(若以电汇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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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获核实并令受托人接
纳为止。
若已根据上述以及有关子基金附录内所载的规定并提供有关账户资料,赎回款项一
般于有关交易日后 10 个营业日(或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指明的其他日期)内,及无论
任何情况下均会在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较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表格之
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以有关子基金之基础货币转账或电汇支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提供有关账户资料,赎回款项通常将以有关子基金之基础货币以支票付予申请
赎回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首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寄往基金登记机构记录内
最后所知的地址,有关风险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要求,可以以有关子基金基础货币或有关份额类别货币以外
的其他货币支付赎回款项,有关支出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该情况下,受托
人应以其不时决定的货币汇率计算。
信托契约规定赎回款项可以实物形式付款,但是须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子基金的转换 子基金的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向认可销售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将其在子基金中任何类别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子基金的份额(除非任何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已暂停确定及有关子基金的附录载有任何限制)。若转换要求会导致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少于有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其转换要求将不会执行,或会被禁止
持有有关发售文件项下子基金的份额。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某一类别的份额
只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中同一类别的份额。
认可销售机构于某一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转换要求将于该交易日办
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概无须就未收到某一转换要求或转换要求修正所引致的任
何损失,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所持有的某一子基金的份额( “现有份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份额于任何交易日转
换成另一子基金有关的份额( “新份额”),所涉及转换份额数量的比率将参照上述
两类别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相对价格而厘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转换份额征收列于附录内的转换费(最高为新份额认购价/申购价
的 2%)。
如果在计算每一现有份额的赎回价之时至将资金必须从与现有份额有关的子基金
(“ 原子基金”)转入与新份额有关的子基金之时的期间任何时候,官方宣布原子基
金进行投资或通常进行买卖的货币贬值或降值,则基金管理人可视乎该贬值或降值
的影响,按其认为适当的做法减少每一现有份额的赎回价,而因转换而产生的新份
额的数目将被重新计算,犹如减少后的赎回价为现有份额价格于有关交易日的指定
赎回价。
赎回及转换限制 赎回及转换限制
基金管理人于有关子基金暂停厘定资产净值期间,可暂停赎回或转换份额或延迟支
付赎回款项(详见“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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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任何交易
日限制赎回任何子基金份额的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上
限为有关子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0%。届时,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以令所
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该子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赎回相同比例的有关份
额,而未能赎回的份额(指假如无此规定,便即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
赎回,并于下一个交易日可优先赎回。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在受托人批准下认为该限制
对某些份额持有人来说过于繁重或不公平,则该限制可能不适用于相关份额持有人。
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份额可以全部 赎回 ,前提是将 赎回 的持股合计不超过任何已发行
类别的 赎回 总额之 1%。 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不认可与市场选时有关的行为,并在其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该等行
为时,保留拒绝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任何认购、申购或转换份额的申请的权利,
并采取所需措施以保障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市场选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利用厘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的时差及 /
或瑕疵或不足之处,以有系统地在短时间内认购或申购及赎回或转换份额的一种套
利方法。
估值 估值
每个子基金的净资产值,将会按照信托契约,于每个估值时间厘定。信托契约规定
(其中包括)如下:
(a) 除属于(b)段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以及以下(f)段另有规定外,
有关投资如于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其价值应参照估值时
间之时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有关投资于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最后成交价或(如
未能提供最后成交价)最后获得的市场交易卖出价及最后获得的市场交易买
入价的中间价计算,而于厘定有关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权使用及
倚赖其不时决定的资料来源或多个来源所提供的电子价格资料;
(b) 除下文(c)及(f)段另有规定,任何集合投资计划每项权益的价值,应为估值
时间之时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后
公布资产净值(如可提供)或(如未能提供)有关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后公布买
入价;
(c) 若未能提供上文(a)及(b)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应按
基金管理人就此委任为该项投资做市的公司或机构;又或如受托人要求,经
咨询受托人后由基金管理人就有关投资的价值核证;
(d) 任何并非在市场上市或一般买卖的投资的价值,应相等于有关子基金购入有
关投资项目所用款项的初次价值(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
他购入支出),惟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并根据受托人的要求,
可安排经受托人核准符合有关投资估值资格的专业人士重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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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累算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
认为须作出调整,以反映其价值者,则作别论;
(f) 尽管有前文所载,若基金管理人经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和
其视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后,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须使用其他
估值方法,以反映有关投资项目的公平价值,则在获得受托人同意后,基金
管理人可作出有关调整或准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 例如,当无法获得一项投
资的市场价值,或者基金管理人合理地认为不存在可靠的价格,或者可取得
的最新价格不能反映相关子基金在当前出售该项投资时预期获得的价格,则
可以按基金管理人确信在当前情况下能反映该项投资的公平及合理价格,就
该项投资进行估值;
(g) 任何投资(不论证券或现金)的价值,若非以有关子基金的基本币值计算,基
金管理人可在考虑任何有关溢价或折让及汇兑费用的有关情况后,采用认为
适当的汇率(不论官方或其他汇率)折算成有关基础货币;及
(h) 凡委聘第三方对相关子基金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
勤勉尽责的态度,拣选、委任及持续监察该第三方,以确保该实体具备恰当
且与该子基金适当的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称的知识、经验及资源水平。基金管
理人应对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检讨。
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
财政费用调整
在计算赎回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扣除买卖相关投资的财政和销售费用进行
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价差、经纪费用、银行费用、税项及政府征费。特别
是,调整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或在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符合份额持
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此项调整将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并符合份
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摆动定价
另外,子基金的买入及卖出交易,可能因买卖相关投资而涉及交易及其他成本(包
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经纪费用、税项及政府征费),以致摊薄子基金的资产。除
了上述的财政费用调整外,子基金将采取价格调整机制(通常称为「摆动定价」),
以减少子基金因来自份额持有人的重大申购或赎回净额,而对子基金(因交易成本
影响)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倘若在某一日交易日,子基金的申购(赎回)净额超
出基金管理人不时预设的限额,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以不高于3%的调整比率被
上(下)调,并将同等地适用于子基金的所有类别份额,以保障现有份额持有人。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调整幅度可能会超出上述百分比,以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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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该交易日的交易将采用经调整的资产净值。上(下)调资产净值,导致投资
者就每个份额支付更多(收取更少)的金额。
除非限额比率被触发,否则不会采用价格调整,而交易成本将由子基金承担。为免
产生疑问,除申购费用、赎回收费及转换费外的其他费用将继续按照未经调整的资
产净值计算。
由于价格调整只能在某一交易日内应用于同一方向,以追回子基金重大的摊薄,因
此相比子基金其他份额持有人整体而言,于发行价或赎回价作出的调整,可能有利
于若干投资者。举例说,投资者在某交易日申购子基金,而当日的发行价因有关子
基金的赎回净额而向下调整,就该等投资者的申购而言,他们便可能因支付较低的
发行价(相比本应支付的发行价)而受惠。
财政费用调整和摆动定价的采用都是为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进行任何此
类调整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咨询受托人。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并考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佳利益后,可宣布暂停厘定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一般买卖有关子基金重大部分投资的任何证券市场停市、受限制买卖或暂停
买卖,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一般用作确定投资价格、有关子
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有关子基金的每份额资产净值的工具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合理、即时及公平地确定有关子基
金的投资价格;或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并无合理的可行方法赎回有关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不可能
在不严重损害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赎回有关投资;或
(d) 赎回或支付有关子基金的投资、或发行或赎回有关子基金的份额所涉汇款或
汇出款项发生延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以正常汇率迅速汇出资金。
暂停计算估值事宜应于宣布后即时生效,其后不会为有关子基金厘定资产净值,直
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事宜结束为止;但是在(i)产生暂停事宜的状况不再存在,及
(ii)不存在其他可导致暂停事宜的情况后的首个营业日,暂停事宜均须终止。
每当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须在作出宣布之后立即并且在暂停期间
至少每月一次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ea-union-investment.com 刊登通知。投
资者应注意,有关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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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暂停期间,不得发行、赎回或转换有关子基金的任何份额。
投资与借款限制 投资与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列出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购入若干投资及借款的限制及禁令。
除非各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及获香港证监会同意,否则每个子基金受载于此基金
说明书的附表 I 的投资及借款限制所规限。
違反投資及借款限制 違反投資及借款限制
倘若子基金出现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的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要在适当地
考虑相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须步骤,纠正有
关状况。
特定国家的额外投资与借款限制 特定国家的额外投资与借款限制
瑞士
额外的投资与借款限制适用于有关瑞士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MRF)下注册于瑞士的
子基金:
a) 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相关子基金:-
(i) 作证券沽空;
(ii) 投资贵金属或贵金属证书、商品或商品证书;
(iii) 投资于可能将其净资产的 10%以上的总额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集
合投资计划。
证券借出、 证券借出、 销售及回购和逆向回购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就任何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
出、销售及回购及/或逆向回购交易。
子基金的证券借出交易(如适用)的资料将载于子基金的年度报告。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
每一子基金都会面临市场波动及各项投资的内在风险。任何子基金的份额价格及由
此产生的收入既可升也可跌。
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之风险因素:
子基金的表现面临下列若干风险因素,如子基金的结构为联接基金,则包括相关基
金所附带的风险,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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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投资风险 -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之价值可能会因基金说明书及有关子基金的
附录所载的任何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阁下于有关子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
损失,概不保证偿付本金。
(ii)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 所有金融市场均可能随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
况的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iii) 新兴市场 - 子基金可投资被视为是新兴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新兴市场一
般比成熟市场更易波动,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持股均承受较高的风险,例如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确定性、法律及税务
风险、结算风险以及托管风险。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尚未完全开发
的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在某些情况下,可导致潜在缺乏流通性。子
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新兴市场,其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可能不
如国际标准严谨。因此,某些公司可能没有作出若干重大披露。
(iv) 货币风险 - 虽然子基金可能全部或部分投资于以其他货币报价的资产,若
干子基金均是以某一货币计算。各子基金的表现因此将受汇率管制的变动
(如有)以及持有资产的货币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因
基金管理人旨在令基础货币之回报达至最高,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会承
受额外货币风险。倘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不同,该等份
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须承受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风险。
(v) 利率 - 利率可能会波动。一般来说,利率下跌通常会提升债务证券的价
格,而利率上升则降低债务证券的价格。高收益债券尤易受利率变动影响,
可能面临重大的价格波动。任何利率波动可能直接影响子基金所取得的收益
以及其各自的资本价值。
(vi) 波幅及流动性风险 - 与已发展巿场相比,若干巿场(例如中国、亚洲)的
债务证券将承受更高波幅及较低流动性。该等证券的价格亦较为波动。该等
务证券的买卖价差可能很大,子基金亦可能招致庞大交易成本。
(vii) 降低评级风险 - 子基金所投资的投资级别证券或须承受被降低评级至低于
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倘若某证券或与某证券有关的发行人的信贷评级被降
级,子基金在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会受到不利影响。子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或
会或不会出售该等证券,但是须受子基金的投资目标规限。倘若投资级别证
券被降低评级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子基金还将须承受以下段落概述的低于
投资级别证券风险。
(viii)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 子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
证券。投资者应注意,该等证券的信贷风险及违约的可能性一般会被视为高
于评级较高的证券。如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赎回,或表现欠佳,
投资者或会蒙受庞大本利亏损。此外,就未获评级或获给予低于投资级别及
/或具较低信贷评级的证券的市场而言,其流通性较低、波幅较高及交投活跃
程度一般低于评级较高的证券市场,以及子基金根据经济或金融市场转变而
将其持股赎回的能力或会进一步受到诸如公众和投资者负面看法等因素所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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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信贷/对手方风险 - 子基金亦须承受其投资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或其担保
人的信贷/违约风险。在财务不稳定时,对债务或其他证券的发行人之信用可
靠性的疑虑或会增加。市场情况可能意味着发行人之间违约的情况有所上升。
如果子基金的资产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违约、无力清偿债务或有其他财
务困难,子基金的价值将受负面影响。
(x) 主权债券风险 - 子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承受政治、社会
及经济风险。倘市况逆转,主权发行人将不能或不愿意于到期时偿付本金及
/或利息,或将要求子基金参与债务重组。当主权债券发行人违约时,子基金
可能承受重大亏损。
(xi) 资产抵押证券及按揭抵押证券有关的风险 - 资产抵押证券及按揭抵押证券
有可能是高度不流动并易于出现大幅的价格波动。与其他债务证券相比,这
些工具可能须承受更大的信贷、流动性及利率风险。它们经常面临延期及偿
付风险,以及其相关资产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的风险,可能对证券的回报产
生不利影响。
(xii) 估值风险 - 子基金的投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断性的决定。倘若该
估值被证实为不正确,将影响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xiii) 信贷评级风险 -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是受到限制的,概不能保证证券及
/或发行人于任何时间的信贷状况。
(xiv) 信货评级机构风险(就中国内地在岸债务证券而言)- 内地的信贷评级系统及
内地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与其他巿场所采用的不同。内地评级机构给予的
信贷评级可能因此未能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直接比较。
(xv) 可转换债券风险 -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乎债券和股票之间的混合型产品,持
有人可于指定未来日期将之转换为发行债券的公司的股份。因此,可转换债
券须承受股票变动及波动性相比普通债券投资较大。投资可转换债券亦须承
受与相似普通债券投资有关的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偿付风险。
(xvi) 场外市场- 一般就于场外市场进行买卖的投资而言,在场外市场(一般会买卖
多种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工具的市场)进行的交易所受的政府
监管及监督低于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此外,给予某些有组织交易所
参与者的许多保障,例如交易结算所的表现保证未必可提供予于场外市场进
行的交易。因此,订立场外交易的子基金将须承受其直接对手方将不履行其
于该等交易的责任,及该子基金将须蒙受亏损的风险。
此外,于场外市场进行买卖的若干投资工具(如特设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
性产品)的流动性可能不足。进行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投资的市场一般比进行
流动性较高的投资的市场波动。
(xvii) 分散投资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只投资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行业。虽然以持
股的数目计每一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会相当分散,但投资者应注意,该等子
基金很可能比有广泛基础的基金(例如:环球或地区性股票基金)更为波动,
因为它们较易受其各自国家或地区的不利条件影响而导致的价值波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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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iii) 对冲 - 基金管理人获批准(但并非必须)使用对冲技术来试图抵消市场风险,
但并无保证对冲技术将取得预期效果。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可于各子基金中提供,并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货币作为
指定货币。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类别货
币之间的不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回报减少及/或资本损
失。基金管理人一般会通过将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外汇风险与有关子基金的
基础货币或有关子基金资产计值的货币对冲,以减轻此等问题。一般而言,
基金管理人通过使用衍生工具及合约执行外汇对冲。投资者务请注意,可能
会因基金管理人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例如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出现波
动,而出现过度对冲或对冲不足的持仓。尽管对冲可于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
币或有关子基金资产计值的货币贬值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但对冲可限制有
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投资者从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子基金资产计值
的货币升值中获益。投资者务请注意,概不保证货币对冲类别份额于所有时
间均已进行对冲或基金管理人将能成功使用对冲。
投资管理人亦可全权酌情寻求将子基金部分或全部相关资产所产生的货币风
险全部或部分与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进行对冲。基础货币为不同(或并非为
与该子基金基础货币或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计值货币挂钩的货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需承受额外货币风险。
(xix) 市场风险 -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的子基金一般连带股票投资的风险,即
股票市值可升可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繁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气氛、政
局、经济环境、发行人专属因素,以及本地和全球市场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
变。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证券之买卖;
暂停买卖会引致无法平仓,并可能导致子基金蒙受亏损。政府或监管机构可
能也会实施影响金融巿场的政策。此等所有可能对相关子基金有负面影响。
巿场高度波动及巿场的潜在交收困难可能引致在该等巿场交易的证券价格出
现重大波幅,因而对子基金的价值有不利影响。在股票市场下滑时,其波动
性可能上升。在该等情况下,市场价格可能与理性分析或长时期的期望不
符,并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因素而受大型基金的走势影响。
有时候,强大的市场波动可能会减弱看似稳健的投资于某个特定市场或股票
的投资基础。在此等情况下,投资预期可能无法实现。
(xx) 流动性风险 -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子基金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在不减少
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将其投资赎回。在该等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
延迟其投资赎回。
(xxi) 行业风险 – 投资于特定行业或以某特定界别为目标的子基金会承受该行业
或界别的风险,可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急速被淘汰、对监管上的变更表现敏
感、投身业内的最低障碍,以及对整体市场波动表现敏感。
(xxii)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 - 衍生工具涉及风险,包括对手方/信贷风险、
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
元素/组成可能会导致较由子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更显著的损失。子基
19
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如期权、期货及可转换证券),及预托证券、参与权及可
能通过其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投资工具,如参与票据、股本掉期及股
本挂钩票据等,上述产品可统称为“结构性产品”。如该等工具中并无交投
活跃的市场,投资于该等工具或会缺乏流动性。该等子基金将须蒙受无力清
偿债务或发行人或对手方违约的风险以及场外市场风险。此外,与基金直接
投资于类似资产相比,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或会摊薄该等子基金的投资
表现。因此,投资于衍生工具或会导致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提高。
(xxiii) 与抵押品管理及现金抵押品再投资相关的风险 – 倘若子基金订立证券融资
交易(如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则可能从相关对手方处收到或
向相关对手方提供抵押品。
尽管子基金可能仅接受具有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抵押品,但相关子基金承受其
无法清算获提供的抵押品以弥补对手方违约的风险。相关子基金亦承受因内
部程序、人员及系统缺陷或故障或外部事件而蒙受损失的风险。
倘若子基金收到的现金抵押品被再投资,相关子基金将面临现金抵押品所投
资的相关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违责的风险。
倘子基金向相关对手方提供抵押品,则在对手方无力偿债且相关对手方的债
权人有权使用抵押品的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承受无法获归还其抵押品或
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方可获归还抵押品的风险。
子基金根据证券借出交易收取的融资费用可用于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
同样,子基金收到的现金抵押品亦可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在上述两种
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均将就任何该等投资承受市场风险,并可能因将其收到
的融资费用及现金抵押品再投资而蒙受损失。此类损失可能因所作投资的价
值下跌而产生。现金抵押品的投资价值下跌将缩减可供相关子基金在证券借
出合约结束时向证券借出对手方归还的抵押品金额。相关子基金将须弥补最
初收到的抵押品与可供归还对手方的金额之间的价值差异,给相关子基金造
成损失。
(xxiv) 股票挂钩票据(“ELN”)- 子基金可投资于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投资工
具,如 ELN 或其他类似的投资工具。ELN 可能并无上市,并须受限于其等
发行人实施的条款及条件。该等条款可能因发行人购买或出售 ELN 相关证
券的限制而导致延迟实施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由于并无交投活跃的
ELN 市场,ELN 投资的流通性可能不足。为应付赎回要求,子基金须依赖
发行 ELN 的对手方提供将 ELN 的任何部分平仓的报价。该报价将反映市场
的流动情况及交易规模。
投资者应注意,ELN 的不同发行人可能有不同的估值方法。一般而言,估
值将包括基于 ELN 相关证券的收市价。不明朗的估值因素,如外汇兑换风
险、买卖差价及其他收费可能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有不利影响。
在子基金寻求通过 ELN 投资于若干上市证券时,其须承受 ELN 发行人的信
贷风险。此外,其存在发行人将因信贷或流动性问题而不结算交易,因而导
20
致子基金蒙受亏损的风险。此外,如有违约,子基金可能须在执行替代交易
时受到不利市场变动影响。
投资于 ELN 的持有人有权收取若干参照与 ELN 挂钩的股份计算的现金款
项。其并非直接对股份本身作出的投资。投资于 ELN 的持有人并无权享有
股份的实益权益,亦无向发行该等股份的公司提出任何申索的权利。
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的基金相比,通过 ELN 作出投资可能会摊薄子基金
的表现。此外,在子基金拟通过 ELN 投资于特定股份时,概不保证认购/申
购子基金份额的随后申请款项可即时通过 ELN 投资于该等股份。此举或会
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子基金将投资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 15%于并无在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并经
常买卖该等 ELN 的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
牌的 ELN。为监察投资限制,ELN 将在厘定适当限制时被视为股票投资,
而非衍生工具。
(xxv) 远期货币合约 - 子基金可为对冲及/或投资目的订立远期货币合约。远期合
约并不在交易所进行买卖,而且并无标准化;反之,银行及交易商担任该等
市场的主事人,并就各项交易作个别协商。买卖远期货币合约实质上并不受
规管;而且并无每日价格变动限制,投机持仓限额亦不适用。在期货市场进
行交易的主事人无须持续担任其等买卖的货币或商品做市商,而该等市场或
会有一段时期经历流动性不足,该时期有时可能会持续一长段时间。市场流
动性不足或市场干扰可能会令子基金蒙受重大亏损。
此外,远期货币合约将无法消除子基金的证券价格或汇率的波动或于该等证
券价格下跌时避免亏损。由于子基金所持的货币仓盘可能与其所持的证券仓
盘不一致,因此其表现可能会受到汇率变动的强烈影响。在该等情况下,子
基金的资产或须蒙受有关金融工具的亏损及支付该等费用。
(xxvi) 受限制市场风险 - 子基金可投资于就外资所有权或持有权可设立限额或限
制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的证券。子基金或须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投
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定及规管限制或限额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对该等
投资的流通性及表现直接或间接地带来不利影响。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汇出限额、不利税务待遇、较高佣金、交易限制、规管报告要求、依赖本地
保管人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以及其他因素。
(xxvii) 集中风险╱亚洲巿场风险 - 若干子基金的投资集中在亚洲。该等子基金的
价值可能比具有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更为波动。该等子基金的价值将更易受
亚洲巿场的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的负面事
件影响。
(xxviii) 中国市场风险 - 投资于中国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风
险,特别是中国市场的特定风险。
由 1978 年至今,中国政府在中国内地经济发展中已实施强调权力下放及利
用市场力量的经济改革措施。中国内地的许多经济改革均为史无前例或处于
21
试验性阶段,并仍须接受调整及修正。此等改革的任何重大转变均可能会对
在中国市场的投资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合股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仍然在发展当中。中国内地
的会计标准及惯例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有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交
收及结算系统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及或须承受上升的误差或低效率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 A 股、中国 B 股及中国 H 股投资于中国公司的股本权
益。投资于该等证券或须承受上升的价格波动及较缺乏流动性。
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及人民币汇率变动的管制或会对中国公司的营运及财务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者应知悉,中国内地税务法例改变可能影响可从有关子基金的投资产生
的收入金额,以及可从有关子基金的投资获返还的资本金额。税务法律也将
继续更改,并可能有冲突和含糊之处。
(xxix) 人民币货币及兑换风险 - 投资者于投资子基金的人民币份额类别时应参阅
以下特定风险因素:由于人民币须受外汇管制政策所规限,因此人民币目前
并非可自由兑换。非人民币为本(如香港)投资者需承受外汇风险,概不保
证人民币对投资者的基础货币(如港元)将不会贬值。人民币一旦贬值,可
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尽管离岸人民币(CNH)及在岸人
民币(CNY)为同一货币,它们以不同汇率买卖。CNH和 CNY 之间的任何
分歧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在极端市况下,以人民币支付的变现款项
及/或股息可能会由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而有所延迟。
(xxx) “点心”债券(即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市场风险 -
“点心”债券市场仍然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市场,更容易受到波动性和流动性
不足影响。如有新规例颁布而限制或约束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集人民币的
能力及╱或相关监管机构对离岸人民币(CNH)市场的自由化作逆转或中止
时,”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以及新发行可能会受到干扰,导致子基金的资产
净值降低。
(xxxi) QI 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间接通过投资于由已持有中国内地合格投资者
(“QI”)身份的机构发行的股本挂钩票据,或直接通过 QI 的身份,对中国
A 股、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或其他获准许的投资工具作出投资。有关相关子
基金的 QI 安排的进一步资料载于与该子基金有关的附录。有关股本挂钩票
据的投资详情,请参阅标题为“股本挂钩票据”的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注意,QI 身份可能会被停牌或撤销,届时子基金或需出售其所持证
券,因此,被停牌或撤销 QI 身份或会对子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此外,
中国政府对各 QI 施加的若干限制或会对该等子基金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
利影响。QI 于任何一所上市公司的最高持股量会受到限制。此外,根据由中
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外
汇管理规定》,设有汇入本金、投资限制、以及汇出本金及利润的规则及限制。
任何汇出本金及利润的限制可能影响子基金应付赎回要求的能力。
22
在极端情况下,子基金或会因投资能力有限而招致重大损失,或因 QI投资
限制、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及/ 或买卖的执行或结算的延误或中断
而未能充分实施或追求其投资目标或策略。
投资者亦应注意,通过 QI 投资于证券一般须遵守下列现时中国的 QI 规例
的投资限制(可经不时修订)︰
(a) 通过 QI 投资于任何上市公司的相关境外投资者(如子基金)的所持股
份不得超逾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及
(b) 通过 QI 投资于任何上市公司的所有相关境外投资者的所持股份总额
不得超逾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由于对所有相关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所持股份总数设有限
制,因此,子基金对中国 A 股作出投资的能力将会受到所有其他通过 QI 进
行投资的相关境外投资者的活动影响。
任何由子基金通过 QI 购买的中国 A 股或其他获准许的证券将会由其 QI 保
管人通过中国内地法律所准许或规定的证券账户(该账户以其名义开立)存
置。根据现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通知》”),现时规定子基金
在中国内地的证券账户须由 QI 及该子基金联名管理。虽然中国证监会通知
表明该账户内的资产将属于该子基金,但是该通知或只能作为行政指引之
用,并可能不具与中国内地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现行QI 法律、规则及规例可能于日后有所改动,并可能具有追溯力。此
外,概不保证 QI 法律、规则及规例将不会被废除。通过 QI投资于中国内
地市场的子基金或会因该等更改而有不利影响。
投资将通过 QI 以人民币进行。因此,子基金或须承受有关该等投资的任何
人民币汇率波动。
(xxxii) 沪港通及深港通附带的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能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中
国 A 股,除“中国巿场风险”的风险因素外,亦须承受下述额外风险:
词汇如并无于此界定,则具有基金说明书附件 A 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额度限制 - 沪港通及深港通受额度限制所限。特别是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
额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每日额度,将不再接受新买盘
(虽然投资者将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而不论额度余额)。因此,额度限制可
限制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及时投资于中国 A 股的能力,而子基金未
必能有效实施其投资策略。
结算及交收风险 - 香港结算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将成立沪港通及深港通结
算通道,双方互相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者,促进跨境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就
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
23
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及
交收责任。
倘若出现中国结算公司违约的罕有事件,而中国结算公司被宣布为违约方,
则香港结算公司根据其市场合约对结算参与者于北向交易的责任将限于协助
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公司追讨申索。香港结算公司应善意地通过法律途径
或通过中国结算公司进行清盘向中国结算公司追讨尚欠的股票及款项。于该
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延误讨回有关股票及款项的程序,或未能向中国结
算公司讨回全数损失。
参与公司行为及股东大会 - 香港结算公司将知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
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公司行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
将需要遵守其经纪或托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各自指定的安排及限
期。就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某些类型的公司行为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
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相关子基金未必能及时参与某些公司行为。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正持有通过其经纪或托管人参与沪港通
及深港通所买卖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倘若上市公司的组织章程并未
禁止其股东委任代理/多名代理,香港结算公司将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资
者作为其代理或代表,并根据指示出席股东大会。此外,根据中央结算系统
的规定,投资者(其控股达到中国内地法规及上市公司组织章程所规定的限
额)可借由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通过香港结算
公司递交提议决议案给上市公司。倘若有关法规及规定允许,香港结算公司
将作为在册股东递交该等决议案给其公司。
暂停交易风险 - 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均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
交易以确保市场有序公平及审慎管理风险。于暂停交易启动前将会寻求相关
监管部门的同意。倘若暂停交易发生,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
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 - 沪港通及深港通只会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两地股票市场均开市
时进行交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的日子运作。因此有
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时,子基金不能进行
任何中国 A 股交易。子基金可能因此于沪港通及深港通不进行买卖时须承
受中国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 中国内地法规规定,投资者出售任何股份前,账
户内应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香港联交所将
就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的中国A股卖盘进行交易前检查,以确保并无超
卖。
一般而言,倘若子基金欲出售若干其持有的中国A股,须于出售当日的开市
前将该等中国A股转到其经纪各自的账户。倘若未能于此限期前完成,则不
能于该交易日出售有关股份。鉴于此项规定,子基金可能不能及时出售所持
有的中国A股。
24
然而,相关子基金可通过作为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托管人参与者或全面结算
参与者的托管人维持其中国A股。在该情况下,子基金可要求该保管人于中
央结算系统开设特别独立账户(“特别独立账户”),在经提升的前端监控模
式下维持其持有的中国A股。中央结算系统将分配唯一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号
码给各特别独立账户,以便买卖盘传递系统验证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持有
的股票。在经纪输入相关子基金卖盘指令时特别独立账户持有足够股票的前
提下,相关子基金只需在执行后将特别独立账户中的中国A股转至其经纪账
户(而非目前前端监控模式下将中国A股转至经纪账户的做法),而相关子基
金将不会受未能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中国A股的风险影响。
营运风险 - 沪港通及深港通运作的前提为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营运系统的运
作。市场参与者能参与此机制,视乎是否符合特定的信息科技能力、风险管
理及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要求。
两地巿场的证券管理体制及法律体系存在重大差异,巿场参与者或须持续地
处理因差异而引起的争议。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
作或将持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更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未能妥善运作,则会
中断两地市场通过机制进行的交易。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能力(及
继而实施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监管风险 – 现行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法规未经考验,并不确定该等法规
将如何被应用。此外,现行法规可予以更改并可能有追溯力,不保证沪港通
及深港通不会被废除。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中国内地及香港的监管机构及
交易所可就营运、法规执行及跨境交易不时发布新的法规。子基金可能因有
关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 当原本合资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时,该
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相关 子 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
影响,例如当基金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的某只股票时。
境外持股限制的风险 -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有关子基金)持有中国 A 股
受外资持股限制。子基金投资于中国 A 股的能力可能会因通过沪港通及深
港通投资的所有相关境外投资者的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 经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投资是通过经纪执
行,故须承受该(等)经纪就其责任的违约风险。
按基金说明书之附件 A 所披露,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
所作出的投资现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所保障。因此,子基金在通过该机
制买卖中国 A 股时须面对所涉及经纪的违约风险。
(xxxiii) 中国内地税务考虑-投资于在中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股票(包括中国 A 股、
B 股及 H股)、人民币计价企业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认股权证(统称
为“ 中国证券”)的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征收的预扣税及其他税项。
企业所得税︰
25
就并非税务居民企业,且并非为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目的而成立的中国内地
常设企业而言,按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以预扣方式收取的
10%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中国内地预扣税”)将(获豁免者除外)适用于自
处置中国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尽管中国内地税务当局在实施及征收买卖中
国 H 股所得的资本收益缴纳的中国内地预扣税时或会因有关买卖于中国内
地以外进行而面对实际困难)。
利息及股息
现时,除非指定豁免适用,投资者须就自人民币计价企业债券所得的利息及
自中国 A 股、B 股及 H 股所得的股息支付 10%税率。分配该等股息或利息
的实体须预扣该税项。虽然现时未有任何针对中国 B 股取得的股息征收的
税项的特别规则,但一般相信类似税项处理应予以适用。此外,根据企业所
得税法,自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获豁免中国内地所得税。
发布日期为2018年11月7日的《财税[2018] 108号 - 有关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内地债券市场的税务处理》(“《 第108 号通知》”),
提及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三年内,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中国内地债券市场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预扣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 《内地与香港安排》”),倘若香港税收居民为《内地与香港安排》下的实
益拥有人,则将向持有债务工具的香港居民所收取的利息征收利息总额 7%
的中国内地预扣税,视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审批而定。然而,中国内地税
务机关如何评估投资基金的实益拥有权仍存在不确定性;尚不确定相关子基
金能否获得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批准享受该优惠税率。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检
讨有关情况,包括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意见、寻求该等审批的行政要求以及
寻求审批的成本及不确定性。尽管不获保证,基金管理人仍会就相关子基金
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寻求申请该等批准。若未能获得相关审批,一般 10%的
中国内地预扣税率将适用于相关子基金的利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若
香港税收居民为实益拥有人并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的股本,则将
向持有中国内地居民企业发行股份的非居民股东所收取的股息征收股息总额
5%的税项。基于投资限制,相关子基金不会持有任何单一发行商发行的 10%
以上的任何普通股。就此而言,通过 QI 投资的中国A 股所衍生的股息将不
会受惠于 5%的宽减税率,而 10%的一般税率将适用于相关子基金。
资本收益
有关规管 QI 在中国内地买卖债务证券所得之资本收益税的具体规则尚未公
布。在尚未制订有关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所得税处理应受中国内地企业所得
税法之一般税务条文所规管。
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香港税务居民来自出售人民币计值的企业、政府
及非政府债券的资本利得,或可获豁免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但是需要
事先取得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批准。上述有关资本收益的税项豁免将仅在获得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应用。有鉴及此,基金管理人将进一步评估
及寻求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申请将相关子基金及/或基金管理人视为香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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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居民,并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享有上述资本收益税项豁免,虽然这
并不获保证。如未能取得有关批准,一般税率 10%将适用于相关子基金自
买卖由中国内地居民发行人发行的中国证券(股票投资除外)所得的资本收
益。
关于股本权益投资,例如中国 A 股,中国财政部、中国的国家税务总局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发出通
知,以明确相关企业所得税责任︰
(i) 根据《财税[2014]79号-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
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79号通 号通
知 知》”)︰
自2014年11月17日起,QI取得来源于中国内地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
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
2014年11月17日前,Q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根据税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
此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内地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内地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I。
(ii) 根据《财税[2014]81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81 号通知》”),及《财税[2016]127号-关
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 第
127 号通知》”)关于经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从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
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中国A股股息红利所得,须按照10%的标准税
率缴纳所得税,由有关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并向相关中国内地税务
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
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的营业税已完全被增值税取代。根据《财
税[2016]第36号》(“《 第36 号通知》”) 及《财税[2017] 第70号》(“《第 第
70 号通知》”),由2016年5月1日起,QI自转让中国证券所得的收益将获豁
免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第36号通知》、《第81号通知》及《第127号
通知》,由2016年5月1日起,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转让中国A股所得的收益
将获豁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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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至于并非根据 QI 及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的有价证券,《第 36号通
知》应适用,就该等有价证券的买卖差价征收 6%的增值税。如转让境外投
资(例如H 股)产生的资本收益,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征收增值税,原因是有关
的购买及出售往往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达成及完成。
是否及如何实行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自买卖(即包括买入及卖出)中国
B 股所得的资本收益收取增值税仍存在不确定性。
除非特别豁免适用,否则 QI 自中国在岸债务证券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应缴
纳 6%的增值税。根据《第 36 号通知》及《财税[2016]第 46 号》,存款利
息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而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所赚取的利息收入可
获豁免缴纳增值税。而根据《财税[2018] 第 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生效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之三年间,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内
地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源自中国内地的股权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并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
围。
如果增值税适用,还须缴付其他附加税(其中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
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附加税可能高达应缴纳增值税的12%。
印花税:
中国内地法律下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所有载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
行条例》的应课税文件的执行及接收。在中国内地执行或接收若干文件会被
征收0.1%印花税,该等文件包括于中国内地交易所出售中国A股及买卖B股
的合约。目前,如属中国A股及B股的出售合约,则该印花税将向卖方而非
买方征收。
按《第81号通知》,根据现行中国内地税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
深港通买卖及以继承及馈赠方式转让中国A股需缴付印花税。
税项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拟作为QI处理基金管理人的事务,以及拟处理相关子基金的事务,
该等子基金为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之目的,并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且
在中国内地无并无常设机构,这并不获保证。此外,就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
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交易的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种的处理(除了根据《第108号
通知》,暂时不会从在岸中国债务工具取得的利息收入作出预扣税拨备和增值
税拨备),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有特定指引。就相关子基金投资中国证券征
收的任何中国内地预扣税将转嫁至该子基金,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将因而减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所取得的专业及独立税务意见就上述税务责任为子基金预
扣准备金。由于适用的中国内地税务法律下的不明朗因素及该等法律可能作
出变更及追溯过往税项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税项准备金可能超
出或不足以应付应就中国证券所得的收益缴纳的实际中国内地税务负担。倘
若(基于税务意见)确定部分税项准备金为不必要,基金管理人将会把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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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拨入相关子基金,作为该子基金的资产。倘若准备金较实际税收存有
任何不足,将会由子基金的资产扣除,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者或会因而得益或蒙受损失,视乎投资者认购、申购相关子基金份额及
/或从相关子基金赎回该等份额时产生的最后税务结果而定。投资者应注意,
如份额持有人于任何超额税项准备金拨回前赎回其子基金份额,将无权以任
何形式索取任何部分拨回相关子基金的税项准备金或预扣款项,而相关拨回
将在子基金的份额价值中反映。
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取得的专业及独立税务意见,决定不会为相关子基金就投
资中国A股的已变现或未变现所得资本收益作任何税项准备。
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多项税务改革政策,而现行税务法律及规例亦可能会
于日后予以修改或修订。中国内地现行的税法、规例及惯例日后可能会予以
更改,而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而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
利影响。此外,概不保证现时向境外公司提供的税务优惠(如有)将不会被废
除,亦不保证现有税务法律及规例将不会于日后被修改或修订。税务政策的
任何更改或会降低子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税后利润,从而降低该等
份额的可得收入及/或份额价值。
(xxxiv) 保管风险及经纪风险 - 保管人或分保管人可能为稳妥保管本地市场资产而
被委任为该等市场服务。如子基金投资于托管及/或交收系统尚未完全开发的
市场,该子基金的资产或须承受托管风险。在若干情况下,子基金可能需要
较长时间(或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部分资产。该等情况可能包括保管人或分
保管人被清盘、破产或无力偿债、追溯法律及所有权欺诈或登记不当。一般
而言,子基金于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的费用将较有组织证券
市场的为高。
如子基金通过 QI 投资于中国 A 股或其他中国证券,则该等证券将以根据中
国内地法律批准或规定的该等名义,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证券账户,由 QI 根据中国内地规例委任的托管银行(“QI 保管人”)存置。此
外,执行及结算交易或转让任何资金或证券均可能由 QI委任的经纪(“中国
内地经纪”)进行。如 QI 保管人或中国内地经纪违约,则子基金或会蒙受重
大亏损。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须负责稳妥保管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资产。若有关子
基金之资产托管乃由保管人负责,则受托人须就保管人之行为或遗漏负责,
并确保受委任之保管人拥有相关的资历、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过往业绩记录;
而且保管人乃承受托人之命保管各子基金之资产。但是受托人不须为子基金
因其与受托人非同属一个集团成员之保管人的清盘、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
而招致之任何损失而负责。受托人更须确保该保管人妥善分开保管每一子基
金之资产。
(xxxv) 对手方风险 - 各子基金可根据不同的投资工具之目标投资于该等投资工
具,但投资须获投资限制许可。如该等相关投资的对手方违约,子基金可能
须蒙受重大亏损。此外,如子基金的交易对手方停止担任若干投资工具的做
29
市商或停止报价,子基金可能无法订立预期交易或就持仓订立抵销交易,其
可能对其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xxxvi) 与小型资本/中型资本公司有关的风险 - 由于流动性较低、对经济情况的
改变较为敏感及对未来的增长前景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
票价格可能倾向比较大型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
(xxxvii) 终止风险 - 在若干情况下,子基金或会被终止,该等情况概述于下文“本基
金或任何子基金之终止”一节。子基金或会于下列情况下被基金管理人终止
︰(a)如本基金或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 8千万港元,及?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批准该终止的特别决议,或(b)继续本基金或子基金于任何法律下属违法,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本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实际可行或建议实行。如子基金
被终止,该子基金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比例分配其等于子基金资产的权益。
在出售或分配时,相关子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该等投资的初
始费用,以致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亏损。此外,任何与相关子基金有关的未
全数摊销组织开支将于该时在子基金的资本中扣款。
(xxxviii) 从资本作出收益分配的影响 -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就子基金的分派类别
从收入及╱或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从资本拨付收益分配款项代表归还或提
取份额持有人原先投资额的部分或该原先投资额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该等
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减少。
当子基金设有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即份额类别与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
的货币对冲),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分派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因货币对冲类别
份额参考货币及子基金基础货币的息率差异而受到不利影响,以致从资本中
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因而导致出现较其他非对冲类别较大的资本侵蚀
情况。
(xxxix)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 经修订的《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国 国
内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节(称为“《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
“FATCA”) 已于2010年3月颁布要求海外金融机构(“ 海外金融机构”)
(如本基金及子基金)报告若干海外账户、及若干由美国人士直接或间接拥
有的非美国帐户及非美国实体向此等帐户作出的付款(包括来自美国发行人
的证券的利息及股息,以及销售该等可产生源自美国的收入的证券而所得款
项总额)实施新规则。除非有关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
(“ 美国国家税务局”)辨识于该等付款中拥有权益的美国人士(按《国内收入
法》的涵义)的规定,否则可能需就所有有关付款按 30%税率缴付预扣税。为
避免就有关付款缴付预扣税,海外金融机构(如本基金及子基金以及通常包括
于美国境外组成的其他投资基金)一般将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订立协议(“海 海
外金融机构协议”)。根据有关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同意辨识其身为美国人士
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美国人士的若干资
料。
香港政府与美国订立政府间协议(“ 政府间协议”),以协助香港的金融机
构达至 FATCA 合规。根据政府间协议,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的本基金及
其每支子基金均为版本二的海外金融机构,如果能识别若干美国账户及每年
30
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报告该等美国帐户的若干资料,将不用按照 FATCA 缴付
预扣税。
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为“ 保荐海外金融机构”(即代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承担
FATCA 项下之责任的海外金融机构),而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已登记为“获 获
保荐海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及子基金已与美国国家税务局
达成海外金融机构协议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竭力符合 FATCA 及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规定,
以避免产生任何预扣税。倘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从 FATCA 或海外
金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规定,而本基金或该子基金的投资因不合规而遭扣缴
FATCA 预扣税,则本基金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以及
本基金及/或该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提供所需资料及/或文件,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本
基金及/或有关子基金未能合规,或本基金及/或有关子基金须缴纳 FATCA
项下的预扣税之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及/或各有关子基金保留权利
酌情采取任何行动及/或一切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国家税务
局申报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ii)自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作出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预扣或扣减;及/或(iii)
视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通知将其于有关子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和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或任何有关
补救措施。
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应就 FATCA 对其本身的税务情况及对
本基金和其子基金产生的潜在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xl) 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附带风险 – 由于成交量偏低而导致市场波动及潜在
缺乏流动性,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买卖的某些债务证券的价格亦会因此而
大幅波动。因此,投资该等市场的子基金会承受流动性及波动风险。此等证
券的买卖差价可能比较大,因而子基金出售该等投资时可能产生显著的交易
及变现费用,甚至可能蒙受损失。
如果子基金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则子基金亦可能面临与结算程序及
交易对手方违约有关的风险。与子基金已订立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可能不履行
其通过交付相关证券或支付款项而结算交易的责任。
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及/或债券通的投资,相关备案、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备
案及账户开立均由境内结算代理人、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其他第
三方(如适用)执行,子基金须承受违约风险及因该等第三方而出现差错的风
险。
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会面临监
管风险。这些机制的相关规则及条例可能变更,亦可能有潜在追溯效力。倘
若中国内地有关机构暂停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账户开立或交易,子基金投
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实
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31
就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交易的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种的处
理,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现时并未有特定指引。相关税务规则的实施及税项的
征缴有可能具有追溯力。因此,基金管理人为相关子基金作出的税项准备金
可能过高或不足以应付最终的中国内地税务负担。继而,相关子基金的投资
者可能得利或受损,这取决于最终的税务负担、准备金水平,以及他们于何
时认购/申购及/或赎回其相关子基金的份额。
(xli) 深交所创业板及/或科创板的附带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能通过深港通投资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亦可能透过沪港通投资于上海交易所的科创板。
子基金及其投资者于创业板及/或科创板的投资可能承受重大损失,额外风
险如下︰
股价波动较大及流动性风险 -创业板及/或科创板的上市公司一般属新兴性
质,运营规模较小 。 科创板上巿公司的股价波动限制较宽,而且由于设有较
高的投资者门坎,故相对于其他上巿板块而言,此类上市公司的流动性可能
受限。因此与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此等 上巿板块的上巿 公司承受较大的股
价及流动性波动,以及较高的风险和周转率。
估值过高风险 -在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可能估值过高,而该极高
的估值未必得以持续。股价可能会因流通股较少而较容易受到操控。
法规差异 -与主板相比,有关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及法规在盈利
能力及股本方面较为宽松。
除牌风险 -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除牌的情况,可能较为普遍及
快速。特别是,与主板相比,深交所创业板及科创板的除牌条件更为严格。
如果子基金投资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对子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风险 - 科创板是新设立的上巿板块,在初始阶段,上市公司数量可能
有限。科创板的投资可能集中于少量股票,使子基金面临较高的集中风险。
(xlii)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投资具有吸收亏
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如或有可转换债券证券(“CoCo”)、由金融机构发行的
高级非优先债和次级债。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该等工具面临更大风险,因
为该等工具通常包括若干条款及条件,导致该等工具在预设触发事件发生时
(例如当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继续经营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低至指
定水平时)可能部分或全部撇销、撇减或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
该等触发事件可能并非为发行人所能控制,通常包括发行人资本比率跌至低
于指定水平,或者由于发行人持续财务可能性而采取的特定政府或监管行动。
触发事件错综复杂且难以预测,故或会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显著或完全减少,
从而导致相关子基金的间接亏损。
倘若发生触发事件,价格及波动风险可能会蔓延至整个资产类别。具有吸收
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面临流通性、估值及行业集中风险。
32
若干子基金可投资于高度复杂及高风险的CoCo。一旦发生触发事件,CoCo
将(可能以折让价)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或导致永久撇减至零。CoCo息
票付款乃由发行人酌情厘定,且可由发行人随时以任何理由并持续于任何期
间取消。
若干子基金可投资于高级非优先债。 一般而言,此等工具的等级高于次級债,
惟触发事件的出现可能引致其撇减,以及将不再按发行人的债权人等级排序,
可能因而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就次级工具而言(如CoCo及次级债),倘若发行人清算、解散或清盘,则子基
金针对发行人的权利及索偿,一般将排于发行人非后偿责任的所有持有人索
偿之后。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种类之结构属创新性质且未经验证。在受
压环境下,该等工具的表现存在不确定性。
(xliii) 价格调整风险 - 基金申购或变现可能会因为相关证券的交易而产生交易及
其他费用,或会引致子基金的资产被摊薄。为应对这种影响,可以采用价格
调整(包括财政费用调整和摆动定价)以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投
资者将以较高的申购价(较低的赎回价)申购(赎回)。投资者应注意,可能
触发价格调整的事件的发生并不能预测,因此亦不可能准确预估需要作出该
等调整的频密程度。调整可能多于或少于实际产生的费用,如作出的调整少
于实际产生的费用,该差额将由子基金承担。投资者亦应注意价格调整不可
能常常、或完全防止子基金的资产被滩薄。
鉴于以上因素,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应被视作为长期性质。子基金因此只适合于可以
承担所涉及风险的投资者。
有关子基金的任何额外风险,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
支出与收费 支出与收费
每个子基金现时的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基金登记机构收费及持有人服务费,已载
于有关附录。每个子基金的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基金登记机构收费及持有人服务
费会每日累算并须按月后付。若(i)管理费有任何增加(由现有水平增至最高限额每
年 2%),或(ii)受托人费用有任何增加(由现有水平增至最高限额每年 1%),或(iii)持
有人服务费有任何增加(由现有水平增至最高限额每年 2%),则基金管理人须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前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
在香港成立本基金及首个子基金的费用由首个子基金承担,并于募集期结束后扣
除。成立于其后的子基金所产生的成立费用及款项将由与该等费用及款项有关的相
关子基金承担。
33
每个子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于该子基金的费用。倘有关费用并不直接
归于任何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可绝对酌情决定分配有关费用的方式。有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子基金购入投资及赎回其投资项目的费用,本基金资产保管人的
收费及支出,审计师收费及支出,估值费、法律费用、任何与上市或获监管批准的
有关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及任何基金说明书的编制及印刷的费
用。若任何子基金于有关支出全数摊销之前清盘,其未摊销之款额将于该子基金终
止前由该子基金承担。
在本基金及该等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广告宣传或推广支出将不会
向认可的子基金征收。
现金回佣与非金钱利益 现金回佣与非金钱利益
基金管理人不得保留就子基金账户购入或出售投资所得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经纪回佣
或佣金。基金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能代表(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不得就将子
基金的交易交由经纪或交易商进行而向该等经纪或交易商保留现金或其他回佣,但
是(i) 如果货品及服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明显利益,(ii)执行交易符合最佳执行标准,
及经纪费率不超过正常而言机构提供全套服务所收取的经纪费率, ( iii) 以声明的形
式在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获转授投资职
能代表收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货品及服务,及(iv) 非
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则可保
留该等货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所指的货品及服务可包括:研究及顾问服务、配备
专门软件的计算机硬件、又或研究服务及量度业绩表现工具等,但不得包括旅游、
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物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或处所、会籍费用、雇员薪酬
或直接付款。
基金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能代表及/或其任何关连人士保留权利,若与其他人士订
有安排,而根据该项安排,上述人士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能代表及/
或其任何关连人士提供或代为觅得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如上一段落所述),则基金
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能代表及/或其任何关连人士仍可与该人士或其代理人进行交
易,但提供该等货品、服务或利益必须在合理情况下预计在整体上对本基金有利,
并在向本基金提供服务时有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能代表及/或其任
何关连人士改善其表现,而有关方面无须就该项安排直接支付款项,基金管理人、
获转授投资职能代表及/或其任何关连人士只须承诺与该人士进行业务往来。
税项 税项
各有意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其公民身份、居住地及居籍所在国家
/ 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购入、持有及赎回份额的适用税项,并 ( 如适用 )
寻求有关税务的独立专业意见。
香港 香港
各份额将为香港印花税目的而被视为“香港股票”。出售或转让份额将须缴纳香港
从价印花税,税率为按份额对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的每 1,000 港元(或其不足
1,000 港元的部分)征收 1.30 港元。税款由转让人及受让人双方分别支付(即每
1,000 港元或其部分将须缴付合计共 2.60 港元)。此外,任何份额转让文件现时需
34
缴付 5.00 港元的定额费用。然而,若出售或转让份额是以注销份额的方式进行,
又或该等份额是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两个月内再出售该
等份额,则该等出售或转让无须支付香港印花税。
在本基金及其有关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期间内,根据香港现有法律及惯例:
(a) 本基金的任何认可活动,预期无须缴纳香港税项。
(b)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获认可子基金所得股息或其他收益分配,或因出售、赎回
或另行处置认可子基金份额所得的任何资本增值,将无须在香港缴纳任何税
项。但如上列交易将构成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有可能需缴付
香港利得税。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2016(“ “ 条例” ”)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这是在
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AEOI” ”)标准,以及在香港亦称为共同汇报标
准(“ “CRS ”)的法律框架。CRS规定香港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 ”)收集持有有
关金融机构账户的申报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资料,并将该等资料报告香港税务局
( “ 税务局 ”)。资料亦会与账户持有人属于税务居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换。通常
来说,税务资料只会与已根据AEOI在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下的双边主管当局协定
或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的基础上和香港启动交换关系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换;然而,
本基金、子基金及/或代理人可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资料。
本基金及子基金须遵守香港已实施的CRS的规定,换言之,本基金、各子基金及/
或其代理人将收集有关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的税务资料,并将该等资料提供予
税务局。
香港实施的AEOI规则要求本基金及各子基金须(其中包括_:(i) 将本基金在税务局
的状态登记为 “ 申报金融机构” ”;(ii) 对其账户(如份额持有人所持的证券权益)进行
尽职调查,以确认就CRS而言, 有关账户会否被视作“ “ 申报账户” ”;及(iii) 向税务
局汇报有关申报账户的资料。税务局将向已根据AEOI与香港启动交换关系的相关司
法管辖区(即“ “ 可报告司法管辖区” ”)的政府机关转交该等资料。广义来说,AEOI订
明香港金融机构应汇报下列人士或实体的资料:(i) 属于与香港签订CAA的司法管辖
区的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及(ii) 属于该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所控制
的若干实体(统称“ “ 可报告人士” ”)。根据条例,可报告人士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其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税务居所、纳税人识别号码( “TIN ”)、账户详情、账
户余额/价值以及收益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均会向税务局汇报,而随后与相关
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投资于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知
悉,为使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遵守CRS,他们或须向本基金、相关子基金、基金管
理人及/或本基金代理人提供其他资料。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及/或份额持有人控
权人士(定义见条例)的资料)可由税务局与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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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征询其各自专业顾问的意见,了解 CRS 对其当前或
拟进行的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投资造成的行政管理及实质影响。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将于每年 12 月 31 日终结。经审计年度报告(英文版本),将会尽
快(但在任何情况下,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结构为联接基金的子基金的经审计年度报告将包括子基金所投资的相关基金内投资
项目的陈述。未审计中期报告(英文版本)将于每年 6 月 30 日后两个月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该等报告包括各子基金及组成子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项目资产净值
的陈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在相关财政期间后四个月及两个月内,于以下网站:
www.bea-union-investment.com 取得经审计年度报告及未审计中期报告。投资者
应注意,上述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报告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
管理人办事处免费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或查阅。
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
除非有关附录中另有载述外,否则基金管理人无须分配任何收入或出售投资后实现
的资本增值净额,而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收入(如有)及资本增值净额(如有)将累
积及转作资本。在香港证监会预先批准的前提下,有关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如有
更改,将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
诚如有关附录所述,子基金就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
根据有关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有关该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
况而定)的记录日期所持有的份额数目,按比例分配予彼等。为免存疑,只有于记
录日期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符合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
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况而定)宣布的收益分配。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12 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将
于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任何收益分配将以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
以支票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邮递风险概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于六年后并未领取的收益分配,将予没收,并归为有
关份额类别的资产一部分。
表决权利 表决权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10%或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须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出不少于 21 天的通知书。
如有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
成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如属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则属例外。拟通过特别决议的
会议,如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
构成法定人数。如属须另发通知书的延会,则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构成延会的法定人数。在以举手方式表决中,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应有一票;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
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票。如属联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较先者的投
票将获接受,如此类推。会议主席及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5%并亲自或委派代
表出席的一位或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刊登价格 刊登价格
各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每交易日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ea-union-
investment.com。投资者应注意,有关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份额转让 份额转让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份额转让须经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如属法人团体,须代表转
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及盖印)书面形式的文书。在受让人登记成为有关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之前,转让人仍被视为所转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转让文书只可处理单一类别的份额。如果转让任何份额会引致转让人或受让人
持有的份额价值低于有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得进行该项转让。
信托契约 信托契约
本基金乃根据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管理
人身份与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原先订立的信
托契约,依照香港法律成立。为修订原有的信托契约的条款,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订立了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可不时予以修订。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双方获得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信托
契约的条文不得豁免或弥偿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负上违反信托的任何法律责任,或
任何法治就任何疏忽、违约、违反彼等可能因为其职责而须负上法律责任的职责或
信托而加诸彼等的任何法律责任,而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亦不得就该等法律责任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弥偿或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
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款。
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连同发给香港证监会的任何承诺书)副本,可向基金管理人索
取。费用每份 500 港元,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办事处
免费查阅。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之终止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之终止
本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
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终止本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所提议之终止乃基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a)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务,或
(b)基金管理人清盘。此外,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
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终止该子基金。若通过的任何法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
咨询有关监察代理(香港证监会),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受托
人亦可终止本基金。根据下述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于以下情况终止本基金或东
37
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或东亚联丰中国 A 股股票基金:(a)就本基金而言,于
任何日期,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少于80,000,000 港元,但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本基金终止,或(b)就任何上述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
有关子基金己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80,000,000 港元,惟受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有关终止,或(c)通过的任何法例令本基金或子基金成
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咨询有关监察代理(香港证监会),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或该
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就所有其他子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可于下列情况下全权酌情发出终止子基金之通
知:(a)就该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相关已发行类别份额总资产净值将低于
80,000,000 港元(或有关成立通知所订明其他金额),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
作子基金及/或子基金任何份额类别(视乎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投资基金已
不再属于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有任何终止通知,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三个月通知。
因本基金、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终止而产生,并由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主张的收益
或其他现金,可在其应付之日起计届满十二个月时缴存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
除其于作出该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反洗钱规例 反洗钱规例
作为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可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及支付申请款
项的来源。视乎每项申请的情况而定,如有以下情况,将无须进行详细核实工作:
(a) 申请人使用以其名义在认可财务机构开立的账户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作出的申请。
如上文提述的财务机构或中介机构处于获承认设有充分反洗钱规例的国家或地区,
此等例外情况方属适用。然而,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可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及款
项来源所需的资料。倘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用途所需的任何资料,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受理申请及与其有关的认购款项/申购款项。
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出任基于或涉及具有与任何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
基金及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
理人或投资顾问。因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本基金产
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届时须考虑本基金所载该方义务,并尽力确保以
公平方式解决有关冲突。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一切投资机
会。
基金管理人及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可能为子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
能代表或其关连人的其他客户(包括基金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能代表或其关连人
管理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账户订立交易(「 交叉盘交易」)。该等交叉盘交易只
有在下列情况下方会执行:有关的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投资目标、
限制及政策;有关交叉盘交易是按公平条款和当时的市值进行;在执行交易前,已
38
将该等交叉盘交易的原因以书面方式记录;以及有关交叉盘交易已向双方客户作出
披露。此外,就任何子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连人的账户之间订立的交叉
盘交易而言,其交易只有在获得受托人代表有关子基金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
执行,而有关该等交叉盘交易之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都已作出披露。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认证
各投资者(i)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将需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本基
金或子基金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任何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A)为本基金
或有关子基金在或通过其收取款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中避免缴付预扣税(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 FATCA 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符合资格享有经宽减的预扣或预留税率及
/或(B)遵照《国内收入法》及根据《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规例履行尽职调
查、申报或其他责任,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
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ii)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或当该表格、认证或其他
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更替有关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及(iii)将在其他方面遵守美
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但不限于与 AEOI 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
定)所施加的任何申报责任,及未来的立法可能施加的有关责任。
(a)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在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限下,本基金、有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前
述主体的任何授权人士(如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或需向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政府机
构、监管机关或税务或财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及香港税务局)申报
或披露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地
址、出生日期、税务居所、纳税人识别号码(如有)、社会保障号码(如有),以及若
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仓的资料、账户结余/价值,以及收入或者出售或赎回所
得收益,以使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遵从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与 FATCA 及 AEOI 有关
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 、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任何适用法律(包
括与 FATCA 及 AEOI 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使其能够识别、监察及管理子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并确保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便于子基金履行应付赎回要求的义务。
该政策连同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亦寻求在巨额赎回情况下,实现公平对
待基金份额持有及保障其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顾及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
政策、交易频率及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察子基金所持投资的状况,以确保该等投资与在
“ 份额赎回”一节下所述的赎回政策相符,并将便于子基金履行应付赎回要求的义
务。此外,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正常及特殊市况下为管理子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详情。
基金管理人可能运用下列工具管理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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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将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份额数目限制为占相关子基金已发行的
份额总数的 10%(受“ 子基金的转换”一节中标题为“赎回及转换限制”所
载的条件所规限);
如不违反附表 I 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借款以应付赎回要求;
根据标题为“估值”一项下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在极端情况下份额的
赎回交易可能被暂停(经咨询受托人后)。于此暂停期间,份额持有人将不能
赎回其就有关子基金的投资;
在计算发行价及赎回价时可能采取调整(包括︰财政费用调整及/或摆动定
价),以保障投资者利益。有关详情,请参阅标题为“估值”一节下“价格调整”
分节。发行价及/或赎回价(视乎情况而定)因有关调整而将会高于或低于假如
没有此等调整的发行价及/或赎回价(视乎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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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 I
投资及借款限制 投资及借款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不得为子基金购买或增加会导致以下事项的任何证券持仓 , 以及订立任何导
致以下事项的现金存款:-
(a) 子基金透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或
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该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
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透过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风险净额。
为免生疑问,附表I第1(a)、1(b)及3.4(c)分段所载的对手方规限及限制将不适
用于以下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结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 金融衍生工具持仓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
保证金。
本分段第 1(a)分段的要求亦适用于附表 I 第 5(e)和(j)分段的情况;
(b) 除本附表I第1(a)及3.4(c)分段另有规定外,子基金透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
一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该子基金所作的投资
或所承担的风险总值,超过有关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透过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风险净额。
就本附表 I 第 1(b)及 1(c)分段而言,“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指为按照国际认可
会计准则编制的综合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分段第 1(b)分段的要求亦适用于附表 I 第 5 (e)和(j)分段的情况;或
(c) 子基金将现金存放在同一集团内一个或多于一个实体,该等现金存款的价
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20%的
上限︰
(i) 在子基金推出之前以及其后一段合理期间内和直至首次认购款额全
数获投资为止所持有的现金;或
41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项目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
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财务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认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额及持有作解决赎回及其他付款责
任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财务机构会对该子基金造成沉重
的负担,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就本第 1(c)分段而言, “现金存款”一般是指可按该子基金要求随时付还或
子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以及当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股合
计时)超过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
(e) 子基金对并非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投资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值超过该子基金最
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30%(除上述另有规定外,该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
资于最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和其他公共证券上)。为免生疑问,如果
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款发行(不论是在还款日期、利率、担保人
身份或其他方面),即使是由同一人发行,亦视为不同发行类别。
(g) 就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及东亚联丰中国 A 股股票基金而言,其他
开放式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 管理基金”)的股份或份额(不包括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权益)所占比例超过有
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10%,惟若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连人士所管理
的管理基金将会导致有关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所需承担的认购费用、基金
管理人收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总额整体增加,则不得作出有关投资;及
(ga) 就其他子基金而言︰
(i) 子基金投资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即“相关计划”)如并非合资格计划
(“合资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明)及未获香港证监会认
可,该子基金所投资的份额或股份的价值,合共金额超过其最新可用
资产净值的 10%;及
(ii) 子基金投资属于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
指明)或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其每项相关计划的份额或股份的
价值超过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总额的 30%, 除非相关计划经香
港证监会认可,而该相关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在该子基金的
发售文件中披露。
前提是︰
(A) 不得投资于主要以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投资项目作为其投资目标的任
何相关计划;
(B) 若相关计划是主要以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其目标,则该
等投资项目不可违返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根据守则
第 8 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计划(守则第 8.7 节的对冲基金除
外)、衍生工具投资净额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 100%的合资格计划、及
42
符合本附表 I 第 1(g) 分段 或 (视乎情况而定) 第 1(ga)(i)和 1(ga)(ii)
分段的合格交易所买卖基金;
(C) 相关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D) 如果相关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连人士管理,则就相关计划而征收
的首次费用及赎回费须全部加以宽免;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关计划
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或就对任何相关计划的
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附表 I 第 1(a)、(b)、(d)和(e)分段的分布要求
不适用于子基金在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非子基金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子基金在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中的
投资可被基金管理人当作及视为上市证券(就附表 I 第 1(a)、(b)及(d)
分段而言)。尽管有上述规定,子基金在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投资
须遵从附表 I 第 1(e)分段的规定,而子基金于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
的相关投资限额应予贯彻地采用;
(cc) 如果投资于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须遵守附表 I 第 1(a)、(b)和(d)
分段的要求,如果投资于属于公司或集体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房地
产信托投资基金,则分别适用附表 I第 1(e)和 1 (g)分段,或按情况而
定第 1 (ga) (i)分段的要求;及
(dd) 如子基金投资于以指数为本的金融衍生工具,就附表 I 第 1(a)、(b)、
(c)及(f)分段所列明的投资规限或限制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
的相关资产合并计算,前提是有关指数已符合守则第 8.6(e)条。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令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令
除非守则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资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通性及(如有必
要)是否设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
但不包括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i)有关子基金交付证券的责任不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
的 10%;(ii)待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
易;(iii) 卖空乃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无货或无担保证券卖空;
(e) 除附表 I 第 1(e)条另有规定外,不可放贷、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
据,或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项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
任或债项有关连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附表 I 第4.1 至 4.4 分段
所列规定的逆向回购交易,不受第 2(e)分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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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购买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
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只限于其在该
子基金的投资额;
(g)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一家公司或机构任
何类别的证券,而其票面值超过该类别全数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合共拥有该类别的证券,而其
票面值超过全数该类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5%,则不可投资于该类别
的证券之上;或
(h) 如果证券有任何未缴款,但将应催缴通知而须予清缴,则不可投资该等证
券,但该等催缴款项可由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用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全数
清缴者则除外,而在此情况下,该等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的数额并不属
于为遵照附表 I 第 3.5 及 3.6 分段而作分开存放,用以覆盖因金融衍生工
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或或有承诺。
3.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3.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第 3.1 分段而言,如果金融衍
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则一般被视作为了对冲而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纯粹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相关资产,但应参照同一资产
类别,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密切的关系,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向关系。
基金管理人应在其认为必要时,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或重新定
位对冲安排,以便有关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况下仍能达致其对冲目标。
3.2 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投资目的”),但与该等
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承担净额(“ 衍生工具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其
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50%。为免生疑问,根据附表 I 第 3.1 分段为对冲目
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投资净额,该等
因对冲安排的衍生工具投资净额将不会计入附表 I 第 3.2 分段所述的 50%
限额。衍生工具投资净额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
不时予以更新)计算。
3.3 除附表 I 第 3.2和 3.4 分段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但该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的投资净额,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合共
不可超过附表 I 第 1(a)、(b)、(c)、(f)及(g),或视乎情况而定,第 1(ga) (i)
与 1(ga) (ii)分段、第 1(g)及 1(ga)分段(A)至(C) 及(cc)附则及第 2(b)分段
所列明适用于该等相关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规限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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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
具及遵守以下的条文︰
(a) 相关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
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股份、存放于具规模的财务
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通性实物商品(包括金、银、
铂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其他资产
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规模的财务机构或香港
证监会接受的其他实体;
(c) 除附表 I第 1(a)及(b)条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
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风险净额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10%,惟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可透过所收取的抵
押品(如适用)而获得调低,并应参照抵押品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价值(如适用)来计算;
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
人的估值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获转授职能
代表(视乎情况而定)通过不时设立的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
估值。子基金可自行随时按公平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沽售、变现或以抵销
交易进行平仓。此外,估值代理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
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3.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
资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
中进行监察,确保有关子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充分的资产覆
盖。就第 3.5 分段而言,用作覆盖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
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规限、不应包括任何
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以用作应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以及不
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3.6 除附表 I 第 3.5条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
承诺或或有承诺,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作出资产覆盖︰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论
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相关资产,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相关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
管理人如认为相关资产具有流通性并可予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
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资产覆盖之用,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
为相关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且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
情况下施加扣减,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45
3.7 附表 I 第 3.1 至 3.6 分段的规定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
明书而言,“ 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4. 证券融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4.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前提是此举符合该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
利益,且所涉及的风险已获妥善纾减及处理,以及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
为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财务机构。
4.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承担额的
100%抵押,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抵押对手方风险承担 。
4.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
资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子基金。
4.4 子基金应该只在相关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其权力可随时收回证券融
资交易所涉及证券或全部现金(视乎情况而定)或终止证券融资交易,子
基金才会订立该证券融资交易。
5. 抵押品 抵押品
为限制附表 I 第 3.4(c)及 4.2 分段所述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子基金可向有
关对手方收取抵押品,但抵押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流通性-抵押品具备充足的流通性及可予充分买卖,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
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抵押品一般应在具备深度、流通量高并享有定价
透明度的巿场上买卖;
(b) 估值-应采用独立对手方的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抵押品的价值;
(c) 信贷质素-抵押品必须具备高信贷质素,并且当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
资产的发行人的信贷质素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时,
该资产应实时予以替换;
(d) 扣减-应对抵押品施加审慎的扣减政策;
(e) 多样化- 抵押品适当多样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
/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在遵从附表 I 第 1(a)、1(b)、1(c)、1(f)、1(g)、或
视乎情况而定第 1(ga)(i)与 1(ga) (ii)分段,以及第 1(g)和 1(ga)分段(A)至
(C)附则、及第 2(b)分段列明的投资规限和限制时,应计及子基金就抵押品
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f) 相关性- 抵押品的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方或发行人或证券
融资交易对手方的信誉有任何重大关连,以致损害抵押品的成效。因此,
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
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用作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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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
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抵押品;
(h) 独立保管-抵押品必须由受托人或妥为任命的代名人、代理人或获转授职
能代表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
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或执行抵押品;
(j) 抵押品再投资-所收取的抵押品仅可为相关子基金而再被投资,并须符合
以下要求︰
(i) 所收取的现金抵押品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及根据守则第 8.2 节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若的
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
则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所承担风险的相应投资规限或限
制。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例如
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
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优质时,至少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
贷质素及流通情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抵押品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iii) 来自现金抵押品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守则第 8.2(f)及 8.2(n)
条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抵押品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抵押品再被投资于其他(或多项)投资项目时,有关
(多项)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抵押品不应受到居先的产权负担所规限;及
(l) 抵押品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i) 分派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
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ii) 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公司
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iii) 证券化产品;或(iv) 非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有关本基金及 / 或子基金的抵押品政策的其他详情于附表 II 作出披露。
6. 借款及杠杆 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6.1 子基金不可借进将导致当时为有关子基金作出的所有借款的本金金额超
过有关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10%的款项,且对销借款不当作借款论。
为免生疑问,符合附表 I 第 4.1 至 4.4分段所列规定的证券借出交易和销
售及回购交易,不属于就第 6.1 分段而言的借贷,不受第 6.1 分段所列限
制的规限。
因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杠杆
47
6.2 子基金也可透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杠杆化,其透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实现的预期最大杠杆水平(即预期的最大衍生工具投资净额)载于相关附
录。
6.3 在计算衍生工具投资净额时,为投资目的(以提高相关子基金投资组合的杠
杆)而取得的衍生工具将转换成相关资产的对应持仓。衍生工具投资净额按
照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及指引计算,并可不时更新。
6.4 在特殊情况下,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此预期水平,例如当市场和/或投
资价格出现突然变动时。
7. 子基金的名称 子基金的名称
7.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该子基
金在一般市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可反映该子基金所代
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之上。
48
附表 附表 II
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就子基金订立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为此等交易所收取抵押品采纳抵
押品管理政策。
子基金或会自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收取抵押品,以减低对手方风险,惟须
遵守附表 I 所定适用于抵押品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抵押品性质及质素
子基金或会自对手方收取现金抵押品。 现金抵押品可包括现金、现金等值及货币
市场工具。
选择对手方的准则
基金管理人定有对手方选择政策及管制措施,以管理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
方信贷风险,当中的考虑因素包括特定机构有关所拟交易活动性质及结构的基本信
贷状况(如财力)及商誉、对手方外部信贷评级、适用于相关对手方的监管、对手
方原籍地、对手方法律地位等。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将为具法人地位的机构,通常位于属 OECD 的司法管辖
区(惟亦可位于该等司法管辖区境外),并一直受监管机关监管。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信贷评级最低须为穆迪 A3 级、标准普尔 A- 级,或同
等评级。 受托人必须满意相关对手方的财力。
抵押品估值
所收取抵押品会由独立于对手方的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估值。
抵押品执行程度
基金管理人/子基金可随时悉数执行抵押品(如适用,须作任何净额处理或抵销),
无须另行向对手方追索。
扣减政策
基金管理人设有成文扣减政策,当中就子基金所收取每类资产详列政策,以减低对
手方风险。扣减是因应抵押品资产估值或流通性状况随时间流逝转差而折损其价值。
适用于已提供抵押品的扣减政策将与每名对手方分别商讨,并视乎相关子基金所收
取资产类别而定。扣减将以用作抵押品的资产所承受市场风险为依据,以备交易完
成前,经妥为考虑受压期及市况波动后,抵押品出售价值预期可能最大跌幅。扣减
49
政策计及抵押品资产的价格波动及其他特定特征,包括资产类型、发行人信贷状况、
剩余到期时间、价格敏感度、有否期权、受压期内预期流动性、所受外汇影响、已
接纳为抵押品的证券与交易所涉证券的相关度高低等。
每类资产的适用扣减安排详情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抵押品分散风险及相关度
抵押品必须充分分散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附表 I 所列单一实体及/或同一集团内
多个实体风险的相关限制,监察子基金的抵押品发行人风险。
所收取抵押品必须由独立于相关对手方的机构发行。
现金抵押品再投资政策
子基金不得出售、质押或再投资所收取任何非现金抵押品。
如不违反附表 I 有关抵押品的适用限制,子基金可将所收取现金抵押品再投资于短
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货币市场基金(须获守则第 8.2 节认可,或按整体与
香港证监会所规定相类并得香港证监会接纳的方式受规管)。
子基金最多可将 100%现金抵押品再投资。
稳妥保管抵押品
凡子基金自对手方收取的非现金抵押品,若抵押品连同所有权转让,则应由受托人
或其代理、代名人、托管人或分托管人持有。倘所有权并无转让,则上述规定不适
用,该抵押品将由与抵押品提供者无关连的第三方托管人持有。
各子基金会按守则附录 E 所规定,于中期及年度报告说明所持抵押品。
子基金资产连同所有权转让后,不再属子基金,对手方可绝对酌情运用该等资产。
不连同所有权转让予对手方的资产须由受托人或其代理、代名人、托管人或分托管
人持有。
50
附录一 附录一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
引言 引言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是一项将其资产主要投资于亚洲发行人所发行的以亚
洲货币或其他货币为计价单位的债务证券的基金。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的各份额类别将按基金管理人可能厘定且受托人同意
的认购价(不包括认购费(如有))于募集期向投资者要约发售。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
币基金各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将为基金管理人可能厘定的该等日期或期间。
募集期后,份额以市值申购价在每个交易日可供发行。基金管理人可按其自行厘定
的认购价发行额外份额类别。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
投资目标及政策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积极管理一个主要投资于亚洲债务
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以寻求定期的利息收入、资本增值及货币升值。
子 基金旨在 通过积极管理一个主要(最少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亚洲政府或企
业实体发行的以亚洲货币或其他货币为计价单位的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以寻
求定期的利息收益、资本增值及货币升值。上述债务证券在下文称为“ 债务证券”。
至于其余资产,基金管理人可酌情投资于非子基金首要的地域、巿场类别、行业或
资产类别。
债务证券可由政府、地区政府、巿政府、政府机关、半政府组织、金融机构、投资
信托及房地产信托、跨国组织及其他公司发行或担保。债务证券亦包括资产抵押证
券及按揭抵押证券(合计不多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以及与子基金的投资目
标一致的货币巿场基金及固定收益基金。
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不会受制于任何存续期或最低信贷评级要求。子基金可投资
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给予 Baa3 或以上评级,或标准普尔
公司给予 BBB-或以上评级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给予之同等评级),以及符合基金管
理人所厘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
子基金在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预期投资少于资产净值的 30%,当中可能
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少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由金融机构发行的高级
非优先债及次级债。此等工具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或然撇减或者或然转换为普通股。
子基金可能会大量投资与中国有关(但在境外交易)的债务证券。
子基金将不会投资超过 10%资产于任何信贷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发行人
(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为免产生疑问,有关证券
51
将不包括“半政府”证券或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而同时为政府拥有或相
关的独立机构为发行人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在投资于一项债务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将首先考虑债务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如果
债务证券未获评级则考虑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及发行人及担
保人均未获评级,该债务证券将被列为未获评级。
在正常市况下,子基金所持的现金或现金等值将少于资产净值的 30%。在极端市况
下(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这百分比可暂时增加至100%以作现金流管理。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代表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待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
准后,子基金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表明基金管
理人将代表子基金进行有关交易。
子基金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于对冲及投资目的。
运用衍生工具 运用衍生工具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投资净额可占其资产净值最多 50%。
有关一般风险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而有关
投资于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详情,请参阅本附录标题为
“风险因素”分节。
可供认购 可供认购/ 申购类别及货币计价
A 类别(累积)、A 类别欧元(累积)、A 类别日圆(累积)、A 类别人民币(累积)、A 类
别澳元(对冲)(累积)、A 类别加拿大元(对冲)(累积)、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A类
别英镑(对冲)(累积)、A 类别日圆(对冲)(累积)、A 类别新西兰元(对冲)(累积)、A类
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 类别(分派)、A 类别欧元(分派)、A类别日圆(分派)、A 类
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A 类别加拿大元(对冲)(分派)、A类别欧
元(对冲)(分派)、A 类别英镑(对冲)(分派)、A 类别日圆(对冲)( 分派)、A 类别新西
兰元(对冲)(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H 类别(累积)、H 类别(分派)、I 类
别(累积)、I 类别欧元(累积)、I 类别日圆(累积)、I 类别人民币(累积)及 I 类别(分派)
份额目前可供发行予投资者。
A 类别份额指 A 类别(累积)及 A 类别(分派)份额;A 类别欧元份额是指 A 类别欧元
(累积) 及 A 类别欧元(分派)份额;A 类别日圆份额是指 A 类别日圆(累积) 及 A 类
别日圆(分派)份额;A 类别人民币份额是指 A类别人民币(累积)及 A 类别人民币(分
派)份额;A 类别(对冲)份额指 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A 类别加拿大元(对冲)(累
积)、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A 类别英镑(对冲)(累积)、A 类别日圆(对冲)(累积)、
A 类别新西兰元(对冲)(累积)、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类别澳元(对冲)(分
派)、A 类别加拿大元(对冲)(分派)、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A 类别英镑(对冲)(分
派)、A 类别日圆(对冲)( 分派)、A 类别新西兰元(对冲)(分派)及 A 类别人民币(对
冲)(分派)份额;A 类别(对冲)(累积)份额指 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A 类别加拿大
元(对冲)(累积)、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A 类别英镑(对冲)(累积)、A 类别日圆(对
冲)(累积)、A 类别新西兰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份额;A 类别
52
(对冲)(分派)份额指 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A 类别加拿大元(对冲)(分派)、A 类别
欧元(对冲)(分派)、A 类别英镑(对冲)(分派)、A 类别日圆(对冲)( 分派)、A类别新
西兰元(对冲)(分派)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份额;H 类别份额指 H 类别(累积)
及 H 类别(分派)份额;而 I 类别份额指 I 类别(累积)、I 类别欧元(累积)、I 类别日圆
(累积)、I 类别人民币(累积)及 I类别(分派)份额。
份额购买详情 份额购买详情
募集期 各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将为基金管理人可能厘定的
该等日期或期间。
认购价/申购价
(不包括认购费/申购费(如有))
募集期:
A 类别美元份额:每份额 10.00 美元
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及 A类别澳元(对冲)(分
派)份额:每份额 10.00 澳元
A 类别加拿大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加拿大元
(对冲)(分派)份额:每份额10.00 加拿大元
A 类别欧元、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
欧元(对冲)(分派)份额:每份额 10.00 欧元
A 类别英镑(对冲)(累积)及 A类别英镑(对冲)(分
派)份额:每份额 10.00 英镑
A 类别日圆、A 类别日圆(对冲)(累积)及 A 类别
日圆(对冲)(分派)份额:每份额 1,000 日圆 A 类
别新西兰元(对冲)(累积)及A 类别新西兰元(对
冲)(分派)份额:每份额 10.00 新西兰元
A 类别人民币、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份额:每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H 类别份额:每份额 10.00 港元
I 类别份额及/或其他额外份额类别(如有)将按基
金管理人厘定的认购价发行。
募集期后︰
参考有关份额类别于有关估值日的估值时间按照
估值规则(概要见基金说明书正文“估值”一节)
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的价格。
首次最低认购/申购金额 A 类别份额︰2,000 美元
A 类别欧元、A 类别日圆、A 类别人民币及 A类
别(对冲)份额︰2,000 美元(或其等值)
H 类别份额︰10,000 港元
I 类别份额︰5,000,000 美元(或其等值)
53
后续最低认购/申购金额 A 类别份额︰1,000 美元
A 类别欧元、A 类别日圆、A 类别人民币及 A类
别(对冲)份额︰1,000 美元(或其等值)
H 类别份额︰5,000 港元
I 类别份额︰不适用
最低持有额 A 类别份额︰2,000 美元
A 类别欧元、A 类别日圆、A 类别人民币及 A类
别(对冲)份额︰2,000 美元(或其等值)
H 类别份额︰10,000 港元
I 类别份额︰5,000,000 美元(或其等值)
如需查询份额购买手续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份额购买”一节。
费用 费用
认购费/申购费
(占认购价/申购价的百分比)
A 类别、A 类别欧元、A 类别日圆、A 类别人 类别人
民币及 民币及 A 类别( 对冲) 份额﹕最高 5%
H 类别份额︰最高 5%
I 类别份额︰全免
赎回费
(占赎回价的百分比)
A 类别、A 类别欧元、A 类别日圆、A 类别人 类别人
民币、 民币、A 类别( 对冲)及 及 H 类别份额:0.5%,但
目前豁免。
* I 类别份额︰若持有该等 I 类别份额少于 1
年,收费 0.5%,否则并无收费。
* 就厘定 I 类别份额的应付赎回费而言,较早认
购或申购的份额将被视为于其后认购或申购的
份额前赎回。
转换费
(占新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百分
比)
所有类别:最高 2.0%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如适用)子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须承担价格调
整。有关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标题为“ 估值”一节下“价格调整”
分节。
管理费
(占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A 类别、A 类别欧元、A 类别日圆、A 类别人 类别人
民币及 民币及 A 类别( 对冲) 份额-每年 1.20%
H 类别份额-每年 1.20%
I 类别份额- 每年 0.70%
54
受托人费用
(占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所有类别份额的现行应付费用﹕每年 0.125%
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占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每年 0.015-0.05%
最低收费每年 3,000 美元
持有人服务费
(占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所有份额︰ 全免
收益分配政策 * A 类别( 累积) 、 A 类别欧元( 累积) 、A 类别日 类别日
圆 圆( 累积) 、A 类别人民币( 累积) 、A 类别澳元 类别澳元
( 对冲)( 累积) 、A 类别加拿大元( 对冲)( 累积) 、A
类别欧元 类别欧元( 对冲)( 累积) 、A 类别英镑( 对冲)(累 累
积 积) 、A 类别日圆( 对冲)( 累积) 、A 类别新西兰 类别新西兰
元 元( 对冲)( 累积) 、A 类别人民币( 对冲)( 累积) 、H
类别 类别( 累积)及 及 I 类别( 累积) 份额﹕不分配
* A 类别( 分派) 、 A 类别欧元( 分派) 、A 类别日 类别日
圆 圆( 分派) 、A 类别人民币( 分派) 、A 类别澳元 类别澳元
( 对冲)( 分派) 、A 类别加拿大元( 对冲)( 分派) 、A
类别欧元 类别欧元( 对冲)( 分派) 、A 类别英镑( 对冲)(分 分
派 派) 、A 类别日圆( 对冲)( 分派) 、A 类别新西兰 类别新西兰
元 元( 对冲)( 分派) 、A 类别人民币( 对冲)( 分派) 、H
类别 类别( 分派)及 及 I 类别( 分派) 份额﹕可分配收益及/
或资本
* 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收益分配”分节。
成立基金费用 成立基金费用
成立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及首次发行 A 类别及 I 类别份额产生的费用约为
230,000 港元,成立 H 类别份额所产生的费用约为 65,000 港元及由东亚联丰亚
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承担,并已于其募集后及有关份额募集后首年内扣除。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每个营业日均为交易日。
交易截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下午 4 点(香港时间)。
为确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让指示可于同一交易日处理,认可销售机构须
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该等指示。在交易截止时间后或并非交易日的
日子收到的指示将予结转,并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赎回款项之付款方法 赎回款项之付款方法
55
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回款项一般以人民币支付。若子基金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未能取
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
赎回款项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在任何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
历月内或(如稍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表格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内支付。如欲了解关于
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一节内“人民币货币及转换风险”所
载的风险因素。
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以及分配频率及金额。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以子基金投资所得收益及/或该等份额应占资本就 A 类别(分派)、
A 类别欧元(分派)、A 类别日圆(分派)、A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对冲)(分派)、
H 类别(分派)及 I 类别(分派)份额作出收益分配。就各会计期间而言,基金管理人拟
将有关分派份额应占子基金投资所得收益至少 85%作出分配。基金管理人预期将
可从子基金投资所得收益支付收益分配的金额,但如果该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其宣布
分配的分配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分配将以有关分配份额应占资本拨
付。过去 12 个月分配(如有)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收益净额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
对金额/百分比,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后提供,及于以下网站查阅:www.bea-
union-investment.com(此网站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审阅)。投资者应留意上述有
关从资本拨付分配造成的影响,并请细阅下述“ 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相关风险披
露。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通过向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
通知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任何从 A 类别(累积)、A 类别欧元(累积)、A 类别日圆(累积)、A 类别人民币(累
积)、A 类别(对冲)(累积)、H 类别(累积)及 I 类别(累积)份额所赚取的收益,将不会
作出收益分配并将用以累积及拨充资本。
就 A 类别(分派)、A 类别欧元(分派)、A 类别日圆(分派)、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对冲)(分派)、H 类别(分派)及 I 类别(分派)份额而言,将就截至每年的 1 月至
11 月的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各称为“中期会计结算日”)止每一个月期间作出中
期收益分配(如有),并将就截至每年的 12 月 31 日(“会计结算日”)止一个月期间
作出末期收益分配(如有)。
就 A 类别人民币(分派)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份额而言,收益一般以人民币
支付。若子基金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未能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基金
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收益。关于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一节
内“人民币货币及转换风险”所载的风险因素。
于记录日期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符合资格获得就相关中
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记录日期将为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
期间后一个月的第 14 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日
子。如该日并非营业日,记录日期将为前一个营业日。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12 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将
于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基金管理人目前拟于有关记录日期后 7 个营业日内
公布任何收益分配(不论以中期或末期收益分配的方式)的详情,而该等收益分配将
于记录日期后 10 个营业日内支付。
56
有关收益分配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中“收益分配”一节。
估值 估值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以每个交易日作为估值日,并以每个估值日最迟收市
的有关市场的收市时间作为估值时间,第一个估值日为募集期后的第四个交易日。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
投资风险
子基金须承受投资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 风险因素”一节下“投资风
险”所述的风险因素。
货币风险
子基金须承受货币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 风险因素”一节下“货币风
险”所述的风险因素。
与债务证券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须承受与债务证券有关的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 风险因素”一
节下“利率”、“波幅及流动性风险”、“降低评级风险”、“低于投资级别及未
获评级证券”、“信贷/对手方风险”、“主权债券风险”、“资产抵押证券及按揭抵
押证券有关的风险”、“估值风险”、“信贷评级风险”、“可转换债券风险”及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所述的风险因素。
集中风险╱新兴市场
由于子基金将投资于由亚洲发行人发行及以亚洲货币为计价单位的债务证券,并可
能有大量与中国有关的投资,子基金还须承受(其中包括) 在亚洲的集中风险及新兴
市场风险。子基金的价值可能比具有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更为波动。子基金的价值
将更容易因为亚洲及/或中国巿场的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
或监管事件而受到不利影响。请同时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 风险因素”一节下
“新兴市场”及“中国巿场风险”所述的风险因素。
衍生工具风险
子基金须同时承受衍生工具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 风险因素”一节下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所述的风险因素。
收益分配风险
57
就各会计期间而言,基金管理人现拟及酌情将有关分派份额应占子基金投资所得收
入至少85%作出收益分配,惟慨不保证有关收益分配或分派率或息率。 正收益分配率
并不意味着正回报。
从资本作出收益分配的影响
子基金须同时承受从资本作出收益分配的影响。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 风险
因素”一节下“从资本作出收益分配的影响”所述的风险因素。
货币对冲风险
子基金须同时承受货币对冲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 风险因素”一节下
“对冲”所述的风险因素。
当子基金进行对冲交易,对冲交易的费用将反映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定义见基金
说明书主要部分)的资产净值中,因此,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投资者需承担有
关的对冲成本,视乎现时市况而定,有关成本可能属重大。
倘若用作对冲用途的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投资者将承受未
获对冲的汇率风险及因而蒙受更大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于子基金的基本货币相对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贬值时,
为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保障,但亦可能限制有关投资者从子基金的基本
货币升值中获益。
人民币货币及兑换风险
子基金须同时承受人民币货币及兑换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 风险因
素”一节下“人民币货币及兑换风险”所述的风险因素。
有关上述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标题为“ 风险因素”一节。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因此就其资产
值的波动而言具有中至高度风险。投资者应视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为一个
具有中至高度风险的投资。
58
附件 附件A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通”)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深港通”)( 统称“沪港通及深港通”)
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
所 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交易及
结算互联互通机制,而深港通是香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与中国
结算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及深港通旨在实现中国
内地与香港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股票市场的目标。
沪港通由沪股通和港股通组成。在沪股通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
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及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买卖上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A股。
深港通由深股通和港股通组成。在深股通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
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及由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交所进行
买卖盘传递,买卖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 A 股。
合资格证券
在沪港通下,子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买卖在上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合资格
股票(即“ 沪股通股票”)。此等证券包括不时的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上证380指数
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H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上交所
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沪股;及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在深港通下,子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买卖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合资格
股票(即“ 深股通股票”)。此等证券包括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
中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关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所
有深交所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深股;及
被实施风险警示或纳入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港通开通初期,有资格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的投资者将限于相
关香港规则及规例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
预期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将予以审定。
交易额度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达成的交易将受每日额度(“ 每日额度”)的规限。沪股通及深
股通将分别受制于一套独立的每日额度。
每日额度就每日分别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跨境买卖的净买盘价值设定上限。就沪港
通及深港通各自而言,北向每日额度现时定为人民币130亿元。
59
结算及托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公司”﹔为香港交易所全资子公司)及中国结算
公司将负责为执行交易的各自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并提供包括存
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的中国A股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因此投资者将不会持有
任何实物中国A股。香港与海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交易购入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
票,应将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存放于其经纪商或托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
股票账户(中央结算系统是由香港结算就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之结算而运
行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公司行为及股东大会
尽管事实上,香港结算公司不会对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综合股票账户持有的沪股
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提出所有人权益主张,但中国结算公司作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上
市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在处理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为时,将会视
香港结算公司为该等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股东之一。中国证监会法规及中国
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一般视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为拥有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沪
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实益权益的最终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将监测影响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为,并会通知参与中央
结算系统的有关经纪或托管人(“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该等需要中央结算系
统参与者采取行动以便参与其中的公司行为。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在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的日期前约两至三
周公布有关会议的详情。该等会议上的所有决议案须经投票表决。香港结算公司将
会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股东大会的详情,例如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决
议数目。
交易费用
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在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
时,将须缴纳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公司、香港结算公司或相关中国内地机关
征收的费用及征费。关于交易费用及征费的进一步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csm/index.htm
投资者赔偿
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进行的投资将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保障。
设立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旨在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香港的持牌中介人或认可
金融机构就交易所买卖产品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
由于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违约事项并不涉及香港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或买卖的产品,该等交易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60
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子基金是通过香港经纪进行北向交易,该等经纪并非中国内地
经纪,因此该等交易将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的进一步 资料 ,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csm/index.htm
61
附件 附件 B
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概况
境外机构投资者(例如相关子基金)可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定义见下文)及/或债券
通(定义见下文)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根据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照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
( “外汇局”))所颁布的规则及法规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境外直接参与机
制 制”)。有关规则及法规可能会不时修订,包括(但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 2016 年5 月 27 日颁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
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ii) 外汇局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及
(iii) 有关机构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内地现行法规,拟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境内
结算代理人进行投资,该结算代理人将负责向有关机构进行备案及开立账户。并不
涉及额度限制。
就资金汇入而言,境外投资者(例如相关子基金)可以人民币或外币汇入投资本金到
中国内地,用于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投资者须于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
案完成后的 9 个月内汇入相当于其预期投资规模至少 50%的投资本金,否则须通
过境内结算代理人重新备案。就汇出而言,倘若子基金自中国内地汇出资金,人民
币兑外币的比率(“ 货币比率”)一般应与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时的原货币比率大
致相同,允许出现最高 10%的偏差。
通过债券通的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债券通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
及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 2017 年 7 月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合作的倡导计划。
62
债券通由中国内地机构颁布的规则及规定管理,该等规则及法规可能会不时修订,
包括(但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
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 1 号);
(ii)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 2017 年 6 月22 日发布的《“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
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及
(iii) 有关机构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内地现行法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获准通过债券通的北向交易(“北
向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流通的债券,并不涉及额度限制。
经北向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须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机构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备案。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法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现时为香港债务工
具中央结算系统)须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现时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汇总名义持有人账户。所有由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交易的债券,会以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登记,
即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等债券。
中国内地税务影响
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投资于债务证券,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征收的预扣
税及其他税项。请参阅“ 风险因素”一节下标题为“中国内地税务考虑”之风险因
素。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交易的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种的处理,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现时并无特定指引。
鉴于上述不确定性及为了应对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买卖债务证券收益的潜在税
务负担,基金管理人保留更改该等收益或所得的预扣税项准备金的权利。
当上述不确定性未来得到解决或税务法律或政策出现进一步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认
为有必要时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就税项准备金(如有)作相应调整。任何相关税项准
备金的金额将于子基金的账目中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与其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相关的税务状况寻求税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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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支出摘要 收费及支出摘要
管理费 受托人费用 持有人服务费
A 类别/A
类别(对冲)
H 类别 I 类别
P 类别 A 类别/A
类别(对冲)
H 类别 I 类别
P 类别 A 类别/A
类别(对冲)
H 类别 I 类别
P 类别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
金
每年1.20% 每年1.20%
每年
0.70%
不适用 每年0.125% 每年0.125% 每年0.125% 不适用 全免 全免 全免 不适用
附注: (1) 在给予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核准的其他通知)后,A 类别、A 类别(对冲)、H 类别、I 类别及?或 P类别份额的管理费收费率最
高可提升至每年 2.0%。
(2)
在给予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核准的其他通知)后,A 类别、A 类别(对冲)、H 类别、I 类别及?或 P类别份额的受托人费用收费
率最高可提升至每年 1.0%。
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每一子基金资产净值每年的 0.015-0.05%,每一子基金的最低收费为每年 3,000 美元。
认购费/申购费
A类别及A类别(对冲)份额-不高于该等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5%。
H类别份额-不高于该等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5%。
I类别份额-无
P 类别份额-不高于该等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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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
每一子基金︰
A 类别、A 类别(对冲)及 H 类别份额–该等份额赎回价的 0.5%,但目前豁免。
I 类别份额–持有期间少于 1 年为该等份额赎回价的 0.5%;而持有期间 1 年或以上则并无收费。
子基金之间
进行转换的转换费
A 类别、A 类别(对冲)、H 类别及 I 类别份额– 现时从一个子基金转换至另一个子基金应付的赎回费及认购费/申购费
合计不会超逾新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 2%。
营运支出
子基金将按其各自的资产净值比例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平且经受托人批准的其他方式分担本基金的营运支出。该等
支出在“支出与收费”一节概述,并包括审计及法律费用以及法定费用。
成立基金费用 每一子基金将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在其成立中所引致的费用及支出。各子基金的概约设立费用的进一步详情
已载于有关附录。
投资者在 认购/ 申购、赎回或转换(如适用)子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须承担价格调整。有关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标题为“估值”一
节下“价格调整”分节。
有关成立本基金及子基金所支付的费用及支出的进一步详情概述于标题为“支出与收费”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