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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 请详见《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在
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4 年 4 月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1
目录
一、 前言.................................................................................................................................... 4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5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5
2. 相关税务安排............................................................................................................ 7
3. 货币兑换安排............................................................................................................ 9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9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 9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11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11
(4)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11
(5)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11
(6) 基金份额的转换...................................................................................................... 12
(7) 申购、赎回的费用 .................................................................................................. 12
(8)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 13
(9) 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 ....................................................................................... 13
(10) 销售数据交换.......................................................................................................... 17
(11) 销售资金交收.......................................................................................................... 18
(12)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19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20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21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21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1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
平对待的声明 ................................................................................................................... 21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1
1. 境外投资风险 ................................................................................................................... 21
(1) 市场风险................................................................................................................. 22
(2) 政府管制风险.......................................................................................................... 22
(3) 政治风险................................................................................................................. 22
(4) 法律风险................................................................................................................. 22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22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22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 23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3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 24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24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24
(5)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25
2
(6) 税收风险................................................................................................................. 25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25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25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 26
2. 定期报告................................................................................................................. 26
3. 基金份额净值.......................................................................................................... 26
4. 收益分配成分.......................................................................................................... 26
5. 其他公告事项.......................................................................................................... 26
6.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6
7.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27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7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33
1. 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 33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 34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5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36
九、 内地投资者服务................................................................................................................ 36
1. 登记服务................................................................................................................. 36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36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 36
4. 网上交易服务.......................................................................................................... 37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37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37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37
3.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 39
4. 收益分配政策.......................................................................................................... 40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 40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 41
7.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42
3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AMUNDI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鲗鱼涌英皇道 979 号太古坊
太古坊二座 32 楼 04-06 室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Vincent Mortier
Zhong Xiao Feng
Gilles De Dumast
Thierry Ancona
Julien Faucher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5 号
置地广场公爵大厦 21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内地代理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4
一、前言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本基金”)是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伞子单位信托基
金的子基金。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和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订
立信托契约, 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 月 13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
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 但对于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
明书(定义见下文)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 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
的认可不等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 也不是对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的商业
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其适合任何
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826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
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
监会注册并可在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
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的子基金方可在内地公开销售。
伞子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组成为伞子基金的单位信托基金, 并受香港法律管辖。 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因信托契约的条文而受益、受信托契约的条文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
托契约的条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及其各子基金
的资料, 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所有子基金。同时, 基金说明
书的附录三(“附录三”)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
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 “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香港”是指中华
5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
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
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及其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
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
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
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
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
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补充说明
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 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三所
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内地投资者应将本补充
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三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香港互认基金,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
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要
求
本基金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 于 2010 年 1
月 13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关于公开销售的认可,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i.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 1973 年 3 月 9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
立并存续至今, 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1)条
6
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
ii.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 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 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
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
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成立并取得托管资格。受托人已遵守香港
《受托人条例》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规定, 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
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 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
可资格的持牌银行。因此, 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
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
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
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 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
所述的常规的混合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i. 本基金自 2009 年 12 月 31 日成立, 符合“成立 1 年以上”的要求。
i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iii. 根据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10%,
所以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v. 本基金经注册后,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受托人会计算以确保本基金销售给内
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 50%。受托人会在
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内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占本基
金资产净值总额的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
上述百分比达到 45%, 内地代理人便可立即通知各内地销售机构停止接受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可能导致上述百分比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将有权
7
独立酌定采用尽量公平的安排, 原则上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
申请以确保上述百分比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若届时法律法规、操作指
引、中国证监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适度突破 50%上限,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意见的前提下比照前述原则办
理。本基金依前述原则暂停销售后, 何时再恢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由管
理人届时酌情决定。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已经聘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代理机构, 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307 号)核准设立, 取得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
定。
综上,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并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
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
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
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务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
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基金
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
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
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
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于 2018 年
8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联合发布的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
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 (以下统称“《税收政策通
知》”)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 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计入其收
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利息及股息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
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
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
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
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
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按照香港印花
税税法规定执行。
9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 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
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
其他税务法律法规, 就投资本基金而言, 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
限届满后, 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
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同时,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 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
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
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 并与内地代理人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签署了《基金代理
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
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涛
联系人: 叶冰沁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传真: 021-61095556
网站: www.abc-ca.com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
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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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
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
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
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
(如适用)重新注册。
(b) 在基金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另行签订或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与销售机构
另行签订销售协议的前提下, 内地代理人自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与基金管
理人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c) 根据法律法规与销售协议的约定, 对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办理销售业务
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监
控。
(d)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 与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共同办理基金的资金交收。
(e)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 与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
据传输。转委托中国结算的, 销售业务数据传输遵守中国结算的最新业务规
则。
(f) 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示, 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 及时通过内地代理
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g) 根据基金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 与本基金的内地投资
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h)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的协议约定,
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
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及销售协议的约定, 促使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中的
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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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并不表明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
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本基金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
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 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
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
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中介机构, 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中
介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 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
另有规定的,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并开立交易
账户, 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
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4)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
币申购本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5)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 M 人民币(对冲)份额(含“M 人民币(对冲)-累算”及“M 人民币(对冲)–分派”
两个类别)将向内地投资者发售。
需要说明的是,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系普通类别, 只对内地投资者发售。
对于以“累算”为名称后缀的类别(即“M 人民币(对冲)- 累算”类别)而言, 将不会进
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将继续用于投资。
12
对于以“分派”为名称后缀的类别(即“M 人民币(对冲)- 分派”类别)而言, 将就该等
类别进行收益分配。
就份额类别名称中带有“对冲”字样的类别(即“M 人民币(对冲)”)而言, 基金份额
将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对冲其计价货币(人民币), 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
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美元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标。对冲的效果将反映
在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但并没有义务运用对冲技巧试图抵消
市场风险。然而, 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对冲技巧会充分而且有效地达到理想
的结果和效用。此外, 对冲类别的波动可能高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计价的
同等类别。
(6)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在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基金份额
的转换业务之前, 本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
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
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亦不可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
换。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届
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7) 申购、赎回的费用
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本基金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费用 费率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率)
3%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
率的, 最高不超过 4.5%。
赎回费
(赎回价的百分率)
无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
率的, 最高不超过 1%。
申购费将另加于申购价之上, 或从申购款项中扣除(视情况而定)。
赎回费应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中扣除。为了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
份额时应付的赎回费, 除非另有指明, 否则先申购的份额将被视为在后申购的份额
之前赎回。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
13
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
售费用(包括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
(8)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每一香港营业日, 或者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一
个或多个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期(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或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但如果香港的银行在上
述任何日期的开门营业期间因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被缩
短, 则该日不应为香港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具体参见基金
说明书附录三“释义”。
(9) 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
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上述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处理。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
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
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
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
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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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最终通过销
售机构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请款项退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费用最终由内地投
资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均为每份额人民币 1.00 元。
发售首日后,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
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的份额净值, 即以
该类别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所
确定, 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任何调整数额应由本基金保留。
iii.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申购。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应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采用截位法)。
例: 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M 人民币(对冲)-累算”
份额, 假设“M 人民币(对冲)-累算”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52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1-3%) = 4850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8500= 1500 元
申购份额 = 48500 / 1.0520 = 46102.66 份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 2 位(采用截位
法),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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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份额赎回。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 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M 人民币(对冲)-累算”份额 1 万份, 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052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 元
赎回费用 = 0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元
iv.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可采用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 2 位,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
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v.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足额申购款和申购费
用, 否则申购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
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
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3 日内(且在任何
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 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开立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自赎回款项划至本
基金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后将于通常情况下 T+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
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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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
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为免歧义,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银行
汇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如下:
类别 M 人民币(对冲)-累算
M 人民币(对冲)-分派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其后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 100 份基金份额
除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要求外, 本基金无最低赎回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申
购额、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的金额或份额。
若内地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上述最
低持有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内地投资者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
回。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
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
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
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5%时, 本基金可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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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vi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i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与受托人商议后, 将本基金
于任何交易日赎回的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
制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 此等限制将按比例适
用于所有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使上述所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份额申请赎回而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相同。如果要求赎
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 但基金管理人认为
应用上述限制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分严苛或不公平, 该等份额可被全部
赎回。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任
何未赎回(但本来应已经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赎回, 但仍须受相同的限制, 并且
将在随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以后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此具有相同权力)
优先处理, 直至原有赎回要求获得全部兑付为止。如赎回要求因此需要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 7 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
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x.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及/或内地代理人
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
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10)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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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受托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 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20:00 后, 中国结算 TA 系统收齐本基金全部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
请数据后, 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 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据汇总为名义持有
人名下的总金额数据, 然后直接或间接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同时
中国结算将内地投资者基金账户数据发送至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
构)收到 T 日申购及赎回申请数据后, 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
T+1 日 12:00 前,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
结算 TA 系统。
T+1 日 15:00 前, 中国结算 TA 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数据计
算内地投资者申购所得明细份额并进行申购费用分摊、计算赎回所得明细金额,
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 并将相关明细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构, 同时汇
总所有明细数据发送给内地代理人。
T+2 日,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销售数据将由内地销售机构自行传送至中国结算, 并由中国结算汇总数据向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下单。根据代理协议, 内地销售机构应为其自行处理的申购
/赎回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受托人、内地代理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受托人或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或内地销
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1)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
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
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时的资金划转流程:
T 日(申请日)15:00 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
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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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 T+2 日 14:00 前, 内地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汇入内地销售机构在中国结算开
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归集。
预计 T+2 日 14:00 前, 已归集的申购资金由内地销售机构在中国结算开立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被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2 日, 内地代理人将已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
费用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
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赎回时的资金划转流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 3 日内(且在任何情
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 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为本基金开立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之后在 T+4 日由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至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
销账户。预计于 T+5 日内由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转至内地销售机
构在中国结算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通常情况下内地销售机构将于 T+ 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
账户划付至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
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12)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i.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 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ii. 差错导致的损失低于一定限额时, 可不作调整;
iii.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申购、赎回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发现差错的, 中
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重新
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正确的申购、赎回申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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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后发现差错的, 在内地
代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内地代理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
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在香港的基金交易系统或内地代理人
系统无法重新处理, 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
正。在此过程中, 内地代理人将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
资金差额。
(c) 申购、赎回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i.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重新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 系统)投
资基金平台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ii.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
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内地代理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 系统)
投资基金平台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d) 申购、赎回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
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
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应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
数据。在此情形下, 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 由此产
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
行资金调账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
理人应与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条“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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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条“强制赎回份额或
转让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内地投资者服务”第 3 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涛
联系人: 叶冰沁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传真: 021-61095556
网站: www.abc-ca.com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
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
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和赔偿等。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三“所涉风险”一节
所述风险。除此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
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由环球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组成的积极管理组合达
致较高的长期资本增长。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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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
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场投资的
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 A 股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
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市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
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
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 境外市场可能会要
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
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包括底层资产包含金融指数、利率、汇
率、货币等金融衍生工具。
上述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式受限于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以其最近
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50%为限, 并受基金说明书“附件 A-投资及借款限制”章节
关于金融衍生工具使用的相关限制和限额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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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
险:
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本基金只可为进行对冲而投资于衍生工具。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须承受额外风
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估值风险、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对手方风
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因素/成分可能导致远超过本基金于衍生工
具投资额的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的高风险。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
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
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受托人会计算以确保本基金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总净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 50%。受托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内地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百分比并以电子
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上述百分比达到 45%, 内地代理人便
可立即通知各内地销售机构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上述百分比超过 50%
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将有权独立酌定采用尽量公平的安排原则上
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以确保上述百分比不超过 50%的上限
限制。若届时法律法规、操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适度突破 50%
上限,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意见的
前提下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本基金依前述原则暂停销售后, 何时再恢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酌情决定。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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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
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内地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
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
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可能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
务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在差
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
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
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
义持有人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
人若有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
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行使向
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的索赔权利,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
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
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
分考虑前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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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
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6)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
生的影响。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
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内地代理人、内
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投资者的权益记录不及时或错误等导致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abc-ca.com)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规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26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上述销售
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后的中
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经审计年报登载在内地代
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两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登载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
算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规定报刊或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并
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收益分配成分
就分派类别而言, 过去十二个月的收益分配成分资料(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
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相对值)将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上。
5.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
文件的约定期限内, 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6.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
录”一节所列示的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
27
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
地代理人的地址, 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
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www.abc-ca.com)查询。
7.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招募说明书;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的法律意
见书;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办公时间在内
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 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
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 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
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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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
利: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 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提供资料, 以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并接受基金
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
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6)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 有权拒绝该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有全权酌情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任何申请, 且有权接受低于发售文件规定的适用于相关类别份额的
最低持有数量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
(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11)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或得到所需的同意(如有者)后更改信
托契约约定的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12)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
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13)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如适用)。
(14)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
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 尽管有上述转授, 基金管理人仍
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初步费用、转换费、管理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
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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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受托人委任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16)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与香港证监会的事先商讨,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
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2)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 编制本基
金的财务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信托契约, 并在支
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4) 在本基金成立后, 在受托人同意下,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5) 暂停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应创设或发行或出售
该类别基金份额。
(6)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本基金的交易和暂停确定其资产净值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 并根据信托契约
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7)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投资及借款限制。
(8)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9)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 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
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10) 终止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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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港
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12)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的重大修订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
书面通知。
(13)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本基金和/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 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就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已遵守香港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14) 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水平的谨慎确保, 在考虑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守则》
第4章中规定要求的情况下, 受托人拥有履行它的职责和职能, 以及履行
它在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的托管方面义务时具有适当的
资格条件。为免生疑问, 只要适用于基金管理人, 则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与
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财产的保管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监管要求, 并向
受托人提供相关信息, 以根据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守则》第 4.5 条履行
其义务。
(15)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 他们委任的或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本基金聘用的代表和代理人拥有买卖本基金相关
投资所需的足够专业知识, 技术专长和经验。
(16) 基金管理人应实施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 以有效地监控和测量本
基金的持仓风险, 以及它们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状况的贡献,
包括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守则》中要求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
(17)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设计上是公平的, 及根据该产品设计持续运
作, 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及基
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 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监控任何由受托
人委任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持有信托的任何有关投
资或其他财产。
(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
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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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就基金份额转换
而言为缴付税项和应付费用的合理费用。
(4) 受托人享有在与信托契约的约定不抵触的情形下针对与基金有关的任何
诉讼、诉讼费、权利要求、损害赔偿、开支或付款要求的赔偿的追索权利。
2.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1)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
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2) 以受托人名义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3)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
购回及注销。
(4)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进行估值, 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
购回及赎回的价格。
(5) 根据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投资项目, 执行结算工作。
(6)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7)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 受托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在合理时间内出
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8)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 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
有权益的比例, 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9)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 保管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保管人仍应遵守香港《个人资料(私
隐)条例》的规定。
(10) 执行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方面的指示, 除非这些指示与销售文件或信托契
约或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相冲突。
(11)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 确保信托契约所载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和借款限制
以及本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条件
得到遵守。
(12)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 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得到适当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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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履行《单位信托守则》所载、施加于其身上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规定; 及以
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 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
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
(14) 设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 以处理在履行其责任期间识别到的潜在违
规情况, 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在不损害前述规定一
般性的情况下, 受托人应(i)就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的受托人身份行事
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更改,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最新消息及向香
港证监会作出汇报(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ii)就其获悉的与
本基金相关的对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守则》的重大违反情况(而基金管
理人尚未就此通过其他方式就此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汇报)尽快通知香港证
监会。
(15) 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述各方的财产相隔离:
-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他们各自的关
联人士;
- 受托人及在整个保管过程中任何的代理; 及;
- 受托人及在整个保管过程中任何的代理的其他客户, 除非有关财产
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实践设有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 以
确保本基金的财产得以妥善地记录, 并且已进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则作别论。
(16) 制订适当措施, 以核实本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2)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
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3)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
文件。
(4)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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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2)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3)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 应立即通知基
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
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
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虽然在
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
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
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索赔要求,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行使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的索赔权利,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
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依据信托契约之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及持有已发行份额价值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会议。如召开任何会议, 将会提前不少于 21
天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但就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的会议除外。为通过特别决
议案而召开的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当时已
发行基金份额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会议的指定时间起半小时内仍不足法
定人数, 会议应推迟不少于 15 天举行。如果是将另行发出通知的延会, 则亲自出
席会议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如须举手表决,
每位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须投票表决, 每位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亲自或委托代表作出
投票的优先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将获接受, 而优先次序按联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而定。在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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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均以投票方式表决。
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名
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前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 将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征求内地投资者意见。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的会议, 内地投资者应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 表决意见以会议现场提交的表决票为准。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
为“弃权”,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作为有效票, 计入参加本次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会议, 可采用的投票方式包括纸质表决、或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征求内地投资者意见。对于投票意见处理方式如下:
(1)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代理人规定的收件人的, 表决时
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 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
为准。
(2)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质方式有效表决
的, 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3) 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i. 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会议通知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ii. 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但其他各项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iii. 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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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效证明内地投资者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会议通知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iv. 内地投资者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 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
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
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内地投资者具体以何种方式参与表决, 以内地代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内地代理人将表决数据汇总至基金管理人处, 和香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结果一起统计。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 有效期为 80 年, 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
止。伞子基金终止的, 本基金同时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通过书面通知终止伞子基金:(a)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
行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务或作出受托人认为会破坏伞子基金声誉或损害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或(b)如基金管理人清算或如某接管人受委任接管其
任何资产而且未能于 60 天内解除, 或(c)于基金管理人离任后 30 天内仍未委任新基金
管理人, 或(d)如通过任何法律导致继续运作伞子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经咨询有关监
管机关(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但受托人须证
明其认为所建议的终止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以下情况通过书面通知终止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份额类
别:(a)就伞子基金而言, 于任何日期, 伞子基金中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
额少于 80,000,000 美元, 或就本基金而言, 本基金中已发行的有关类别份额的资产净
值总额少于 10,000,000 美元, 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
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本基金在经济上
而言再不可行的情况), 或(c)通过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不合法或基
金管理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关(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并不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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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可行或不明智。
此外, 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可能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的
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的特别决议案而被终止。
此外, 就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而言, 如某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少于 2,000,000 美
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内地投资者公告后终止该份额类别。
在终止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 可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名义持有
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内地投资者拟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有任
何权利主张, 应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
者承担。
九、 内地投资者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
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
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
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得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 如本基金的
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
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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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
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86-400-68-95599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www.abc-ca.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abc-ca.com.cn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 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
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具体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尽一切努力确保内地投资者获得的投资者服务水平不低
于香港投资者获得的投资者服务水平。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名义持有
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
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
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
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由环球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及现金组成的积
极管理组合达到长期资本高增长。概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将取得回报, 并可能
会出现未能取得任何回报或未能保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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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把其资产净值 80%至 100%投资于环球股票、类股票证券及交易所交易基
金, 其余资产净值则投资于现金、政府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同时采取
积极策略性及战略性资产分配方针。股票投资将予以积极管理, 并预期为主要的
回报来源。本基金也可根据市场状况而把最高比例可达 20%的资产投资于现金及
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仅可用作对冲用途。本基金最多可以 10%投资于人民币
计价的相关投资, 而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合称“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 A 股及通过债券通投资
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
本基金将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其投资流程, 更多详情载于基金说明书“可持续投
资”一节。此外, 本基金力求使其投资组合实现高于其投资范围的 ESG 评分。在
确定本基金及投资范围的 ESG 评分时, 通过比较某证券相对于证券发行人所属
行业在环境、社会及管治的三个ESG特点各自的平均表现, 从而评估ESG表现。
通过东方汇理集团公司的 ESG 评级方法选择证券, 将根据本基金的性质考虑投
资决策对可持续发展因素的主要不利影响。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以本基金最
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50%为限。
互联互通机制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互联互通机制”一节。
债券通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债券通”一节。
投资限制
信托契约载有对基金管理人购买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止。
本基金须受本基金基金说明书附件 A 订明的投资及借款限制所规限。
本基金不会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39
3.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管理费(每年)
(本基金有关类别的资产
净值百分率)
现行费率:1.20%
最高费率:1.75%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百分
率, 将收取单一费率, 取
决于资产净值的水平)
每年 0.0875%。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维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前 20 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年度维持费为1,500美元, 就其后每位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年应付给作为基金登记机
构的受托人 100 美元。
实付开支 每年 3,500 港元或受托人支付的实际实付开
支(以较高者为准)。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直接归属于本基
金的费用。如该等费用并非直接归属于伞子基
金的某一子基金, 该等费用将按各本基金在
所有子基金中所占的资产净值之比例分配给
本基金。
本基金将承担的持续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和赎回投资的成本、本基金资产的
保管人费用及开支、保管人交易费用、过户登
记交易费用、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估值成本、
法律费用、就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所带来的成
本、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成本及编制和
刊印任何财务报表和发售备忘录所带来的成
本。
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
间内, 本基金不会被收取任何广告或宣传开
支。
40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当程序,本
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4. 收益分配政策
累算类别
就“M 人民币(对冲)-累算”而言, 该类别将不会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收益将继续用
于投资。
分派类别
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而言,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于每一自然季度为截至该
自然季度底(即, 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
日)的已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宣布、决定进行收益分配。但本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
率, 具体的收益分配率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本基金若进行收益分配, 将于有关
季度结束后的第七个香港营业日支付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将以人民币支付。收益
分配一般从本基金分派类别份额的投资收益及利息中支付。然而, 为了维持较稳
定的现金回报, “M 人民币(对冲)-分派”可能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
全权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益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
情决定从总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 而同时在本基金的资本中记入/从本基金的资本
中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使得本基金用作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
益增加, 而因此本基金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资或任何归
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利得。任何涉及从资本中支付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的收
益分配(以适用者为准)均可导致分派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因此, 收益分配的水平不一定显示本基金的总回报。为了评估本基金的总回报, 应
一并考虑资产净值的走势(包括收益)及收益的分配。过去十二个月的收益分配成
分资料(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相对值)将登载在内地代
理人的网站上。
上述“M 人民币(对冲)-分派”的收益分配方式与内地基金收益分配一般仅就基金已
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存在显著不同。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1) 基金管理人可对任何“美国人士”持有的份额施加限制并且实施(i)强制赎回份
额, 或(ii)转让由该名“美国人士”持有的基金份额。
41
除上述情形外,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得知基金份额持有人(a)在违反任何国
家、任何政府机关或有关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股票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的情
况下持有基金份额或(b)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会导致伞子基金及/或本
基金产生或蒙受其原本不会产生或蒙受的任何税项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上的
不利损失的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不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共同持
有,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基金份额, 或如未能进行转让, 则可按照信
托契约将该等基金份额赎回。
(2) 若内地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补充
说明书所规定的最低持有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内地投资者剩余的基
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出赎回付款, 如(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获悉向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所得款项可导致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任何人士违
反或违犯任何反洗钱法例或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任何人士违反或违犯其他法
例或法规, 或该项拒绝被当为确保信托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其他服
务提供商遵从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内任何有关法例或法规而属必要或适当;
或(ii)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延误或未能出示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
人或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理人为核实身份而要求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2)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i. 若基金管理人收到有关本基金的投资赎回款项以应付赎回要求的时间被
延误,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支付因赎回基金份额而欠付的有关部分款项。如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被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而扣缴应付给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 则该笔被扣缴的款项应以其他方式从
应付给该名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ii. 基金管理人可在暂停确定本基金有关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的任何
期间内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尽管有上述规定, 在宣布暂停确定本基金
资产净值之前就已收到而且全数处理的赎回要求所须支付的款项将依照
正常程序处理。
42
iii. 在收到大量人民币类别赎回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认为没有足
够的人民币可以供本基金进行货币兑换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
延迟支付人民币计价的类别的赎回要求。
7.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
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例如:
(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有: 普通类别美元、普通类别人民
币、普通类别人民币(对冲)、普通类别港元、普通类别澳元(对冲)、普通类别
欧元(对冲)、普通类别英镑(对冲)以及机构 I 类、机构 II 类、机构 III 类, 但
目前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是 M 人民币(对冲)份额。因此在基金说明书中关于其
他基金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认可中介机构”之处可能包含在香港受认可的分销商, 该
等分销商虽持有香港证监会授予的相关受规管活动牌照但并不一定具有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
售机构进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内地销售
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亦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3) 份额转换
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三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的现有类
别份额转换至其他类别份额。但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
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
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
金亦不可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将就转换安排发出公告。
43
(4) 申购、赎回及转换
基金说明书“投资于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份额的转换” 以及附
录三“投资于子基金”、“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等章节系对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 不能完全适用于内
地投资者。由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系专门在内地销售,
并不在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销售, 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换本基金的
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 若内地投资者在
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及附录三)时, 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需
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说明书
(于 2024 年 4 月重述的版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i
序言
本说明书载有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本基金”)及其子基金(“子基金”)的资料。本基金是一个
根据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英文原名为 Crédit
Agricole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与作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的汇丰机构
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订立的信托契
约, 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出版日期的准确性承担责任。然而, 在任何情况下,
本基金说明书的派发或基金份额的发售或发行并不构成有关本基金说明书所载信息于上述
日期之后任何时间属正确的陈述。本基金说明书可不时予以更新。拟申请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的人士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有否发出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文件或任何较新版本的基
金说明书。受托人并不负责编制本说明书, 也不对本说明书所载任何内容负责。
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时, 必须夹附本基金最近可得的年报(如有)及任何其后中期报告。基金份
额只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及(如适用)上述年报及中期报告所载的资料而发售。任何由交易商、
推销人员或其他人士所提供及(在其中一种情况下)并未载于本基金说明书中的资料或作出
的陈述, 应被视作未被认可, 因而不得予以依赖。
本基金及子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尽管香港证监会
给予认可, 但对于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本基金说明书中作出的声
明或发表的意见, 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于对本基金及子基金
作出推介或认许, 也不是对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
金及/或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其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尚未采取任何行动, 以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须就有关目的采取行动的司法管辖区发售基金
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因此, 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或任何情况下进行发售或招售不获认
可, 则本基金说明书不得用作在该等司法管辖区或该等情况下进行发售或招售。
特别是:
(a) 基金份额并未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 以及除在不违反该证券法
的交易外, 基金份额不可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在美国任何领土或属土或受美国管辖
的地方或为美国人士(按该证券法规例 S 定义)的利益而发售或出售; 及
(b) 本基金不曾也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进行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在美国(包括其领土和属地)向“美国人士”(按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证交会”)采用的美国《规例S》定义)或为“美国人士”的利益发售或出售。
投资者在购入基金份额之前须书面证明其并非“美国人士”。若投资者成为“美国人士”, 须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对任何“美国人士”持有的基金份额施加限制并且实施(i)强制赎回基金份额, 或
(ii)转让由该名“美国人士”持有的基金份额。
ii
上述权力适用于以下任何人士:(a)看来已直接或间接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部门的法律或规
定的人士, 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本基金本来不会招致或蒙受的不利情
况的人士。
“美国人士”指:(a)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 (b)任何根据美国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合伙企业或公
司; (c)其执行人或管理人是美国人士的产业; (d)其任何受托人是美国人士的信托; (e)位于美
国的非美国实体的代理机构或分支; (f)任何由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为美国人士的利益或为美
国人士而持有的任何非全权管理账户或同类账户; (g)任何由在美国组建、成立或(如属个人)
居住的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持有的任何全权管理账户或同类账户; 及(h)任何有以下情况的
合伙企业或公司:(i)根据任何美国境外的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或成立的, 及(ii)由美国人士主
要为投资于并非根据已修订的《1933 年美国证券法》登记的证券而成立的, 除非该合伙企
业或公司是由并非自然人、产业或信托的合资格投资者(按已修订的《1933 年美国证券法》
规则 501(a)定义)所组建或成立并且拥有。
有意申请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应自行了解就其注册成立所在国/地区、公民身份所属国
/地区、居住国/地区或居籍国/地区的法律理解可能遇到并与认购/申购、持有或出售基金份
额有关的下列信息:(a)可能引起的税务后果、(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
定。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蒙受亏损。概无保证将会达到有关子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者在作出其投资决定前, 应阅读基金说明书, 包括“风险因素”一节。
谨请注意,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本基金特定子基金的有关附录及/或补充
文件一并阅读。附录及/或补充文件载有关于子基金的详情(其可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的特定
信息及适用于子基金的附加条款、条件及限制)。有关特定子基金的附录及/或补充文件的条
文与基金说明书的条文如有任何差异, 概以该子基金的附录及/或补充文件的条文为准。
重要提示 – 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应寻求独立的专业财务
意见。
提供服务方面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有关已修订的《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条例”)的个人信息收集声明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东方汇理”)将按条例的规定, 竭力保存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 确保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妥善保存, 不被非法使用、遗失、披露及损
毁。
本声明清楚规定(I)东方汇理收集及保存信息的目的, (II)东方汇理可向其传送个人信息的各
类人士, (III)投资者对其的信息的查阅和更正权利及(IV)东方汇理可据以运用投资者的个人
信息进行直接促销的框架, 但须遵守条例及香港不时制定的所有其他有关使用个人信息的
适用规定及规则。
本声明任何内容并不局限投资者根据条例及香港不时制定的所有其他有关使用个人信息的
适用规定及规则作为信息当事人的权利。
iii
I. 收集及保存有关信息的目的:
(a) 客户及其他人士(“信息当事人”)需要不时就(i)各项事宜例如开立账户, 或延续关系,
(ii)提供服务给信息当事人及/或(iii)遵守任何监管机构或当局发出的适用法律、规
定或指引, 向东方汇理提供有关的信息。
(b) 如未能提供有关信息, 可能会导致东方汇理无法为客户开立账户或继续提供服务。
(c) 信息当事人的信息之可能用途取决于信息当事人与东方汇理的关系属何性质。所
提供的信息将由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及/或其代表或次代表作为信息处理人(以
适用者为准)持有, 供下列目的之用:
(i) 处理账户及有关服务的申请程序;
(ii) 提供资产管理、买卖及顾问服务及日常账户及有关服务行政运作;
(iii) 投资由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管理之其他基金;
(iv) 设计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供东方汇理客户之用;
(v) 宣传推广下文第IV节进一步说明的投资产品及/或服务;
(vi) 符合对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代表或次代表具有约束力的有关反洗钱
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管规定, 或遵守任何与此有关的集团政策、程序
或计划;
(vii) 履行根据下列各项对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代表或次代表具约束力的
披露义务、规定、安排:
(1) 香港境内或境外、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及/或规定或任何由香
港境内或境外、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
执法或其他机关, 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
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
(2) 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
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 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
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 而向该等本地或
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 或金融服务供货
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其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
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viii) 使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 或就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
司对信息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
参与所涉交易;
(ix) 任何其他与上述各项直接有关的目的。
(d) 收集所得来的信息, 将按适用法律规定及其他为达成上述(c)段用途所需的时期予
以保存。
II. 东方汇理可向其传送个人信息的各类人士
(e) 所持有之信息将会保密, 但东方汇理可能会把该等信息提供给下述的本港或海外
各方, 作前述(c)(i)至(ix)段列出的用途:
(i) 东方汇理的控股公司、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
iv
(ii) 就东方汇理的业务经营向东方汇理提供行政服务、电讯服务、邮递服务、
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储存服务、信息科技服务、结算交收服务、登记服务、
保管服务、股票分发服务、证券及投资服务及/或审计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东
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的代理人、承包商、中介机构及/或服务供货商;
(iii) 任何对东方汇理包括其任何关联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已承诺对有关信息保
密的人士;
(iv) 根据对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有约束力或适用于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之
任何法律规定, 或根据并为施行由监管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之任何法律、
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 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
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遵守的任何指引或
指导, 或根据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
务、执法或其他机关, 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
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
的), 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信息的任何人士;
(v) 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 或就东方汇理或其关联
公司对信息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vi) 慈善团体或非牟利组织; 及
(vii) 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根据任何对东方汇理或其关联公司具有约束力的规
定对其负有披露义务的任何人士或各方。
(f) 保障投资者的隐私, 对我们非常重要。投资者的信息将获保密, 除非已在上述提及
或者有法例规定, 否则不会在未经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转交任何第三方。
(g) 东方汇理只容许有需要知道信息的员工接触客户的非公开信息, 以便向客户提供
产品或服务。东方汇理采用实体、电子及程序上之监控措施保障客户的信息。
III. 查阅及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
(h) 根据上述条例, 投资者有权:
(i) 查核东方汇理是否持有投资者的信息及查阅该等信息;
(ii) 要求东方汇理更正投资者的不准确信息;
(iii) 确定东方汇理有关信息的政策和惯例, 以及被告知东方汇理所持个人信息
的类别。
(i) 根据上述条例的条款, 东方汇理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信息的要求征收合理费用。
(j) 任何关于查阅或更正信息, 或索取关于政策与惯例的信息及所持信息类别的要求,
应发至下列地址:
香港鲗鱼涌英皇道 979 号太古坊
太古坊二座 32 楼 04-06 室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保障资料主任
如投资者致函保障资料主任, 请务必注明其身份。
v
IV. 东方汇理在直接促销中就个人信息的使用
(k) 东方汇理拟把信息当事人之姓名、职衔、邮件地址、电邮地址、电话号码、传真
号码、产品及服务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行为及/或财务背景, 用于市场促销通讯,
例如宣传促销由东方汇理、其控股公司、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管理的投资产品及
/或由东方汇理、其控股公司、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发展的投资策略或服务, 市场
最新消息及邀请参与活动以及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作出捐款及捐赠的直接邮
件、电邮及/或电话通话; 东方汇理为此用途须获得信息当事人书面同意。
(l) 除自行促销由东方汇理、其控股公司、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管理的投资产品及/或
由东方汇理、其控股公司、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发展的投资策略或服务, 市场最
新消息及邀请参与活动以及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作出捐款及捐赠(以下合称“服
务及产品”)外, 东方汇理也拟将以上(k)段所述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东方汇理的控股
公司、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 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及产品时使用, 而东
方汇理为此用途须获得信息当事人书面同意。
(m) 东方汇理可能因如以上(l)段所述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
产的回报。如东方汇理会因提供信息给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
报, 东方汇理在征求信息当事人书面同意时将就此通知有关的信息当事人。
(n) 除非东方汇理已取得信息当事人有关的书面同意, 否则东方汇理不会使用个人信
息作(k)段所述的直接促销或提供个人信息用于上文(l)段所述的直接促销。投资者
如同意东方汇理使用其个人信息作(k)段所述的直接促销及/或向其他人士提供投
资者的个人信息用于上文(l)段所述的直接促销, 可通知东方汇理的市场推广部,
无须支付费用, 地址如下: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部
香港鲗鱼涌英皇道 979 号太古坊
太古坊二座 32 楼 04-06 室
(o) 请注意, 投资者如决定同意东方汇理使用其个人信息作(k)段所述的直接促销或同
意东方汇理提供投资者的个人信息用于上文(l)段所述的直接促销, 可随后于任何
时候按上文(n)段所述地址向东方汇理市场推广部发出书面要求, 要求东方汇理停
止使用其个人信息作直接促销或提供其个人信息作直接促销用途, 无须支付费用。
vi
目录
标题 页码
各方名录 ........................................................................................................................................... 1
释义 ........................................................................................................................................... 2
引言 ........................................................................................................................................... 7
投资目标及政策 ................................................................................................................................ 7
互联互通机制.................................................................................................................................... 7
债券通 ..........................................................................................................................................11
可持续投资.......................................................................................................................................11
投资及借款限制 .............................................................................................................................. 13
本基金的管理.................................................................................................................................. 14
投资于子基金.................................................................................................................................. 15
基金份额的赎回 .............................................................................................................................. 18
基金份额的转换 .............................................................................................................................. 21
估值 ......................................................................................................................................... 24
流动性风险管理 .............................................................................................................................. 26
风险因素 ......................................................................................................................................... 27
开支及收费...................................................................................................................................... 42
税务 ......................................................................................................................................... 43
财务报告 ......................................................................................................................................... 47
收益分配 ......................................................................................................................................... 4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投票权 ........................................................................................................ 48
价格公布 ......................................................................................................................................... 48
基金份额的转让 .............................................................................................................................. 48
基金份额的强制赎回或转让............................................................................................................ 49
证券融资交易.................................................................................................................................. 49
信托契约 ......................................................................................................................................... 49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撤换及退任 ................................................................................................. 49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50
反洗钱法规...................................................................................................................................... 51
利益冲突及与关联人士的交易 ........................................................................................................ 51
可供查阅的文件 .............................................................................................................................. 52
其他资料 ......................................................................................................................................... 52
附录三 ......................................................................................................................................... 54
附件 A ......................................................................................................................................... 64
附件 B ......................................................................................................................................... 72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AMUNDI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鲗鱼涌英皇道 979 号太古坊
太古坊二座 32 楼 04-06 室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Vincent Mortier
Zhong Xiao Feng
Gilles De Dumast
Thierry Ancona
Julien Faucher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5 号
置地广场公爵大厦 21 楼
基金管理人的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2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经定义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指 Amundi Hong Kong Limited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
“附录” 指本基金说明书随附并构成本基金说明书一部分的附录, 当中
载有关于某子基金或关于该子基金某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
的特定信息;
“基础货币” 就某子基金而言, 指如有关附录所披露该子基金的记账货币;
“营业日” 指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期(星期六及星期日
除外)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约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
期, 但倘若香港的银行在上述任何日期开门营业的期间因八号
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被缩短, 则该日期
不应为营业日, 除非与子基金相关的有关附录另有说明;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类别货币” 就子基金某份额类别而言, 指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在有关附
录指明的其他记账货币;
“关联人士” 指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本定义中, 称为“主事人”)而言: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主事人普通股本 20%或以上或能
够直接或间接行使在主事人的投票总数 20%或以上的
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 或
(b) 由符合(a)所指定其中一项或同时符合(a)所指定两项说
明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 或
(c) 主事人组成其一部分的集团的任何成员; 或
(d) 主事人或其任何按上文(a)、(b)或(c)所定义的关联人士
的任何董事或人员;
就“现金回佣及非金钱佣金”及“利益冲突及与关联人士的交易”
一节而言, 凡提及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或相同含义)须包括
3
投资顾问(若有)的任何关联人士, 在文意所需的范围内, 凡提
及“基金管理人”须包括投资顾问(若有);
“交易日” 就某子基金而言, 指每一营业日或如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为处理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
赎回申请而不时决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为避免疑义, 可
就发行及赎回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决定不同的交易日, 也可就子
基金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决定不同的交易日, 更详尽具体的资
料载于有关附录内;
“交易截止时间” 就某交易日而言, 指于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
时决定及如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其他营业日的某个时间
(以及可就发行及赎回子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应用不同的交易截
止时间, 也可就子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应用不同的交易截
止时间, 更详尽具体的资料载于有关附录内);
“ESG” 指环境、社会及管治;
“基金说明书” 指本基金说明书, 包括任何附录, 以及各自可不时予以修订、
更新或补充;
“本基金” 指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于香港成立的伞形单位信托基金;
“政府证券或其
他公共证券”
指某政府发行的投资产品或保证还清本金及利息的投资产品,
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固定
利息投资产品。
“港元” 指香港的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
(亚洲)有限公司”
指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汇丰机构
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IFRS” 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募集期” 就某子基金或其某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指有关基金
的基金份额向投资者进行发售的初始期间, 详情载于有关附录;
4
“认购价” 就某子基金或其某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指在募集期
间的每基金份额价格, 详情在有关附录中披露;
“申购价” 指基金份额将于募集期后予以发售的价格, 更详尽内容载于
“投资于子基金”一节下“后续发售”分节;
“吸收亏损工具” 具有吸收亏损特性的债务工具;
“中国内地”或“内地” 中国全部关税领土;
“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或子基金或如文义所指该子基金的某个或多个类别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其根据下文“估值”一节下所概述的信托契
约条文计算;
“其他东方汇理旗下基金” 指基金管理人或东方汇理旗下关联公司所管理的伞子基金(本
基金除外)下的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子基金;
“专业投资者” 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下任何规则赋予该词的含义;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指属下列情况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a) 获香港证监会按《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8.6或8.10
条认可; 或
(b) 在开放予公众人士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包括名
义上市)及进行定期交易, 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
制或对应某项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8.6条
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 或(ii)其投资目标、政
策、相关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守则》第8.10条所列的一致或相似;
“赎回价” 指基金份额将予赎回的价格, 更详尽内容载于“基金份额的赎回”
一节下“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分节;
“基金登记机构” 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其在此的身份为担任本
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REITs” 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逆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 并同意在未来
按约定价格回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5
“人民币” 指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销售及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并同意在未来
按约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市场” 指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及该
等证券有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子基金” 指本基金内一个独立资产组合, 其在当中可发行一个或多个独
立基金份额类别, 并可独立于本基金其他资产予以投资及管理,
更详尽内容载于有关附录内;
“可持续发展因素” 指环境、社会及雇员事宜、尊重人权、反贪污及反贿赂;
“可持续性风险” 指一旦发生则可能会对投资的价值造成实际或潜在的重大不利
影响的环境、社会或管治事件或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
自然资源枯竭、环境恶化、践踏人权、贿赂、贪污及社会和雇员
事宜引发的风险;
“信托契约” 指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订立成立本基金
的信托契约, 可不时予以修订及补充;
“受托人” 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其在此的身份为担任本
基金的受托人;
“基金份额” 指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或 “US$” 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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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 就某子基金而言, 指将予计算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每一营业日
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及在有关子基金的附录中所载的其他
日期; 及
“估值点” 就某子基金而言, 指最后有关市场于每一估值日收市时的收市
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及在有关子基金的附录中所载的
营业日的其他时间。
7
引言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是根据信托契约组成为伞子基金的单位信托基金, 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因信托契约的条文而收益、受信托契约的条文约束及被视为已知悉
信托契约的条文。
本基金已成立为一伞子基金, 本基金的资产将因而分离至不同的子基金。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平稳基金为本基金的首只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日后可设立其他子基金。投资者
应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取得有关可供认购/申购的子基金的最新发售文件。
每一子基金可发行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日后可全权酌情决定为任何子基金
设立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已发行子基金的资产分离并独立进行投资
及管理。子基金及/或正在发售基金份额的有关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新基金份额类别的详情载
于本基金说明书各附录。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将载于有关附录内。子基金内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将以其类别货币计价, 该
类别货币可以是该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基础货币或是在有关附录列明的其他记账货币。
投资目标及政策
每一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和主要风险, 以及其他重要详情载于有关该子基金的附录内。
互联互通机制
有些子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合称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证券。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
通计划, 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由港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计划。两个计划都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股
票市场互通。
互联互通机制包括北向交易通(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和南向交易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在北
向交易通下, 投资者可通过其香港经纪商及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设立的证
券买卖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及深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 买卖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的合资
格证券。在南向交易通下, 合资格投资者可向香港联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 买卖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合资格证券。
8
合资格证券
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将能够买卖在上交所市场上市的合资格证券(即“沪股通证券”)。其中包括
(i)在任何半年考察、月度考察或 DVR 股票*考察(视情况而定)中满足所有相关标准的上证 A
股指数的成份股, 及(ii)因第(i)项而不被接纳用于北向交易但拥有获接纳在联交所上市及交
易的相应 H 股的上交所上市中国 A 股, 但前提是:
(a) 该等股票并非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上交所交易; 及
(b) 该等股票并未被列入风险警示。
考虑到上交所科创板(“科创板”)特别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相关香港规则及规例界定的机构专
业投资者方有资格通过北向沪股交易通买卖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票。
此外,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能够买卖合资格的上交所上市 ETF, 该等 ETF 满足定期考察中的
相关标准, 并获接纳为通过沪股通进行北向交易的合资格 ETF。将每六个月进行定期考察
以确定北向交易中的合资格 ETF。
合资格沪股通证券的名单经相关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审查及批准后可不时变更。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将能够买卖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
合资格证券(即“深股通证券”)。其中包括(i)在任何半年考察、月度考察或 DVR 股票*考察(视
情况而定)中满足所有相关标准的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的上市中国 A 股, 及(ii)因第(i)项而
不被接纳用于北向交易但拥有获接纳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相应 H 股的所有深交所上市
中国 A 股, 但前提是:
(a) 该等股票并非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深交所交易; 及
(b) 该等股票并未被列入风险警示。
在深港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初期, 买卖在北向深股交易通下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
的合资格投资者将只限于有关香港规则和规例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
此外,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能够买卖合资格的深交所上市 ETF, 该等 ETF 满足定期考察中的
相关标准, 并获接纳为通过深股通进行北向交易的合资格 ETF。将每六个月进行定期考察
以确定北向交易中的合资格 ETF。
预期合资格深股通证券的名单经相关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审查及批准后可不时变更。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票。
9
交易日
投资者(包括各有关子基金)将只允许在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均开放进行交易而且两地
市场于相应的结算日均有提供银行服务之日才可在上交所市场及深交所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额度
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交易须遵守不时发布的规则及规例。
互联互通机制交易须受制于每日额度(“每日额度”)。北向沪股交易通、北向深股交易通、南
向沪股交易通与南向港股交易通分别有一套每日额度。每日额度限制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每
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额度并不属于各有关子基金, 在先到先得的基础上使用。
结算与保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亦是港交所的全资子公司)与中国结算将负责就其各自
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执行的交易进行结算、交收及提供存管、代名人及其他相关服务。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以无纸化形式发行, 因此投资者将不会
持有任何实物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只可通过其经纪商/保管人持有沪股通及深股通证券。其对该等证券的拥
有权反映于其经纪商/保管人本身的记录, 例如客户结单。
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尽管香港结算对其通过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内持有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并不主
张所有人权益, 但中国结算作为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股票登记处在处理有关该等沪
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公司行动时, 仍将视香港结算为其中一名股东。
香港结算将监控影响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公司行动, 并让参与于中央结算系统(由香
港结算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进行结算而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相关经纪商
或保管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知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为参与其中所须采取的所有公司
行动。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于年度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前两至三个星期公
布有关会议的资料。所有决议均须投票表决。香港结算将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所有
股东大会的详情, 例如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议决事项数目。
10
外资持股限制
根据相关的规则和规例, 香港和海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持有中国 A 股时, 须遵守下
列持股限制:
? 任何香港或海外投资者对于一只中国A股的单一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10%; 及
?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对于一只中国A股的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30%。
当某个的中国 A 股的外资持股比例合计超过 30%上限时, 有关的境外投资者将被要求在 5
个交易日内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出售相关的中国 A 股。如果由于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买卖
而超出 30%的上限, 联交所将识别出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并要求强制出售。因此, 若子基金
已投资于中国 A 股上市公司, 而该中国 A 股的外资持股比例合计超过了上限, 该子基金有
可能被要求平仓。
在沪股通证券或深股通证券的外资持股比例合计接近 30%时, 上交所、深交所及联交所将
发出通知或警告。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一旦达到 28%, 北向交易的买入盘将暂停执行, 并只会
在回落至 26%以下才恢复执行。北向交易的卖出盘将不受影响。
货币
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将仅以人民币交易和结算沪股通证券和深股通证券。因此, 各有关子基金
将需要使用人民币买卖和结算沪股通证券和深股通证券。
交易费用
除须就沪股通证券和深股通证券交易支付交易费用和印花税外, 各有关子基金可能还须缴
付新投资组合费用、股息税及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所得收入
缴付的税项, 这些税费仍有待有关当局确定。
根据互联互通机制, 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在交易和结算沪股通证券和深股通证券时, 将须支
付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或中国内地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和征费。有关交易
费用和征费的进一步资料, 可阅览以下网址:https://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
k-connect?sc_lang=zh-HK。(请注意, 此网址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保护基金”)的职责
包括“证券公司解散、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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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
准的其他职责”。就各有关子基金而言, 由于各有关子基金是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北
向交易, 而这些经纪商并不是中国内地的经纪商, 故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保护基金保障。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进一步资料可在以下网址阅览:
http://www.hkex.com.hk/chinaconnect(请注意, 此网址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债券通
有些子基金可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
债券通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 2017 年
7 月推出的开展香港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新安排。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将可获准通过债券通的北向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北向通”)。北向通将不设定投资额度。
在北向通之下, 合格境外投资者须委任交易中心或其他获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认可的
机构作为登记代理人, 向人民银行办理注册申请。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规定, 获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离岸托管代理人(现时为债务工具中央结
算系统)须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代理人(现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处开设综合代名人账户。所有由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债券将以债务工具
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登记, 并由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作为代名拥有人持有该等债券。
可持续投资
自创立以来, 东方汇理集团公司(“东方汇理”)就将责任投资及企业责任视为创立基石之一,
其背后的信念是经济及金融参与者对可持续社会肩负更大责任, 以及 ESG 是财务表现的一
项长远动力。
东方汇理认为, 除经济及财务方面以外, 在投资决策流程中纳入 ESG 因素, 包括可持续发
展因素及可持续性风险, 能够更全面地评估投资风险及机会。
东方汇理纳入可持续性风险
东方汇理的可持续性风险方法依赖三个支柱: 有针对性的排除政策、在投资流程中纳入
ESG 评分以及尽责管理。
12
东方汇理对东方汇理的所有主动投资策略采取针对性排除政策, 方法是排除违反责任投资
政策的公司, 例如不尊重国际公约、国际公认框架或全国性规定的公司。
东方汇理已制定其自身的 ESG 评级方法。东方汇理 ESG 评级旨在衡量发行人的 ESG 表
现, 即其预测及管理可持续性风险的能力和预测及管理其所属行业的内在机会以及其独有
机会的能力。基金经理通过运用东方汇理 ESG 评级, 在投资决策中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考
量因素。
东方汇理的 ESG 评级流程是基于“同类最佳”方法。针对每个业务类别采纳的评级旨在评估
公司营运所处的环境。
ESG 评级和分析由东方汇理的 ESG 分析团队进行, 亦用作决策流程的独立及补充参数, 详
见下文。
东方汇理 ESG 评级是一个 ESG 量化评分, 换算为 A(最佳评分区间)至 G(最差)七个等级。
在东方汇理的 ESG 评级表中, 属于排除名单的证券对应的等级为 G。
在确定子基金及其基准(或其参考指数或其投资范围(视情况而定))的 ESG 评分时, 将考虑
子基金及基准(或参考指数或投资范围)的相关证券的 ESG 表现(即按上文所述的东方汇理的
ESG 评级方法确定的 A 至 G 评级)。
对于公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通过结合下列三个 ESG 因素比较相关证券的平均表现与发行
人所属行业的平均表现, 以此在整体上及在相关标准层面评估 ESG 表现:
1. 环境因素: 衡量发行人通过限制其能源消耗、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资源枯竭和保
护生物多样性而控制其对环境直接和间接影响的能力。
2. 社会因素: 衡量发行人如何处理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发行人发展其人力资本的策略及
普遍尊重人权。
3. 管治因素: 评估发行人确保有效企业治理框架及长期产生价值的基础的能力。
东方汇理 ESG 评级采纳的方法采用了 38 项一般性标准(所有公司无论其活动类型均通用)
或业务类别特有的标准, 并根据业务类别加权, 并在其对发行人的声誉、营运效率及规则的
影响方面予以考虑。
为达到基金管理人及副投资管理人(如有)的所有要求及预期, 经考虑子基金的管理流程及
监控与特定可持续投资目标有关的限制后, 东方汇理 ESG 评级可能同时以整体上的 E(环
境)、S(社会)及 G(管治)三个因素及单独以所参考的 38 项标准的任何一项表示。更多有关
东方汇理所参考 38 项标准的信息, 请参阅责任投资政策及东方汇理 ESG 监管声明, 载于
网站 www.amundi.com.hk。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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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 ESG 评级亦考虑发行人业务活动对可持续性的潜在负面影响(由东方汇理确定投
资决策对可持续发展因素的主要不利影响), 包括下列因素:
? 温室气体排放及能源表现(排放及能源使用标准)
? 生物多样性(废弃物、回收、生物多样性和污染准则,负责管理森林标准)
? 水资源(水资源标准)
? 废弃物(废弃物、回收、生物多样性和污染标准)
? 社会及雇员事宜(社会参与及人权标准、雇佣常规标准、董事会结构标准、劳工关系标
准和治疗及安全标准)
? 人权(社会参与及人权标准)
? 反贪污及反贿赂(道德标准)
由基金管理人及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分别确定每只子基金纳入ESG 分析的方式及程度(例如
基于 ESG 评分)。
尽责管理活动属于东方汇理 ESG 策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东方汇理通过参与并投票, 推行
主动的尽责管理活动。东方汇理的参与政策适用于所有东方汇理系列基金, 并包含于责任投
资政策。
关于东方汇理的 责 任 投资政策及 ESG 监管声明 的 更 多 详 细 资 料 , 载 于 网 站
www.amundi.com.hk。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载有对基金管理人购买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止以及借款限制。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及经香港证监会同意, 否则每一子基金须受本基金说明书
附件 A 订明的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所规限。
如果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某一市场并不符合有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该子基
金可通过仅为在该市场进行直接投资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 但须遵守《单位信托及
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若子基金可通过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 该子基金的附录将载明进一
步的详情。
如子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被违反, 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应为在适当考虑有关子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补救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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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东方汇理香港”), 其于 1973 年 3
月 9 日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并受香港证监会规管。基金管理人获得牌照
在香港经营以下业务活动: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及资产管理(第 1、4、9 类受规管活
动)。
基金管理人是东方汇理的间接全资子公司。东方汇理(Amundi)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成立, 结
合了两大银行集团东方汇理银行(Crédit Agricole S.A.)及法国兴业银行(Société Générale S.A.)
的专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的亚洲业务于 1982 年建立, 是东方汇理(英文原名为 Crédit
Agricole Group)的亚洲投资专家。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北亚的商业活动, 而东南亚由其他联系
公司负责。随着于 2006 年秋季在北京开设代表处及于 2007 年 1 月在悉尼设立了机构, 亚洲
业务的覆盖范围更进一步扩大。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就任何子基金委任其他副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 但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
会批准。任何副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详情将在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内披露。该等副投资管理
人或投资顾问的酬金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于 1974 年在
香港注册成立, 并根据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为信托公司。
受托人为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 -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汇丰集团为世界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 其发展成熟的业务遍布欧洲、亚太区、美
洲、中东及非洲。
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 保管或控制所有构成本基金及其子基金资产
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 并以信托形式代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在法律所准许的
范围内, 所有现金及可登记的资产应以受托人名义, 或以记入受托人账下的方式登记, 而且
子基金的该等财产须按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 以作安全保管。受托人(除其他责任外)
须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确保:1)子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得以进行, 2)
基金管理人采用的基金份额价值计算方法足以确保销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价格均按
照信托契约的条文规定计算; 3)信托契约就有关子基金规定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均获得遵从;
及 4)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现金流向均受到适当监控。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受托人
也负责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如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所约定的, 受托人负责对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受托人
将向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提供若干其他行政管理服务。
受托人将不会参与以美元计价的交易及活动, 或以美元支付任何款项, 如该等活动由美国
人士进行, 可能会受到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的制裁。
受托人及其受委派代表并不负责管理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投资。尽管有上述规定, 在子基金获
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确保信托契约所载与该子基金有关的
投资及借款限制及该子基金获认可所依据的条件均获得遵从。
投资于子基金
募集期
每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募集期间按认购价首次发售。
每一子基金可发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尽管拨归于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将构
成一个单一组合, 但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将具不同的收费架构, 导致拨归于子基金每一基金
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可能稍有差异。此外, 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可能设有不同的最低认购额和
申购额及持有额, 以及最低赎回额和转换额。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关于可供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及各项适用最低数额。基金管理人可按其酌情权同意接受低于适用最低数额
的若干类别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就一般而言或就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言决定在交易日或其他
营业日的时间, 在该时间内基金份额可不时予以出售而在该时间前收到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或转让指示将予以在某特定交易日处理。每一子基金的交易日及有关交易截止时间载
于有关附录内。
申请程序
投资者如欲购买基金份额, 应将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认可中介机构索取的申请表格(“申请表
格”)填妥, 并将申请表格正本交回受托人(有关详情载于申请表格)。除非子基金的有关附录
另有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则申请及已结清的申请款项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当日下
午 5 点整(香港时间)前收到, 基金份额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发行。如申请及/或
已结清款项在该时间后收到, 该等申请应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申请表格也可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 但随后须从速付上申请表格的正本。投资者应谨记,
如投资者选择以传真寄或电子媒介发申请表格, 其自身须承受该等申请未被收到或含糊不
16
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受委
派代表对因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的任何申请未被收到或模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
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授权人士提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
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事实上发起传送传真或电子指示的人士所提供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
披露该传真或电子传送已寄发亦然。因此, 投资者应为自身的利益与受托人确认申请已收妥。
购买基金份额的确认书将被寄送给申请被接受的每位申请人。
基金管理人保留设定任何子基金或其某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在募集期间将予收到的最低
认购总额的权利, 如未能达到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延长募集期、中止或成立该子基金。
如基金管理人行使其酌情权中止成立子基金, 申请人所支付的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以邮寄
支票或电汇形式退回至原先扣除申请款项的银行账户, 风险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任何有关
最低认购总额规定将在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披露。
后续发售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外, 在募集期结束后, 某子基金某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基金
份额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应为该类别的份额净值, 即以该类别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
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或采用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进位方式及保留至其他小数位数。任何调整
数额应由有关子基金保留。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否则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如经受托人于有关
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讫, 有关申请将于该交易日处理。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否则于有关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顺延至下
一个交易日处理。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接受于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迟交申请及/或迟交
申请款项。
申请可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投资者应谨记, 如投资者选择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申请,
其自身须承受该等申请未被收到或含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子基金、基金
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对因以传真寄发的任何申请未被收到或模
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授权人士提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
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事实上发起传送传真或电子指示的人士
所提供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该传真或电子传送已寄发亦然。因此, 投资者应为自身的
利益与受托人确认申请已收妥。
购买基金份额的确认书将被寄送给申请被接受的每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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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确定子基金某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期间, 该类别基金份额不予发行(详情见下文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酌情权征收一项相当于子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价或申购价(视
情况而定)最高达 5%的认购费/申购费。为避免疑义, 就发行子基金基金份额及同时就子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而征收的认购费/申购费实行最高费率的可能性较低。认购费/申购的最
高及现有费率(如有)将在有关附录内披露。
认购费/申购将加于认购价或申购价之上, 或从认购/申购款项中扣除(视情况而定)。基金管
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 就加于向申请人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或申购价的认购费/申购
费金额(在允许限额之内)将申请人区分。
基金管理人可保留认购费/申购费(及所收任何其他费用)或重新允许给予或支付全数或部分
认购费/申购费(及所收任何其他费用)给认可中介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
的其他人士(包括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就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的交易减免
任何收费或费用。
最低认购额、最低持有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赎回额
每一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最低认购额、最低持有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赎回额的
详情载于各有关附录内。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认购额、最低申
购额、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额的金额。
付款程序
除非及直至有关申请款项已由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代表以已结清的款项收讫, 否则将不会发
行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因其拥有酌情权容许申请款项可予由交易日
起计不多于 3 个营业日内以已结清的款项收讫。如未能准时作出结算, 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
取消有关申请。申请款项应以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或受托人所接受的任何其他货
币支付。以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的申请款项将由受托人兑换为类别货币, 而所有银行费
用及其他兑换成本将在投资于基金份额之前从申请款项中扣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
自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概不就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因上述货币兑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18
所有付款可以电汇方式支付到申请表格中列明的有关账户或根据申请表格的指示以支票支
付。必须注意, 如以支票或银行汇票付款, 与以电汇付款相比, 收到已结清款项的时间可能
会有所延迟。将申请款转账至子基金的任何成本将应由申请人支付。
所有申请款项必须源自一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概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付款。
尽管基金份额不会在适用交易日之前发行, 但已付款项会存入有关子基金的账户并由受托
人保管。
任何款项概不应支付给未获香港证监会发牌或在香港证监会注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V 部分下第一类(证券交易)的香港中介机构或并非属于获法定豁免获发牌或注册进行《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分下第一类受规活动之规定的香港中介机构。
一般事项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将被登记而并不会发出证明书。所有权凭证将为被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内。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谨记确保基金登记机构被通知已登记事项的详情有任何
变更的重要性。投资者的申请一经接受, 将获发成交单据, 并将以普通邮递方式转发给投资
者(所涉风险由收件人士承担)。
零碎的基金份额可调整至最接近的 3 位小数数额发行。代表小于零碎基金份额的申请款项
将由有关子基金保留。基金管理人应有绝对酌情权接受或拒绝任何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请。最多 4 名人士可登记为联名申请人。
倘若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以支票经邮递退还或以电汇退回至原先扣除有关申
请款项的银行账户,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程序
在有关附录所载任何锁定期的规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意赎回其基金份额, 可借于交
易截止时间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要求以于任何交易日赎回其基金份额。除非有关子基金的
附录另有说明, 否则于该时间后收到的赎回要求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除基金管理人
酌情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点前接受迟交的赎回要求外, 任何于该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
回要求将顺延至下一个估值日处理, 而基金份额则会按适用于该交易日的赎回价赎回。
部分赎回必须在满足有关附录所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可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情况而不时决定
的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最低赎回额的情况下, 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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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类别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少于某子基金有关附录所
载的该类别最低持有额, 或低于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价值(不论是在一般情况或某特定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视该要求是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而作出。尽
管上文有所说明, 但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豁免基金份额最低持有额的规定(不论是在一般
情况或某特定情况下)。
赎回要求必须以书面提出(包括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发出), 并且必须注明子基金的名称及将
予赎回的基金份额价值及数目、将予赎回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登记持有人的名称, 以及提
供赎回所得款项的付款指示。投资者应谨记, 如投资者选择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赎回要求,
其自身须承受该等要求未被收到或含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子基金、基金
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对因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的任何赎回要
求未被收到或模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授权人士提出的
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事实上发起传送传真或
电子指示的人士所提供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该传真或电子指示传送已寄发亦然。因
此, 投资者应为自身的利益与受托人确认要求已收妥。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赎回要求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赎回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作豁免(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或不论在一般情况或某特定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有权就将予赎回的基金份额征收最高达每基金份额赎回价 2%的赎回费。为避免疑义,
可就赎回子基金基金份额及同时就子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而征收赎回费最高费率的可能
性较低。赎回费的最高及现有费率(如有)将在有关附录内披露。
赎回费应从应付给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 并应如有关附录所载由
有关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有关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作为其绝对使用和受益。
为了计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付的赎回费, 除非另有说明, 否则
较早时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将被视为在较迟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之前赎回。
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某子基金或其相关的某个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将于任何特定交易日赎回的价格, 将为按
照信托契约所指定方式计算的赎回价。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否则某子基金某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应为
该类别的份额净值, 即以该类别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基
金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或采用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
时决定的进位方式及保留至其他小数位。任何调整数额应由有关子基金保留。赎回价应以有
关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计算, 并由基金管理人以该类别货币或按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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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种或多种货币(须事先通知受托人)报价, 方法为按照基金管理人在估值点计算资产净
值时所采用的相同汇率或其他汇率将该价格兑换为该等其他一种或多种货币的等值金额。
根据上段所述因赎回基金份额而欠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应为赎回价, 减去任何赎回费、
任何财政和销售费及其任何有关调整金额。财政和销售费(如有), 以及上述有关赎回任何基
金份额的调整金额应保留作为有关子基金所有。
受托人不会向任何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直至及除非受托人
另有协定, 上述任何书面赎回要求已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每位联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任何一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任何组合(受托人可按其酌情权接受)填签妥当
(须直到令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满意)为止。
此外,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赎
回付款, 如(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获悉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
回所得款项可导致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任何人士违反或违犯任何反洗钱法例或任何有关
司法管辖区任何人士违反或违犯其他法例或法规, 或该项拒绝被当为确保信托基金、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或其其他服务提供商遵从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内任何有关法例或法规而属必
要或适当; 或(ii)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延误或未能出示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
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理人为核实身份而要求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若基金管理人收到有关子基金的投资赎回所得款项以应付赎回要求的时间被延误, 基金管
理人可延迟支付因赎回基金份额而欠付的有关部分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被任何有
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而扣缴应付给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 则该笔被扣缴
的款项应从以其他方式应付给该名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在上文所述的规限下及在已提供有关账户详情的情况下, 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在有关交易
日后 3 个营业日内(除非下文就有关子基金另行规定)及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
日历月内或(如属较后者)在收到经填妥的赎回基金份额要求后, 由受托人以有关基金份额
的类别货币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到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未有提供
有关账户详情, 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的支票支付给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排名首位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寄至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受托人处记录的最近得知地址给予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涉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下列子基金而言, 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在有关交易日后 5 个营业日内按本节所述的方式支
付:
(i)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21
在经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 赎回所得款项可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以类别货币以外的货
币支付,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该等情况下, 受托人应使用其可不时确定的货币汇
率。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对任何人士因上述货币兑换而蒙受
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信托契约允许, 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以实物形式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基金份额的转换
子基金及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否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于任何适用锁定期届满后)将其在
某子基金任何类别(“现有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子基金另一类别或另一子基
金可提供的基金份额(“新类别”), 但新类别必须开放申购, 并且须在现有类别的交易截止时
间前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于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的转换要求
将在该交易日处理。任何于该交易日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转换要求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
理, 为现有类别进行赎回。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要求转换为同一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另一
类别的转换通知不得撤回。
如转换导致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少于现有类别规定的基金份额最低持有额,
或被禁止持有该新类别的基金份额, 则转换要求将不能实行。
涉及其他东方汇理旗下基金的转换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否则基金份额持有人亦有权(于任何适用锁定期届满后)将其
在某子基金任何现有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东方汇理旗下基金可提供的任
何新类别的权益单位/基金份额, 但新类别必须开放申购, 并且须受上述子基金及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的相同交易截止时间的规限。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要求转换为其他东方汇
理旗下基金的转换通知不得撤回。
涉及其他东方汇理旗下基金的转换, 将通过赎回原有权益单位/基金份额及申购将在转换后
获得的权益单位/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任何此类赎回及申购将受最低持有额/投资额要求和
所涉及的相关基金发售文件所载的任何其他适用的条款的规限。
若转换在某子基金与具有不同计价货币的其他东方汇理旗下基金之间进行, 则必要的外汇
交易将按正常的银行汇率进行。投资者如对涉及其他东方汇理旗下基金的转换程序有任何
疑问, 应联系基金管理人或您的分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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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转换
为了实行转换, 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将按有关类别于基金份额将予转换的有关交易日的每
基金份额现行赎回价赎回, 而新类别的权益单位/基金份额按新类别每权益单位/基金份额适
用申购价发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转换应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N = (E x R x F)
S + SF
即:
N 是将予发行的新类别权益单位/基金份额数目, 但低于新类别权益单位/基金份额最小零碎
份额的金额无须理会, 并应由有关新类别的子基金保留。
E 是将予转换的现有类别基金份额数目。
F 是基金管理人就有关交易日确定的货币兑换系数, 代表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与
新类别权益单位/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汇率。
R 是适用于有关交易日的现有类别每基金份额赎回价, 减去基金管理人征收的任何赎回费。
S 是适用于新类别交易日的同一交易日或下一个交易日的新类别每权益单位/基金份额申购
价, 但如果发行新类别权益单位/基金份额须符合该项发行的任何先决条件, 则 S 应是新类
别在符合该等条件当日或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适用的新类别每权益单位/基金份额申购价。
SF 是转换费(如有)。
基金管理人在转换时可就将予发行每个新类别权益单位/基金份额征收一项转换费, 费率为
新类别于该等权益单位/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得到确定的估值日的估值点之每权益单位/基金
份额申购价的百分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转换费应从重新投资于本基金有关新类别的权益
单位/基金份额的金额中扣减, 并应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作为其自身绝对
使用及受益。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豁免有关任何转换的全
部或部分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转换基金份额而征收一项最高达新权益单位/基金份额申购价 5%的转换
费。为避免疑义, 可就转换子基金基金份额及同时就子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而征收的转换
费最高费率可能较低。子基金的最高转换费及现有费率(如有)将在有关附录内披露。其他东
方汇理旗下基金的转换费最高及现有费率(如有)请参阅其他东方汇理旗下基金的发售文件
附录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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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计算现有类别每基金份额赎回价之时起至与现有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原有子基金”)向与
新类别相关的子基金进行任何必要资金转移之时止期间的任何时间内, 原有子基金任何投
资的计价或进行正常交易的任何货币贬值, 基金管理人可按其酌情权将每基金份额赎回价
调低至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水平以计及该项贬值的影响, 而在该情况下, 将配发予任何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新类别权益单位/基金份额应重新计算, 犹如经调低的赎回价已成为
于有关交易日赎回现有类别基金份额所用的赎回价。
赎回及转换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暂停确定子基金有关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 暂停赎回
或转换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详情见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尽管
有上述规定, 在宣布暂停确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之前就已收到而且全数处理的赎回要求
所须支付的款项, 将按照“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一节规定的程序作出。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宣布该项暂停后及在解除该暂停前任何时间, 通过向受托人发出
书面通知而撤回任何赎回该类别基金份额而且尚未全数处理的要求。如受托人于解除该项
暂停前并未收到撤回任何有关要求的任何有关通知, 受托人应依据及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
于紧随解除该项暂停后的交易日将其所收到赎回申请有关的基金份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与受托人商议后, 将子基金于任何交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子基金已发行基
金份额总数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 此等限制将按比例应用于所有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
求赎回的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使上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基金份额要求赎
回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相同, 条件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该项限额会对有关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分严苛或不公平, 则可全部赎回任何被要求予以赎回而总额不超过子基金已发
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的所持基金份额。任何未赎回(但本来应已经赎回)的基金份额将顺延
赎回, 但须受相同的限制规限, 并且将在随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往后的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对此具相同权力)优先处理, 直至原有要求得到完全应付为止。如赎回要求因此需顺延, 基
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计 7 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并不认可市场择时交易有关的做法, 并保留权利拒绝被基金管理人怀疑采用有
关做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任何认购/申购或转换申请, 以及采取(视情况而定)必要的
措施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市场择时交易被理解为一个套利方法, 据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确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方
法的时差及/或不完善或不足取得优势, 有系统地在短时间内认购/申购及赎回或转换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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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子基金的净资产价值将根据信托契约于每个估值点确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除(c)段所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及下文(e)段的规定外, 以在任何证券交易
所、场外市场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的投资价值为基准进行的所有计算,
应参照该等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于估值点或紧接估值点之前的最后成交价, 但如
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该主要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所的有效价格在所有情况下
就上述任何投资提供更公平的价值准则, 则可采用该等价格; 在确定该等价格时, 基
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使用(无须核证)及依赖其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以电子传输
方式取得的数据, 而上述任何系统提供的价格就估值目的而言须被视作最后成交价
格;
(b) 在下文(c)段及(f)段规定的规限下, 任何集合投资计划内每项权益的价值应为于同一
日的每份额或每股资产净值, 或如果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于同一日估值, 则为该集
合投资计划内最后公布的每份额或每股资产净值(如可提供)或(如该最后公布的每份
额或每股资产净值未能提供)该份额或股份于估值点或紧接估值点前的最后公布赎回
价或买入价;
(c) 如上文(a)段及(b)段所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和卖出价或报价未能提供, 有关投资
的价值应以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议后确定的形式不时进行确定;
(d) 并非在市场上市或进行日常买卖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应为有关投资的初始价值, 其相
等于购买该投资时从子基金支出的款项(包括在各情况下的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买
开支的款项), 但基金管理人可与受托人商议后及应受托人要求, 安排经受托人批准
且有资格对有关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进行重估;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
议后认为应作出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的除外;
(f) 尽管有上述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经考虑有关情况后, 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
使用某些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投资的公平价值,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受托人商议后
作出有关调整或允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及
(g) 并非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任何投资(不论是证券或现金)的价值, 应按受托人
在考虑可能有关的任何溢价或折让及汇兑成本后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官方与否)兑
换为有关货币。
上文“最后成交价”一词指交易所在当日汇报的最后成交价, 通常指在市场中的结算价或兑
换价, 并且代表交易所各成员之间进行平仓的价格。如证券并未成交, 则最后成交价将代表
25
该交易所根据其当地规则及惯例计算及公布的交易所收市价。
如果聘请第三方进行子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须合理审慎地运用技巧、尽职地遴选、
委任及持续监控该第三方, 确保该实体拥有适当水平且与该子基金的估值政策及程序匹配
的知识、经验及资源。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须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监督及定期检查。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受托人商议后, 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 宣布在以下情况的
全部或任何部分期间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子基金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关闭或限制或暂停买卖,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通常用于确定投资价格或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或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任何方法发生故障; 或
(b) 因任何其他理由, 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议后认为由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而持有
或订约的投资价格未能合理地、迅速地及公平地被确定; 或
(c) 出现某些情况使得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议后认为赎回由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而
持有或订约的大部分投资并不合理可行, 或并不可能出现赎回由基金管理人为子基
金而持有或订约的投资不会严重损害有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的情况; 或
(d) 赎回或支付该子基金大部分的投资或发行或赎回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会或可能涉
及的资金汇出或调回受到延误, 或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议后认为无法按正常汇
率迅速进行; 或
(e) 当通常用于确定该子基金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
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方法发生故障时, 或当因任何其他理由,
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议后认为该子基金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
金的资产净值或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未能合理地或公平地确定或未能以迅速
或准确的形式确定; 或
(f) 当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议后认为有关暂停为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所规定时; 或
(g) 如该子基金被投资于一个或多个管理基金及赎回在有关管理基金的权益(占该子基金
大部分的资产)被暂停或限制; 或
(h) 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任何受委派代表有关该子基金的运营的业务运营因为或
由于瘟疫、战争、恐怖主义行动、暴动、革命、内乱、骚乱、罢工或天灾而导致严重
中断或结束时; 或
26
(i)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经讨论后作出决定或发出通知终止该子基金。
该项暂停在宣布后立即生效, 其后, 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不被确定, 直至基金管理人宣
布该项暂停结束为止, 但在任何情况下, 该项暂停须在(i)引致该项暂停的情况不再存在及(ii)
完全不存在暂停得到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首个营业日之翌日终止。
基金管理人一旦宣布暂停, 须作出该项宣布后立即, 以及在该项暂停的期间内至少每月一
次, 在 http://www.amundi.com.hk 以英文及中文刊登通告。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一律不可在该暂停期内发行或赎回。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设定流动性管理政策, 使其能够辨识、监察及管理每只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确保每只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便利履行子基金应付赎回要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评估每只子基金的资产在现行及日后可能出现的市场情况下的流动性。
尤其是对于高收益或无评级的债券及新兴市场资产, 基金管理人拟维持更多元化及具不同
流动性水平的投资组合, 并避免集中投资于任何一项投资, 尤其是流动性较低的投资。基金
管理人亦可就子基金可持有的每种个别投资设定内部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一系列定量标准及定性因素以评估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包括下列各项:
? 证券的数量及成交额;
? (若价格由市场确定)发行规模及基金管理人计划投资的该部分发行量;
? 购入或出售证券的成本及时限;
? 对过往买入价及卖出价的独立分析可显示有关工具的相对流动性及适销性; 及
? 买卖有关证券的中介机构及庄家的质量和数目。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下列机制管理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可将任何子基金于任何交易日变现的单位数目(不论是出售予基金管理人或
由受托人注销)限制于有关子基金已发行单位总数的10%(但须受限于标题为“基金份额
的转换”之下“赎回及转换的限制”一节所载明的条件)。若规定上述限额, 将限制基金份
额持有人全数赎回其于某一特定交易日拟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能力;
- 基金管理人可在“估值”之下“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载明的特殊情况下暂停赎回。在暂
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其持有的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27
- 基金管理人可在计算赎回价时扣除财务及销售收费(请参阅“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下标
题“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以保障其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详情请参阅“估值”一节。
经调整后, 赎回价将低于若不作出调整的原本赎回价; 及
- 基金管理人最多可借取高达子基金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10%的款项以购入投资,
赎回基金份额或支付与相关子基金有关的开支。
实际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使用这些机制之前咨询受托人。投资者应注意, 这些机制在管理流
动性及变现风险上有并不奏效的风险。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于子基金的决定前, 应让自己相信和采纳投资于子基金及适合其自
身的情况及财务状况。此外, 投资者应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单一类型投资(按其在整体投资
组合中的比例计算), 包括打算在子基金作出的任何投资, 以避免投资组合须过份承受任何
特定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于任何子基金之前, 应考虑以下风险及有关附录所载与任何特定子基金有关
的任何额外风险。投资者不应仅依赖该等资料而对子基金作出投资。
投资应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i) 投资风险
概不保证可以收回本金以及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在任何期间, 尤其是短期内实现资
本增长的增值。概不保证任何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会实现, 且投资业绩在每月、每季
或每年可能会有重大差异。过往业绩表现未必是日后业绩表现的指引, 而投资应被当
为中、长线的投资。投资者应注意, 基于下文所述任何相关的主要风险因素, 子基金
的投资组合及其基金份额价值可能上涨, 也可能下跌, 未必可以保本, 因而其在子
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对子基金的投资不应为任何投资组合的唯一或主要成分。
(ii) 股票、市场及波动性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 因此须承受股票投资一般关联的风险, 即股
票市值可能会上涨, 也可能会下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众多,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
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 以及当地和环球市场的业务和社会状况的转变, 及与发行
人有关的特定因素。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买卖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
证券; 暂停将使得其无法进行平仓。投资者的投资价值有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市场波
动性高及在市场潜在的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从而可能对子基金的价值有不利的影响。
28
(iii) 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 相比世界上具领导地位的股票市场, 流动性较低且更为波动,
这可导致证券价格反复不定。部分证券可能难于或无法于子基金所计划的时间或以子
基金相信有关证券目前所值的价格出售。子基金也可能因不利市况导致流动性有限而
难于以公平价格出售资产。
(iv)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的个别国家/地区的经济, 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
资本再投资、资源自给自足及收支平衡状况等方面, 可能领先或落后发展较成熟国家
/地区的经济。
就任何新兴国家/地区而言, 可能发生的国有化、征用或没收税项、政治变动、政府
规例、社会不稳或外交发展(包括战争), 会对该等国家/地区的经济或子基金在该等国
家/地区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 可能会难于取得或执行新兴国家/地区法院
的判决。其次, 新兴市场的经济比已发展市场的经济更容易发生波动, 因此在新兴市
场的任何持股须承受较高水平的市场风险。子基金资产可投资的某些新兴国家/地区
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发展,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缺乏流动性。此外, 新兴市场可
能会有较高的汇款限制, 设定外汇管制, 可能对这些市场证券的价值造成影响, 并
可能影响子基金应付赎回要求的能力。子基金资产可投资的某些新兴市场的会计、
审计及财务报告准则可能与国际准则不同。因此, 某些公司未必作出若干重大披露。
上述经济及政治风险也可能对与新兴市场表现挂钩的衍生工具及证券的价值构成不
利影响。由于子基金承受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子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v) 中小型公司的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投资于中小型公司林立的新兴国家/地区。由于中小型公司具有较高的
失败或破产风险, 其股份也欠缺流动性, 对中小型公司的投资将涉及较高程度的风
险。中小型公司的股份流动性较低, 在经济发展不佳的情况下, 与大型公司股份相比,
其价格可能较为波动, 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的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vi) 货币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投资于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报价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资
产。另外, 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可能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因此, 子基
金的表现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这些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及汇率
管制变更的不利影响。由于子基金承受货币风险, 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29
(vii) 利率
利率会反复不定。利率波动会对子基金所收的收益及其资本价值产生直接及/或间接
的影响。投资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利率波动而骤升或骤跌。作为一项常规, 定息工具
的价值会在利率下跌时上升, 而在利率上升时则下跌。倘若子基金持有长期债券, 其
资产净值的波幅会大于子基金持有较短存续期债券时的资产净值波幅。
(viii) 信用风险
债券涉及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这可以从发行人的信用评级看出。次级及/或较低信用
评级债券与较高评级证券相比, 一般被视为信用风险较高且违约的可能性较大。然而,
信用评级的准确性概无法得到保证。
倘若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债券的任何发行人违约、变得无力偿债或遇上财政或经济
困难, 这可能会影响有关债券的价值(可以是零)及就该等证券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可
以是零)。
(ix) 信用评级风险
由认可评级机构给予债券的评级为被普遍接受的信用风险量度准则, 但该等评级受
到投资者的观点的若干限制所限。发行人的评级主要以过往表现作为评价因素, 未必
反映日后可能出现的状况。给予评级的时间与更新评级的时间之间经常出现滞后的
情况。
此外, 在每个评级级别内的债券信用风险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倘若证券或与证
券相关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被降级, 投资于该债券的子基金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
响。
(x) 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涉及交易对手或第三方不会履行其对子基金的义务及根据市场惯例结
算交易的风险。子基金可能须承受进行债券、期货及期权等的投资的交易对手风险。
倘若交易对手不履行其义务及子基金被延误或妨碍行使其有关投资于其组合的权利,
则子基金可能会遇上证券价值下跌、损失收益, 并招致与其就证券所附带的权利关联
的费用。
(xi) 保管风险
信托基金可委任当地市场的保管人或副保管人, 在该等市场保管资产。如子基金所投
资的市场在保管及/或结算制度上发展不完善, 子基金的资产可能会承受保管风险。
30
在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清算、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 子基金追回其资产可能需较长
的时间。在极端的情况下, 如法律的追溯适用、欺诈或所有权注册不当, 子基金甚至
可能无法追回其全部资产。在该等市场投资及持有投资的费用一般高于有组织的证
券市场。
(xii) 对冲
基金管理人可以, 但不一定必须使用对冲技巧以抵消市场风险。概不保证对冲技巧将
取得其所期望的效果。
(xiii) 金融衍生工具
部分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认股权证、利率、货币、通胀掉期
及其他衍生工具)。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须承受额外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波动性
风险、估值风险、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对手方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
因素/成分可能导致远超过子基金于衍生工具投资额的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
致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的高风险。
(xiv)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有关的风险
若子基金订立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可向有关对手方收取或提供担保物。
尽管子基金只可接受流动性高的非现金担保物, 有关子基金须承受无法将其获提供
的担保物变现以弥补对手方违约的风险。有关子基金亦须承受因内部程序、人员及
系统不足或故障或因外部事件而引起损失的风险。
若子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行投资, 有关子基金将须承受以现金担保投资的相关证
券的发行人倒闭或违约的风险。
若子基金向有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 而对手方出现无力偿债的情况, 本基金可能须
承受无法收取退还的担保物的风险, 或若有关对手方的债权人可取得担保物, 则担
保物的退还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子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可能会再进行投资以产生额外收益。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子基
金将就任何该等投资承受市场风险并可能在将其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进行投资时招致
损失。上述损失可能因所作投资贬值而导致。
31
(xv) 定价及认购费/申购费摊销
投资者应注意, 根据 IFRS, 投资应按公平价值估值, 且根据 IFRS, 买入价及卖出价
定价被当作代表投资的公平价值。但为了计算资产净值作认购/申购及赎回用途, 预
期上市投资如 IFRS 所规定按最后成交价而非买入价及卖出价定价估值, 这可能导
致有关估值与根据 IFRS 进行的估值不同。同时必须注意, 就在新兴国家/地区及/或
中小型公司作出的投资而言, 最后成交价与买入价/卖出价之间的差价通常较高。此
外, 认购费/申购费于前 36 个月摊销, 这并非根据 IFRS 进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不
合规事宜的影响, 并不预期此项发行会严重影响本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的计算。倘
若本基金所采纳的估值基准偏离 IFRS, 基金管理人可在年度财务报表作出必要的调
整以遵从 IFRS。
(xvi) 审计师
根据本基金将与审计师订立的年度聘用函的标准条款, 预期审计师根据该聘用函的
责任会以根据该聘用函支付给审计师的费用之某个倍数为基础定出上限, 但最终确
定为因审计师故意作出不当行为而导致的除外。同时也预期有关相应损失、第三方
索赔及本基金的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欺诈行为或不作为、失实陈述或故意违约的其
他免除及补偿条款将载于年度聘用函内。
(xvii) 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通过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相关基金)投资成为联接基金(如该子基金只
投资于一项相关基金)或综合基金。投资者应注意联接基金或综合基金的个别特点,
以及投资于联接基金或综合基金的后果。
此外, 相关基金的投资决定会根据该等相关基金的水平作出。基金管理人并无能力控
制相关基金管理人将作出投资的方式。子基金的表现可能取决于相关基金管理人所
作出的投资选择。概不能保证相关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策略将能实现相关基金或该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或取得可观的回报。
(xviii)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风险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及/或文件以便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履行
FATCA 义务, 不论是否实际导致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未能合规, 或使本基金或各子基
金承受根据 FATCA 可能须就所收到的若干付款缴纳 30%预扣税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及各子基金保留权利在适用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及/
或一切其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i)在适用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税局”)申报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ii)在适用法
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按 2009 年 10 月 21 日信托契约第 17.4 条规定, 从该名基
32
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中预扣或扣除税项, 及/或(iii)按 2009 年 10 月 21 日信托契约第
10.9 条规定, 向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有关将其在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所有基金
基金份额转让或赎回的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任何行动或补救办法时须本着诚
信并依据合理的理由。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须遵守《个人资料(隐私)条例》(香
港法例第486章)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要求以及香港不时颁布的所有其他有关
个人信息使用的适用规定和规则。
虽然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尽力履行其须履行的有关避免被征收此预扣税的义务, 但
不能保证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能够履行这些义务, 也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但不遵
守 FATCA 的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不会间接影响本基金及各子基金, 即使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已履行其 FATCA 义务。倘若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因 FATCA 须就某
些种类的美国投资收入(进一步说明见本基金说明书“税务”下的“美国 FATCA”一节)
缴纳 30%预扣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的价值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失。
如某子基金为联接基金或综合基金, 有关投资于该子基金的额外风险应在该子基金
的有关附录中披露。
(xix) 人民币货币和兑换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从2005年起, 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
挂钩。虽然人民币现已转为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 以市场供求并参照一篮子外
币为基础, 但人民币的走势仍受政策控制。人民币在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
币的每日交易价格, 将容许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内上下窄幅浮动。由于
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 人民币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汇率
将容易因外部因素而变动。
人民币目前并非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的供应及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均受内地当局
的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所规限。该等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可能发生变化, 而子基金及
其投资者的持仓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子基金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 该等投资
的价值可能受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这取决于人民币与子基金相关类别货币的汇率变
化而定。概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子基金的人民币计价投资
的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
虽然离岸人民币(“CNH”)与在岸人民币(“CNY”)是同一货币, 但两者按不同汇率买卖。
CNH兑CNY的汇率可以出现溢价或折价, 并可能出现相当幅度的买卖差价。因此,
CNH与CNY的汇率未必相同, 其走势方向亦未必一致。CNH和CNY的任何差异对子
基金的人民币计价投资的价值及因此对投资者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
33
(xx) 与投资于中国 A 股有关的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 因此须承受通常与中国A股有关的一般市场风险,
即股票市值可升可跌。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绪的变化、政治环
境、经济环境、当地和环球市场的经营和社会状况及与发行人有关的特定因素。中国
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暂停或限制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任何证券的交易, 而暂
停交易表示无法进行平仓。中国政府亦可能实施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中国内地
市场的波动性及潜在的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市场买卖的证券的价格大幅波动,
从而可能对各有关子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
(xxi) 与互联互通机制有关的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除“中国市场风险”、“与投资于中国 A 股
有关的风险”、“人民币货币和兑换风险”及“中国内地税务风险”外, 各有关子基金亦须
承受下列额外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让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可直接通过香港经纪商投资于合资格沪股通证券
及深股通证券, 但须遵守监管机构颁布的法规及中国内地和香港的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实施细则(例如交易规则)。
监管机构可不时就互联互通机制跨境交易的运作及跨境执法颁布新法规。
应注意的是, 互联互通机制的规则和规例尚未经试验, 该等规则和规例如何适用并
未能确定, 且其适用或有追溯力。此外, 现行的规则和规例可能有所变动, 且有关变
动或有追溯力。概不能保证互联互通机制不会被废除。各有关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
机制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 可能因上述变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额度限制
互联互通机制有额度限制。特别是, 一旦在开市竞价时段内, 北向沪股通每日额度或
北向深股通每日额度的余额跌至零或为负数, 将暂停或拒绝接受新的买盘指令(虽然
投资者将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 不论额度余额多少)。因此, 额度的限制或会限制各
有关子基金及时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合资格证券的能力, 以致各有关子基金未
必能有效地实行其投资策略。
暂停风险
联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以适用者为准)均保留在必要时暂停北向沪股通或北向深股
通及/或南向港股通的交易的权利, 以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及审慎管理风险。启动暂停
交易机制之前, 将先征求有关监管机构同意。如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北向沪股通或北向
34
深股通交易实施暂停, 各有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能力(及因此实行其投资目
标和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
互联互通机制只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均开放进行交易及两地市场的银行均于
相应结算日开放之日才可运作, 因此有可能出现在中国内地市场是正常交易日但香
港投资者(例如各有关子基金)不能进行任何沪股通证券及/或深股通证券买卖的情况。
各有关子基金可能须承受沪股通证券及/或深股通证券于任何互联互通机制不进行交
易期间价格波动的风险。
操作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的先决条件是有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能运作。市场参与者获准
参与此项计划, 但须符合有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可能订明的若干信息科技能力、风
险管理及其他要求。
应理解两地市场的证券机制和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 为了使机制运作, 市场参与
者可能需要持续处理因有关差异引起的问题。
此外, 互联互通机制的“互通”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指令。概不保证联交所及市场参与
者的系统将正常操作或会继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有关系统未能正常操
作, 两地市场通过机制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各有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及因此实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前端监控对售出的限制
中国内地法规规定在投资者出售任何证券之前, 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证券, 否则上
交所或深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指令。联交所将于交易进行前检查其参与者(即股票经
纪商)的沪股通证券及/或深股通证券卖盘指令, 以确保没有超卖情况。
如子基金拟沽出其持有的若干沪股通证券及/或深股通证券, 必须于出售当日(“交易
日”)开市之前将该等沪股通证券及/或深股通证券转移到其经纪商的有关账户。若未
能于此限期之前转移, 则不能于该交易日沽出该等证券。由于此项规定, 子基金未必
能及时售出其持有的沪股通证券及/或深股通证券。
合资格证券的调出
在证券被调出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交易的合资格股票范围时, 该股票只能被出售但被
限制购入。举例来说, 如基金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合资格股票范围的股票, 这可能影
35
响各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
结算及交收风险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结算通, 并已成为对方的参与者, 以促进跨境交易的结
算及交收。在一个市场作出跨境交易后, 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
与者进行结算交收, 另一方面则承诺履行其结算参与者对交易对手的结算所应尽的
结算及交收责任。
作为中国内地市场的全国中央交易对手, 中国结算运作一个综合的结算、交收及持股
基建网络。中国结算已建立及制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监管的风险管理架构及措施。
中国结算违约的机会被视为微乎其微。
在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的情况下, 香港结算根据其与结算参与者的市场合约就
北向交易所须承担的责任将限于协助结算参与者对中国结算提出追讨相关赔偿。香
港结算将本着善意地通过可采取的法律渠道或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 向中国结算主
张未偿还的证券及款项。在该种情况下, 各有关子基金的追讨程序或会有所延误或未
能向中国结算追回其全部损失。
参与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香港结算将就沪股通证券和深股通证券的公司行动知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香港
和海外投资者(包括各有关子基金)将需要遵从其各自的经纪商或保管人(即中央结算
系统参与者)订明的安排和限期。他们就沪股通证券和深股通证券某类公司行动可供
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 各有关子基金未必能够及时参与某
些公司行动。
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各有关子基金)经其经纪商或保管人持有通过沪港通计划买
卖的沪股通证券或通过深港通计划买卖的深股通证券。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惯例, 并没
有多重投票委托的做法。因此, 各有关子基金未必能够委任代表出席或参加有关沪股
通证券或深股通证券的股东大会。
与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有关的风险
各有关子基金可通过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深交所的创业板市场及/
或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上交所的科创板。投资于创业板市场
及/或科创板可能导致各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下列额外风险也适用:
36
股价波动及流动性风险较高
在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属新兴性质, 营运规模较小。创业板市场
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有较大的涨跌幅限制, 且由于较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 相比其他
市场其流动性可能较为有限。因此, 与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相比, 这些板块上市的公司
的股价波动和流动性风险更高, 且各项风险及成交额比率也较高。
估值过高的风险
在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可能估值过高, 如此不寻常的高估值未必能够
维持。股价可能因流通股票较少而较容易受到操纵。
法规的差异
与主板相比, 创业板市场及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股本所制定的规则及规例
较为宽松。
除牌风险
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发生除牌可能更为普遍及迅速。创业板市场及科创
板相比主板有更严格的除牌标准。若各有关子基金所投资的公司被除牌, 可能对各有
关子基金造成不利的影响。
集中风险
由于科创板是新设立的市场, 故在初期阶段上市公司数量有限。对科创板的投资可能
会集中于少数股票, 令相关子基金承受较高的集中风险。
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以下概要有关中国内地税务的概要属一般性质, 仅供参考, 并非旨在详尽列举与您
决定购入、持有、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的所有相关的税务考虑因素。此概
要并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 也非旨在应对适用于所有类别投资者的税务后果。潜在
投资者应就中国内地及其各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惯例认购/申购、购买、持有、赎
回或处置份额的影响咨询其自身的专业顾问。以下资料乃根据中国内地于本基金说
明书日期的有效法律及惯例为基准。有关税务法律、规则及惯例可更改及修订(而且
该等更改可具有追溯效力)。因此, 概不能保证以下概要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后会继
续适用。此外, 税务法律可能有不同解释, 概不能保证有关税务机关不会对下文所述
的税务待遇采取相反的立场。
37
各有关子基金的税务
各有关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A股, 可能须缴付中国内地征收的预扣
所得税及其他税项。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各有关子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企业, 其须按全球应课税收入25%缴付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如各有关子基金被视为于中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常设机构”)
的非税务居民企业, 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收益将须按25%的税率缴付企业所得税。
除非根据现行内地税务法律法规或有关税务协议获得特别豁免或减免, 并未在中国
内地设立常设机构的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源自中国内地的收入(包
括股息、资产所得收益等)按10%缴付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拟管理及经营各有关子基金, 使各有关子基金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不应被
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或于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 但概不
保证成功实现。因此, 对于各有关子基金在中国A股投资所得源自中国内地的收入,
预期各有关子基金只须缴付中国内地的预扣所得税, 并可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
关的双重课税协议享有任何特别豁免或减免(若有)。
股息
除非有特别豁免, 并未在中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的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须就其
投资中国A股所得股息缴付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一般适用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税
率为10%(倘若课税协议中的减免适用, 可能作出减免)。分派股息的主体实操中有义
务代收款人预扣该税项。预期各有关子基金收到的股息将已扣除按中国标准预扣所
得税税率就股息征收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
资本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及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布
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第81号通知”)。该通知载述从2014年11月17日起, 香港和海外市场投资者(包括
各有关子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益将暂免缴
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 财政部、国税总局及中国证监会已共同颁布《关
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
127号通知”)。该通知载述从2016年12月5日起, 香港和海外市场投资者(包括各有关
子基金)通过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益将暂免缴付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8
以上所述对中国A股的影响, 在于各有关子基金若须缴付上述预扣所得税, 可能对各
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有不利的影响。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36号通知”), 规定对建筑物、房地产、金融服务及
生活方式服务等行业进一步推开增值税改革的详尽实施指引, 以及对运输服务、现代
服务、邮政电信服务的现行增值税规则的修订。因此, 在第36号通知从2016年5月1
日起生效后, 须缴付营业税的收入现时须缴付增值税。
资本收益
根据第36号通知及第127号通知, 香港和海外市场投资者(包括各有关子基金)通过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益将从2016年5月1日起获豁免缴
付增值税, 通过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益则从2016年
12月5日起获豁免缴付增值税。
股息
来自中国A股的股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印花税(“印花税”)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 印花税一般适用于签订及接收中国内地《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
的所有应课税文件。在中国内地签订或接收若干应课税文件文件, 包括在中国内地证
券交易所买卖的中国A股的出售合同, 须课征印花税。(自2022年7月1日起, 新的印
花税法律将生效。在中国内地书立若干印花税适用凭证及进行证券交易, 须课征印花
税。)现时就买卖中国A股而言, 有关印花税按0.1%的税率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买
卖中国内地企业在中国上市的股票时, 一般按售价的0.1%课征印花税并将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预扣。各有关子基金每次出售中国A股将须缴
付此税项。
根据第127号通知, 自2016年12月5日起,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就股票
的担保和卖空、借入及归还股票获豁免征收印花税。
一般规定
中国政府近年已实施各种税务改革政策, 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将来可能予以修改或修
订。中国内地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惯例将来可能变更, 且具有追溯力, 而任何该等
39
变更可能对各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有不利的影响。此外, 概不能保证现时向外国公
司提供的税务优惠(若有)将来不会被废止, 亦不保证现有税务法律法规不会被修改
或修订。投资者应注意, 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各有关子基金)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
益根据第81号和第127号通知所获税务豁免是暂时性的, 概不能保证各有关子基金
将长时间继续享有税务豁免。税务政策的任何变更可能降低各有关子基金所投资的
中国内地公司的税后利润, 而减少来自有关份额的收入及/或这些份额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为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就各有关子基金作出拨备。至本基金说明书之日
为止, 依据专业和独立的税务意见以及现行的市场惯例, 基金管理人并不拟就下列
各项作出拨备:(i)就买卖中国A股所得已变现和未变现的资本收益所需缴付的中国内
地企业所得税; 及(ii)就买卖中国A股所得已变现和未变现的资本收益所需缴付的任
何中国内地增值税。以上税务拨备政策的影响, 在于各有关子基金若有责任缴付上述
预扣所得税或增值税, 对各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有不利的影响。若中国内地税
务机关日后决定就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益课征税项, 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向中国内地
税务机关申请让各有关子基金被视作香港税务居民的待遇并依赖根据中国内地与香
港之间的双重课税协议提供的资本收益税务豁免(如符合相关的协议条件), 但概不
能作出有关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据中国内地税务法律和惯例的变更而更改中国内地税务拨备政策
的权利。若就各有关子基金的中国内地税务拨备政策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地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日后决定作出税务拨备, 基金管理人所作拨备可能
会过多或不足以应付实际的税务责任。在颁布最终评税规则的主管当局提供或发出
最终评税公告或规例后, 实际的税务责任可能低于基金管理人所作的税务拨备, 任
何超出各有关子基金应有或预期应有的税务责任的款额须退回及转移到各有关子基
金的账户, 构成各有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若所作拨备不足以应付实际的税务责任,
不足的部分将从各有关子基金的资产扣除, 则各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受到不利
的影响。根据投资者申购及/或赎回的时间而定, 投资者可能由于税务拨备不足而处
于不利的局面, 也没有权利就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提出索偿(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xxii) 与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的风险
有些子基金可通过债券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合资格债券, 各有关
子基金须承受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暂停风险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且风险得到审慎管理, 预期中国内地当局将保留在必要时暂停
债券通北向通交易的权利。如债券通的北向通交易实施暂停, 各有关子基金进入中国
债券市场以达至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40
交易日差异
通过债券通的北向通交易可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进行交易的日子进行, 不论
该等日子是否香港的公众假期。因此通过债券通买卖的债券在各有关子基金不能购
买或出售债券的时候可能出现波动的情况, 因为其香港或全球中介机构未必可协助
进行交易。因此, 这可能导致各有关子基金不能将收益变现、避免亏损或得利于以具
吸引力的价格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的机会。
操作风险
债券通提供渠道让香港和海外的投资者可直接进入中国内地的债券市场。
债券通的“互通”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 须开放新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统。概不保证这
些平台及系统将正常操作或会继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有关系统未能正
常操作, 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因此, 各有关子基金通过债券通实行
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就通过债券通投资而言, 向人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登记及开户手续均须通过离岸保
管代理人、登记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以适用者为准)进行。因此, 各有关子基金通过
债券通投资须承受该等第三方的违约或过错风险。
监管风险
债券通具有其新颖性, 将受中国内地及香港监管机构颁布的法规及其制定的实施规
则所规限。应注意的是, 有关规定是未经试验的, 将如何加以适用并未可确定。此外,
现行法规可能有所更改, 并可能具有追溯力。概不能保证债券通不会被废除。各有关
子基金可能因监管变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税[2018]108 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2021 年第
34 号公告规定,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中国内地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豁免政策仅适用于债券利息, 但对于同样可通过债券通进行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等
其他类似债券产品, 其利息是否可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尚不确定。因此, 从该等
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有关期间将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在上述暂免生效
之前就利息收入扣缴的税项将继续累计, 直至中国内地税务机关颁布进一步指引之
时为止。
41
(xxiii) 可持续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及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在代表某些子基金作出投资时, 会考虑投资决策
对可持续发展因素的主要不利影响。在管理该等子基金及挑选该等子基金将投资的
资产时, 基金管理人及副投资管理人(如有)运用东方汇理的责任投资政策。
某些子基金的投资范围可能专注投资于符合特定标准(包括 ESG 评分及展现对环境、
社会及企业管治的遵守)的公司。因此, 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范围可能小于其他基金。
该等子基金可能出现(i)在该等底层投资表现逊于市场的情况下该等子基金表现亦逊
于市场, 及/或(ii)该等子基金表现逊于在选择投资时不采用ESG准则的其他基金, 及
/或可能导致该子基金因 ESG 相关考虑而出售当时表现良好或随后表现良好的投资。
从子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排除或出售不符合特定 ESG 准则的发行人的证券, 可能会导
致子基金的表现不同于并无此类责任投资政策及在拣择投资时不采用 ESG 筛选标
准的同类基金。
某些子基金将以符合相关 ESG 排除准则的方式投票, 这可能未必一定总是符合相关
发行人短期表现最大化的目标。关于东方汇理的 ESG 投票政策的更多资料, 载于
www.amundi.com.hk 上的东方汇理责任投资政策。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ESG 评估方法缺乏标准化的分类法, 且采用 ESG 准则的不同基金运用该准则的方
式可能各有不同。基金管理人及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在分析及评估某证券或其发行人
的 ESG 评分时, 将采用自身的方法, 当中涉及其主观判断。存在基金管理人或副投
资管理人(如有)可能不正确地运用相关绿色准则的风险, 或子基金可能间接持有不
符合子基金所采用的相关 ESG 准则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风险。
选择资产可能依赖自有的 ESG 评分流程, 而该流程部分依赖第三方数据。第三方提
供的数据可能不完整、不准确或未能提供, 因此, 基金管理人或副投资管理人(如有)
可能会不准确地评估某证券或发行人。
子基金持有的证券可能会在子基金作出投资后出现风格转变, 导致不再符合子基金
的 ESG 准则。基金管理人及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可能需要出售该等证券且此举有可
能是不利的。这可能会导致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
潜在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基金份额之前, 应阅读整份本基金说明书, 并寻求独立意见。
42
开支及收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一项相当于某子基金每一类基金份额于每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某百分
率的年度管理费, 年度管理费每日累计, 并应从每一子基金按月期末支付, 有关费率载于有
关子基金的附录, 最高费率为每年 2.5%。
基金管理人应向得到其转授管理职能的任何副投资管理人支付费用。任何该等副投资管理
人不会直接从任何子基金收取任何酬金。
如果管理费由现有水平增加至最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
先通知。
有关由子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费用(如有), 请参阅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受托人费用
应从每一子基金的资产支付的受托人年度酬金, 应按照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以在子基金
有关附录所载的费率计算, 最高费率为每年 1%, 而(如适用)年度最低费用在子基金有关附
录中载明。受托人的费用每日累计, 并应按月期末支付。
如果受托人担任为任何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其有权收取从有关子基金的资产支付的年
度维持费, 详情于有关附录内披露。
受托人也有权就其代表子基金所带来的所有实付开支得到偿付, 最低金额为每年 3,500 港
元。受托人也有权就本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初步成立费用 5,000 美元及成立新设任何子基
金所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及/或开支得到偿付, 详情于有关附录内披露。若干其他交易收费
可按受托人的正常费率支付。
如受托人的费用由现有水平增加至最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给予一个月
的事先通知。
一般开支
每一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直接归属于该子基金的费用。如该等费用并非直接归属于
子基金, 该等费用将按各子基金各自在所有子基金中所占的资产净值之比例在各子基金之
间分配。本基金及初始子基金在香港的成立费用、就编制及订立信托契约、编制本基金说明
书和申请表格、有关附录所招致的费用及一切初步法律及印刷费用已从初始子基金的资产
支付, 并于由初始子基金的募集期结束起计前三个财政年度内摊销。在其后成立的每项子基
43
金的成立费用将由有关子基金承担, 并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及如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
期间内摊销。如果任何子基金在开支全面摊销之前被终止, 该未摊销款项将由有关子基金在
其终止前承担。投资者应注意, 在若干年期内摊销初步开支并不遵从 IFRS 有关该等开支应
在发生时被冲销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项不遵从规定的影响, 并不认为此问题会严重
影响初始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
子基金将承担的持续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赎回投资的成本、子基金资产的
保管人费用及开支、保管人交易费用、过户登记交易费用、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估值成本、
法律费用、就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所带来的成本、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成本及编制和
刊印任何财务报表和发售备忘录所带来的成本。
在本基金及该等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 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认可的子基金不会
被收取任何广告或宣传开支。
现金回扣及非金钱佣金
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不会从经纪或交易商保留现金或其他回
扣作为其为子基金向该等经纪或交易商发给交易的代价, 但如果货品及服务(非金钱佣金)
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证明的利益, 交易的执行与最佳执行准则符合一致, 且经纪佣金费率
并不超过惯常的机构全面服务经纪佣金费率, 而且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等经纪商或
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则该等货品及服务可予保留。从任何经纪或交易
商收取的任何现金佣金或回扣应为有关子基金而收取。任何该等佣金的详情将遵照《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在有关子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权利由或通过另一位人士的代
理人执行交易, 而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及/或其关联人士已与该方订有安排, 据
此, 该方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取得货品、
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与专门软件或研究服务及绩效衡量有关的计算机硬
件), 而基于该等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的性质, 提供该等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可合理地预
期整体上会有利于有关子基金, 并可帮助改进有关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
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在向有关子基金提供服务时的表现, 但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
(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不会为此直接付款, 但会承诺将业务交给该方。为避免疑义, 该
等货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货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器材或场所、
会费、雇员薪金或直接金钱付款。
税务
各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了解根据其公民身份、居住地及居籍所在地的法律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购买、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适用税项, 以及(如适用)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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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本基金/各子基金
(a) 利得税: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和惯例, 在本基金/各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规
定仍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集合投资计划的期间, 子基金/各子基金的利润免征香港
利得税。
(b) 印花税:
通常出售和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香港证券时须缴付印花税。“香港证券”指其转让的
是须在香港登记的“证券”。如本基金/各子基金并不投资于香港证券, 则本基金/各子
基金应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
(a) 利得税: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和惯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无须就本基金/各子基金支付的收益分
配缴付香港利得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份额, 而该等交易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 而且该等份额并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本
资产, 则该等交易所得收益或利润或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就公司而言, 现时按 16.5%
征税, 就个人或非法人业务而言, 按 15%征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税务状况咨
询其专业顾问的意见。
香港并不就股息及利息征收预扣税。
(b) 印花税:
通常出售和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香港证券时须缴付印花税。“香港证券”是指在香港
登记的“证券”。就此而言, 基金份额须视作“香港证券”。
在基金份额经赎回后注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或赎回该基金份额均无须缴付
香港印花税。
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基金份额而基金管理
45
人于其后两个月内转售该基金份额, 则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种类的基金份额销售或购买或转让, 应须按基金份额的作
价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的 0.1%缴付香港印花税(由买卖双方承担)。此外, 现时须就
任何基金份额转让文件缴付 5.00 港元的定额印花税。
美国 FATCA:
美国《奖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中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条文, 旨在加强打击在外国持有账户的
“美国人士”?逃避美国税项的行为。根据FATCA, 任何非美国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或
“FFI”), 例如银行、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等, 如非有义务申报美国人士的若干收入, 则须就下
列各项发给并不遵从FATCA的若干海外金融机构及任何并不就参与海外金融机构所维持的
权益提供身份证明资料的投资者(除非另行得到FATCA的豁免)的款项, 按百分之三十的税
率预扣税项:(i)若干源自美国的收入(包括其他各类收入、股息和利息), (ii)来自出售或沽售
可产生源自美国的股息或利息的该类资产的总收益, (iii)海外转付款项(foreign passthru
payments), 但均须遵守美国国税局日后所作的阐述及额外指引。否则, 不合规的海外金融
机构则须就其收取的源自美国的有关款项缴纳30%预扣税。
香港与美国于2014年11月13日签署“模式二”《跨政府协议》(“模式二跨政府协议”), 而根据
模式二跨政府协议的条款, 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须最迟于2014年7月1日之前向美国国税局
登记, 并同意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规定, 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申报及预扣税的规定, 以
符合“申报模式二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格。预期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在若干情况下将无须根据
FATCA缴纳上述预扣税。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为止, 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已登记并具备
FATCA的申报模式二海外金融机构资格。
因此, 投资者须承认知悉:
(i)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或任何获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须
确定由参与海外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的每名持有人的FATCA状况, 并且须识别每个
账户是属于美国账户、非美国账户、不合作账户持有人持有的账户或由非参与海外
金融机构(“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若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或任何由本基金
及各子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未能将有效文件与账户持有人可靠地
联系起来以按照上述规定程序确定该名账户持有人的FATCA状况, 则必须按照海外
金融机构协议的规定适用第 3.04 条的推定规则, 将该名账户持有人视作不同意账户
或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
?税务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人士”指身份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在美国境内或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合
伙企业或公司;或一名或以上美国人士有权控制其所有实质决定及美国境内法院根据适用法律有权对实质所有有关其行政管理的事
项作出命令或判决的信托,或属于美国公民或居民的已故人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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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持有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表示承认其个人资料可由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或任何由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义务的实体)要求、登记、保存、传递、处理和分析及为FATCA法例的目的而
进行交换, 而且在投资者符合条件根据FATCA的定义可视作在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拥
有美国账户, 或作为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的情况下, 将明确同意本基金及各子基金
(或任何由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委任代其履行FATCA义务的实体)履行FATCA义务, 传
递根据FATCA法例及模式二《跨政府协议》须予以交换的个人信息;
(iii) 就新账户而言, 作为开户的条件, 须向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
金登记机构或任何获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提供根据
香港法律原则(例如《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所需的同意, 让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或任
何由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可按 FATCA 法例及模式二《跨政府
协议》的规定申报该账户。若投资者并未给予同意,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必须拒绝开户;
(iv) 若投资者并未向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由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委任代其履行FATCA义务的实体提供上述同意, 投资者承认本基
金及各子基金可将投资者视作不同意美国账户, 以综合方式申报该账户(即申报若干
综合信息),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 可能须从该不同意美国账户收取的可预扣款项中预
扣 30%税项;
(v)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或任何由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
可能需要(尤其是在预扣适用于“外国转付款项”时)在适用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就
若干支付给符合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资格的投资者的款项作出预扣; 本基金及各子
基金及/或基金管理人在采取上述任何行动时须本着诚信并按合理理据行事; 及
(vi) 为了避免日后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外国转付款项”机制可能引起的潜在问
题及防止就该等付款缴纳预扣税, 本基金、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其受委实体保
留权利, 即日起禁止向任何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出售基金份额或股份, 尤其是在其
认为是为保障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属合法而且合理的情况下。
上文并非旨在对所有相关税务规则和考虑因素的全面分析, 亦不应视作列举购入、拥有、赎
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基金份额的潜在固有税务风险或税务意见。每名
投资者应就根据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购买、持有、出售或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产生的税务
及其他后果(包括 FATCA 及任何其他申报和预扣制度对其在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投资是否
适用)咨询其自身的专业顾问。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于2014年7月公布自动交换数据, 要求政府每年从金融机
构(“金融机构”)收集海外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数据, 以及与相关账户持有人的居住地所属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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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管辖区交换数据。香港于2014年9月的“税务透明化及有效数据交换全球论坛”上表明支持
实施自动交换数据标准, 目标于2018年底前开始首项数据交换。
根据经合组织的自动交换数据准则(由多项文件组成, 其中包括主管当局协议(“主管当局协
定”)模板及共同汇报标准(“共同汇报标准”), 一家金融机构需进行尽职审查程序, 以识别由
申报司法管辖区(即就香港而言, 因居于香港已与之订立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自动交换数据
伙伴司法管辖区而须纳税的非香港税务居民)税务居民持有的申报账户, 并就此等相关账户
收集申报资料。金融机构亦需以指定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该等数据。收到金融机构的资料后,
税务机关将每年把相关资料与有关申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的对应数据进行交换。
为了在香港实施自动交换数据提供立法框架, 《2016年税务(修订, 第三版)条例》(“《税务
条例》”)于2016年6月30日刊登于宪报, 以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纳入自动交换数
据标准的必要规定, 即主管当局协议的主要条文及共同汇报标准订明的尽职审查要求。此外,
香港税务局(“税务局”)于 2016年9月9日公布金融机构指引, 协助其遵守共同汇报标准。
《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于2019年3月1日发布, 精简了自动交换数据的法律框架
及扩大香港的税务数据交换网络。
根据税务修订及有关指引,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金融账户持有人)的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其姓
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地址、税务居住所属司法管辖区、税务识别号码、账户详情、账户结
余/价值及收入/销售或赎回所得款项, 或须向税务局申报, 由税务局按常规与有关可申报司
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进行交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实施自动交换数据的可能税务及其他后果咨询其专业顾
问。
财务报告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年结算日为 12 月 31 日, 首个财政年度年结算日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而未就子基金的首个财政年度刊登首份财务报告的在有关附录中载明。经审计年报的副本
将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经审计的中
期报告将于每年 6 月 30 日后两个月内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经审计年报及未审计中期
报告均只提供英文版本。
从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开始, 本公司将不再分发财务报告的印刷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接到通知于何处可取得上述报告(印刷版及电子版)。就年报而言, 将
于有关年度完结后四个月内发出通知, 就未经审计中期报告而言, 将于所涉及的期间结束
后两个月内发出通知。在可以提供财务报告之时, 将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取得该等报告
的方法。财务报告的印刷版也可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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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 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 以及分配的次数及金额。除非有关附
录另有披露, 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应就出售投资而赎回的收益或资本利得净额作出任何收益
分配, 而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收益(如有)及资本利得净额(如有)应予累积及拨作资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及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 10%或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会议。如召开任何会议, 将会提前不少于 21 天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发出通知。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但就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的会议除外。为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的会议的法定
人数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
会议的指定时间起计半小时内仍不足法定人数, 会议应推迟不少于 15 天举行。如果是将另
行发出通知的延会, 则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如须举
手表决, 每位亲自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须投票
表决, 每位亲自或委托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一票投票权。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亲自或委托代表作出投票的优先联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投票将获接受, 而优先次序按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
排名次序而定。在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 凡呈请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均以投票方式
表决。
价格公布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否则子基金每一类别于每个估值日的份额净值将在 http:/
/www.amundi.com.hk/retail 以英文刊登, 以及在 http://www.amundi.com.hk/zh_retail 以中
文刊登。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下文所规定及得到基金管理人事先批准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可通过经转让人及受让人签
署(或如果是法团, 由法团代表签署或盖章)的通用形式书面文据予以转让。在受让人的名称
登记在有关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 转让人将仍被视作所转让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
每份转让文件必须仅与单一类别基金份额相关。如基金份额转让将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所
持有基金份额的价值低于上文标题为“最低认购额、最低持有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赎回额”
一节及有关附录中所载的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 则不可转让任何基金份额。
49
基金份额的强制赎回或转让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得知基金份额持有人(a)在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有关基金
份额上市的任何股票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的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或(b)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
人认为会导致本基金及/或有关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子基金产生或蒙受其原本不会产生或
蒙受的任何税项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上的不利损失的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不论是直接或间
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不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
联)共同持有,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
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基金份额, 或如未能进行转让, 则可按照信托契约将该等基金
份额赎回。
证券融资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不会为任何子基金从事证券融资交易。
信托契约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例, 按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原名为
Crédit Agricole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与作为受托人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
(亚洲)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设立的信托契约而成立。
信托契约载明有关双方的赔偿责任及在若干情况下免责的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拟申请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人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协议以补充契约的形式修改信托契约, 条件是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认为有关修改:(i)并不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不在重大程度上免除受托人或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及(除编制及执行有关补充契约的费用外)并不增加
将从子基金资产中支付的成本及收费或(ii)为遵守任何财务、法定、监管或官方规定所必要
或(iii)为更正明显错误而作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受影响, 涉
及重大变动的修改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 或如只有某特定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影响, 涉及重大变动的修改必须经该特定基金份额类别的
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出。
在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副本, 可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合理费用而取得, 也可于正常办公时间,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撤换及退任
在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 除非已委任新受托人, 否则受托人不得自愿退任。倘若受托
人有意退任, 基金管理人应物色合格公司, 并通过补充契据以该法团取代受托人。然后, 基
50
金管理人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新受托人的名称及地址。
在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如必要), 如:(a)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
根据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而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
委任一名接管人, 或(b)受托人有充份及充足的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有利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或(c)持有不少于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 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受托人书
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或(d)香港证监会撤销其对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则基金管理人可能
须因接到受托人的书面通知而被撤换。
倘若基金管理人因上述情况而被撤换, 则受托人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委任继任管理人
以取代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使其撤换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 且委任继任管理人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算, 有效期为 80 年, 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受托人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a)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
行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务或作出受托人认为会破坏信托基金声誉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或(b)如基金管理人清算或如某接管人受委任接管其任何资产
而未能于 60 天内解除, 或(c)于基金管理人离任后 30 天内仍未委任新管理人, 或(d)如通过
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本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
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但受托人须证明其认为所建议的终止符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或子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a)就本基金而言, 于任何日期, 本基金中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
于 80,000,000 美元或就子基金而言, 子基金中已发行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
少于有关子基金的有关成立通知所披露的金额(该金额也将于该子基金的附录中披露)或(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并不切实可
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该子基金在经济上而言再不可行的情况)或(c)通过任何法律
继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关(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
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如有任何终止通知, 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此外, 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可能通过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的一个
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的特别决议案而被终止。
51
在本基金、子基金或某份额类别(以适用者为准)终止后, 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
现金, 可从应支付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时支付给法院,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作出支付时
可能产生的任何支出。
反洗钱法规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对反洗钱的义务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会要求投资
者提供有关其身份及申请认购/申购款项来源的详细证明。这取决于各项认购/申购申请的
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无须提供有关详细证明:
(a) 申请人从在认可金融机构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付款; 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作出申请。
此等特殊情况只有在上述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是在被公认为拥有足够的反洗钱法规的国家/
地区内的情况下, 方可适用。但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保留在必要时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权利,
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款项来源。倘若申请人延误或未能出示为核实用途而要求的任何资
料,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会拒绝接受申请及有关申请的认购/申购款项, 并在基金份额
申请人延误出示或未能出示为核实身份或款项来源所要求的任何资料时拒绝支付任何赎回
款项。
利益冲突及与关联人士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及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不时担任不时有关, 或以
其他形式涉及或牵涉具有与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所需的受托人、行政管
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务。因此,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有关子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
人及受托人在任何时候均须考虑其在该情况下对本基金的义务, 并尽力确保在合理可行的
情况下尽快控制和尽量减缓该等冲突, 并在考虑有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之
下采取措施, 力求确保该等冲突能够以公平方式解决。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
平分配所有投资机会。
在与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或交易商进
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
(a) 有关交易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以应有的谨慎态度挑选经纪或交易商,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具备合适的资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付予经纪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超过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按当前
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52
(e) 监督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自身的责任;及
(f) 此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衡量的利益在本基金
及/或有关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构成子基金财产一部分的现金可作为存款存置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
或此等公司的任何关联人士(作为获得牌照接受存款的机构), 前提是该等现金存款必须根
据当时一般正常商业运作、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所商定的商业利
率以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置。
可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银行)借款, 前提是
银行所收取利息的利率及安排、偿还或终止贷款的任何费用的费率, 不高于根据一般银行惯
例, 与有关贷款类似的规模和存续期的贷款按公平交易原则所商定的商业利率。
为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副投资管理人(如有)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要参与者)而作出的
任何交易须事先得到受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 而该等交易应按公平交易原则作出。所
有该等交易将在本基金及/或有关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本基金为子基金进行或代表本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必须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 且按最佳可
得条款执行及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事先同意下, 不时为子基金按照其认为在各方面均符合信托契约的
条文之条款而订立有关认购或购买投资的包销或分包销合约, 但如果购买某项投资会构成
为某子基金持有的投资超过所允许的限额, 则不可为该子基金订立有关该项投资的合约。根
据该等合约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所有佣金和费用, 且根据该等合约购买的所有投资将构成
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可供查阅的文件
下列文件的副本于任何日期(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内任何时间, 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 而该等文件的副本可于支付合理费用后在本基金说明书
中“各方名录”一节所列明的各有关地址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
(a) 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 及
(b) 本基金最近的财务报告。
其他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就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 可联络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欲联络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53
? 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太古坊二座32楼04-06室);
或
? 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2521 4231。
基金管理人将于一个月内回复任何查询或投诉。
54
附录三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的子基金)
55
本附录构成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并应与之一并阅读。
释义
除非本附录另有定义或除非文义另有说明, 否则本附录所用词语与在基金说明书内所载者
具有相同含义。本附录与基金说明书的条文如有任何差异, 概以本附录的条文为准。
“澳元” 指澳元, 澳大利亚的法定货币;
“基础货币” 美元;
“营业日” 指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期(星期六及
星期日除外)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约定的其他
一个或多个日期, 但如果香港的银行在上述任何日期的
开门营业期间因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
似事件而被缩短, 则该日期不应为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
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
“类别货币” 普通类别:美元、人民币、人民币(对冲)、港元、澳元(对
冲)、欧元(对冲)、英镑(对冲);
机构 I/II/III 类:美元
“分类” 普通类别可分为累算类或分派类。机构类别只提供累算
类;
“交易日” 每一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
一个或多个日期;
“交易截止时间” 每交易日下午五点(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
不时决定的其他时间或日期;
“欧元” 指欧元, 欧元区的法定货币;
“英镑” 指英镑, 英国的法定货币;
“募集期” 就机构类别及普通类别的基金份额而言, 指投资者就该
类别份额提出的申请首次被接受的交易日(或受托人及
基金管理人可协议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认购价” 就下列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指:
- 普通类别美元 – 10 美元
- 普通类别人民币 – 人民币 10 元
- 普通类别人民币(对冲) – 人民币 10 元
- 普通类别港元 – 10 港元
- 普通类别澳元(对冲) – 10 澳元
- 普通类别欧元(对冲) – 10 欧元
- 普通类别英镑(对冲) – 10 英镑
56
- 机构 I 类 – 10 美元
- 机构 II 类 – 10 美元
- 机构 III 类 – 10 美元
(或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开始前决定的其他金额);
“子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估值日” 每一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
“估值点” 最后有关市场于每一估值日收市之时或基金管理人可
不时决定的营业日的其他时间。
57
引言
本附录为子基金下列类别基金份额的首次及后续发售而编制:
- 普通类别美元 - 累算;
- 普通类别美元 - 分派;
- 普通类别人民币 - 累算;
- 普通类别人民币 - 分派;
- 普通类别人民币(对冲) - 累算;
- 普通类别人民币(对冲) - 分派;
- 普通类别港元 - 分派;
- 普通类别澳元(对冲) - 分派;
- 普通类别欧元(对冲) - 分派;
- 普通类别英镑(对冲) - 分派;
- 机构 I 类 - 累算;
- 机构 II 类 - 累算; 及
- 机构 III 类 - 累算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不时设立新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向中国内
地的散户投资者发售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基金管理人将不时设立专门在
内地发行的新份额类别(将不会向香港投资者发售), 有关这些新份额类别的详细信息见内
地销售文件(只向内地投资者提供)。
投资者应注意, 本附录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并应与之一并阅读。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投资目标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由环球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及现金组成的积极管理组合
达到长期资本高增长。概不能保证子基金的表现将取得回报, 并可能会出现未能取得任何回
报或未能保本的情况。
投资策略
子基金将把其资产净值 80%至 100%投资于环球股票、类股票证券及交易所交易基金, 其余
资产净值则投资于现金、政府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同时采取积极策略性及战
略性资产分配方针。股票投资将予以积极管理, 并预期为主要的回报来源。子基金也可根据
市场状况而把最高比例可达 20%的资产投资于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仅可用作对
冲用途。子基金最多可以 10%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 而子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机
制投资于中国 A 股及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
子基金将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其投资流程, 更多详情载于本基金说明书“可持续投资”一节。
此外, 子基金力求使其投资组合实现高于其投资范围的 ESG 评分。在确定子基金及投资范
围的 ESG 评分时, 通过比较某证券相对于证券发行人所属行业在环境、社会及管治的三个
58
ESG 特点各自的平均表现, 从而评估 ESG 表现。通过东方汇理的 ESG 评级方法选择证券,
将根据子基金的性质考虑投资决策对可持续发展因素的主要不利影响。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以子基金最近可获得
的资产净值的 50%为限。
互联互通机制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互联互通机制”一节。
债券通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债券通”一节。
所涉风险
由于投资于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 子基金须承受本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一节
(第 22 页)所述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及波动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 及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投资者也应注意, 子基金在
中小型公司及新兴市场的投资, 由于具有较高的失败或破产风险, 更少的挂牌证券数量(以
及由此加重的波动性), 可能会有较高风险。子基金亦面临本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
述的可持续投资风险。
子基金很可能须承受下列额外风险:
与收益分配政策有关的风险
就分派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自然月度向截至该自然月度底的已登记基金份额持
有人宣布和支付收益分配。然而, 子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率, 一律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
基金管理人可更改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例如包括收益分配的频次), 但须经香港证监会
事先批准(如有必要)并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基金管理
人可酌情决定从子基金的收益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
总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 并同时在子基金的资本中记入/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子基金全部
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从而使子基金用作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增加, 因此子基金实际
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及/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情况相当于
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利得。这种收益分配可
能导致子基金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对冲份额类别的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之间的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 导致从资本中支付及/或实际上从资本支付收益分配(以适用者
为准)的金额的增加, 因而导致出现相较于其他非对冲份额类别资本被侵蚀程度更高的情况。
此外, 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相关投资所产生的股息收入及本金回报, 每年有所不同。
59
与人民币类别有关的风险
从 2005 年起, 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虽然人民币现已转为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
制, 以市场供求并参照一篮子外币为基础, 但人民币的走势仍受政策控制。人民币在银行同
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 将容许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内
上下窄幅浮动。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 人民币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
货币的汇率将容易因外围因素而变动。因此, 投资于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可能会因人民币与
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人民币目前并非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的供应及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均受内地当局的外汇
管制政策和限制所规限。该等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可能变更, 而子基金及其投资者的持仓可
能受到不利影响。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 货币兑换须取决于人民币当时的供应情况。因
此, 在收到大量人民币类别赎回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认为没有足够的人民币可
以供子基金进行货币兑换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延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赎回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 对于在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正式赎回要求, 赎回所得款项将在不迟于
收到赎回要求的有关交易日之后的一个日历月支付。
就“非对冲”人民币类别而言, 由于人民币类别的基金份额价格以人民币计价, 但子基金将有
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而其基础货币则为美元, 因此, 即使相关投资的价格及/
或基础货币的价值上升或维持稳定, 但只要人民币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值的
幅度大于相关投资及/或基础货币的升值幅度, 则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此外, 在人民币兑
换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值, 而相关投资的价值降低的情况下, 投资者的人民币
类别投资的价值也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就人民币对冲类别而言, 投资者须承担有关对冲费用, 对冲费用可能不少, 取决于当时市场
状况。如用作对冲的投资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 人民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人民币
非对冲的货币汇率风险, 并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的损失。不能保证对冲策略可有效地实行,
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仍须承受上述“非对冲”人民币类别的有关风险。人民币对冲类别将以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人民币, 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 以使人民币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
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标。此策略将限制人民币对冲类别从基础货
币兑人民币升值时可能取得的潜在收益中受益。详情也请参阅下文“对冲风险”一节。
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时将采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CNH”)。CNH 兑中国内地在岸人民币
(“CNY”)的汇率可能出现溢价或折价, 并可能出现幅度较大的买卖差价。虽然 CNH 和 CNY
是同一货币, 但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市场买卖。因此, 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 其走势
方向也未必一致。CNH 与 CNY 的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有不利的影响。
如此计算出来的人民币类别的价值将浮动不定。人民币汇率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 不能保证
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在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的
影响。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例如香港)的投资者在投资于人民币类别时可能须将港元或
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 投资者也可能须将人民币赎回款项(于出售基金份额时收到)
及所收取的人民币收益分配(若有)再兑换为港元或其他货币。在这些过程中, 当收到人民币
赎回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分配(若有)时, 如人民币兑港元或其他货币贬值, 投资者将招致
货币兑换费用并可能蒙受损失。
60
对冲风险
每个对冲类别(定义见上文)的基金份额将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其计价货币, 在尽最大
努力的基础上, 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标。
对冲的效果将反映在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但并没有义务运用对冲技
巧试图抵消市场风险。然而, 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对冲技巧会充分而且有效地达到理
想的结果和效用。此外, 对冲类别的波动可能高于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
提前终止风险
子基金可在若干情况下终止, 该等情况在基金说明书“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一节说
明。如子基金提前终止, 子基金将须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子基金资产所占权益比例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收益分配。在出售或分配投资之时, 子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最
初投资成本,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重大损失。此外,基金份额的设立费用如尚未完全摊
销, 届时可能从子基金的资本扣除。
潜在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子基金之前, 应阅读整份基金说明书, 并寻求独立意见。
子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
子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标题为“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所载的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会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投资于子基金
有关认购及申购程序的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投资于子基金”一节内标题“募集期”及
“后续发售”下的说明。
在募集期间, 基金份额将按认购价发售。在募集期结束后, 申购价将以基金说明书中“投资于
子基金”一节内标题“后续发售”下所载的形式计算。
子基金每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认购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额(美元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
如下:
谨请注意,机构 III 类基金份额只可供发售予香港退休计划。
类别 普通 机构 I 机构 II 机构 III
最低认购额 1,000 美元 1,000,000 美元 20,000,000 美元 100,000,000 美
元
最低申购额 1,000 美元 100,000 美元 1,000,000 美元 无
任 何 赎 回 后 的
最低持有额
1,000 美元 1,000,000 美元 20,000,000 美元 100,000,000 美
元
61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认购额、最低申
购额、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额的金额。
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要在某交易日处理赎回要求, 赎回要求必须于交易截止时间前送交受托人及应以基金说
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内标题“赎回程序”下所载的形式作出。
基金份额将按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下标题“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下所载的形式
计算的赎回价赎回。
将所持子基金的基金份额部分赎回, 须符合每一类别的最低赎回额才能实行:
类别 普通 机构 I 机构 II 机构 III
最低赎回额 无 无 无 无
赎回所得款项将以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下标题“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下所载的
形式支付。
就人民币类别而言, 赎回所得款项及收益分配(若有)将以人民币支付。
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如欲将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子基金另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有在所持有
的机构 I 类高于 20,000,000 美元时, 才可允许由机构 I 类转换至机构 II 类。只有在所持有
的机构 I 类或机构 II 类(如适用)高于 100,000,000 美元及符合客户类型标准时, 才允许由机
构 I 类或机构 II 类转换至机构 III 类。不允许由普通类别转换至机构 I 类或机构 II 类或机构
III 类。
将以一种货币计价的普通类别转换为以另一货币计价的同一类别是允许的。
允许由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如欲将子基金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子基金另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有在符合转
换为该其他子基金相关类别的条件时, 才被允许进行转换。
费用及开支
应由投资者支付的费用:
类别 普通 机构 I 机构 II 机构 III
现行 最高 现行 最高 现行 最高 现行 最高
认购/申购费
(认购/申购价的百分
率)
4.5% 4.5% 2.5% 2.5% 2.5% 2.5%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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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普通 机构 I 机构 II 机构 III
现行 最高 现行 最高 现行 最高 现行 最高
赎回费
(赎回价的百分率)
无 1% 无 1% 无 1% 无 1%
转换费
(新基金份额申购价
的百分率)
1% 1% 1% 1% 1% 1% 1% 1%
应由子基金资产支付的费用:
管理费(每年)
(子基金有关类别
的资产净值百分
率)
普通 机构 I 机构 II 机构 III
现行 最高 现行 最高 现行 最高 现行 最高
1.20% 1.75% 0.65% 1.25% 0.45% 1% 0.25% 1%
受托人费用
(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百分率)
就所有类别应付的现行费用:每年 0.0875%。
基金登记机构的
费用
维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首 20 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年度维持费为
1,500 美元, 就其后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每年应付给作为基金登记机构
的受托人 100 美元。
初步成立费 应付给受托人 3,500 美元。
实付开支 每年 3,500 港元或受托人支付的实际实付开支(以较高者为准)。
一般开支
子基金的初步开支 15,000 美元已由子基金的募集期结束起计前三个财政年度内摊销完毕。
投资者应留意, 在 3 年期内摊销初步开支并不符合 IFRS 有关该等开支应在支付时被冲销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项不符合规定的影响, 并不预期此问题会严重影响子基金的业绩
及资产净值。
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政策
就累算类别的投资者而言, 不会宣布收益分配, 子基金收到的收益分配将再行投资。
就子基金的分派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自然月度为截至该自然月度底的已登记基
金份额持有人宣布和支付收益分配。然而, 子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率, 一律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决定。基金管理人可更改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例如包括收益分配的频次), 但须经香港
证监会事先批准(如有必要)并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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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一经宣布, 将于有关月份结束后的第七个营业日支付。收益分配将以有关类别的货
币支付。收益分配一般从子基金分派类别的投资收益及利息中支付。然而, 为了维持较稳定
的现金回报, 分派类别可能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子基金的
收益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 而
同时在子基金的资本中记入/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使得子
基金用作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增加, 而因此子基金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
有投资的资本利得。任何涉及从资本中支付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以适用者为准)
均可导致分派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因此, 收益分配的水平不一定显示基金的总回报。为了评估基金的总回报, 应一并考虑资产
净值的走势(包括收益)及收益的分配。过去十二个月的收益分配成分资料(即从(i)可分配净
收益及(ii)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相对值)可向基金管理人索阅, 也可于以下网站阅览:
http://www.amundi.com.hk1。
子基金的终止
有关终止子基金的情况的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标题“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下
的说明。
如子基金的已发行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10,000,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
出通知后终止子基金。
如子基金某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少于 2,000,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终
止该份额类别。
在终止的情况下, 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1此网址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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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投资及借款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若为子基金购入或新增任何证券将导致子基金与其投资目标不符或会导致下列情况,
则不得持有该证券, 或进行现金存款会导致下列情况, 则不得进行现金存款:
(a) 子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一实体承担风险, 则
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风险敞口总值(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 不得超
过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投资于该实体发行的证券;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对该实体的风险敞口; 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方净风险
敞口;
为免生疑问, 本附件 A 第 1(a)、1(b)及 4.4(c)段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限制与限
额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任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 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 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
保证金。
本第 1(a)段同样适用于本附件 A 第 6(e)及(j)段规定的情况。
(b) 除本附件 A 第 1(a)及 4.4(c)段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 则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
风险敞口总值, 不得超过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投资于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对该等实体的风险敞口; 及
(iii) 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风险敞口。
就本附件 A 第 1(b)及 1(c)段而言,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
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第 1(b)段亦适用于本附件 A 第 6(e)及(j)段所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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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子基金如果将现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同一个或多个实体, 则该等现金存款的
价值不可超过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但在以下情形下可超过前述 20%
的上限:
(i) 是在本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申购款项全额投资前的一段合理
期间所持有的现金; 或
(ii) 是在本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 在此情况下将现金
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或
(iii) 是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
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 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
本基金造成沉重的负担, 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 1(c)段而言, “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本基金有权提取, 且
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各子基金持有的任何单一实体的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
股合计时)不可超过该单一实体已发行普通股的 10%。
(e) 子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如果并非在证券市场上市、挂
牌或交易, 则其所投资在该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值, 不可超
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种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值超过该子基
金资产净值的30%(但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
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 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
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 则即
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人士发行, 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
别。
(g) (i) 如子基金所投资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并非合资格计划(“合
资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定)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则该子基金
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 合计不可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 及
(ii) 如底层计划是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定)或是
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 子基金在每项底层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
值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30%, 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底层计划的名称
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基金说明书披露),
但前提是:
(a)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所禁
止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 则不可投资于任何底层计划;
(b)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所限
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 则该等投资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 章获香港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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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
基金除外)、合资格计划(而该计划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并无超过其总资产
净值的 100%)及符合本附件 A 第 1(g)(i)及(ii)段规定的合资格交易所
交易基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若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 则就底层计划而征
收的认购/申购费用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 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任何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人士不可按底层
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或就对任何底层
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另有规定, 本附件 A 第 1(a)、(b)、
(d)及(e)段的分别规定并不适用于子基金在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行披露, 子基金在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
将被当作及视为集合投资计划(就本附件 A 第 1(g)(i)及(ii)段及 1(g)段
附带条件(A)、(B)及(C)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限下)。尽管上文如此规
定, 子基金投资于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从本附件 A 第 1(e)段,
而子基金投资于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制应予
贯彻地采用;
(cc) 本附件 A 第 1(a)、(b)及(d)段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 REITs 的投资, 而
本附件 A 第 1(e)及(g)(i)段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或集合投资计划
形式的非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资; 及
(dd) 子基金如投资于基于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 就本附件 A 第 1(a)、(b)、
(c)及(f)段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 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
底层资产合并计算, 前提是底层指数已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
则》第 8.6(e)条。
2. 适用于子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另行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可代表子基金进行下
列各项:
(a) 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设有充分及
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否则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
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 REITs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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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进行卖空, 除非(i)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的价值不超过其最近可获得的资
产净值的 10%; (ii)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
及(iii)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无交割保障或无担保的证券卖空;
(e) 除本附件 A 第 1(e)段另有规定外, 借出贷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
据, 或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士的责任或债项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士的
责任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附件 A 第 5.1 至 5.4 段所
列规定的逆回购交易, 不受本第 2(e)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f) 购买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
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必须只限于其在子基
金的投资额;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发行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 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
事或高级职员单独拥有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总面值 0.5%以上, 或共同拥
有 5%以上;
(h) 投资于任何将对其作出催缴通知的证券, 除非有关证券的催缴款项可由子基
金的投资组合用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全额缴付, 而在此情况下, 该等现金或
类现金的资产的数额并不属于为遵守本附件 A 第 4.5 及 4.6 段而作分开存放,
用以对冲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将有或或有承诺。
3. 联接基金
属联接基金的子基金可按照下列条文以其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90%或以上投资
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单一集合投资计划(“底层计划”):
(a) 该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
则由份额持有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的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体总额不得因
此而提高;
(c) 尽管本附件 A 第 1(g)段附带条件(C)另有规定, 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
资计划, 但须遵从本附件 A 第 1(g)(i)及(ii)段及 1(g)段附带条件(A)、(B)及(C)
所列明的投资限制。
4.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 4.1 段而言, 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
下列所有原则, 一般会被视作为对冲目的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获得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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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该等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相关资产, 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别, 并
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 且涉及相反方向的持仓; 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 对于对冲安
排按需要予以调整或重新定位, 以便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
其对冲目标。
4.2 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目的”), 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
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50%, 但在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香港证监会不时颁布的手册、守则及/或指引许可或
香港证监会不时许可的情况下, 可超过该限额。为免生疑问, 根据本附件 A 第 4.1 段
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果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风险敞口, 该
等工具的衍生工具风险敞口将不会计入本第 4.2 段所述的 50%限额。衍生工具净敞
口应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
计算出来。
4.3 除本附件 A 第 4.2 及 4.4 段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但该等金
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风险敞口, 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 合计不可超过本附件
A 第 1(a)、(b)、(c)、(f)、(g)(i)及(ii)段、1(g)段附带条件(A)至(C)及 2(b)段所列明适
用于该等底层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4.4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市场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
以下的条文:
(a) 底层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规模的金融机
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
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
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规模的金融机构或获香港证
监会接受的其他实体;
(c) 除本附件 A 第 1(a)及(b)段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
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近可获得的资产净值的
10%, 但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可通过子基金所收
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 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
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 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 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
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以适用者为准)通过
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措施, 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
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
行平仓。此外,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应具备
足够及必要的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 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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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
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 确保有关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充分对冲。就本第 4.5 段的目的而言, 用作对冲子基金在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 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
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以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
款, 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4.6 除本附件 A 第 4.5 段另有规定外, 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将有承诺或
或有承诺, 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作对冲: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 子基金无论何
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 以供履行付款责任; 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相关资产, 子
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底层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
人如认为底层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 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
他替代资产以用作对冲, 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底层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另一条件是, 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 例如在适当情况
下进行估值折扣, 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本附件 A 第 4.1 至 4.6 段的规定应适用于内置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
“内置金融衍生工具”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证券融资交易
5.1 若子基金从事融资交易符合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且已妥善减轻及处理所
涉及的风险, 则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 但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
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5.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的 100%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对手方风险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
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的补偿)后, 应退还予子基金。
5.4 投资基金进行的证券融资交易, 其条款必须包括投资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证券
或该证券融资交易所属的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所进行的证券融资交易。
6. 担保物
为降低本附件 A 第 4.4(c)及 5.2 段所述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 子基金可向有
关对手方收取担保物, 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易, 使其可以接近售前
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享有定价
透明度的市场上交易;
(b) 估值-担保物应采用独立的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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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 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
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 则
应立即替换该担保物;
(d) 估值折扣-应对担保物施加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 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
体及/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在遵守附件 A 第 1(a)、1(b)、1(c)、1(f)、1(g)(i)
及(ii)段及 1(g)段附带条件(A)至(C)及 2(b)段所列明的投资限制与限额时, 应
计及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
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 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因此, 由金融衍生工
具对手方或发行人, 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
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g)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
律知识, 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受托人或获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
表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
追索, 即可随时取用或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有关子基金收取的担保物若再投资, 须遵守下列规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
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
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
金, 并须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
投资或所承担风险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就此而言, 货币市场工具
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
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优质时, 必
须至少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iii) 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
则》第 8.2(f)及 8.2(n)条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被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 有关投资项目不得
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所限制;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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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投
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 (ii)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公司或类似实体发
行的证券; (iii)证券化产品; 或(iv) 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有关子基金担保物政策的进一步详情在本基金说明书附件 B 披露。
7. 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预计最高杠杆比率如下:
现金借款
7.1 若子基金借款会导致就有关子基金当时所有借款的本金超过相等于有关子基金最近
可获得的资产净值 10%的款额, 则子基金不可进行借款, 但无论何时对销贷款均不
视为借款。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附件 A 第 5.1 至 5.4 段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销售
及回购交易, 并非本第 7.1 段所述的借款, 亦不受本第 7.1 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
7.2 子基金亦可能通过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而产生杠杆效应, 其因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而产
生的预计最高杠杆比率(即预计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在有关附录列明。
7.3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 须将有关子基金为投资目的而取得的而且会在投资组合
层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金融衍生工具换算成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对应
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计算。
7.4 在极端情况下, 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的走势出现突然变动, 实际的杠杆比率可能
高于预计水平。
8. 子基金的名称
8.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则子基金在一般市场
情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 70%, 投资于可反映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
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
72
附件 B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对于就子基金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收到的担保物实行担保物管理政策。
子基金可向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收取担保物, 以降低其对手方风险敞口, 但须遵守
本基金说明书附件 A 适用于担保物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担保物的性质及品质
子基金可向对手方收取现金及非现金的担保物。现金担保可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货币市
场工具。非现金担保物可包括在受监管市场上市或交易的资产(具有投资等级且距到期日少
于 50 年)、短期债务工具、资产抵押证券、股票或基金。
遴选对手方的准则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对手方遴选政策及监督措施, 以管理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信用风
险, 其中包括特定法律实体(从拟进行的交易活动的性质及结构来看)基本的信用可靠性(例
如所有权结构、财务实力)及商业声誉、对手方的对外信用评级、适用于有关对手方的监管
状况、对手方的来源国家/地区及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一般是位于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但可以是位于该等司法管辖区
境外)并须受监管机构持续监督的法人实体。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的信用评级必须最少达到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
或穆迪)指定的A-2或同等评级, 或基金管理人视为达到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
普尔或穆迪)指定的A-2或同等隐含评级。另外, 若基金管理人就对手方的倒闭而蒙受的损
失获某一实体(而该实体具有而且维持由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或穆迪)指
定的A-2或同等评级)提供赔偿或担保, 则也可接受无评级的对手方。
担保物的估值
所收取的担保物参照独立于对手方的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估值。
若估值额超过基金管理人确定的与对手方风险相对应的可接受的最低额, 须至少每日收取
变动保证金。
担保物的强制执行
担保物(受制于任何适用的扣除或抵销)必须能够由受托人随时全部强制执行, 无须进一步
向对手方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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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折扣政策
已设有估值折扣政策文件, 详尽说明就子基金收到的每类资产实行以减低对手方风险的政
策。估值折扣是在考虑担保物资产估值或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而变差, 对担保资产的价
值所作的折让。就所提供的担保物适用的估值折扣政策将按个别对手方协定, 并将根据子基
金收取的资产类别而有所不同。应依据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市场风险施加估值折扣政策, 估
值折扣应在经适当考虑受压的期间及市场波动后, 以此涵盖为了将交易平仓而进行变卖时
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高预期跌幅。估值折扣政策应考虑到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价格波
动性及担保物的具体特点, 包括(除其他各项外)资产种类、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剩余期限、
价格敏感度、选择性、受压期的预计流动性、外汇影响及获接受为担保物的证券与交易所涉
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有关各资产类别所适用的估值折扣安排的进一步详情。
担保物的多元化及关联性
担保物必须充分地实现多元化。子基金对担保物发行人承担的风险按照本基金说明书附件
A订明对一个及/或多个同一集团内实体的风险敞口的相关限制进行监控。
所收取的担保物必须由独立于有关对手方的实体发行。
现金担保再投资政策
子基金不可将其收取的任何非现金担保出售、质押或再作投资。
除本基金说明书附件 A 就担保物订明的适用限制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可
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2 条获认
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
基金。
子基金最多可以其已收取的现金担保的 100%再作投资。
担保物的保管
子基金基于产权转让从对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应由受托人或其代理人、代名人、保管
人、联合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均为“代理”)持有。若没有产权转让则不适用, 在此
情况下, 担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者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各子基金持有的担保物的说明将按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附录 E 的规定在其中期
及年度财务报告内披露。
子基金在产权转让基础上提供的资产不再属于子基金。对手方可全权酌情决定使用该等资
产。并非基于产权转让提供给对手方的资产须由受托人或代理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