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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资料概要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发行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数据。
? 本概要是基金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必须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并阅读。
? 请勿单凭本概要作出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常规混合型
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
计价货币:
M 人民币(对冲)- 累算: 人民币
M 人民币(对冲)- 分派: 人民币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 普通类别 M 人民币-累算 1.91%
普通类别 M 人民币-分派 1.91%
基础货币: 美元
收益分配政策: “M 人民币(对冲)-分派”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于每一自然季度
为截至该自然季度底(即, 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本基
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已登记份额持有人宣布、决定进行收益分
配(然而, 不保证收益分配比例)^
“M 人民币(对冲)-累算”类别: 不会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益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
配, 或从总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 而同时在本基金的资本中记入/从本
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使得本基金用作支
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增加, 而因此本基金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
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可能
导致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最低投资额: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
首次申购: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 人民币 1,000 元
#经常性开支比率是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开支占相应期间的平均资产净值的
百分比显示。有关数据可能会按年变动。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本基金”)是在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下以单位信托基金形
式组成的子基金。东方汇理香港组合是受香港法律管辖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65 号文注册在内地公开销
售。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由环球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及现金组成的积极管理组合达
到长期资本高增长。概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将取得回报, 并可能会出现未能取得任何回报或未
能保本的情况。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把其资产净值 80%至 100%投资于环球股票、类股票证券及交易所交易基金, 其余资产
净值则投资于现金、政府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同时采取积极策略性及战略性资
产分配方针。股票投资将予以积极管理, 并预期为主要的回报来源。本基金也可根据市场状况而
把最高比例可达 20%的资产投资于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仅可用作对冲用途。本基金
最多可以 10%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 而本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 A 股及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以其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50%为限。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26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据信托契
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
可在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销售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的子基金方可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
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
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
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
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
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名义持有人
本产品资料概要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
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
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
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
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
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说明书及其补充说
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
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涛
联系人: 叶冰沁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网站: www.abc-ca.com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具
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
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
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销售机构
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
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上述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
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处理。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
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
安排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ii.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均为每份额人民币 1.00 元。
发售首日后,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用)和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的份额净值, 即以该类别于该交易日的估值
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任何调整数额应由本基金保留。
iii. 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可采用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 2 位,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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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保留。
iv. 内地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足额申购款和申购费用, 否则申购
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申请截
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或内
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向内地销
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3 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
一个月内, 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开
立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自赎回款项划至本基金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后通常情
况下将于 T+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内地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n为交易
日。
v.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与受托人商议后, 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日赎
回的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 此等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所有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使上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份额申请赎回而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
相同。如果要求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 但基金管理人认
为应用上述限制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分严苛或不公平, 该等份额可被全部赎回。在内
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任何未赎回(但本来应已经赎
回)的份额将顺延赎回, 但仍须受相同的限制, 并且将在随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以后的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对此具有相同权力)优先处理, 直至原有赎回要求获得全部兑付为止。如赎
回要求因此需要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 7 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尽管有
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
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v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在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基金份额的转换业
务之前,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
行转换。本基金亦不可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届时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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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v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及/或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
的详细业务规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
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受托人的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了解风险因素等资料。
1. 股票、市场及波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 故此须承受股票投资一般关联
的风险, 即股票市值可能会上涨, 也可能会下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众多,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情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 以及当地和全球市场业务和社会状况的转变。证券交易
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买卖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证券;暂停将使得其无法进行平仓。
投资者的投资价值有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2. 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债券涉及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这可以通过发
行的信用评级看出。次级及/或较低信用评级债券与较高评级证券相比, 一般被视为信用风
险较高及违约的可能性较大。然而, 信用评级的准确性概无法得到保证。
如果本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债券的任何发行人违约、变得无力偿债或遇上财政或经济困难,
这可能会影响有关债券的价值(可以是零)及就该等证券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可以是零)。
3. 交易对手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若交易对手或第三方不履行其对本基
金的义务及根据市场惯例结算交易, 本基金可能须承受交易对手风险。如果交易对手不履
行其义务及本基金被延误或妨碍行使其有关投资于其组合的权利, 则本基金可能会遇上证
券价值下跌、损失收益, 及产生与其在证券所附带的权利关联的费用。
4. 货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报价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资
产。另外, 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可能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因此, 本基金的表
现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这些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及汇率管制变更的不
利影响。由于本基金承受货币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5. 中小型公司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目标及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型公司林立的新兴
国家/地区。由于中小型公司具有较高的失败或破产风险, 其股份也欠缺流动性, 对中小型
公司的投资将涉及较高程度的风险。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的股份很可能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
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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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附带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包括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手方风险及估值风险。在不利的情况下, 本基金运用金
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有效组合投资未必起作用, 本基金可能会蒙受巨额损失。
7. 与收益分配政策有关的风险: 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
本基金的收益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益中支付收
益分配, 而同时在本基金的资本中记入/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
出, 使得本基金用作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增加, 因此本基金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
分配。从资本中支付及/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
部分原有的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利得。上述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本基金份额
净值即时减少。此外, 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相关投资所产生的股息收入及本金回报, 每年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于每一自然季度向截至该自然季度底(即, 三月、六月、九
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已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宣布、决定
进行收益分配。然而, 本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率, 一律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基金管理人
可更改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例如包括收益分配的频次),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
有必要)并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对冲份额类别的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
之间的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 导致从资本中支付及/或实际上从资本支付收益分配(以适用者
为准)的金额的增加, 因而导致出现相较于其他非对冲份额类别资本被侵蚀程度更高的情况。
8. 与人民币类别有关的风险: 从 2005 年起, 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虽然人民币现已转
为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 以市场供求并参照一篮子外币为基础, 但人民币的走势仍受
政策控制。人民币在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 将容许于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内上下窄幅浮动。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 人民币
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汇率将容易因外围因素而变动。因此, 投资于本基金
的人民币类别可能会因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人民币目前并非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的供应及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均受内地当局的外汇
管制政策和限制所规限。该等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可能变更, 而本基金及其投资者的持仓
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 货币兑换须取决于人民币当时的供应情况
。因此, 在收到大量人民币类别赎回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认为没有足够的人民币
可以供本基金进行货币兑换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延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赎回要
求。在任何情况下, 对于在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正式赎回要求, 赎回所得款项将在不迟
于收到赎回要求的有关交易日之后的一个日历月支付。
就人民币对冲类别而言, 投资者须承担有关对冲费用, 对冲费用可能不少, 取决于当时市场
状况。如用作对冲的投资工具的对手方违约, 人民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人民币
非对冲的货币汇率风险, 并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的损失。不能保证对冲策略可有效地实行,
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仍须承受“非对冲”人民币类别的有关风险(即, 就“非对冲”人民币类别
而言, 由于人民币类别的基金份额价格以人民币计价, 但本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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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投资而其基础货币则为美元, 因此, 即使相关投资的价格及/或基础货币的价值上升
或维持稳定, 但只要人民币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值的幅度大于相关投资及/或
基础货币的升值幅度, 则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人民币对冲类别将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
对冲人民币, 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 以使人民币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
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标。此策略将限制人民币对冲类别从基础货币兑人民币升值时可
能取得的潜在收益中受益。详情也请参阅下文“对冲风险”。
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时将采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CNH”)。CNH 兑中国内地在岸人民币
(“CNY”)的汇率可能出现溢价或折价, 并可能出现幅度较大的买卖差价。虽然 CNH 和 CNY
是同一货币, 但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市场买卖。因此, 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 其走势
方向也未必一致。CNH 与 CNY 的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有不利的影响。
如此计算出来的人民币类别的价值将浮动不定。人民币汇率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 不能保
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在本基金的人民币类别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
的影响。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例如香港)的投资者在投资于人民币类别时可能须将港
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 投资者也可能须将人民币赎回款项(于出售基金份额时
收到)及所收取的人民币收益分配 (若有)再兑换为港元或其他货币。在这些过程中, 当收到
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分配 (若有)时, 如人民币兑港元或其他货币贬值, 投资者将
产生货币兑换费用并可能蒙受损失。
9. 对冲风险: 每个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将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其计价货币, 在尽最大努力
的基础上, 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标。对
冲的效果将反映在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但并没有责任运用对冲技巧
试图抵销市场风险。然而, 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对冲技巧会充分而且有效地达到理
想的结果和效用。此外, 对冲类别的波动可能高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
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受托人会计算以确保本基金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 50%。受托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内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
。如果上述百分比达到 45%, 内地代理人便可立即通知各内地销售机构停止接受内地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上述百分比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
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将有权独立酌定采用尽量公平的安排原则上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
交的申购申请以确保上述百分比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若届时法律法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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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适度突破 50%上限,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意见的前提下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
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
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
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
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可能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
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
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
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
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
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
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
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
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
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行使向基金管
理人及/或受托人的索赔权利,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
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
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
、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
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
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
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非由
相关参与主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
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投资者的权
益记录不及时或错误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取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可能须缴付以下费用。
-1.4% -2.9%
2.5%
26.4%
-14.2%
20.6%
17.0%
3.5%
-16.4%
5.3%
-20%
-10%
0%
10%
20%
30%
40%
5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普通类别美元 - 累算
? 过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
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
? 本基金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
作为比较基准,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 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普通类别美
元-累算份额类别是由基金管理人选取
为代表份额类别。
? 上述数据显示本基金份额类别总值在
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
美元计算,当中反映出本基金的持续
费用,但不包括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
收取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基金成立日期﹕2010 年
? 类别成立日期﹕2011 年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费用 金额
申购费 3%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 4.5%。
转换费 不适用
赎回费 无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 1%。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收费将从本基金中扣除,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而减少。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1.20%(最高为 1.75%)
受托人费用 0.0875%(最高为 1.00%)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行政管理费 没有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维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前 20 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年度维持
费为 1,500 美元, 就其后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每年 100 美元。
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可能须缴付其他费用。本基金也将承担基金说明书所述直接归属于本基金
的费用。
其他信息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均会计算资产净值。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
理人网站(http://www.abc-ca.com/)、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 过去十二个月的收益分配成分资料(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相对
值)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abc-ca.com/)查阅。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也不作出任何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