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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价值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4 月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惠理价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惠理价值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惠理价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惠理价值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2 年 4 月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1
一. 前言.....................................................................................................................................................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4
2. 相关税收安排 ............................................................................................................................6
3. 货币兑换安排 ............................................................................................................................8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9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24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24
7.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24
8. 反洗钱 .......................................................................................................................................25
9.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25
10.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25
11.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
等水平对待的声明..................................................................................................................26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26
1. 境外投资风险 ..........................................................................................................................26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31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35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35
2. 定期报告...................................................................................................................................35
3. 基金份额净值 ..........................................................................................................................36
4. 其他公告事项 ..........................................................................................................................36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6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37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7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38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41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44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45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45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46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47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48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48
1. 登记服务...................................................................................................................................48
2. 资料查询和发送......................................................................................................................49
3. 查询、建议或投诉..................................................................................................................49
4. 网上交易服务 ..........................................................................................................................49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49
1. 名义持有人安排......................................................................................................................50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50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52
4. 收益分配政策 ..........................................................................................................................54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54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55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55
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 ..................................................................................................................62
RESTRICTED -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Valu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 99 号
中环中心 43 楼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基金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Cayman Islands
Grand Cayman
Strathvale House, 90 North Church
Street, George Town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太子大厦 22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新华路 3678 号
宝风大厦 23 层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RESTRICTED - 2
一. 前言
惠理价值基金(“本基金”)是于 1993 年 4 月 1 日在开曼群岛法律下成立的单位信托
基金,并由本基金的第一任基金管理人 Value Partners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和
第一任受托人惠理基金管理公司(Value Partners Limited)于 1993 年 10 月 26 日订立
信托契约记录。第一任基金管理人 Value Partners Fund Management Limited 于 1994
年 8 月 1 日退任并由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取代为第二任基金管理人;第一任受托人惠理
基金管理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26 日退任并由 Bank of Bermuda (Cayman) Limited 取
代为第二任受托人。由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根据第二任受托人的退任及委任契约,
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由开曼群岛改为香港,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获委任
成为新的受托人。根据第二任基金管理人退任及委任契约,由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获委任成为新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
洲)有限公司同时兼任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及保管人。
本基金已于 1994 年 7 月 19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
可,并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获香港证监会批准转注册至香港,即将注册地迁移至香
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于对本基金进行推介或认许,
亦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业绩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其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
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16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享有信托契约条文赋予的权益,须
受其约束,并视作已知悉其内容。信托契约包含在某些情况下对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
作出赔偿保证及解除责任的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
款,特别是信托契约的附录 J。
惠理价值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本基金的资料。同时,本基金的产品
资料概要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概要情况。
RESTRICTED - 3
本关于惠理价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
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
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
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
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
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
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
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
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
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
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
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
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
书与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
RESTRICTED - 4
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
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1993 年 4 月 1 日依照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设立,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本基金的注册地已由开曼群岛迁册至香港、受香港法律管辖,
转注册时间不低于一年。此外,本基金已于 1994 年 7 月 19 日获香港证监
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5 月 10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
并存续至今,于 2007 年 11 月 19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
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RESTRICTED - 5
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
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
注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
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本基金
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
权益性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交易所买
卖基金(ETF)),除权益性证券之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还会不时包括现金、
存款、短期票据如国库券、银行存款证、银行承兑票据、短期商业票据及其
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等,本基金还可能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期货、期权、
认股权证、股票挂钩票据及其他金融工具,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
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
的限制,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本基金于 1993 年 4 月 1 日成立至今,满足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
求。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为亚太地区市场,其中对中国内地市场(例如 A 股及 B
股)作出的总投资不会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合计
不会将多于 2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即本基金不以内地市
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
如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
RESTRICTED - 6
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降至 50%以下。在每个
香港交易日,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行政管理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以电子方式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结算”)及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
比达到 48%,行政管理人以电子方式通过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文件通知中
国结算,由中国结算下发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给内地销售机构。若在某个交
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暂
停销售通知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处理安排将以基金管理人当
日公告为准。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代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
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
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
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
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章。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
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
RESTRICTED - 7
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
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
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税
收政策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等相关税
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
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
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
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RESTRICTED - 8
知》(财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
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
据财税[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
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
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
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
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
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
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
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
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
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其中“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
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P”类份额美元以
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P”类份额港元以港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
申购“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
或港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内地投资者赎回“P”
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时,本基金将分别以美元或港元现汇支付赎回款
项。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
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
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RESTRICTED - 9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
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 2016 年 9 月签署了《香
港互认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
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
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
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
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
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
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
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
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ii. 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选择的销售机构应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且相关销售协议的订立及其内容、销售业务的办理
应符合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影响内地代理人履行代理协议下的代理机
构职责;
RESTRICTED - 10
iii. 根据法律法规与销售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办理销售
业务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方面情况
进行监督监控,并对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如果发现销售机构有任何不适宜担任销售机构的问题或违约行为,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以一切合理可行的方法,促使销售机构即时纠正有
关问题或违约行为,或终止有关销售协议;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
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内地代理人应对由其自行销售的销售结算资
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办
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递销售机构汇总的
业务申请,向投资者传递经行政管理人确认的业务办理结果;
vi.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
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及
时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
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 根据基金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
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viii. 在基金管理人的配合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各项监管报告材料;
ix. 根据代理协议及销售协议的约定自行或促使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销售中的反洗钱工作;
x. 经内地投资者确认,担任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之一,根据信托契约、基
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xi.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RESTRICTED - 11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聘任的或
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
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
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
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及销售机
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
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
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
义参见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附录 A)除外。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i.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ii.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iii. “P”类份额美元
RESTRICTED - 12
iv. “P”类份额港元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
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就“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而言,对冲安排旨在降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
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并顾及到交易成本等实际考虑因素,提
供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基金管
理人可尝试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及/或本基金非人民币计价标的投
资的其他货币对冲回人民币。对冲交易的成本将反映于所对冲的“P”类份
额人民币对冲的资产净值中,因此,“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的投资者将需
承担有关的对冲成本。就“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
理人不会进行货币对冲。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
行申购和赎回。“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的
计价货币为人民币,“P”类份额美元的计价货币为美元,“P”类份额港元
的计价货币为港元。对于“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及“P”类份额人民
币对冲,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
支付赎回款项;对于“P”类份额美元,内地投资者应当以美元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对于“P”类份额港元,内地投
资者应当以港元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港元支付赎回款项。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就所有“P”类份额 (即,“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
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销售时
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占申购价的百分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费率为 2.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 5%。
RESTRICTED - 13
比)
赎回费
(占赎回价的百分
比)
无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最高不超过 1.5%。
转换费 暂不适用
(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
类份额港元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
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如有)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
换)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在上述费率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
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在经受托人批准后(受托人不
得无理拖延或不同意)不时全权酌情决定或自行决定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
日),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但如台风讯号、暴雨警
告或类似事件,导致当日香港银行开门营业的时间缩短,则当日将视为非营
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另有决定并经受托人同意。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基
RESTRICTED - 14
金份额的发行”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
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
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
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纳或拒绝任何份额申请。如果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
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人民币 10 元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10 元
RESTRICTED - 15
“P”类份额美元 10 美元
“P”类份额港元 10 港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
(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所确定的
份额净值。依照前文确定的份额净值可能须受限于“反摊薄定价调整机
制(摆动定价)”,该等机制详见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
章之“反摊薄定价调整机制(摆动定价)”一节。
计算所得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
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赎回价
的数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调整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 0.01 份(截位法),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保留为本基金利益。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申购份额 x 申购费率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P”类份额人民币
非对冲,假设“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
民币 12.15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 / (12.1515 x (1+2.5%)) = 4,014.35 份
申购费用 = 12.1515 x 4,014.35 x 2.5% = 1219.51 元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RESTRICTED - 16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1 万份,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2.15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2.1515 = 121,515.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1,515.00 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
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
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
者可于 T+2 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净申购金额须于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期限内
收到。如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
接受该申购申请。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
户。赎回款项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
划付产生的银行费用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规
则为准。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RESTRICTED - 17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
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
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
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
“P”类份额港元的最低申购金额、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或有
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持
有额
“P”类份额人民
币非对冲
“P”类份额人民
币对冲
首次:10,000 美元
的等值人民币
后续:5,000 美元的
等值人民币
10,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P”类份额美元 首次:10,000 美元
后续:5,000 美元 10,000 美元
“P”类份额港元
首次:10,000 美元
的等值港元
后续:5,000 美元的
等值港元
10,000 美元的等值港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不得导致赎回后的账户余额少于上
述最低持有额。
基金管理人保留针对本类别基金份额豁免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和最低后
续申购金额要求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豁免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部
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规定。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
RESTRICTED - 18
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的最低申购金额、最
低赎回要求、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
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通常用以决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通讯系统失灵时,或因某些原因导
致不能迅速无误地确定本基金所持任何投资的价值;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
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
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ix.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经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应无理地
延迟或拒绝批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及/或可延迟支付赎回
款项:
RESTRICTED - 19
(a)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以紧接的上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或最后可得
的价值计算)10%(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较低百分比)以上的投
资在其挂牌、上市或买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关闭或未开放正常交易
(普通节假日除外),或该等投资在该等市场的交易受到限制或暂停;
(b) 存在使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当时包含的部分或全部有关投资或
其他财产不能正常地或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处置的情形;
(c) 通常用以决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通讯系统失灵时,或因某些原因导
致不能迅速无误地确定本基金所持任何投资的价值;
(d) 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以正常价格或汇率变现本基金所持投资或将
变现所涉及的款项进行转账。
x. 巨额赎回
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无需对任何
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情况下)经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得无理拖延或不
予批准)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任何交易日赎回的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
总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在此情况下,此等限制
会按比例分摊以便所有在该交易日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可按同等比例
进行。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所有在该交易日应该进行赎回而未获赎回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同样的限
制顺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进行赎回(若顺延要求本身超过本基
金于该交易日的总资产净值的 10%,则进一步顺延处理),但从较早的
交易日顺延的赎回申请应比较晚的交易日的赎回申请优先处理。尽管有
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
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x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
RESTRICTED - 20
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与本基金的其他类
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得转换。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类
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
类份额港元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
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亦不得进行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经内地代理人公告后,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
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
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与本基金被允许在内
地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
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
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
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
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
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或
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
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xi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发行”、
“基金份额的赎回”各节。
RESTRICTED - 21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行政管理
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15:00 前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
设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赎回申请。
T 日 19:30 前,内地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提交的 T 日申购/赎回申请数据汇总
发送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
T 日 20:00 起,中国结算启动 TA 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请数据
后,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
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总份额数据,发送至行政管理
人。中国结算同时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行政管理
人收到 T 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T+1 日(在正常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国结算根据行政管理人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
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构。中国结算同时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
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等数据。
T+2 日(在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或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
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
RESTRICTED - 22
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
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
代销账户。
净申购金额在正常情况下在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
期限内收到。如申购资金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
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
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
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
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RESTRICTED - 2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
净值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
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
理人和内地代理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中国结
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
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申请删除原发
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发送正确
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
的,在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或行政管理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
据。如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
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行
政管理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
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
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
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行政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可以
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应
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
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RESTRICTED - 24
行政管理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行政管理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
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
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行政管理人应在中国结算规
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
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
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
金调帐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点“内地
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点“强制赎
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基于美国财政部与香港签订的有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版
本 2 跨政府协议,若本基金根据 FATCA 须就其投资缴付预扣税,则本基金在完
成确定及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合作及提供所需资料的恰当程序后,可向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本基金因该预扣税而蒙受的损失。详见基金说
明书“风险因素”一节下“海外账户纳税法案”部分的相关内容。
RESTRICTED - 25
内地代理人应尽合理努力以使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遵守与本基金相关的 FATCA
要求,内地销售机构应尽合理努力就其销售的本基金份额而对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FATCA 下的美国人士进行识别,并不得为已识别出的上述美国人士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内地销售机构(包括内地代理人)将遵守任何适用于 FATCA 规定的所有的识
别、报告及(如适用)代扣缴义务的要求。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为履行上述 FATCA 相关义务,内地投资者应认可和承认,
内地投资者的个人资料可能为 FATCA 目的被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基金
管理人、本基金要求使用、登记、保管、传递、处理和分析;内地投资者须予以
配合并确认向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
以使上述主体能够履行 FATCA 义务。
8. 反洗钱
本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其代理人、
联属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视情况而定)还将需根据香港证监会颁布的规定进
行类似的身份验证。根据香港法律法规以及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其代理人、联属公司、子公
司或关联公司(视情况)有义务报告可疑交易,并且不得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详
见基金说明书“反洗钱法规”一节。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过程中,应适用中国法律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本基金的
内地销售机构受内地代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反恐怖主义融资等反洗钱工作,并在销售协议中就客户身份识别、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反洗钱工作的
职责分工作出约定。
9.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
的规定。
10.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RESTRICTED - 26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联系人: 刘冬,胡超
联系电话: 021-50128808-9600, 010-83571789-6622
联系邮件: gjywb@ thfund.com.cn
传真: 010-83571800
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11.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
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
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会集中投资亚太区市场。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注
册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工具,
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RESTRICTED - 27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
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
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
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
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
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
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
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
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
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
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通常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低
RESTRICTED - 28
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其他集合投资计划、中国 A 股连接产品
(CAAP)、期权、掉期、参与票据、信用挂钩票据等金融衍生工具。
上述投资标的须符合的投资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i.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的少于 30%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
ii. 本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的 10%以上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
府、公共或地方机构)发行及/或担保的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
iii. 基金管理人可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最多 30%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
iv. 本基金出于对冲及/或投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期权、掉期(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及信用违约、股票、利率及通胀掉期)、
远期外汇合约、参与票据、信用挂钩票据及任何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50%,并受基金说明书
“投资限制”一节关于金融衍生工具使用的相关限制和限额所约束。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上述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
REIT 的价格受其拥有的相关房地产价值改变影响,并可能令本基金承
受类似直接持有房地产的相关风险。
房地产投资相对欠缺流动性,这可能影响 REIT 因应经济状况、国际证
券市场、汇率、利率、房地产市场或其他情况的改变调整其投资组合或
将部分资产变现的能力。
来自 REIT 的回报视乎管理相关房地产的管理技巧而定。REIT 涉及借
款人或承租人违约的风险。若发生违约,REIT 可能在执行其权利时遇
到阻延,并可能因而蒙受损失。
ii.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RESTRICTED - 29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
的证券。本基金可能因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
的证券的投机性质而面临额外风险。相应地,这些证券投资可能比评级
较高但收益率较低的证券投资附带较高的信用风险(见本基金说明书“风
险因素”一章下“信用风险”一节) 、较低的流动性及较高的波动性。
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如高收益债务证券)可能被视为投机,并可能涉及
未获评级及/或违约的证券。
iii. 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标的计划可能未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投资于该等标的
计划可能涉及额外成本。亦不保证标的计划时刻拥有足够的流动性以于
有需要时应付本基金的赎回要求。
标的计划的投资决策乃在这些计划的层面作出。概不保证 (i)基金管理
人挑选标的计划将可有效分散投资风格,以及标的计划的持仓将维持一
致性;以及 (ii) 将成功达到标的计划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须承担应付予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以及按比例
间接承担由标的计划向其基金管理人支付的及向其服务提供者支付的
费用(例如: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及其他应付予基金管理人及标
的计划的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及收费)。为免生疑问,如果本基金投资于由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
士管理的标的计划,该标的计划的所有认/申购费及赎回费将被豁免。此
外,基金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会就标的
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对任何标的
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
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所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在
业务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
自的任何关联人士与本基金可能产生潜在利益冲突。若出现这些利益冲
突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尽力确保上述冲突得到公平解决,而本基金与
RESTRICTED - 30
任何各方之间的交易将按公平基础进行。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
书“一般资料”一章下“利益冲突”一节。
iv. 中国 A 股连接产品(CAAP)
本基金须承受各 CAAP 发行人相关的交易对手方风险。由于 CAAP 是
CAAP 发行人的一项付款责任,而非直接投资于 A 股,若 CAAP 发行
人无力偿债或未能履行其在 CAAP 下的付款责任,本基金可能蒙受相等
于 CAAP 全部价值的损失。
v. 期权、股票挂钩票据等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未上市,且并受其发行人设定的条件及条款所限。金
融衍生工具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所以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可能欠缺流
动性。为应付赎回要求,本基金依赖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人提供可反映
市场流动性情况及交易规模之报价,以将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平仓。涉及
的风险亦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人因信用或流动资金问题而无法结
算交易,而本基金可能失去其于金融衍生工具之全部权益。
就掉期协议而言,掉期协议可以单独协商及构建,以包含对各种不同类
型的投资项目或市场因素的风险敞口。根据其结构,掉期协议可能会增
加或减少本基金对策略、权益性证券、长期或短期利率、外币价值、公
司借款利率或其他因素的风险敞口。掉期协议可以采用多种不同形式,
名称也各有不同。根据掉期协议的使用方式,掉期协议可能会增加或减
少本基金的整体波动性。履行掉期协议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个别股
票价值、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特定利率、货币或决定对手方的应收及应
付款项金额的其他因素的变动。如果掉期协议要求本基金付款,则本基
金必须为到期时支付有关款项做好准备。此外,如果对手方的信用下降,
与该对手方订立的掉期协议的价值预期会下降,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损
失。
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并不赋予金融衍生工具持有人享有该金融衍生工
具的标的股份的实益权益或对发行股份的公司提出任何追偿的权利。并
RESTRICTED - 31
不保证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将相等于该金融衍生工具拟复制的公司或
证券市场的相关基础价值。
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
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与传统证券(例如权益性证券及债务证
券)比较,具备杠杆效应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对利率变动或市价突然波动
更为敏感。因此,该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价值的相对轻微价格波动,可
能对本基金造成即时及巨大损失(或收益)。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成分以
及底层资产、利率或指数的价值或水平出现不利变动,可能导致本基金
产生的损失远高于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
基金承受产生重大损失的高风险,且本基金的损失可能会较仅投资于传
统证券(例如权益性证券及债务证券)更高。本基金承担金融衍生工具的
风险,须受基金说明书所载的适用投资限制所限。
(7) 业绩表现费的风险
本基金拟提取业绩表现费,虽然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可以视为对基金管理人的
激励,但拟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表现费的部分是根据尚未变现收益以及
尚未变现亏损计算的,而本基金或有可能无法变现该等收益及亏损。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费的计算及提取并无针对不同时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作个
别调整,因而投资者于不同时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有不同的申购价,以致不同
的回报表现。
投资者须注意,即使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某些基金份额的投资蒙受损失,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需要支付业绩表现费;另一方面,即使有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于某些基金份额的投资获利,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必一定需要
支付任何业绩表现费。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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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
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行政管理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
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以电子方式通知中国结算及电子邮件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8%,行政管理人以电子方式通过
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文件通知中国结算,由中国结算下发基金暂停申购的行
情给内地销售机构。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
的上限,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暂停销售通知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处理安排将以基金管理人当日公告为准。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
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
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RESTRICTED - 33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
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
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
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
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
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
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
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以人民币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并且赎回款项以人
民币进行支付。但由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限制,如果本基金全部或大部分
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值,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可能未能及时获得足够的人
民币以满足在内地销售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及“P”类份额人民
币对冲的赎回要求。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旨在向“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
冲以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未
必于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到足额的人民币。同时,投资者
亦有可能蒙受于结算赎回款项时由于基金财产暂时没有充足的人民币以作
货币兑换而延迟收到以人民币进行支付的赎回款项的风险。
RESTRICTED - 34
就内地销售的“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而言,若投资者以美元、
港元以外的其他货币购买本基金,该其他货币将兑换为美元、港元,赎回时
美元赎回款及港元赎回款亦将兑换为其他货币。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
汇费用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上述换
汇受到限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的支付和/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
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
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
价的收益。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
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
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
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
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
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
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
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RESTRICTED - 35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
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
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介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
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报及其后的半年度报告
(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经审计的年报登载在内地
RESTRICTED - 36
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登载在内
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
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在特定情况下,本基金可能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公布”一节所规
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
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
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
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
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
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查询。
RESTRICTED - 37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惠理价值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
(4)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惠理价值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内
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
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
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应当时刻履行信托契约项下各自对本基金的义务、时刻遵守《单
位信托守则》的适用规定,并时刻按照《单位信托守则》及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
的方式(可能因香港证监会授予的任何适用免除或豁免而被修改)行事。信托契约中的
任何内容均不得减少或免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根据《单位信托守则》承担的任何职
责和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
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RESTRICTED - 38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
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
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可取消发行有关基金份额,而
相关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过。
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者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
换费。
vii.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表决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
情决定不行使表决权)。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
转授予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
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
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并由受托人核准的其他符合
资格的公司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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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xii. 出现信托契约约定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书面通知受托人
终止本基金并向持有人发出通知,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生
效日期须在通知送达后至少三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核准的较短通知期)。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的
方式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并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
报告。基金管理人每个财政年度发布财务报告。有关报告应根据《单位
信托守则》的要求编制和提供予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递交香港证
监会存档。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申请人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并在
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基金管理人经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 4 章所载的规定后,应采取合理谨
慎的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而言,
具备执行其职责及职能以及履行其责任的适当资格。为免生疑问,基金管
理人应遵守与保管构成本基金的财产有关的所有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的法
律及监管规定,并向受托人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受托人履行其在《单位信
托守则》第 4.5 章所载的义务。
v.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均显示出其委任或就本基金委聘的代表及代理人具备
足够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vi. 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妥善的风险管理及监控系统,以有效地监察及计量本
基金的持仓的风险,以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
括《单位信托守则》所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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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设计上是公平的,及根据该产品设计持续运
作,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费用和开支水平及基金管
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viii. 在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ix.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x. 暂停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设立或发行或出售任何
基金份额。
xi.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申购、赎回、转换和暂停确定其资产
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信托
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xii.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赎回要求后,于某一交易日按适用于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有关赎回价,办理赎回要求指定的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
并支付赎回款项。
xii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
制。
xiv.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及只要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
在行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授权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
的酌情行使权,不论是就行使的方式或形式和时间,在没有任何欺诈或
疏忽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对因行使或不行使上述信托、权力、授权或
酌情权引起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赔偿或不便在任何方面均无须承担
任何责任。
xv. 基金管理人应备置正式的账册记录,其中载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进行
的投资交易,并应允许受托人不时按要求查阅、复制上述任何记录或从
中抽取摘要。
RESTRICTED - 41
xv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该等条款不得与信托契约相
冲突)。
xvii.每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有决议和程序的纪要应予编制并正式记
入基金管理人不时为此提供的会议纪要簿,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xviii.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并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该日期应至
少是送达通知后的三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核准的较短通知期)。
xix.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除非信托契约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变现本基金
当时包含的全部资产(该变现应在本基金终止后以受托人认为可取的方
式并在其认为可取的期间内进行和完成)。
xx.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
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受制于管理人的批准和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有权自行承担费用将其
在信托契约任何条款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或酌情权转授予任何
人士,尽管有上述转授,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及所有其他根据
信托契约任何条款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项。
ii. 受托人无须就其本着诚信原则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或意见而进行
或允许进行的任何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iii.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及只要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受托人在行
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授权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的酌
情行使权,不论是就行使的方式或形式和时间,在没有任何欺诈或疏忽
RESTRICTED - 42
的情况下,受托人对因行使或不行使上述信托、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引
起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赔偿或不便在任何方面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iv.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信托契约约定的
其他费用。
v.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vi. 在遵守信托契约所有其他条款的规定下,受托人可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同意而按受托人自行酌情决定就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会议的
出席和表决情况制定进一步的规章。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
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或按照受托人的指示登记基金资产。
iii. 确保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及注销。
i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份额价值的方法,足以
确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均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计
算。
v. 受托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基金说明书或信托
契约或《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有所冲突则除外;
vi.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符合信托契约所载有关本基
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遵守本基金的认可条件;
vii.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得到适当监控;
viii. 受托人应:
RESTRICTED - 43
(1) 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遴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获
委任托管及/或保管本基金的任何投资或资产的任何代理人、代
名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
人(“代理机构”);
(2) 信纳留任的代理机构继续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能够向本基
金提供相关服务;及
(3) 对任何代理机构(为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犹如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前提是如果受
托人已履行信托契约附录一第 1(C)(1)款和(2)款规定的义务,则受
托人无须就并不是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代理机构的任何作为、
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承担责任。
ix. 受托人应履行《单位信托守则》所载、施加于其身上的有关其他职责及
规定;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
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及
x. 受托人应设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识别到
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在不影响
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受托人应(i) 就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的受托人
身份行事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变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最新
消息及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汇报(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及(ii)就
受托人获悉本基金有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的情况(而基金管理
人尚未就此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汇报),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
xi.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说明受托人是否认为基金管
理人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信托契约条款在有关会计期间管理本基金,
该报告应(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并未如此管理)具体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哪些方面并未如此管理及受托人已就此采取的措施。
xii. 在可行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在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未
全部收到前不会发出基金份额证明书(如有)。
xiii. 受托人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1)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其各自的关联人
士;
(2)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理机构;及
RESTRICTED - 44
(3)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理机构的其他客户,除非有
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做法设有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
持有,以确保本基金的财产得以妥善地记录,并且已进行频繁和适
当的对帐。
xiv. 受托人应制订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xv. 受托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后在可行情况下应尽快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新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办事处地址。
xv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不时按持有人所持有的每类别基金份额代
表的权益单位数目的比例,向持有人分配因基金变现所得并可供分配用
途的所有净现金收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本基金终止后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因基金变现所得并可供分配用途的净
现金收益。
i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
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
iv. 除信托契约明确规定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须就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对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v.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托契约。
v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vii. 参加或授权他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RESTRICTED - 45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
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
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
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
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
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
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
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依据信托契约附录 L 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但内
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代为持有基
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
约附录 L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
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行使相关权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全体份额持有人或某一类别份额持有人的会议。就全
体份额持有人会议而言,持有已发行份额价值十分之一或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要
求召开会议。而就某一类别份额持有人会议而言,持有有关类别已发行份额价值
十分之一或以上的持有人可要求召开会议。召开任何会议须给予份额持有人至少
21 天通知。
RESTRICTED - 46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的目的外,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将是登记持有不少于本基金或
有关类别份额(视乎情况而定)当时已发行份额10%的份额持有人(不论亲自出席或
委任代表出席)。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将是登记持有不少于本基金或有关类别
份额(视乎情况而定)当时已发行份额25%的份额持有人(不论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
出席)。
在份额持有人会议上,可以批准由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对信
托契约的条款作出的任何修改,或依据信托契约终止本基金。
在任何会议上,一项提呈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可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主席或持
有不少于已发行份额 5%的份额持有人(不论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要求以投
票方式表决,则作别论。除非出现要求投票表决的情况,否则主席宣布已采纳或
否决一项决议须为最终定论,而无须证明所录得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的数
目或比例。在举手表决时,每一名亲自出席的份额持有人(个人)或委派其一位合伙
人亲身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商行)或委派其一位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公
司)各有一票表决权。如属联名份额持有人,将接受排名优先的份额持有人(亲自出
席或派代表出席)作出的表决,而其他联名份额持有人的表决则被排除在外。份额
持有人的优先次序则根据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姓名/名称出现次序决定。主席或一
名或多名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 5%或以上并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
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自出席或派代表或代理人出席的份
额持有人将就其作为本基金的不可分割份额所持有的每类别的每一份额具有相同
数目的表决权(包括零碎部分)。
只要本基金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经不时修订、补充或更替)获
得认可的期间,会议只可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
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录 L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
权利。
具体程序包括:
RESTRICTED - 47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
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
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
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本基金自成立日期起计,有效期为 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通过向对方发出至少一年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基
金,使得本基金于 2032 年或其后第 20 年的年底当前的会计期间届满时期满。基金管
理人和/或受托人有权在上述届满日期前至少提前 3 个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修改其根
据信托契约所得报酬并令其满意作为使本基金存续至超越有关日期为条件。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形式终止本基金:
1.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根据受托人之前书面核准的条款为重组或合并的目的而自
愿清算除外),或已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任命接管人而且并未在 60 日内解除;
或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职责或实际不能令人满意地履行职
责,或作出任何受托人认为预计会破坏本基金声誉或会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但如基金管理人对上述意见不满,有关事项应提交香港证监会或由香港证监会委
任的人士判定,而香港证监会或该名人士所作的判定应属决定性并对受托人和基
金管理人具有约束力;或
RESTRICTED - 48
3. (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本基金不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
或在其他方面获正式核准,或已通过任何法律使本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本基
金的存续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
4. 根据信托契约任何条款免除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后,受托人在其认为合理的时间内
未能找到受托人可接受并符合资格的公司担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如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可终止本基金或本基金的
份额类别:
1.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 5,000,000 美元;或
2. (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本基金不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
或不在其他方面获正式核准;或
3. 如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
实可行或不可取。
终止本基金的一方应向持有人发出通知,并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的生效日期,生效日
期须在通知送达后至少三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核准的较短通知期)。
在信托契约签署日后,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经由在持有人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核
准而随时终止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可由所有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该终止自核
准之日起生效。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各方当
事人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RESTRICTED - 49
本基金由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
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
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
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布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
的运作情况回顾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
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04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thfund.com.cn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公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
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RESTRICTED - 50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
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主要通过专注分析具有升值潜质投资项目的基本价值,实现
持续的理想回报。基金管理人旨在挑选其相信股价相对内在价值具有大幅折让的
股票。
本基金将会集中投资亚太区市场。本基金的资产分布并无地域性或领域性或行业
性比重限制。基金管理人也不会试图按照市场指数基准去分配基金组合内资产的
地域、领域或行业比重,基金管理人可能大举投资在相对较少数量的股票。
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本基金可按基金管理人认为
合适的投资比例投资于任何市场规模的公司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本基金可投资
的权益性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交易所买卖
基金(ETF)。本基金可按照《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将其资产净值的少于 30%投
资于以下每一类证券,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除权益性证券外,还会不时包括现金、存款、短期票据如国库
券、银行存款证、银行承兑票据、短期商业票据及其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等。然
而,本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的 10%以上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
共或地方机构)发行及/或担保的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将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最多 30%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
的机构(如有)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利益冲突”部分)管理或发
售的计划),但前提是须符合《单位信托守则》所准许的范围。基金管理人也可将
RESTRICTED - 51
投资组合的大部分配置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下行或出现
重大危机),本基金可为了现金流管理暂时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 100%投资于流动
资产,例如存款、国库券、银行存款证、短期商业票据。本基金还有可能投资于
期货、期权、认股权证、股票挂钩票据及其他金融工具,但前提是相关投资必须
符合《单位信托守则》所准许的范围以及基金说明书“投资限制”一节所载的条
文。
本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统称为“沪港通及深港通”)(基金说明书“沪港通及深港通”一节载有进一步说
明) 、中国 A 股连接产品(“CAAP”)(例如:参与票据,即由第三方(即 CAAP 发
行人)发行的上市或非上市衍生工具,代表 CAAP 发行人向本基金支付相等于持有
相关 A 股的经济回报责任)以及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投资于 A 股的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
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任何)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或发售的计划)对 A 股作出的最
高投资额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20%为限。
本基金对中国内地市场(例如 A 股及 B 股)作出的总投资不会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
得资产净值的 20%。
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多于 2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以人民币报价并可供获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投资者交易。
B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以外币报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美元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港元)并可供境内外投资者交易。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即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少于 30%)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
项目。
本基金也可出于对冲及/或投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
掉期(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及信用违约、股票、利率及通胀掉期)、远期外汇合约、参
与票据、信用挂钩票据及任何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但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不
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50%。
RESTRICTED - 52
本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a)对
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b)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
险;及(c)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则本
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不会使用证券化及结构化金融工具,如抵押债务证券、抵押支持证券及资产支
持证券。本基金目前也不打算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然而,本基
金可订立证券借贷交易,前提是拟借出的证券的价值,连同本基金已借出的所有
其他证券的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节、“证券融资交易”一节、
“投资限制”一节、“借入款项的限制”一节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一节所述的
有关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25%(最高为 2%)*
受托人费用
(包括保管人费用)
首个 15,000 万美元的 0.15%(最高为
0.15%)*;
第二个 15,000 万美元的 0.13%(最高为
0.15%)*;
其余部分的 0.11%(最高为 0.15%)*;
于任何一个月份应付受托人的受托人费
用总和应不少于 4,500 美元。
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年最多 0.03%。
业绩表现费
在业绩表现期间内,份额净值高于每份
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增幅的 15%。
?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及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初始每份
RESTRICTED - 53
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定为人民
币 10 元;“P”类份额美元初始每
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定为
10 美元;“P”类份额港元初始每
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定为
10 港元。
? 每个业绩表现期间与本基金每个财
政年度相对应。
? 如须就某业绩表现期间向基金管理
人支付业绩表现费,在该业绩表现
期间的最后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已
计提业绩表现费)将定为下一个业
绩表现期间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
值。
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业绩表现费”
等部分。
其他开支
除上述费用外,本基金须承担印花税、各
项赋税、香港证监会的年费(如有)、上市
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注册费和托收费、
保险和安保费、审计师费、受托人指定的
任何保管人费用及开支等(包括为本基
金的交易进行结算而支付的交易费及所
有副保管人费用等)、咨询法律意见的应
付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为取得及/
或维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任何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及/或取得《证券及期货条例》
或世界各地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对本
基金的认可或其他官方批准或核准的费
用,以及本基金在营运上或行政管理上
招致的若干其他费用。本基金也须承担
日后基金说明书、报告与财务报表的编
制、翻译、印刷及分发等各类事宜,及因
法律的改变或引入新法例而导致的任何
RESTRICTED - 54
成本(包括为遵照任何有关《单位信托守
则》而导致的任何成本)。
* 请注意,该等费用可在提前一个月向有内地投资者发出公告后提高费率(但最多
不超过最高费率)。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基金登记机构费用、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支付的详
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费用及开支”一章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修订收益分配政策,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
并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发布公告。
目前基金管理人拟不就本基金在内地发行的所有“P”类份额(即,“P”类份额人
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作
出任何收益分配。在基金管理人作出收益分配的情况下,除非份额持有人另行要
求,否则作出的任何收益分配,将自动再投资于申购本基金的额外份额。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信托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施加其认为必需的限制,以确保基金份额不会由任
何不符合资格的人士购买或持有,其中包括:
(1) 任何未满 18 岁(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年龄)的人士;
(2) 其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引起或蒙受其原不应引起或蒙
受的任何税务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任何人士;
(3) 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部门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或
(4) 任何美国人士。
若基金管理人知悉上述人士持有任何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向该人士发
出通知,要求该人士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将该等基金份额赎回或转让。如任何人
RESTRICTED - 55
知悉自己违反上述限制而持有或拥有本基金份额,应按照信托契约向本基金发出
赎回其基金份额的书面要求,或将其份额转让给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不符合资格的
人士。倘若根据信托契约获送达上述通知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于该通知日
期后 30 日内按上文所述转让或赎回该等基金份额,或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证明
使基金管理人(其将真诚地并根据合理依据行事)相信持有该等基金份额并不违反
任何该等限制(基金管理人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及具有约束力),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被视为在 30 天期限届满时已经发出赎回所有该等基金份额的书面要求。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在正常情况下,“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的赎回款
项将以人民币支付。在下列情况下可能出现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
(1) 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因适用于人民币外汇管制及限制
而延迟。
(2) 倘若在极端市况下,本基金无法取得足够数量的人民币,以应付该等人民币
类别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3) 此外,当发生基金管理人可以经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应无理地延迟或拒绝
核准)并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暂停赎回基金份额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延迟支付相关赎回的赎回款项。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
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主要包括:
(1) 垂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垂询或投诉”一节,载明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垂询或投诉可
书面联系基金管理人,以及其联系方式,并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将在可行情
RESTRICTED - 56
况下尽快回应垂询或投诉”,但该节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
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
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
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
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
快处理。
(2)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章之“基金份额的性质”一节中
提及本基金现时可供购买的份额类别有“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
“X”类份额、“Z”类份额和“P”类份额。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一章
之“‘A’类及‘B’类份额”一节载明本基金“A”类及“B”类份额的资料。而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仅有“P”类份额(包括“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
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因此,
基金说明书中关于“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X”类份额、“Z”
类份额、“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
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4) 供内地投
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3) 销售机构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销售机构”之处包含在香港受认可的销售机构,该等销
售机构虽持有香港证监会授予的相关受规管活动牌照但并不一定具有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售
机构进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内地销售机
构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亦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示。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场所”。
RESTRICTED - 57
(4)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章之“基金份额的性质”说明本
基金在香港销售的“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X”类份额及“Z”
类份额的主要特征,包括认/申购费、首次最低认/申购额、后续最低认/申购
额、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等,亦于“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章之
“基金份额的发行”、“申请程序”、“基金份额的赎回”及“在本基金的
份额类别之间转换基金份额”等节说明有关于本基金“C”类份额、“C”
类份额-对冲、“X”类份额及“Z”类份额在香港销售的相关流程的规定。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不同于香港,以及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
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
回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
关规定进行。
(5) 转让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章之“转让”一节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并说明转让的程序、后果以及相关税项。
根据内地基金的惯例,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规则。
(6) 转换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章之“在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之间
转换基金份额”一节规定,持有本基金某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至本基金另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但是,现时
暂不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如有)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
人将就转换安排发出公告。
RESTRICTED - 58
(7) 支票支付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章之“基金份额的赎回”、 “付
款程序”等节有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允许以支票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
规定,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
金的特别说明”之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的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明确了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
接受以支票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8)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章之“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公布”
一节说明,于香港,每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登载于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之
第 3 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
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9) 税务
本基金说明书在“税务”一章项下“香港”一节总结了在香港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面临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2 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10) 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说明书在“一般资料”一章之“收益分配政策”一节载明了就所有份
额类别(派息类别除外)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从本基金分配收益;就派
息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拟在扣除有关派息类别各自应占的支出后,就每个
RESTRICTED - 59
会计期间分配归属于此类派息类别的可分配净收益,以及派息类别收益分配
的具体方式、收益分配组成的披露、收益分配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目前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暂不包含派息类别,因此该“一般资料”
一章之“收益分配政策”一节有关派息类别收益分配的内容暂不适用于内地
投资者。就目前在内地发售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
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政策,请
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3 点“收
益分配政策”一节。
(11) 信托契约
基金说明书中“一般资料”一章之“信托契约”一节载明香港投资者可在
支付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费用后获基金管理人提供信托契约的副本,或可
于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保管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办事处免费查
阅信托契约。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则
明确信托契约会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并在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
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内地投资者也可在内地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12) 财务报告及每月报表
基金说明书中“一般资料”一章之“财务报告及每月报表”一节说明基金
管理人披露每年度的年报及每半年度的未经审核的半年度报告的途径为
“报告将于基金管理人的网页 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刊登”,报告
语言为中文及英文。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就每年度的年报及每半年度的未
经审核的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语言为
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
时间和方式)”第 2 点“定期报告”。
RESTRICTED - 60
基金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及每月报表”亦说明在香港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于每个日历月终结时,将会收到一份账户结单,列明投资者在该段期间的交
易详情及所持基金份额的市值等数据。
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2 点“资料查询和发送”
说明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
获取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布为准。
(13) 投票权
基金说明书在“一般资料”一章之“投票权”一节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
人层面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程序、投票表决机制,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
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录 L 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 2 点“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
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14) 传真赔偿保证
基金说明书在“一般资料”一章之“传真赔偿保证”一节载明基金管理人
及受托人一般会在接到认/申购的传真后行事,亦有绝对酌情权不按传真行
事,直至收到书面指示正本为止。该等规定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
购程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
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
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RESTRICTED - 61
RESTRICTED - 62
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在内地销售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
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的业绩表现费的提取时间、计算方式和对投资
者的影响说明如下:
1. 业绩表现费的提取时间
在每个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
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的份额净值如果超过高水位(即基金
份额净值历史峰值),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收取业绩表现费。
上文所指的“每个业绩表现期间”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财政年度首个交易日
(包括该日)起至最后一个交易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即,每个业绩表现期间对应本基
金的财政年度),每个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记为业绩表现费的“提取评价
日”。在每个业绩表现期间内,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计提业绩表现费,并于业绩表
现期末支付。于有关业绩表现期间结束后,须尽快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任何应付的业绩
表现费。
2. 业绩表现费的计算方式
以内地发售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为例(下同),在每个业绩表现期间内,本基金
业绩表现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确定每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即基金份额净值历史峰值)。本基金的高水位
将于每个业绩表现期间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一次。本基金“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最
初的高水位为该类别份额的首日发售申购价。每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是指 (a)首
日发售申购价(以下简称“最初高水位”)及(b)上一个收取了业绩表现费的提取评价日
的份额净值(已减去应收取的业绩表现费)的孰高值。
如:假设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为人民币 10 元,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已减去应收取的业绩表现费)为人民币 10.85 元。在第二个业绩
表现期间,由于上一个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值(已减去应收取的业绩表现费)为人民币
10.85 元,所以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确定为 10.85 元。假设第二个业绩表现
RESTRICTED - 63
期间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人民币 10.5 元,低于该业绩表现期
间的高水位人民币 10.85 元,则不予提取业绩表现费,该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值仍为
人民币 10.5 元。在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由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未提取业绩表现费,
所以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仍为人民币 10.85 元(即上一个收取了业绩表现费
的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值与最初高水位的孰高值)。以此类推。
其次,如果某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值超出该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
位,则对超出部分计提 15%的业绩表现费;如果份额净值未超出该业绩表现期间的高
水位,则不计提业绩表现费。如:在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份额净
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人民币 11 元,超出最初高水位(即人民币 10 元),则对超出
部分人民币 1 元提取 15%的业绩表现费 0.15 元(即 1×15%=0.15),则每份额计提人民
币 0.15 元的业绩表现费,份额净值调整为 10.85 元(即 11-0.15=10.85)。
最后,满足业绩表现费的计提条件的,本基金将业绩表现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 业绩表现费计提示例
以下举例仅供说明之用,对具体操作过程中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可能会有所简化。
图表:业绩表现费示例(以每份额计算)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日期 首个交
易日 交易日 A
最后一个
交易日 交易日 B
最后一个
交易日
最后一个交
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费前)
10 元 12 元 11 元 9.85 元 10.5 元 11.65 元
高水位 10 元 10.85 元 10.85 元
15% 业
绩表现
费
不适用 0.30 元 0.15 元 不适用 不适用 0.12 元
基金份
额净值
10 元 11.70 元 10.85 元 9.85 元 10.5 元 11.5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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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后)
(1) 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费用提取
现有投资者甲于首个交易日以人民币 10 元购买了“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一
个份额,投资者乙于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内按交易日 A(当时本基金表现相对较佳)
的申购价人民币 11.70 元购买了“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一个份额。
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最后一个交易日“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份额净
值(费前)为人民币 11 元。
由于该业绩表现期间为“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所以
期内的高水位等于“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首个交易日的申购价(即人民币
10 元)。“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于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费前)(即人民币
11 元)高于最初高水位 (即人民币 10 元)的数额为人民币 1 元。
因此,“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在第一个业绩表现期末每份额应提取的业绩
表现费计算如下:
15% x 1 元 = 0.15 元
于是,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份额净值将减少
人民币 0.15 元。因此,该交易日的份额净值(费后)为人民币 10.85 元。投资者甲
和投资者乙将会就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承担每份额人民币 0.15 元的表现费,不论
当时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分别以多少申购价购买份额。
(2) 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的费用提取
对于“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而言,高水位为人民币
10.85 元,即“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首个交易日的申购价人民币 10 元和“P”
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已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的上一财政年度(即第一个
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并且要扣减已支付的业绩表现费,
即由 11 元减去 0.15 元得出)10.85 元中的较高值。
RESTRICTED - 65
在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本基金表现不佳,投资者甲以交易日 B 的份额净值人民
币 9.85 元赎回其持有的一个份额,而投资者丙恰巧于交易日 B 以同一价格申购
一个份额。
当投资者甲赎回其持有的一个份额时,由于该交易日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因此
投资者甲所赎回的份额计提业绩表现费为零。
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最后一个交易日“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份额净
值(费前)为人民币 10.5 元,低于高水位,因此,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无须在第二个
业绩表现期间内提取业绩表现费。
(3) 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的费用提取
由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未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相对于第三个业绩表
现期间而言,已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的上一财政年度仍为第一个业绩表
现期间。因此,高水位仍为人民币 10.85 元。
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最后一个交易日“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份额净
值(费前)为人民币 11.65 元,高于高水位的数额为人民币 0.8 元。
因此,“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在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每份额应提取的业绩表
现费计算如下:
15% x 0.8 元 = 0.12 元
于是,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的份额净值将减少
人民币 0.12 元。因此,该交易日的份额净值(费后)为人民币 11.53 元。投资者乙
和投资者丙将会就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承担每份额人民币 0.12 元的业绩表现费,
不论当时投资者乙和投资者丙分别以多少申购价购买份额。
4. 业绩表现费计提图示
RESTRICTED - 66
5. 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对投资者的影响
虽然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可以视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但拟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业绩
表现费的部分是根据尚未变现收益以及尚未变现亏损计算的,而本基金或有可能无法
变现该等收益及亏损。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费的计算及提取并无针对于不同交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作个别调
整。于不同交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有不同的申购价,以致不同的回报表现。
即使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份额的投资蒙受损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
需要支付业绩表现费;另一方面,即使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份额的投资获利,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必一定需要支付任何业绩表现费。
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说明书
(于 2020 年 1 月重述
经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补篇一、
2021 年 7 月 29 日的补篇二、
2022 年 4 月 11 日的补篇三
修订后的整合版本)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要事项:若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专业财务人士的意见。
惠理价值基金(前称Value Partners “A” Fund,简称“本基金”)是于1993年4月1日
成立的一项单位信托基金, 并由日期为1993年10月26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原契约” ( )
记录,受香港法律管辖。
本基金原是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信托基金,并受开曼群岛的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监
管。根据2015年8月17日的受托人退任及委任契约(“第一份退任及委任契约”),本基金的
司法管辖区由开曼群岛改为香港,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获委任为受托人,以取
代 Bank of Bermuda (Cayman) Limited。根据2015年8月17日的基金管理人退任及委任契
约(“第二份退任及委任契约”),于2015年9月21日起,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获委任
为基金管理人,以取代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契约经2020年1月1日的补充契约“补充契约” ( )
修订。原契约、第一份退任及委任契约、第二份退任及委任契约,以及补充契约统称为“信
托契约”。
本基金已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目前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长江
集团中心35楼)(“香港证监会”)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香港证监会
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进行推介或认许,也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业绩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其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说明书不得单独派发,而应连同本基金最新印发的年报以及半年度报告(如在年
报之后编印)一并派发。本基金尚未采取任何所需要的行动,以便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
辖区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因此,本基金说明书不可在未经认可本基
金发售或招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情况下用作发售或招售用途。
由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作出的陈述若未被载入本基金
说明书内,或未包含在构成本基金说明书一部分的报告及/或财务报表内,则相关资料或陈
述应视作未经认可而不应予以依赖。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本基金说明书的交付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发售、发行或出售,均不构成有关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后
任何时候是正确的陈述。
2
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信息用以协助准投资者就投资于本基金时作出有根据的决定。有
关资料载有关于本基金(其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发售)的重要事实。基金管理人也会发
出载有本基金主要特点及风险的产品资料概要,而该产品资料概要将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
一部分,应与本基金说明书一并阅读。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的准确性负有全部责任,并在作出所有合理的查
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并没有遗漏其他会使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陈述成为误导的事
实。就提供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料的目的而言,基金管理人亦确认本基金说明书包含的详情
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
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的“重要通则部分”。在信托契约条款的规
限下,本基金说明书可能不时更新,以符合适用的财政、法定或官方要求(不论是否具有法
律效力)。
准认/申购者或有意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人士应自行了解,根据其注册成立、公民
权、居住权或居籍权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对认/申购、购买、持有或出售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而可能面对的(a)潜在税务后果;(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在本基金说明书中提及的“美元”及“分”均指美国货币,而提及的“港元”则指香
港货币。
请注意,基金份额的价值及从基金份额的收入(如有)可升可跌,因此投资者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可赎回的金额可能低于原本的投资额。此外应注意,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可能
导致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在司法管辖区的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价值减少或增加。
2022 年 4 月
3
本基金说明书内的销售限制载明了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发行及销售基金份额的限制;然而,并
未载明所有司法管辖区,在本基金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分发本基金说明书
以及发行及销售基金份额可能被禁止或受到限制。在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内接收本基金说
明书副本或随附的认/申购表格副本的人士不得将本基金说明书或该等认/申购表格作为构
成对该等人士作出的认/申购基金份额的邀请,该等人士亦不应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基金说
明书或该等认/申购表格,除非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可合法向该等人士作出该邀请且该等人
士无需遵守任何登记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合法使用该认/申购表格。
如果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出要约或邀请不合法,或发出该要约或邀请的人士不符合资格,或
向任何人士发出要约或邀请即属违法,则本基金说明书或随附的认/申购表格并不构成任何
人士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发出的要约或邀请。
持有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人士及有意根据本基金说明书申请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任何人士有
责任自行了解及遵守所有适用于其本身的法律及法规。
澳大利亚
本基金说明书并非《2001 年(联邦)公司法》(《公司法》)下的招募说明书或产品披露概要且
并不构成在澳大利亚对任何证券作出的买入推荐、认/申购申请邀请、认/申购申请或购买要
约、安排发行或销售要约、或发行或销售要约,下文规定者除外。本基金并未授权刊发亦无
采取任何行动编制或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递交符合澳大利亚法律的招募说明书或
产品披露概要。
因此,本基金说明书不得在澳大利亚刊发或分发,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由基金管理人或
任何其他人士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在澳大利亚发售、发行、销售或分销,通过或按照《公司法》
第 6D.2 条或第 7.9 条无需向投资者作出披露的要约或邀请除外(无论是由于该投资者属于
“机构客户”(定义见《公司法》第 761G 节及适用规则)或其他原因)。
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或涉及在澳大利亚向“零售客户”(定义见《公司法》第 761G 节及
适用规则)对有关基金份额作出的买入推荐、发行或销售要约或邀请、安排发行或销售的要
约或邀请,或发行或销售。
文莱
4
本基金说明书是关于《2013 年证券市场法令》(《法令》)下的外国集合投资计划,并不受文
莱金融管理局(“文莱金管局”)任何形式的当地监管,此外,其与《法令》下的私募集合投
资计划有关,且仅应特定投资者类别(如《法令》所载明的认可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者机
构投资者)要求而分发,因此不得发送给零售客户或被零售客户所倚赖。文莱金管局概不负
责审阅或核实本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文件。文莱金管局并未批准本基金
说明书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亦未采取任何行动核实、且并不负责核实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
信息。
本基金说明书有关的基金份额的流动性可能不足,或可能存在转售限制。所发售的基金份额
的准投资者应自行就基金份额进行尽职调查。若投资者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投资者应当咨
询法律顾问。
印度
本基金说明书将不会在印度公司注册处登记为招募说明书,印度公司注册处亦并未传阅或
派发本基金说明书,且将不会向印度公众或印度公众的任何人士直接或间接传阅或派发本
基金说明书或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其他销售文件或材料。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向公众整体
发出认/申购或以其他方式购买证券的要约,并仅供自行或通过反向询问获得本基金说明书
的人士独立使用。
印度尼西亚
基金份额的发售并未根据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条例登记,亦不计划构成印度
尼西亚《资本市场法》及有关法规下的公开发售份额。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在印度尼西亚
销售证券的要约或购买证券的邀请。
马来西亚
由于并未已经/将不会根据马来西亚《2007 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第 212 条向马来西亚证券
事务监察委员会取得认可或批准,且由于本基金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未已经/将不会向
马来西亚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备案或登记或递交,故不得在马来西亚发出认/申购或购买基
金份额的要约或邀请,亦不得在马来西亚派发、促使派发或传阅本基金说明书及与此有关的
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
5
新西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不在新西兰发售,向“机构投资者”(定义见《金融市场行为法案 2013》
(《金融市场行为法》)附表 1 第 3(2)条)发售除外。如投资者为新西兰投资者,并申请认/申
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应当确保其为上述“机构投资者”,并保证不会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行后 12 个月内出售该等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行后 12 个月内出售基
金份额的情况下,须根据《金融市场行为法》第 3 章进行披露)。
菲律宾
本基金说明书所发售或销售的证券是根据《证券监管守则》10.1(l)条下的获豁免交易发售,
且并未根据《证券监管守则》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任何未来发售或销售证券须遵守《证
券监管守则》下的注册规定,除非该等发售或销售满足作为获豁免交易的条件。
凡购买证券,投资者将被视为其确认有关证券的发行、认购/申购或购买的要约或认购/申购
或购买的邀请是在菲律宾境外进行。
新加坡
本基金已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条被
列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所维持的受限制计划名单中。
本基金说明书所涉及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或邀请并未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权或认可,
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向零售公众发售。本基金说明书及就发售或出售而刊发的任何其
他文件或材料均不是《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所界定的招募书。因此,在该法下有关招募书
内容的法定责任将不适用。投资者应根据其自身情况审慎考虑投资是否适合作出此项投资。
本基金说明书并未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为招募书。因此,本基金说明书及与本基金的份
额的发售或出售,或认购/申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
加坡人士传阅或派发,该等份额亦不可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人士发售或出售,或成为认购/
申购或购买的标的,但以下人士将获豁免:(i)机构投资者(定义见《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
第4A(1)(c)条)(各为“机构投资者”),(ii)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条所定义的相
关人士或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2)条所指向其做出发售建议且符合《新加坡证
券及期货法》第305条所规定的情况的任何人士(各为“相关投资者”);或(iii)根据及按照《新
6
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的条件及其任何其他适用的规定将获豁免者。
受本基金对转让施加的所有其他限制制约,收到本基金说明书的人士声明并保证:
(a) 倘若基金份额初始由一名机构投资者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4条项下豁免
作出的发售建议购买,则继而随后仅可向另一名机构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及
(b) 倘若基金份额初始由一名相关投资者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条项下豁免
作出的发售建议购买,则继而随后仅可向另一名机构投资者或另一名相关投资者销售
基金份额。
此外,谨请注意:
(1) 倘若《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A(2)条所指公司(“有关公司”)最初根据《新加坡
证券及期货法》第305条在新加坡首次认购/申购或购买基金份额,则相关公司的证券
在有关公司购买任何基金份额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非该转让是根据《新加坡证券
及期货法》第305A(2)条的条件进行;或
(2) 倘若《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A(3)条所指信托(“有关信托”)最初根据《新加坡
证券及期货法》第305条在新加坡首次认购/申购或购买基金份额,则其受益人于有关
信托当中的权利及权益(不论如何描述)在为有关信托购买任何基金份额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除非该转让是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A(3)条的条件进行。
投资者须确保其自身的任何与本基金的份额有关的转让安排符合上述限制,并应寻求法律
意见,以确保遵守上述限制。
仅为履行其在《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9B条下的义务而言,本基金已决定及特此通知
所有有关人士(定义见《2018年证券及期货(资本市场产品)条例》(“《2018年资本市场产品
条例》”)),权益为订明资本市场产品(定义见《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9B条)以外的资
本市场产品。
对于在要约或邀请未获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或向其进行要约或邀请即属违法的任何
人士,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向这些人士进行要约或邀请或在未获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
内进行要约或邀请。
7
新加坡的投资者须注意,如欲获得本基金有关过往业绩的资料以及年报的副本,应与相关销
售机构联系以获取该等资料。
台湾地区
基金份额可(i)在台湾地区外向台湾地区居民投资者发售,供该等投资者在台湾地区外购买;
(ii)向台湾银行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定义见《台湾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台湾证券公司的国
际证券业务分公司(定义见《台湾国际金融业务条例》)或台湾保险公司的国际保险业务分公
司(定义见《台湾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发售,供其为自营账户或其非台湾地区客户的账户购
买;及(iii)本基金在台湾地区注册向公众发售及销售前,在《台湾境外基金管理办法》所允
许的范围内在台湾地区仅向银行、票据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合资格实体或
机构(统称“合格机构”)及其他符合特定准则的实体及个人(“其他合格投资者”),但不得
以其他方式在台湾地区发售、销售或转售。除非通过赎回、转让给合格机构或其他合格投资
者、按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或获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否则在台湾地区购
买基金份额的人士不得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及(iv)本基金在台湾地区
注册向公开发售及销售后,通过持牌金融机构向所有台湾地区居民投资者发售。
泰国
本基金说明书并未经泰国证券及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且泰国证券及交易事务监察委
员会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不会在泰国向公众作出购买基金份额的要约,而本基金说明书仅计
划供有关收件人阅读且不得向一般公众转交、派发或展示。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本基金说明书及其所载信息并不构成且不计划构成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公开发
售证券,因此不应被认为是进行公开发售。
在阿联酋推介基金份额须获得证券和商品管理局(“证券和商品管理局”)的事先批准,除非
适用有关推介或发售境外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境外基金份额的法规的豁免(证券和商品管理局
董事会 2017 年第 3/RM 号有关推介及介绍的组织的决定(经进一步修订及更新))。因此,基
于上述豁免,基金份额(A)在阿联酋仅向(a)愿意并且能够就投资于有关基金份额所涉及的风
险进行独立调查的有限投资者发售,并须(b)在其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及(c)按跨境情况(即“非
8
受邀要求”)作出;或(B)在阿联酋仅向有限的获豁免投资者发售,而该等投资者须属于以
下其中一项获豁免合资格投资者类别:(1)能够自行管理其投资的投资者(除非该人士希望被
归类为零售投资者),即:(a)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实体、机构及机关,或任何该等
实体全资拥有的公司;(b)外国政府、其各自的实体、机构及机关或任何该等实体全资拥有
的公司;(c)国际实体及组织;(d)获证券和商品管理局发放牌照的实体或属国际证券事务监
察委员会组织的普通会员或非正式会员的监管机关(“对方当局”);或(e)截至其最新一期财
务报表日期符合以下至少两项要求的任何法人:(i)总资产达 7,500 万阿联酋迪拉姆﹔(ii)年
度净收益或收入达 1.5 亿阿联酋迪拉姆;(iii)净股本或实缴股本达 700 万阿联酋迪拉姆;或
(2)获证券和商品管理局或对方当局发放牌照以履行任何与金融活动或服务有关的职能的自
然人(各称为“获豁免合资格投资者”)。
基金份额并未获阿联酋中央银行、证券和商品管理局、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服务监管
局或阿联酋任何其他相关发牌机关或政府机构(“该等机关”)批准或发放牌照,亦未向该等
机关登记。该等机关概不对所列收件人以获豁免合资格投资者身份所作的任何投资承担任
何责任。
本基金说明书仅供所列收件人使用,且如果基金份额按非受邀要求进行发售,在惠理基金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其推介者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未进行推介的情况下,所列收
件人已明确就此按跨境要求提供本基金说明书。本基金说明书不应向任何其他人士(收件人
经考虑后认为适当的雇员、代理或顾问除外)发送或展示。
就向获豁免合资格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而言,将不会在阿联酋完成任何交易,应向基金管
理人作出进行任何有关基金份额的查询。
美国
本基金并未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为投资公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根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或任何其他美国联邦或州法律注册,因此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并不发售或出售予,也不得转让予美国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居民以及根据美国
法律设立的商业实体)或由美国人士购买,但根据《美国证券法》获得豁免的除外。
垂询或投诉
9
投资者可就本基金的任何垂询或投诉,以书面形式联络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
道中九十九号中环中心四十三楼,或致电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服务团队(电话﹕(852) 2143
0688)。基金管理人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回应垂询或投诉。
目 录
管理及行政.....................................................................................................................................................3
基金管理人..........................................................................................................................................5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和保管人..........................................................................................................7
基金登记机构......................................................................................................................................7
审计师..................................................................................................................................................8
投资管理、政策与限制.................................................................................................................................8
投资目标及政策..................................................................................................................................8
沪港通及深港通................................................................................................................................10
证券融资交易....................................................................................................................................14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16
投资限制............................................................................................................................................20
风险管理政策....................................................................................................................................29
流动性风险管理................................................................................................................................29
风险因素............................................................................................................................................30
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54
基金份额的性质................................................................................................................................55
基金份额的发行................................................................................................................................57
申请程序............................................................................................................................................60
强制赎回............................................................................................................................................62
基金份额的赎回................................................................................................................................62
赎回暂停与限制................................................................................................................................65
转让....................................................................................................................................................66
在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之间转换基金份额 ........................................................................................66
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公布....................................................................................................................67
反摊薄定价调整机制(摆动定价)......................................................................................................70
基金份额的形式................................................................................................................................71
税务 ............................................................................................................................................................71
中国内地............................................................................................................................................71
香港....................................................................................................................................................78
费用及开支...................................................................................................................................................79
认/申购费、转换费及赎回费...........................................................................................................79
受托人费用........................................................................................................................................80
基金登记机构费用............................................................................................................................80
管理费................................................................................................................................................80
业绩表现费........................................................................................................................................81
开支....................................................................................................................................................86
一般资料.......................................................................................................................................................86
收益分配政策....................................................................................................................................86
信托契约............................................................................................................................................87
财务报告及每月报表........................................................................................................................87
本基金的期限....................................................................................................................................88
反洗钱法规........................................................................................................................................88
利益冲突............................................................................................................................................88
投票权................................................................................................................................................92
传真赔偿保证....................................................................................................................................93
“A”类及“B”类份额...................................................................................................................93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95
遵守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96
向相关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97
个人资料............................................................................................................................................97
3
管理及行政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 99 号
中环中心
43 楼
电话:(852)28809263
传真:(852)25657975
电子邮箱:vpl@vp.com.hk
网址: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投资者服务热线:(852)2143 0688
投资者服务电子邮箱:fis@vp.com.hk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一号
基金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主要地址:Strathvale House, 90 North Church Street, George Town
注册地址: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 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4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太子大厦 22 楼
法律顾问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5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1999 年 5 月 10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8 年 1 月开展其目前的经营。该公司持有由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出的
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2 类(期货合约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 5 类(就期货合约
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牌照。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及在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委任一家或多家被转授投资管理
职能的机构(即被转授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及其他代
理人,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协助。
基金管理人董事现为:
谢清海-拿督斯里谢清海为惠理集团有限公司(“惠理集团”)的联席主席兼联席首席投资
总监(“联席首席投资总监”)。拿督斯里谢氏负责监督惠理集团的基金管理及投资研究、业
务运作、产品发展和企业管理,并为惠理集团订立整体业务及组合策略方针。
拿督斯里谢氏自 1993 年 2 月与合伙人叶维义先生共同创办惠理集团,并一直管理公司的业
务。他在 90 年代开始出任惠理集团首席投资总监及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基金及业务运
作。2007 年,拿督斯里谢氏成功领导惠理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主板上市,使惠理集团
成为香港首家本地上市的资产管理公司。拿督斯里谢氏拥有超过 30 年的投资经验,被誉为
亚洲乃至全球的价值投资先驱之一,多年来拿督斯里谢氏与惠理集团皆获奖无数,自公司
1993 年成立以来已累计获得 200 多项专业大奖及殊荣。
拿督斯里谢氏目前担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投
资委员会及现货市场咨询小组的主席、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科大” ( )商学院顾问委员会成员、
港澳马来西亚商会的咨询委员会召集人、香港贸易发展局一带一路及大湾区委员会委员、香
港管理专业协会会员以及香港金融学院(“金融学院”)会员。
在 2016 年 8 月,拿督斯里谢氏荣膺马来西亚槟城州政府元首阁下封赐“Darjah Gemilang
Pangkuan Negeri”(DSPN)勋衔,这是槟城州政府颁授的最高荣誉之一,以表彰成就卓越
人士。拿督斯里是 DGPN 封赐的荣衔。在 2013 年,拿督斯里谢氏获授“Darjah Setia
6
Pangkuan Negeri”(DSPN)拿督勋衔。同年,他还因卓越成就而获香港科大颁授荣誉大学
院士。
拿督斯里谢氏在《指标》杂志 2017 年基金年奖中获颁“年度杰出基金经理—大中华股票组
别”。此外,他在 2011 年与苏俊祺先生在《亚洲资产管理(Asia Asset Management)》2011
年 Best of the Best 年度颁奖礼中获颁亚洲区首席投资总监双冠军。继在 2009 年,他获得
《Asian Investor》财经杂志表彰为亚洲区资产管理行业 25 位最具影响力人物之一后,在
2010 年他获《Asian Investor》表彰为亚洲对冲基金行业 25 位最具影响力人物之一。他还
获《Finance Asia》财经杂志投选为 2007 年度“Capital Markets Person of the Year(年度
资本市场人士)”,并于 2003 年被《Asset Benchmark Survey》评选为“最精明投资者”。
在创办惠理集团之前,拿督斯里谢氏任职于香港 Morgan Grenfell 集团;他在 1989 年创立
并领导该公司的香港/中国内地股票研究部门,出任研究部主管并担任该公司自营交易员。
此前他在《亚洲华尔街日报》及《远东经济评论》担任财经记者,专注东亚及东南亚市场的
商业及财经新闻。拿督斯里谢氏曾任香港上巿公司日本信用保证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达九年(1993 年至 2002 年),该公司是 Public Bank Malaysia 的子公司,自 2006 年
更名为大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领先的小额贷款公司。
苏俊祺-苏俊祺先生为惠理集团的联席主席兼联席首席投资总监(“联席首席投资总监”)。
他与拿督斯里谢清海共同领导惠理集团,并监督集团的整体事务及业务活动、日常运营以及
管理投资管理团队。苏先生在惠理集团的投资过程担任领导角色,也负责投资组合管理。
苏先生在资产管理行业拥有 22 年经验,在研究和投资组合管理方面保持卓越成绩。他在
1999 年 5 月加盟惠理集团,先后获晋升多个研究及基金管理职位。他在 2019 年 4 月 26 日
被任命为惠理集团联席主席。苏先生凭借其管理能力及多年累积的调研经验,为集团建立了
一支优秀独特的调研及投资团队。
苏先生在《指标》杂志 2017 年基金年奖中获颁为“年度杰出基金经理—大中华股票组别”。
此外,他于 2011 年与拿督斯里谢清海荣获《亚洲资产管理》2011Best of the Best 亚洲区
年度首席投资总监双冠军。
苏先生持有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商学学士学位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业硕士学位。
7
何民基-何民基先生出任惠理集团的高级投资董事,为集团投资管理团队的资深成员。在各
范畴投资过程,包括投资组合管理担任领导角色。何先生是惠理集团董事会成员,同时为本
集团部分子公司的董事。
何先生在资产管理及金融行业拥有超过 31 年从业经验,且在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方面均保
持佳绩。何先生于 1995 年 11 月加盟惠理集团。他于 2010 年晋升为投资董事,随后于 2014
年获晋升为高级投资董事。何先生现任惠理董事会成员,同时是惠理多家子公司的董事。
此前,他在道亨证券有限公司出任管理人员,且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事业。
何先生持有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学位,主修管理学,并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和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于 1974 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根据香港《受
托人条例》注册为信托公司。受托人是 HSBC Holdings plc 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HSBC
Holdings plc 为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汇丰集团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
金融服务机构之一,业务遍及欧洲、亚太地区、美洲、中东及非洲。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保管或控制所有投资、现金及构成本基金的
部分资产的其他资产,并以信托形式代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在法律所准许的范围
内,所有现金及可登记的资产应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记入受托人账下的方式登记,并应按受
托人就保管该等现金及可登记的资产而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资、现
金及其他资产(不论以不记名或记名形式),应以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以为本基金保
管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如果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在性质上无法
保管,受托人应在其账簿内妥善地将该等投资或资产记录于本基金的名下。
基金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已获委任为本基金的
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 ( )。基金登记机构是 HSBC Holdings plc 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HSBC Holdings plc 为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
8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已获聘任为本基金的独立审计师。审计师应聘函件中的条款说明,除最终裁定为
审计师的有意或故意疏忽或不当行为或欺诈性行为所引致外,审计师因任何原因对本基金
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赔偿金额均不得超过本基金就审计师导致责任的服务或工作已缴费
用的三倍金额。
投资管理、政策与限制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主要通过专注分析具有升值潜质投资项目的基本价值,实现持续的理
想回报。基金管理人旨在挑选其相信股价相对内在价值具有大幅折让的股票。
本基金将会集中投资亚太区市场。本基金的资产分布并无地域性或领域性或行业性比重限
制。基金管理人也不会试图按照市场指数基准去分配基金组合内资产的地域、领域或行业比
重,基金管理人可能大举投资于少数几只股票。
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本基金可按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投
资比例投资于任何市场规模的公司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本基金可投资的权益性证券包括
但不限于上市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本基金
可按照按《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的规定,将其资产净值的少于 30%投
资于以下每一类证券,即 REIT 及 ETF。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除权益性证券外,还可能不时包括现金、存款、短期票据如国库券、银行
存款证、银行承兑票据、短期商业票据及其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等。然而,本基金不会将其
资产净值的 10%以上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机构)发行及/或担保
的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最多 30%投资于集合投资
计划(包括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定义见下文“利
益冲突”部分)管理或发售的计划),但前提是须符合《守则》所准许的范围。基金管理人也
可将投资组合的大部分配置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下行或出现重大
危机),本基金可为了现金流管理暂时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 100%投资于流动资产,例如存
款、国库券、银行存款证、短期商业票据。本基金还可能投资于期货、期权、认股权证、股
9
票挂钩票据及其他金融工具,但前提是相关投资必须符合《守则》所准许的范围以及“投资
限制”一节所载的条文。
本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统称为“沪
港通及深港通”)(下文标题“沪港通及深港通”一节载有进一步说明)、中国 A 股连接产品
(“CAAP”)(例如:参与票据,即由第三方(“CAAP 发行人”)发行的上市或非上市衍生工
具)以及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
投资于 A 股的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任何
关联人士管理或发售的计划)(“A 股 CIS”)对 A 股作出的最高投资额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
的 20%为限。
本基金对中国内地市场(例如 A 股及 B 股)作出的总投资不会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
值的 20%。
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多于 2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以人民币报价并可供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投资者交易。
B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以外币报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美元且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港元)并可供境内外投资者交易。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即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少于 30%)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以
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会参考 CNH 汇率(有关“CNH 汇率”的含义, 请参阅标题为“与人民币
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的风险因素)予以估值。
本基金也可出于对冲及/或投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期权、掉期(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及信用违约、股票、利率及通胀掉期)、远期外汇合约、
参与票据、信用挂钩票据及任何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但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
资产净值的 50%。
本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a)对该实体发
行的证券作出投资;(b)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c)因与该实
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则本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
10
风险的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不会使用证券化及结构化金融工具,
如抵押债务证券、抵押支持证券及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目前也不打算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
以及逆回购交易。然而,本基金可订立证券借贷交易,前提是拟借出的证券的价值,连同本
基金已借出的所有其他证券的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
所有投资均须遵守信托契约下的投资限制。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投资限制”一节,以了解
信托契约下的投资限制详情。
在符合《守则》所准许的范围及“投资限制”部分所载的条文的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可以投资金融期货合约及提供备兑认购期权,然而,基
金管理人一般预期不会考虑运用这些投资技巧,但用来对冲政治及经济上的不利发展及/或
货币汇率或利率的不利走势则除外。为免生疑问,本基金不会以投资目的而投资任何商品和
与商品有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须承受市场波动及所有投资和市场的固有风险,因此,每类别基金份额价
格可跌亦可升。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 50%,但若本基金在台湾经注册向公众销
售,则除非得到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否则本基金应遵守台湾当地有关衍生工具
净敞口的法规,而该法规目前规定:
(1) 本基金出于除对冲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持有的非抵销衍生工具持仓的总价值,以及出
于对冲目的而持有的超过下文第(2)项中规定的持仓限额的任何衍生工具,其价值不得
超过其资产净值 40% (或台湾监管机构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及
(2) 本基金出于对冲目的持有的非抵销衍生工具持仓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相
关证券的总市值。
沪港通及深港通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港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之间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而深港股票市场
11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港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之间开发的证券交易
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及深港通旨在实现中国内地及香港两地互相直接进入对方市
场的目标。
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由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组成。根据沪股通,香港和海
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人及将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
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向上交所传递买卖指令,买卖在上交所上市的合
资格 A 股。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由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组成。根据深股通,香港和海
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人及将由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通过向深交所传递买卖指令,买卖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 A 股。
合资格证券
(i)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买卖在上交所
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即“沪股通股票”)。这些股票包括不时的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
上证 380 指数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 H 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的上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及
?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预期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将予以审阅。
(ii)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买卖在深交所
市场上市的若干合资格股票(即“深股通股票”)。这些股票包括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
12
60 亿元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有相关 H 股在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深股;及
? 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开通初期,合资格通过深股通买卖创业板上市股票的投
资者将限于香港相关规则及法规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本基金将符合该资格)。
预计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将予以审阅。
交易日
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将只可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两地股票市场均开放交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
在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服务的日子在上交所市场及深交所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额度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项下的交易将须受每日
额度(“每日额度”)的规限。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沪股通、深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深股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通及深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通将各自受制于一套独立的每日额度。
每日额度就每日分别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跨境买卖的净买盘价值设定上限。
香港联交所将监察配额的情况,并将按时于港交所的网站公布沪股通及深港通每日额度下
的结余。
结算及保管
港交所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将负责香港市场参与者及投资
者执行的交易的交收、结算及向他们提供存托处、代名人和其他相关服务。
13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的 A 股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因此投资者将不会持有任何实物 A
股。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及深股通购入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应将沪股通股票
或深港通股票存放于其经纪人或保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股票账户。中央结算系统是
由香港结算就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结算而操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虽然香港结算对于其在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内的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并不享有所
有人权益,中国结算作为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在处理与这些沪股通
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有关的公司行动时仍将视香港结算为其中一名股东。
香港结算将监控影响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动,并将知会参与中央结算的相关
经纪人或保管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以参与
其中的这些公司行动。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在大会日期前约两至三个星期公布关于其股东周年大会/股东
特别大会的资料。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香港结算将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
者所有股东大会的详情,例如大会举行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决议案的数目。
外资持股限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规定,当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
持有中国 A 股时,须受以下持股量限制的限制﹕
? 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的单一海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及
? 在单一上市公司作出投资的所有海外投资者(即香港及海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总和,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
当某一 A 股的合计外资持股比例达到 26%,上交所或深交所(视乎情况而定)将于其网站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 如属上交所 ) 及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news/qfii/(如属深交所))刊发通知。如果合计外资持股
14
比例超过 30%限制,有关海外投资者将会被要求在五个交易日内以“后买先卖”的原则出
售股份。
货币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仅以人民币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因此,本基金将需要
使用人民币资金进行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交易及结算。
交易费
在沪港通及深港通项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在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时,将须
缴纳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或相关中国内地机关征收的费用及税项。关于交
易费用及税项的其他数据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eng/market/sec_tradinfra/chinaconnect/chinaconnect.htm
投资者赔偿
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沪股通及深股通作出的投资,将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
金保障。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是为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金融机构在香港进行
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交易时的违约行为而招致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而成立的基金。
由于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沪股通及深股通的违约事宜不涉及在香港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买卖的产品,这些交易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另一方面,由于本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人而非中国内地的经纪人进行沪股通及深股通
交易,因此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关于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其他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eng/market/sec_tradinfra/chinaconnect/chinaconnect.htm
证券融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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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节的规限下,本基金可进行证券融资交易,但有关交易须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订立证券借贷交易:
(a)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信借入方将提供价值等于或高于其所借入证券的充足资产作为该
等所借入证券的担保物,且该等担保物为优质及具有流动性的担保物;
(b) 通过获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进行此类交易的认可结算系统或金融机构的代理机构订立;
(c) 借出的相关证券必须是在国际有组织证券市场上有定期交易的已缴足的上市股份;及
(d) 在任何时间对相关证券所付出的对价必须超过该等证券的每日按市值计算的价值。
在本基金说明书内,“证券融资交易”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的
统称。“证券借贷交易”指本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证券借入的对手方的交易;“销
售及回购交易”指本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和
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指本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
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售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此外,有关证券融资交易的政策详情如下:
(i)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作为就该等交易所提供服务的支付合理正
常补偿的直接及间接开支后,应计入本基金的账户;
(ii) 该等交易的每一对手方(包括证券借贷交易的借入方)及担保物的发行人将为获基金管
理人批准的独立对手方,且是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并无有关对手
方来源地的标准。预期每一对手方(x)是在具有高信用质量的国家注册成立、(y)具备由
信誉良好的信用评级机构给予至少 A2/P2 或同等信用评级,或基金管理人合理认为具
备至少 A2/P2 或同等信用评级,或被视为具备至少 A2/P2 或同等的隐含评级;此外,
若具备至少 A2/P2 或同等信用评级的机构对本基金未获评级的对手方可能对本基金
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则该未获评级的对手方也将被接纳,或(z)在订立该等交易时是
一家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持牌公司或在香港金管局注册的注册机构;
16
(iii) 本基金应就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 100%的担保。受托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后,
将收取担保物(将为价值高于或等于所借出证券价值的现金或流通证券),而担保物代
理人(可能是受托人或受托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所委任或基金管理人直接委任(按双
方不时协议)的第三方)将每日检视其价值,以确保担保物的价值至少等于所借入证券
的价值,且有关担保物必须符合下文所载的担保物政策;
(iv) 拟借出的证券的价值,连同本基金已借出的所有其他证券的价值,不可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v) 本基金在任何时间在证券借贷交易中借出的证券不可超过本基金所持的同一发行或
同一类别(按价值计算)的 50%;
(vi) 基金管理人将确保其能够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
或终止所订立的该等交易;
(vii) 如任何证券借贷交易是经由受托人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作出安排,则该
交易应按公平原则并以最佳可得的条款执行,且有关实体有权保留就此项安排根据商
业基准收取的任何费用或佣金供本身使用或归其所有(证券借贷费用将于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告的关联方交易一节内披露)。
特别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为受托人的关联人士,可能与本基金订立证券融
资交易。在担任证券借贷代理机构的过程中,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将就其活动
收取酬金;及
(viii) 已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涉资产设有托管/保管安排,有关详情载于下文“担保物估值及管
理政策”一节。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就为本基金订立的场外(“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证券融资交易而收取的担
保物实施担保物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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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向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以减低
其对手方风险敞口(如下文“适用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一节第(d)段及上文“证券融资交
易”一节第(iii)段所载),但担保物须遵守下文所载的规定:
? 担保物的性质及质量-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合格担保物包括:
o 与借出证券同一货币单位的现金,或如借出的证券以外币计值,则港元或美元
现金;
o 政府证券或其他公共证券,包括债务证券;
o 存款证;
o 信用评级为 A1/P1 或以上的无条件及不可撤销信用证;及
o 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发出的证书;
? 挑选对手方-基金管理人订有挑选对手方的政策及控制措施,以管理场外金融衍生
工具交易的对手方及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并须遵守上文“证券融资
交易”一节第(ii)段下的规定。特别是:
o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将为具有法人特征且通常位于经济合作与发
展组织(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也可位于该等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地区)并受监管
机构持续监督的机构;及
o 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包括证券借贷交易的借入方)将为获基金管理人批准的
独立对手方,且是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 流动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以及可进行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
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定价透明的市场上
交易。将在正常及特殊流动性情况下进行定期压力测试,以确保对担保物所附带的
流动性风险作出充分评估;
? 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18
? 发行人信用质量-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的信用
质量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担
保物的有效性时,该资产应立即替换;
? 估值折扣-估值折扣是在考虑担保物资产估值或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而变差,
而对担保物资产的价值所作出的折让。应对担保物施加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估值
折扣应在经适当考虑受压的期间及市场波动后,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涉及的
市场风险来确定,以此涵盖为了将交易平仓而进行变卖时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
高预期跌幅:
o 估值折扣政策应考虑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出现的价格波动,以及在适当的情
况下亦应考虑担保物的其他具体特点,包括(除其他特点外)资产类别、发行人
的信用、剩余期限、价格敏感度、授予选择权、预计在受压期间的流动性、外
汇影响,以及被接受作为担保物的证券与有关交易涉及的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及
o 适用于所提供的担保物的估值折扣政策将与对手方协商而定,并将根据本基金
所收取资产的类别而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应要求提供有关各资产类别适用
的估值折扣安排的进一步详情;
?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发行人及/
或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及在遵守下文“投资限制”一节第(a)、(b)、(c)、(f)、(g)、
(j)(1)、(j)(2)段、第(j)段的条文(i)至(iii)、(k)及(B)段所列明的相应投资限制及限额时,
本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
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对
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被
用作担保物;
?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
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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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本基金的受托人持有;
? 证券融资交易涉及的担保物及资产的保管-
o 本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从对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无论是就证券借贷交
易或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言),应由受托人或就本基金的资产委任的代名人、
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持有。如不存在所有权转让,此安排将不适用,且在此情
况下,担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者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及
o 本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提供的资产(就销售及回购交易而言)不再归本基金所有。
对手方可全权酌情使用该等资产。并非基于所有权转让向对手方提供的资产应
由受托人或就本基金的资产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持有;
?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追索,
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保物;
? 担保物再投资-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
根据《守则》第 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
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有
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以及下列限制:
o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o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守则》第 8.2(f)及 8.2(n)条的
规定;
o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o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
证券融资交易;及
o 本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中最多 100%可再被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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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进行交易的证
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
场工具是否优质时,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况;
? 产权负担-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
工具的结构化产品;(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公司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
(iii)证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就本节“多元化”及“担保物再投资”内的规定而言,下文“投资限制”一节第(a)及(b)段
下的规定同时适用。
有关所持有的担保物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性质、提供担保物的对手方的身份、以担
保物担保/承保的本基金价值(以百分比显示,按资产类别/性质及信用评级分类(如适用))将
在本基金有关期间的年报及半年度报告内披露。
倘若就本基金而言出现违反上文所载任何限制或限额的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要
适当考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纠正有关
情况。
投资限制
除非经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否则以下主要投资限制适用于本基金:
(a)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值(政府证
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不可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1)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3)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21
(b) 除上文第(a)段及《守则》第 7.28(c)条另有规定外,以及除非经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
否则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
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20%:
(1)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3)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c) 除非经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否则本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的
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可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20%,除非:
(1) 是在本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所持有的
现金,或
(2) 是在本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
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3) 是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其他付款
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本基金造成沉重的
负担,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段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本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财产
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为本基金持有的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普通股不得超过由该实体发行的普通股票面值的
10%;
(e) 不得将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超过 15%投资于并非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
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且该等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
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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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尽管第(a)、(b)及(d)段另有规定,不得将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超过 30%投资
于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g) 除第(f)段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 6 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
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指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或某
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项目,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
机构发行的固定利息投资。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
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
券由同一主体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h) 除非香港证监会在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设有充分及适当的
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否则本基金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
(i)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第(a)、(b)、(d)及(e)段的分布规定并不适用于本基金对
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所作投资,为免生疑问,如果交易所交易基金:
(1) 获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 8.6 或 8.10 条认可;或
(2)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及进行定期交易,
以及:
(i) 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对应某项符合《守则》第 8.6 条所载的适用
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
(ii) 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 8.10 条的
内容一致或相当,
可被当作及视为(i)上市证券(就上文第(a)、(b)及(d)段而言及受限于该等段落);或(ii)
集合投资计划(就下文第(j)(1)、(j)(2)段、第(j)段的条文(i)至(iii)而言及受限于该等段落)。
然而,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守上文第(e)段,并且除非本基金说明书另有说明,
否则本基金对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被当作及视为上市证券(就上文第(a)、(b)及(d)
段而言及受限于该等段落);
(j) 倘若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标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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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计划并非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确定)及未经香港证监
会认可,则本基金所投资的该等标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总计不可
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及
(2)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只或多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标的计划或合格计划(由证监
会确定),但除非标的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其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本
基金说明书内披露,否则本基金投资于每一标的计划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
不可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30%。
但就上文(1)及(2)而言:
(i) 每一标的计划不得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投资作为其目标。如
果标的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作为目标,则该等投
资不可违反《守则》第 7 章规定的有关限额。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可投资于根
据《守则》第 8 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基金
除外)、合格计划(由证监会确定)(而该计划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定义见《守则》)
并未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0%)及符合上文第(i)段规定的交易所交
易基金,并符合第(j)(1)及(j)(2)段所列的规定;
(ii) 如果标的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管理,则
上文第(a)、(b)、(d)及(e)段也适用于标的计划的投资;
(iii) 标的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iv) 若投资于任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标的计划,则就标的计划
而征收的认/申购费用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及
(v)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就标的计划或其
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对任何标的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
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k) 如投资于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 REIT 的权益,则本基金须遵守上文第(a)、(b)、(d)、
(e)及(j)(1)段(在适用范围内)所载的规定。上文第(a)、(b)及(d)段适用于对上市 R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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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投资,而上文第(e)及(j)(1)段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
的非上市 REIT 作出的投资;
(l) 如果本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本基金在一般市场
情况下最少须将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可反映本基金所代表的特定
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及
(m) 尽管上文(a)、(b)、(d)及(e)段另有规定,如果本基金直接投资在某个市场并不符合投
资者的最佳利益,本基金可以通过纯粹为在该市场进行直接投资而成立的全资子公
司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
(1) 该子公司的底层投资,连同本基金所进行的直接投资合计,均须遵守《守则》
第 7 章的规定;
(2) 如直接或间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承担的整体费用及收费因此而有所
增加,须在本基金说明书内清楚披露;及
(3) 本基金必须以合并形式编制《守则》第 5.10(b)条所规定的报告,并将该子公司
的资产(包括投资组合)及负债,列为本基金的资产及负债的一部分。
在本基金说明书内,“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指为按照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而被纳入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
就本基金而言:
(A)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任何一家公司或机构发行的任何一
个类别的证券的面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如果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合计拥有该类别的证券的票面值超过全部该类别已发行证券
的票面总值的 5%,则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该类别的证券;
(B) 不得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
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 REIT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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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卖空会导致本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
10%(且就此而言,(i)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
及(ii)卖空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则本基金不得进行卖空;
(D) 不得进行任何无交割保障或无担保卖空;
(E) 不得以本基金的资产放贷或借出贷款,除了(在有关情况下)购入债券或作出存款(在
符合适用投资限制的前提下)的数额可构成贷款的情况;
(F) 除《守则》第 7.3 条另有规定,本基金不得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直接
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有关而承担
责任,但符合《守则》规定的逆回购交易除外;
(G) 不得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责任,或为本基金购买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
或进行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必
须只限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额;或
(H) 不得将本基金的任何部分用于购买当时存在尚未全部或部分缴付费用,且根据催缴
通知须缴付任何未缴付费用的任何投资,除非该等催缴款项能以构成本基金一部分
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全额缴付,而在此情况下,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现金不属于为
遵守《守则》第 7.29 及 7.30 条而作分开存放,用以对冲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
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借入款项的限制
本基金的最高借入款项金额不可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本
基金的准许借入款项水平可为更低的比例。就确定该等借入款项的限额而言,对销借款不视
为借款。本基金的资产可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抵押或质押,作为上述任何借入款项的担
保。
为免生疑问,符合“证券融资交易”一节所载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以及销售及回购交易(须
受限于上文“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节)不受限于本节所述限额。
金融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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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托契约、《守则》及上文“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节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
金出于对冲或非对冲(投资)目的就掉期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订立任何交易:
对冲目的
本基金可出于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如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则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被视
出于对冲目的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获得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底层资产,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别,并
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支出及成本后,调整对冲安排或重置对冲
持仓,以便本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非对冲(投资)目的
本基金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
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50%及“投资管理、政策与
限制”一节的“投资目标及政策”规定的任何相关资格,但在《守则》、香港证监会不时发
布的手册、守则及/或指引所准许的情况下,或在获香港证监会不时准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可超出该限额。就此而言:
(a)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本基金为投资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换算成该
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对应持仓,并考虑底层资产的当前市值、对手方风险、
未来市场动向及可供变现持仓的时间;
(b)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计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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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为免生疑问,出于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
风险敞口,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风险敞口将不会计入本段所述的 50%限额。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市场及/或投资价格出现突然变动,实际的杠杆水平可能高于预期的
杠杆水平。
适用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
本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条
文:
(a) 底层资产只可包含本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金融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本基金如投资于以指数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就上文“投资限制”一节内第(a)、
(b)、(c)及(f)段所列明的投资限制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合并计
算,前提是有关指数符合《守则》第 8.6 条的有关规定;
(c)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香港证监会接
受的其他实体;
(d) 除上文“投资限制”一节内第(a)及(b)段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
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本基金所收取
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
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e)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基金管
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通过设立估值委员会或聘
请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本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
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行政管理人/计算
代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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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生疑问,上文“投资限制”一节内第(a)及(b)段以及本节第(d)段关于对手方的限制及限
额将不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在上述规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风险敞
口,连同本基金的其他投资,总计不可超过上文“投资限制”一节内第(a)、(b)、(c)、(f)、
(g)、(j)(1)、(j)(2)段、第(j)段的条文(i)至(iii)、(k)段及(B)段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底层资产的相应
投资限制或限额。
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出于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
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有关金融衍生工
具交易持续地获充分对冲。就该等目的而言,用作对冲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
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
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以及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如本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进行
对冲: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本基金
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底层资产,本基金无
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底层
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本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对冲,
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本基金如持有替代资产以作对冲,便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
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以上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政策亦适用于内置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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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说明书内,“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2(1)
条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 20 亿
港元或等值外币。
风险管理政策
为了管理由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拟密切监察金融衍生工具的参与
及持仓量,并会确保会实施与本基金的风险范围一致而适合的风险管理程序。
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通常会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定期按市价计价估值的方式、投资前谨慎研
究及法规监控去监察及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团队会负责风险管理控制的职务。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设定流动性管理政策,使其能够辨识、监察及管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确
保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便于本基金履行满足赎回要求的责任。该政策与基金管理人
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合并,亦寻求在大量赎回情况下实现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保障剩
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政策顾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交易频次、
强制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及公平估值政策。这些措施为所有投资者寻求公平待遇及透明度。
流动性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察本基金所持投资的状况,以确保这些投资与在“基金份额发
行与赎回”一节下所述的赎回政策相符,并将便于本基金履行满足赎回要求的责任。此外,
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为在正常及特殊市场情况下管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而由基金管理人
执行的定期压力测试详情。
基金管理人可能使用下列工具以管理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受托人的批准下限制本基金所有份额类别在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份额
数目,最高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受限于“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节中
标题为“赎回暂停与限制”下的条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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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申购价及赎回价时,如净申购/赎回超过事先规定的水平,则可调整
任何类别在交易日的份额净值(详情载于“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节中标题为“反摊
薄定价调整机制(摆动定价)”)。
风险因素
本“风险因素”一节载列与投资于本基金相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相信这些风险
与本基金有关并且当前适用于本基金。投资者还应注意适用的费用、收费及开支。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咨询其本身的财务、税务、会计、法律及其他相关顾问。
股市风险
投资于权益性证券可能提供高于短期及长期债务证券的回报率。但权益性证券投资涉及的
风险亦可能较高,因为权益性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难以预测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市场可
能突然或长期下滑以及与个别公司有关的风险。任何股票组合涉及的基本风险,指其持有的
投资价值可能突然大幅减少的风险。本基金于权益性证券的投资承受一般市场风险,其价值
可能因多项因素而波动,例如投资情绪、政治及经济状况的转变,以及与发行人相关的因素。
投资风险
不能保证在任何期间(特别是短期),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能实现任何资本增长或甚至能维持其
现值。投资者应了解,基金份额的价值可能因本节载述的任何风险因素而下跌,但价值也可
能上升。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不能保证偿还本金。
虽然基金管理人拟实施旨在尽量降低潜在损失的策略,但不能确保这些策略能成功。投资者
可能会损失其在本基金的重大部分或全部投资。因此,各投资者应审慎考虑其能否承担投资
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制度尚未完善的或正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公司,这些公司的价格波幅
通常较大,亦可能常蒙受因其证券交投量过低而引起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还可能投资于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证券。有关风险可能比投资于较大型及较有规
模的公司的惯常伴随的风险更大。特别是小型公司通常只有有限的产品类别、市场及/或财
政资源,而其管理也可能需要依靠少数关键人士。因此,这些公司的股价可能更为波动。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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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较少市值公司证券的交易成本,可能高于市值较大的公司,而流动性不足也可能限制基金
管理人变现部分或全部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能力。
与小型/中型公司有关的风险
一般而言,相比较大型公司股票,小型/中型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可能较低,且其价格更易因
不利经济发展而波动。
赎回的影响
如出现大量的基金份额赎回要求,可能无法在要求赎回时出售本基金的投资变现,或本基金
可能须按本基金认为不能反映这些投资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变现,导致投资者的回报受不
利影响。当出现大量的基金份额赎回要求时,本基金可能会限制在任何交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目、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赎回的权利或可能延长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更多详情请
参阅“赎回暂停与限制”一节。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在任何期间的全部或部分时间暂停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更多详情请参阅“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公布”一节。
定价调整风险
由于交易相关证券的交易成本和其他成本,申购或赎回可能会摊薄本基金的资产。为了应对
该影响,可采用价格调整(包括摆动定价)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投资者可能
以更高的申购价进行申购或以更低的赎回价进行赎回。投资者应注意,可能触发价格调整的
事件是不可预测的,也不可能准确预测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频率。调整额可能高于也可能低
于实际产生的费用。投资者还应注意,价格调整或许不能时刻或完全阻止本基金的资产被摊
薄。
企业可能倒闭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全球市场正经历极大的波动,公司倒闭的风险较高。本基金任何一项
或多项投资若发生资不抵债或其他公司倒闭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及实现目标
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本基金拟分散其投资以尽量减低有关不利影响,但不能保证有关分散
策略能减轻任何这些不利影响。投资者可能因投资于本基金而损失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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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控制本基金的营运
投资者将无权控制本基金的日常营运,包括其投资及赎回决定。
灵活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依赖基金管理人去制定投资策略,而其业绩表现大部分取决于与基金管理人的持
续协议,以及其各自职员及雇员的服务及技能。本基金的投资不会追踪特定的股票指数或其
他预先设定的参照标准。而是,本基金的资产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经理个人的专业知识
灵活地管理,而各基金经理有酌情权(在不抵触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的情况下)将本基金的资产
投资在他们认为可使本基金达到投资目标的投资上。并不保证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会依据所
选择的投资而达到。倘若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主要人员不再效力,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经
营遭受任何重大干扰或在极端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破产,则本基金未必能迅速寻找继任的基
金管理人,而新委任的条款未必相同,具备的素质未必相似。因此,发生这些事项可能令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转差,而投资者在这些情况下可能损失金钱。
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须面对所有证券的既有风险(包括结算及交易对手风险)。持仓的价值可升可跌。
全球市场目前面对大幅波动,且极不稳定,导致出现高于惯常的风险水平(包括结算及交易
对手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面临投资于较成熟市场不常见的更多风险、额外风险及特
殊考虑因素。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部分重大额外风险包括:
– 证券交易结算及证券过户登记延迟
– 股份登记及托管系统导致的损失风险
– 较高的政治、经济及社会不明朗风险
– 新兴市场货币对成熟市场货币的波动
– 与成熟市场相比较,波动性较高但流动性较低
– 缺乏合资格的司法及法律专业人员对近期及日后的法规进行解释或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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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以执行法律行动
– 货币风险/管制
– 法律及税务风险
这些因素导致在新兴市场的投资通常比投资成熟市场更具波动性,这可能导致资产净值下
降,并可能损害本基金的流动性。
与新兴市场股市波动性高有关的风险
新兴市场的高市场波动性及潜在的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大幅
波动,因而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与新兴市场监管/外汇规定/政策有关的风险
新兴市场的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于相关交易所进行买卖。政府或监管
机构亦可能实施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所有这些因素均可能对本基金产生负面影响。
地区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于亚太区。本基金可能较投资地区分散的基金(例如全球股票基金)面对更
大波动,因为其可能更易受其所投资的司法管辖区的不利情况导致的价值波动影响。本基金
的价值可能更易受本基金所投资的司法管辖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
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特定行业或少量股票。本基金的价值可能相较于拥有较分散的投
资组合的基金更为波动。
货币兑换风险
本基金以美元计价。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此外,基
金份额类别的指定货币亦可能是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本基金资产的表现可能受
所持资产的货币与美元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而任何外汇管制法规的改变,可能令汇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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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困难。本基金可(但并无责任)对冲外汇货币风险。然而,即便进行对冲,有关对冲亦未
必有效,更可能因中国内地的外汇控制而造成反效果。另一方面,未能对冲货币风险可能令
本基金面对汇率波动。
与货币对冲及货币对冲类别有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但无责任)进行若干货币相关交易,以将可归属于某特定类别的本基金资产
之货币风险对冲至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就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执行该等策略所使用的任
何金融工具而言,整体上应当是本基金的资产/负债,但将归属于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
并且相关金融工具的收益/亏损以及成本将只在相关类别累算。若某一份额类别将会被对冲
(“货币对冲类别”),这将会在本基金说明书内予以披露。某一类别的任何货币风险不得与
本基金任何其他类别的货币风险合并计算或互相抵销。归属于某一类别的资产的货币风险
不得分配至其他类别。
虽然基金管理人不拟如此,但若基金管理人寻求就汇率波动进行对冲,这可能导致因基金管
理人控制范围以外的外来因素而产生对冲过度或对冲不足的持仓。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
或会承担除该货币对冲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的货币风险。投资者亦应注意,若货币对冲
类别的计价货币对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贬值,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货币对冲类别的价
值(以其类别货币显示)的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亦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寻求就本基金部分或全部底层资产对本基金的基础货币
所产生的货币风险敞口作全部或部分对冲。倘若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础货币有所不同(或并
非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或该货币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挂钩之货币),或会承担额外的货币风
险。
应用于某个特定货币对冲类别的确切对冲策略或会不同。此外,概不保证预期的对冲工具可
用或对冲策略将会达到其预期效果。在该等情况下,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仍须承担未
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即举例而言,如果人民币对冲类别的对冲策略无效,视乎人民币对本
基金基础货币的汇率走势,及/或人民币对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的汇
率走势而定,(i)即使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有收益或没有亏损,投资者仍可能蒙受
损失;或(ii)倘若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倘若用作对冲目的之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担未对冲的货
币兑换风险及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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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现时提供在本基金说明书内所披露的不同货币对冲类别,主要以货币对冲类别的类
别货币作为其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为目标。
各货币对冲类别可将本基金的计价货币对冲回该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旨在通过降低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与货币对冲类别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并计及交易成本等实际考虑因素,
提供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然而,由于各种不同的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短期利率差异、货币远期持仓的未变现收益/亏损(于有关收益/亏损变现之前不予
投资)及对冲活动应占的交易成本,货币对冲类别的回报永不会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
类别的回报完全相关。投资者亦应注意,由于各种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利率差异,
货币对冲类别的分配数量及/或分配率可能多于或少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类别的分配
数量及/或分配率。若货币对冲类别须缴付业绩表现费,应注意的是,不同类别在业绩表现
上的差异(基于上文所述的理由)或不同类别的不同推出日期,均可能导致在不同时点征收任
何该等业绩表现费,因为不同类别于不同时点达到其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据此,业绩表
现费可能对不同类别的相关性构成不利影响。
因此,概不向并非以与某货币对冲类别货币相同的货币为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建议投资
于该货币对冲类别。投资者若选择将其他货币兑换为该基础货币以投资于该货币对冲类别,
则应明白其可能承担较高的货币风险,以及与以与货币对冲类别货币相同的货币为投资基
础货币的投资者相比,或会因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损失。
若就某特定货币对冲类别成功进行对冲,该货币对冲类别的业绩表现很可能会跟随底层资
产的业绩表现,以致当在该类别货币兑换本基金基础货币下跌时,该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
将不会获利。
预计将会运用的货币对冲策略将会基于与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有关的最新的资料,并将计及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活动有关的未来交易,而该等交易将于相关估值时点通过本基金每个份
额类别处理。货币对冲策略将会因应投资者可认/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估值周期进行监察及
调整。
期货、远期、期权及差价合约均可参照本基金可能投资的特定证券或市场而用以对冲本基金
投资组合价值的下行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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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外汇合约亦可更明确地用以将本基金若干份额类别的价值对冲份额类别计价货币与本
基金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若干证券(特别是并非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及证券)可能并无
流动性或并无买入价或卖出价或并无可靠的买入价或卖出价。与较成熟市场相比,亚太区若
干新兴市场的债务证券的波动性可能较高,流动性则可能较低。于该等市场上买卖的证券可
能出现价格波动。该等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较大且本基金可能产生重大交易成本。可能难以
确定这些投资的适当价值,而本基金在有利的时机或按有利的价格出售或清算投资的能力
可能受到限制。
在本基金接收大量赎回要求的情况下存在流动性风险,因为本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扣价
将其投资平仓,以满足该等赎回要求,因而本基金可能在买卖该等投资时蒙受损失。
A 股可能受限制交易价升幅及跌幅的交易区间所约束。若任何 A 股的交易价在单日内上升
或下跌到交易区间限制之外,A 股在相关交易所的交易可能被暂停。本基金如通过沪港通及
深港通、CAAP 发行人及 A 股 CIS 作出投资,当价格超出交易区间限制,则将不得买卖 A
股。若在特定交易日发生这些情况,本基金、CAAP 发行人及 A 股 CIS 可能不能买卖 A 股。
因此,A 股、CAAP 及 A 股 CIS 的流动性可能受不利影响。这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的价值。
保管风险
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可能在当地市场获委任,以安全保管在该等市场的资产。如本基金投资于
保管及/或结算系统并未发展完善的市场,本基金的资产或须承受保管风险。倘若保管人或
副保管人清盘、破产或无力偿债,本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追讨其资产。在适用具有追溯效
力的法规以及所有权的欺诈或不当登记等极端情况下,本基金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所有资
产。一般而言,本基金在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将比本基金在发展较完善的证券市场
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承担更高的费用。
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风险
证券借贷交易或会涉及借贷人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借出证券,以及担保物价值可能跌至低于
证券价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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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
若本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会从有关对手方收取担保物或向其
提供担保物。尽管本基金只可接受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担保物,但本基金仍可能承受无法将向
其提供的担保物变现以弥补对手方违约的风险。本基金也须承受内部流程、人员及系统不足
或缺失或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可将其现金担保再投资。投资者应注意,现金担保被再投资涉及相关风险。若本基金
将现金担保再投资,有关的再投资将承受投资风险,包括潜在的本金损失。
当本基金向有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若对手方无力偿债,本基金可能须承受无法收取退还的
担保物的风险,或若有关对手方的债权人可取得担保物,则担保物的退还可能需要一定时
间。
本基金在证券借贷交易下收取的财务费用可以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益。类似地,本基金收
取的现金担保也可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益。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承受与任何该等
投资有关的市场风险,并可能因再投资其收取的融资费用及现金担保而产生损失。有关损失
可能因所作投资的价值下跌而导致。现金担保的投资价值下跌将令证券借贷合约到期时,本
基金可退还证券借贷对手方的担保金额减少。本基金将被要求支付最初收取的担保物价值
与可退还对手方的担保物金额之间的差额,从而令本基金蒙受损失。
汇出限制
部分司法管辖区可能对外汇施加限制,特别是汇出外国资金。有关市场可能在一定期限内限
制汇出的外国资金,并限制每次可汇出的投资资金的百分比。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无法自这
些司法管辖区汇出资金或须延迟汇出而蒙受损失,从而导致资产净值下降。投资者可能损失
资金,甚至可能无法赎回其基金份额,更多详情请参阅“赎回暂停与限制”一节。
交易对手风险
金融机构(如经纪公司、经纪交易商及银行)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与代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签订交易。作为交易的对手方,这些金融机构也可能是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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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这使本基金面临风险,因为交易对手可能由于其信用或流动性问题,或破产、欺诈
或受到监管当局制裁,因而无法依照市场惯例结算交易,导致本基金蒙受损失。
将证券或现金寄存于保管人、银行或金融机构(“保管人或存托处”)也将带来交易对手风险,
因为保管人或存托处可能由于信用相关及其他事件(如无力偿债或违约)而无法履行其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本基金可能需解除若干交易,并可能在寻求收回本基金的资产方面因法庭程
序而被拖延数年及出现困难。大多数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将由保管人或存托处以独立的账
户保管,并在保管人或存托处破产时受到保障。然而,例如对于证券借贷安排,本基金可能
没有权利收回特定资产,而本基金仅可对保管人或交易对手具有无抵押索偿权,在此情况
下,本基金可能损失有关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价值。
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本基金可能
因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的投机性质而面临额外风险。相应
地,这些证券投资可能比评级较高但收益率较低的证券投资附带较高的信用风险(定义见下
文) 、较低的流动性及较高的波动性。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如高收益债务证券)可能被视为
投机,并可能涉及未获评级及/或违约的证券。
信用风险是与所有固定收入证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相关的基本风险,指发行人有可能在到
期应付本金及利息时无法付款。
即使发行人不违约,若按市价计算的价值低于投资成本,则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也可能立即下
降,尽管本基金持有该投资直至到期并从中获利。
在市场动荡下,赎回压力巨大时,本基金可能被强迫以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严重损失的价值
变现其绝大部分投资,投资者在这些情况下也可能损失金钱。
信用风险较高的发行人通常因其额外风险而提供较高的收益。相反,信用风险较低的发行人
通常提供较低的收益。
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变动、整体经济与政治状况的变动或适用于某发行人的具体经济与政治
状况的变动,都是可能对发行人的信用质量及证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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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下调风险
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其后可能会被下调。如有关评级被下调,则本基金的价值可
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未必能够出售评级被下调的债务工具。
主权债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或须承受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的情况下,
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可能不愿意在本金及/或利息到期时还款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参与该等
债务的重组。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如证实该估值不正确,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计算可能会受到影响。
信用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存在局限,并不能一直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用水平。
利率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在利率风险的固定收入证券。固定收入证券的价值通常跟随利率下降
而增加,并跟随利率上升而减少。若干固定收入证券赋予发行人权利在利率下降期间赎回其
未到期的证券。这种“提早还款风险”可能迫使本基金把这些投资所得收入再投资于收益
率较低的证券,因而令本基金的利息收入减少。
借款风险
本基金可能基于不同原因借入款项,但不得超过信托契约所载限额,这些理由包括促进赎回
或为本基金购买投资。借入款项涉及更高的财务风险,并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利率上升、经
济下滑或其投资的底层资产状况恶化等更多的因素。不能保证本基金将能按有利的条款借
入款项,或本基金的债务将可随时由本基金处理或由本基金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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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价值可能受投资所在司法管辖区可能未经事先通知而发生或不发生的各种不
明朗或变动因素的影响,例如国内及国际政治动态、社会状况变动、政府政策、税务、外资
限制以及货币汇出的变动、利率水平、货币波动、债务和股票资本市场的波动、主权违约、
通胀和通货紧缩以及法律、监管和政治环境的其他发展。任何这些变动或发展可能影响本基
金的投资的价值及适销性。
与疫情或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
严重的疫情(例如 2020 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或自然灾害可能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并可能对本基金的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持续蔓延、或爆发其他疫情或发生任何
自然灾害、或受影响国家的政府采取的措施都可能对全球或区域经济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
可能对本基金准确确定相关投资价值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股票挂钩票据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通过股票挂钩票据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参与票据,投资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也可能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作对冲用途。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未上市,且并受其发行
人设定的条件及条款所限。金融衍生工具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所以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可
能欠缺流动性。为应付赎回要求,本基金依赖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人提供可反映市场流动性
情况及交易规模之报价,以将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平仓。涉及的风险亦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的发
行人因信用或流动资金问题而无法结算交易,而本基金可能失去其于金融衍生工具之全部
权益。
本基金也可订立掉期协议。掉期协议可以单独协商及构建,以包含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项
目或市场因素的风险敞口。根据其结构,掉期协议可能会增加或减少本基金对策略、权益性
证券、长期或短期利率、外币价值、公司借款利率或其他因素的风险敞口。掉期协议可以采
用多种不同形式,名称也各有不同。根据掉期协议的使用方式,掉期协议可能会增加或减少
本基金的整体波动性。履行掉期协议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个别股票价值、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特定利率、货币或决定对手方的应收及应付款项金额的其他因素的变动。如果掉期协
议要求本基金付款,则本基金必须为到期时支付有关款项做好准备。此外,如果对手方的信
用下降,与该对手方订立的掉期协议的价值预期会下降,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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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并不赋予金融衍生工具持有人享有该金融衍生工具的标的股份的实益
权益或对发行股份的公司提出任何索偿的权利。并不保证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将相等于该
金融衍生工具拟复制的公司或证券市场的相关基础价值。
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
场外交易风险。与传统证券(例如股票及债务证券)比较,具备杠杆效应的金融衍生工具(例如
期货及认股权证)可能对利率变动或市价突然波动更为敏感。因此,该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
价值的相对轻微价格波动,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即时及巨大损失(或收益)。衍生工具的杠杆元
素/成分以及底层资产、利率或指数的价值或水平出现不利变动,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的损
失远高于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承受产生重大损失
的高风险,且本基金的损失可能会较仅投资于传统证券(例如股票及债务证券)更高。本基金
承担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须受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适用投资限制所限。
有关投资于 ETF 的风险
被动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 ETF 未必是“主动管理”,而且鉴于该等 ETF 本身的投资性质,该等 ETF 的
基金管理人并无酌情权以应对市场变化。因此,若 ETF 的相关指数下跌,ETF 的价值亦会
下跌,这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追踪误差风险
鉴于本基金投资的 ETF 的费用及支出、市场流动性及 ETF 的基金管理人采取不同的投资策
略,ETF 的回报可能与相关指数的回报存在偏差。尽管 ETF 的基金管理人将监控及试图管
理该风险,尽量减少追踪误差,但并不保证于任何时间内均与相关指数的表现相同或一致。
交易风险
一般而言,本基金仅可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买卖 ETF 份额/权益单位。证券交易所的 ETF 份
额/权益单位的交易价受有关份额/权益单位的供求等市场因素推动。因此,有关份额/权益单
位可能以较有关 ETF 的资产净值重大溢价或折让的价格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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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投资者将支付在证券交易所买卖 ETF 份额/权益单位的若干费用(例如交易费及经纪费
用),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购买 ETF 份额/权益单位时所支付的金额可能超过每份额/权益单
位的资产净值,而在证券交易所出售 ETF 份额/权益单位时所收取的金额可能少于每份额/
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
交易差异风险
由于有关证券交易所可能在本基金投资的 ETF 份额/权益单位并未定价的时候开放,ETF 投
资组合内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在投资者(如本基金)无法购买或出售 EFT 份额/权益单位的日子
发生变化。有关证券交易所与 ETF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时间差异亦可能会增加
ETF 份额/权益单位价格相较其资产净值的溢价或折让水平,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价值。
终止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 ETF 可能会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例如若相关指数不再可作为基准,或若
有关 ETF 的规模降至低于组成文件及销售文件所载预先设定的下限。投资者(如本基金)可
能无法收回其投资,并在有关 ETF 终止时蒙受损失。
依赖市场庄家风险
尽管本基金投资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将确保设有市场庄家安排,但不能保证任何市场庄家
活动将会有效。此外,若有关 ETF 并无或仅有一名市场庄家,则有关 ETF 份额/权益单位
的市场流动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有关 REIT 的风险
REIT 的价格受其拥有的相关房地产价值改变影响,并可能令本基金承受类似直接持有房地
产的相关风险。
房地产投资相对欠缺流动性,这可能影响 REIT 因应经济状况、国际证券市场、汇率、利率、
房地产市场或其他情况的改变调整其投资组合或将部分资产变现的能力。
来自 REIT 的回报视乎管理相关房地产的管理技巧而定。REIT 涉及借款人或承租人违约的
风险。若发生违约,REIT 可能在执行其权利时遇到阻延,并可能因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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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点心债券的风险
“点心”债券即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点心”债券市场的规模仍相
对较小,较易受到波动性及流动性不足的影响。若颁布任何新规则以限制发行人以发行债券
的方式筹集人民币资金的能力,及/或有关监管机构撤销或暂停放开离岸人民币(CNH)市场,
“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以及新债发行将会中断,导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
法律架构风险
亚太地区的法律、银行及外汇管制制度各有不同,且可能是准投资者未必惯常面对的。部分
目标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若干新法例可能对投资价
值构成负面影响,而这些影响无法于作出投资时预见。由于这些法例的效力仍未确定,概不
保证海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可获保障之程度。此外,也未必有足够的合格司法及法律专业
人士就若干司法管辖区近期或将来制订的法例作出诠释或提供建议。这些法律、银行或外汇
管制制度的变动可对本基金组合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投资者可能因这些情况而遭受损失。
业绩表现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可激励基金管理人作出相对不收取业绩表现费的情况下风险
或投机成份较高的投资。准投资者应留意,支付予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及业绩表现费乃部份
根据未变现收益(以及未变现亏损)计算,而本基金可能无法变现这些未变现收益及亏损。
概无有关计算业绩表现费的均分调整安排。由于并无按个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基准调整均分
贷记或均分亏损,即使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份额的投资蒙受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仍
会承担业绩表现费(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以下情况蒙受损失: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份额净值高于高水位的业绩表现期间内认购/申购本基金,并于该业绩表现期间结束前或之
时赎回基金份额,而赎回时的份额净值已下跌但仍然维持在高水位之上。在该情况下,即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损失,但其已支付业绩表现费)。另一方面,即使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基金份额的投资获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必需支付任何业绩表现费。
会计及申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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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能投资的若干市场的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未必跟随国际准
则,原因是国际准则与这些市场的申报惯例之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存在于不同领域,
例如不同的财产或资产估值方法,以及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因此,本基金或被迫根据
不完整或不正确的资料作出投资决定。倘若这些数据为不完整或不正确,本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价值可能下跌或变成全无价值。投资者可能因这些情况而遭受损失。
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标的计划可能未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投资于该等标的计划可能涉及额外
成本。亦不保证标的计划时刻拥有足够的流动性以于有需要时应付本基金的赎回要求。
标的计划的投资决策乃在这些计划的层面作出。概不保证 (i) 基金管理人挑选标的计划将可
有效分散投资风格,以及标的计划的持仓将维持一致性;以及 (ii) 将成功达到标的计划的
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须承担应付予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以及按比例间接承担由标的计
划向其基金管理人支付的及向其服务提供者支付的费用(例如: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
及其他应付予基金管理人及标的计划的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及收费)。为免生疑问,如果本基
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
标的计划,该标的计划的所有认/申购费及赎回费将被豁免。此外,基金管理人或代表本基
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会就标的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
取回扣,或就对任何标的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
所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在业务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
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与本基金可能产生潜在利益冲突。若出现这
些利益冲突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尽力确保上述冲突得到公平解决,而本基金与任何各方之
间的交易将按公平基础进行。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利益冲突”一节。
与投资于中国内地有关的风险
中国内地实施的额外政府限制可能影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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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也应注意,中国内地政策的任何变动可能对中国内地的证券市场及本基金的标的证
券造成不利影响,这可能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
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建立于成文法律及法规。中国政府持续改善其商业法律及法规。然而,
不少这些法律及法规仍处于试验阶段,而且有关这些法律及法规的实施尚未明朗。
中国内地的潜在市场波幅
投资者应注意,中国 A 股市场的市场波幅及潜在流动性不足,可能会令在这些市场交易的
证券价格显著波动,从而使本基金份额价格大幅变动。
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中国内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持续变化,并可能具有追溯力。本基金任何增加的税务责
任均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税务拨备方式。若中国内地税务政策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作
出拨备,以应付未来任何潜在的税务责任。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税务”一节内“中国内地”分节,以了解中国内地税务的风险及对本
基金的影响的进一步详情。
人民币贬值
本基金可投资与中国内地相关的投资及基金管理人认为其价值可从人民币升值中受益的投
资。相反,本基金价值可能因人民币贬值而受到不利影响。在此类情况下,投资者可能蒙受
损失。
与 CAAP 的相关风险
中国政府对进入中国 A 股市场投资施加的政策及法规可能改变,任何这些变动可能对本基
金所投资的 CAAP 的发行造成不利影响。投资者应注意,概不保证本基金可维持或取得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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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的 CAAP 投资。这可能对投资者在本基金的投资构成影响。若任何 CAAP 发行人的投资
额度(如适用)不足,CAAP 发行人可能停止延长任何 CAAP 的存续期或发行更多 CAAP,而
本基金可能需要出售其现有的 CAAP。
此外,本基金须承受各 CAAP 发行人相关的交易对手风险。由于 CAAP 是 CAAP 发行人的
一项付款责任,而非直接投资于 A 股,若 CAAP 发行人无力偿债或未能履行其在 CAAP 下
的付款责任,本基金可能蒙受相等于 CAAP 全部价值的损失。
与 A 股 CIS 相关的风险
QFII/RQFII 政策的相关风险 - 现行的 QFII/RQFII 政策及法规可能转变,并可能具有追溯
力。此外,概不保证 QFII/RQFII 法规将不会被废除。本基金通过 A 股 CIS 间接投资于中国
A 股,可能因有关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惯例或其他情况转变或 QFII/RQFII 持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任何其他原因,均可能随时导致 A 股 CIS 的 QFII/RQFII 持有人的 QFII/RQFII 牌照被撤
销或被终止或以其他方式作废,或中国政府分配予 A 股 CIS 的 QFII/RQFII 持有人的投资额
度(如适用)减少或被撤回。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内地的 QFII/RQFII 保管人为 A 股 CIS 账户
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资产将根据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变现,并汇出至为及代表 A 股 CIS 而在中
国内地以外维持的银行账户。这些变现及汇款可能导致 A 股 CIS 蒙受重大损失,因此,投
资于这些 A 股 CIS 的本基金也可能蒙受损失。
在相关中国内地法律、法规或措施下,从中国内地汇出资金须受限制约束。因此,本基金可
能通过投资于 A 股 CIS 间接承受汇出及汇入资金的相关风险。本基金可能因相关 A 股 CIS
满足赎回要求的能力而受到不利影响,并可能承受潜在损失,因此 A 股 CIS 的流动性可能
会降低。
保管风险 - 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可能在当地市场获委任,以保管 A 股 CIS 的资产。中国内
地缺乏完善的保管系统,可能增加 A 股 CIS 的保管风险。中国内地保管人在执行或结算任
何交易或转让任何资金或证券时可能因为中国内地保管人的违约、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
A 股 CIS 蒙受损失。若中国内地保管人违约,A 股 CIS 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若中国内地保
管人清算,保存于中国内地保管人现金账户的资产可能成为中国内地保管人清算资产的一
部分,而且 A 股 CIS 可能成为中国内地保管人的无担保债权人。这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的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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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风险 - 人民币贬值、人民币转换受限或延误、QFII/RQFII 投资限制、中国 A 股市场
欠缺流动性及交易执行或结算延迟或中断等其他因素,也可能对 A 股 CIS 构成负面影响,
在这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投资于 A 股 CIS 的本基金蒙受损失。
与沪港通及深港通有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除“与投资于中国内地有关的风险”、“中国内地的法
律制度”、“中国内地的潜在市场波幅”、“中国内地税务风险”及“人民币贬值”等节的
风险因素外,本基金也承受以下的额外风险:
额度限制 - 沪港通及深港通受额度限制。特别是,当沪股通及深港通每日额度的结余跌至
零或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于连续竞价时段已被超出,新的买盘指令将被拒绝(虽然投资
者将获允许出售跨境证券,不论额度结余的情况)。因此,额度限制可能会限制了本基金通
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及时投资于A股的能力,因而令本基金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其投资策略。
暂停风险 - 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保留在有必要的时候暂停沪股通及深股通
及/或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的权利,以确保市场公平有序运作,以及
作出审慎风险管理。在暂停触发前将征求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一旦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沪
股通及深股通交易被暂停,本基金投资 A 股或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将受不利影响。在
此情况下,本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会受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 - 沪港通及深港通将只会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均开市的日子进行
交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的日子运作。故此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
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时,香港投资者(例如本基金)不能进行任何 A 股交易。由于
交易日的差异,在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开放进行交易但香港股票市场关闭的日子,本基金可能
须承受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操作风险 -沪港通及深港通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中国内地股票市场提供了新的
渠道。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有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能运作。市
场参与者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若干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
要求,才可以参与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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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参与者一般已就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国 A 股安装及调试其营运及技术系统。然
而,应注意:两地市场的证券制度及法律体制截然不同,为了进行沪港通及深港通项目,市
场参与者或须持续处理这些差异衍生的问题。
此外,沪港通及深港通的“互通”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已设立了一个传递
买卖盘系统(“中华证券通系统”),以捕捉、综合及传输交易所参与者输入的跨境买卖盘指
令。并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可以适应两地市场的转变及发
展。如果相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两地市场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买卖可能受到干扰。
本基金进入 A 股市场的能力(及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前端监控所施加的出售限制 - 中国内地的法规规定投资者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内必须
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将拒绝相关的出售指令。香港联交所将对其参与者(即
股票经纪人)的 A 股沽盘指令进行交易前检查,以确保不会发生超卖情况。
一般而言,如本基金拟出售其所持的若干 A 股,本基金须于出售当日(“交易日”)开市前将
这些 A 股转往其经纪人的各相关账户。如未能赶上此期限,将无法于该交易日出售这些股
份。由于有此一规定,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出售其所持的 A 股。
然而,本基金可要求保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开立特别独立账户(“SPSA”)以在经加强的交
易前端监控模式下存放其持有的 A 股。中央结算系统会为每个 SPSA 分配一个“投资者识
别编号”,以方便中华证券通系统核实投资者(例如本基金)的持股。如果于经纪人输入本基
金的卖出指令时,SPSA 有足够的持股量,则本基金将能够出售其所持有的 A 股(而非在现
有的交易前端监控模式下就非 SPSA 账户将 A 股转移至经纪人的账户)。为本基金开立
SPSA 账户将让其可及时出售其所持 A 股。
被剔除的合资格股票- 当原本为沪港通及深港通合资格股票从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被剔
除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例如,当基金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
范围的某只股票时,会有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
结算及交收风险-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及深港结算通,并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
者,为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当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
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诺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的结算与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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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沪股
通及深股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
香港结算将出于善意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
的股票和款项。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在追讨过程中可能受到耽误或无法从中国结算追回其所
有损失。
参与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香港结算将保持让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获得有关沪股通股票及
深股通股票(定义见本基金说明书标题为“沪港通及深港通”一节)公司行动的通知。但凡上
市公司章程并无列明禁止其股东委任一名/多名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香港结算在收到委任
指令后,将按这些委任指令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另外,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投资者(当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达到中国内地法规及上市公
司章程中所规定的门槛)可以经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由香港结算向上市公司提交建议股东
大会议案。在相关法规及要求的允许下,香港结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将协助传
递该议案至相关上市公司。香港及海外的投资者(包括本基金)正持有经其经纪人或保管人通
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的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将需要遵守其各自的经纪人或保管人
(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期限。就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某些类型公司行动
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很短。因此,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参与某些公司行动。
货币风险- 由于本基金以美元计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将受人民币(即买卖及交收沪股通股
票及深股通股票的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本基金可(但并无责任)寻求对冲外币
风险。然而,尽管已作出对冲,这些对冲可能无效。另一方面,未能对冲外币风险可能导致
本基金承担汇率波动。有关汇兑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上文“外汇风险”的风险因素。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作出的投资由经纪人执行,并承受这些经
纪人不履约的风险。
如“沪港通及深港通”一节中披露,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沪股通及深股通作出
的投资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因此,本基金承受其所委聘的经纪人通过沪港通及
深港通买卖 A 股时违约的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人而非中国内地的
经纪人进行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因此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监管风险-沪港通及深港通属开创性,并将受监管机构所颁布的法规及中国内地与香港两
地交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限制。此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就沪港通及深港通下跨境交易的运
作和跨境执法颁布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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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有关法规是未经验证的,将如何执行目前无法确定。此外,现行的法规可能会作出
修改,并可能具有潜在追溯力。并不保证沪港通及深港通不会被废除。本基金可能会通过沪
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因此可能因这些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与深交所创业板(“创业板”)有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较高的股价波动- 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一般属新兴性质,运营规模较小。创业板的上市公司
价格波幅较大,且由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较高,相较其他上市板,流动性有限。因此与深交
所主板(“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这些公司承受较高的股价及流动性波动,以及较高的风
险和周转率。
估值过高风险- 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过高,而该极高的估值未必可以持续。股价
可能会因较少流通股份而较容易受到操控。
法规差异- 与主板相比,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及法规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较为宽
松。
退市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退市的情况,可能较为普遍及快速。相较主板,创业板的
退市标准较为严格。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公司退市,可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于创业板可能导致本基金及其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与人民币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
自 2005 年起,人民币的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目前已转为参考一篮子外币的市场供
求的调控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允许于
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央平价的狭窄幅度内浮动。由于汇率主要基于市场动力,人民币兑
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容易受外部因素影响而产生波动。
人民币加快升值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另一方面,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面临汇兑风
险,且概不能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的基础货币的价值将不会贬值。若人民币出现任何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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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投资者于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若投资者为非人民币为基础货
币(如香港)的投资者,并将其他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从而投资于人民币份额类别,且其后将人
民币赎回款项转换回其他货币,则可能会产生货币转换成本,以及一旦人民币兑这些其他货
币贬值,则这些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此外,根据现行法规,人民币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兑换的汇率(就香港而言,指“CNH 汇率”)
可有别于在中国内地的汇率 (“CNY 汇率”),而有关差异可能因供求情况而增加。当计算
人民币份额类别(即“C”类份额人民币、“C”类份额人民币对冲、“C”类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及“C”类份额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的价值时,将参照 CNH 汇率而非 CNY 汇率,
而按此计算的人民币份额类别的价值将受到 CNH 汇率波动影响。尽管 CNH 及 CNY 代表
同一货币,它们以不同的汇率及在不同及独立运作的市场买卖。因此,CNH 与 CNY 的汇率
未必相同,走势也可能不同。CNH 汇率与 CNY 汇率之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
利影响。
就对冲人民币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可尝试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本基金非人民币
计价标的投资的其他货币对冲回人民币。对冲交易的成本将反映于所对冲人民币份额类别
的资产净值中,因此,有关对冲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将需承担有关的对冲成本,视当时
市场情况而定,有关成本可能重大。如出于对冲目的使用的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对冲人民
币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能需承受非对冲人民币汇率风险,并可能因此而蒙受进一步损失。
此外,概不保证对冲策略将有效,投资者可能仍需承受人民币汇率风险,该风险可能适用于
非对冲人民币类别。例如,若人民币兑本基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的货币贬值,(i) 即
使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有收益或没有损失,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 (ii) 倘
若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非人民币计价标的投资的其他货币相对人民币的
价值下跌时保障投资者,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本基金非人民币计价标的投资的其他货
币兑人民币升值时,投资者并不会受惠于对冲人民币份额类别的任何潜在升值。请参阅上文
“货币对冲风险”因素。
应注意,由于人民币须受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所规限,因此人民币目前并非
可自由转换的货币。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政策可能更改,投资者于人民币份
额类别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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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赎回及/或收益分配款项可能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
制而延迟。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内地实施限制,可能限制中国内地以外人民币市场的
深度,导致本基金无法在中国内地以外持有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人民币的赎回要求。
由于本基金绝大部分的相关投资并非以人民币计价,基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人民币份额类别的赎回要求。
即使本基金有意向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在极端市况下,当没有
足够人民币用作货币兑换时,投资者于赎回其投资时可能不会收到人民币款项。在这些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此外,若没有足够的人民币用作货币兑换以支
付赎回款项,也存在延迟支付投资者的人民币赎回款项的风险。假设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无延误提交填写完整的文件,且基金管理人并无行使下文“赎回暂停与限制”一节所述
的权力,则在任何情况下,支付赎回款项的最长期限(应由接获有效的赎回要求时至寄发赎
回款项之日)为 30 日。
估值及会计
在部分情况下,本基金可能投资的若干证券(尤其是并非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
及证券)可能会缺乏流动性或没有买入价或卖出价或没有可靠的买入报价或卖出报价,因此
可能难以确定这些投资的适当价值,且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确定该估值方面存在利益冲突,因
为其管理及业绩表现费可能受所管理资产的价值影响。
此外,在当前的市况下,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的买卖价差可能很大,尤其是对于并非在认
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虽然该价差可能会随时间而缩小。该情况导致的一个后果
是,若本基金参照买入价为其组合估值,则将导致资产净值在购买这些债务证券时立即下
降。
基金管理人于编制本基金的年报时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半年
度报告将采用与本基金的年报所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然而,下文“资产净值的
计算及公布”一节所述的资产净值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拟在计算本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各项
费用时采纳),未必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此,由于基金管理人可能对年报作出必要的
调整以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基金说明书所述的资产净值未必与将于年报中申报的资
产净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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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未在指定期限内以已结清的全额资金支付的任何基金份额认/申购,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可能取消相关基金份额,而相关基金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过。资产净值的计算存
在受影响的风险,因为本基金的估值不会因为取消这些基金份额而重新进行或变为无效,也
不能保证本基金将能够向投资者收回本基金因取消这些基金份额而收取的费用及成本。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受有关跨政府协议(定义见下文)磋商的规定,经修订的 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美
国国内收入法典》”)第 1471 至 1474 节(下称“FATCA”)就若干向非美国人士(例如本基
金)作出的付款实施规则,包括来自美国发行人的证券的利息及股利。除非有关付款的收款
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家税务局”)辨识在这些付款中拥有权益的美
国人士(按《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涵义)的规定,否则可能需就所有有关付款(“可预扣款
项”)按 30% 税率作出预扣。尽管有关预扣也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销售或以其
他方式处置属于可产生美国来源的股息及利息的类型的财产的所得款项总额的付款,但近
期拟定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完全取消了就所得款项总额的付款进行预扣。纳税人一般可依赖
该等拟定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直至最终颁布有关美国财政部法规为止。为避免就有关付款作
出预扣,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及通常包括于美国境外设立的其他
投资基金)一般将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签订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而根据有关协议,
海外金融机构同意辨识其直接或间接的美国拥有人,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上报关于美国拥
有人的若干资料。
海外金融机构协议一般也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须就向未能合作提供海外金融机构所要求的
若干资料的投资者所作的若干付款,或向身为海外金融机构而未与美国国家税务局签订海
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投资者所作的付款,按 30% 税率预扣美国税项。
2014 年 11 月 13 日,香港已就 FATCA 的施行与美国订立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
并采取“版本 2”跨政府协议安排。根据此“版本 2”跨政府协议安排,香港的海外金融机
构(例如本基金)将需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及遵从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否则,这些海
外金融机构将须就其获支付的相关美国来源付款缴纳 30%的预扣税。
根据跨政府协议,在香港遵从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i)将一般在接
受款项时不会被扣缴上述 30%预扣税;及(ii)将无须对向不合作账户(即,持有人并不同意向
美国国家税务局作出 FATCA 申报及披露的账户)作出的可预扣款项预扣税款或关闭这些不
合作账户(条件为已根据跨政府协议的条文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这些不合作账户的资
54
料),但可能需就向不合规的海外金融机构作出的可预扣款项预扣税款。倘若按照跨政府协
议所载的若干交换资料条文,美国国家税务局于跨政府协议所载的指定期限内,并未取得有
关这些不合作账户持有人的资料,则可能须就不合作账户的可预扣款项作出预扣。
本基金将竭力符合根据 FATCA、跨政府协议及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订立的规定,以避免任
何预扣税。特别是,本基金已在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为作出申报的版本 2 海外金融机构,全
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为 31A6ZC.99999.SL.344。若本基金未能遵从 FATCA、跨政府协议或
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订立的规定,而本基金因不合规而其投资遭扣缴美国预扣税,则本基金
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以及本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此外,准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集合投资计划可能需要满足其 FATCA 合规责任,任何标的集合投资计划
未能全面履行其 FATCA 责任,可能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若本基金基于 FATCA 而须就其投资缴付预扣税,则受托人(代表本基金)在完成确定及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合作及提供所需资料的恰当程序后,可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法律
行动,追讨本基金因该预扣税而蒙受的损失。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准投资者应就 FATCA 对其本身的税务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咨询其本
身的税务顾问。
收益分配风险
基金管理人拟就每个财政年度归属于每个派息类别的收益(扣除开支后)进行收益分配。然而,
不保证会作出收益分配,亦不保证收益分配率或股息收益率。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风险
若本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不足以支付本基金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
(包括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中支付该等收益分配。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
配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投资额或该原投资额所得的任何资本收益,因此,本基
金可供未来投资的资本及资本增值可能减少。本基金的任何有关收益分配付款可能导致份
额净值即时减少。此外,高收益分配率并不意味着总投资额会有正回报或高回报。
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
55
基金份额的性质
本基金初始发售两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及“B”类份额。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不时
发售新的份额类别以供投资。准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目前可供投资的类别。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的全部或部
分申请。基金管理人现已决定不接受“A”类份额的任何申请,直至另行通告为止。自 2009
年 10 月 15 日起,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基金管理人也不再接受“B”类份额的
任何申请,直至另行通告为止。
本基金目前有以下份额类别可供投资者认/申购﹕
类别 类别货币
“C”类每月派息份额港元 港元
“C”类份额人民币 人民币
“C”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 人民币
“C”类份额美元 美元
“C”类每月派息份额美元 美元
“C”类份额澳元对冲 澳元
“C”类份额加元对冲 加元
“C”类份额港元对冲 港元
“C”类份额新西兰元对冲 新西兰元
“C”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C”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X”类份额美元 美元
“Z”类份额 美元
对于根据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前开始的保险储蓄计划定期向本基金供款的“B”类份额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就先前已同意的定期供款继续发行“B”类份额。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意增加定期供款金额,则本基金将就超出原先协议金额的供款部分发行“C” 类
份额美元。
“C”类份额人民币、“C”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C”类每月派息份额港元、“C” 类
份额美元及“C”类每月派息份额美元统称为“‘C’类份额”。
56
“C”类份额澳元对冲、“C”类份额加元对冲、“C”类份额欧元对冲、“C”类份额英镑
对冲、“C”类份额港元对冲、“C”类份额新西兰元对冲、“C”类份额人民币对冲、“C”
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对冲及“C”类份额新加坡元对冲统称为“‘C’类份额-对冲”。
“X”类份额美元称为“‘X’类份额”;
“Z”类份额统称为“‘Z’类份额”。
“C”类份额欧元对冲、“C”类份额英镑对冲及“C”类份额新加坡元对冲将于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和发出通知的稍后日期发行,但该等日期应经受托人事先批准。
“X”类份额仅供由基金管理人或按《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为“专业投资者”的基金管理
人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基金及受管理账户认购/申购,或以私人配售方式提呈发售。
“Z”类份额仅可供机构投资者及/或专业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管理人也已设立“P”类份额,仅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统称“‘P’类份额”),且将
不会在香港发售。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布的补充说明书,以了解有关
“P”类份额的详情。
“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X”类份额美元及“Z”类份额的主要特征概述如
下:
“C”类份额及“C”类
份额-对冲 “Z”类份额 “X”类份额
认/申购费 不超过认/申购价的 5% 不超过认/申购价的
5%
无此项收费
管理费 每年 1.25% 每年 0.75% 无此项收费
首次最低认/
申购额
10,000 美元(或相关类别
货币等值) 10,000,000 美元 无此限额
后续最低认/
申购额
5,000 美元(或相关类别货
币等值) 100,000 美元 无此限额
57
适用于部分
赎回的最低
持有额
10,000 美元(或相关类别
货币的等值)
5,000,000 美元
无此限额
业绩表现费
每年就相关业绩表现期间
之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增幅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绩表现
期间之相关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增幅收
取(按新高价每年计
算)15%
无此项收费
赎回费 目前无此项收费 目前无此项收费 无此项收费
转换费 目前无此项收费* 目前无此项收费* 无此项收费
* 一些销售机构可能就每次把通过该销售机构购入的本基金某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另一份额类别收取费用,该费用将于转换时扣除及支付给相关销售机构。拟
把某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至另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其相关销售机
构查询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普遍地或针对任何特定情况)豁免任何上述的投资最低要求
或同意适用更低的金额。各项最低金额已包括认购费/申购费及电汇的任何银行收费。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费用及支出”一节,了解有关本基金及投资者应支付的费用及收费的
进一步详情。
“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主要特征概述于下文“一般资料”一节内“ ‘A’类份额及‘B’
类份额”分节。
基金份额的发行
基金管理人已整体决定不接受任何“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任何申请,直至另行通告
为止。
本基金是按每一交易日本基金进行投资的所有有关市场中最后一个收市的市场收市时的价
值计价。交易日目前为每一个营业日及/或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 (该批准不得被无理
拒发或拖延)不时绝对酌情决定的其他日子。“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门进行一般业务的日
58
子,但不包括:(i) 星期六或星期日;(ii) 由于台风信号、暴雨警告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银行
开门营业时间缩短的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另有决定并经受托人同意,则作别论。
“X”类份额美元按以下认购价/首日发售申购价发行:
类别 每基金份额认购价/首日发售申购价
“X”类份额美元 10 美元
“C”类每月派息份额美元、“C” 类每月派息份额港元、“C” 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及
“C”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对冲将按以下认购价/首日发售申购价发行﹕
类别 每基金份额认购价/首日发售申购价
“C”类每月派息份额美元 10 美元
“C” 类每月派息份额港元 10 港元
“C” 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 人民币 10 元
“C” 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10 元
“C”类份额欧元对冲、“C”类份额英镑对冲及“C”类份额新加坡元对冲将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和发出通知的稍后日期起提交发售。上述所有份额类别将按以下认购价/首日发售申
购价发行﹕
类别 每基金份额认购价/首日发售申购价
“C”类份额欧元对冲 10 欧元
“C”类份额英镑对冲 10 英镑
“C”类份额新加坡元对冲 10 新加坡元
每个“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X”类份额及“Z”类份额首日发行后,基金份额
通常在每个交易日发行:-
(a) 行政管理人在该交易日下午5点之前(香港时间)收到有关书面申请(以邮递、传真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书面方式或电子格式),及
59
(b) 已结清的全部申请款项由受托人或其代表在该交易日或于基金管理人可能绝对酌情决
定的期限内(除非获基金管理人同意,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3个营业日)收到。
本基金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即按认购价/首日发售申购价发行份额之后)
是根据该类别份额在该交易日所确定的份额净值,按照下文“反摊薄定价调整机制(摆动定
价)”一节所述的额外费用(如有)进行调整而计算(“申购价”)。
基金管理人可征收最多为本基金份额相关认/申购价 5%的认/申购费,并将此费用加在基金
份额认/申购价中。认/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保留,供其全权使用及归其所有,或基金管理人
通过一名或多名人士提呈发售基金份额,则该等人士作出及保留认/申购费,供其使用及归
其所有。
每个“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X”类份额及“Z”类份额的申请及付款程序载
于下文“申请程序”一节。
申请要求必须以书面作出。首次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使用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提
供的指定认/申购表格作出申请,并向行政管理人递交认/申购表格正本。后续认/申购申请可
向行政管理人递交正本,但倘若申请人已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可格式
的传真赔偿保证正本(但如果传真赔偿保证的正本之前已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则无需再次提
交),后续认/申购申请则可以通过传真方式作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申
请人随后以传真作出的认/申购申请是否需要递交申请书正本。如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行使
此酌情权,则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自由决定会否在收到传真后或待收到正本后方行事。基
金管理人也可酌情允许任何认/申购申请以其他书面或电子格式作出。
当基金管理人注意到各份申请要求后,即被视为收到有关申请。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
登记机构、行政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不会就按照由申请人发出或声称由申请人发出的传真
或电子格式指示行事或拒绝按照这些传真或电子格式指示行事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由于未
能收到任何申请要求或任何申请难以辨认或申请的真实性不足所引起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
任何损失对申请人、其继承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有关方承担任何责任。
认/申购款项可以是美元或港元或相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并须在有关交易日或于基
金管理人可能绝对酌情决定的限期内(除非获基金管理人同意,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 3
个营业日)以结清款项收讫。
60
若未能于上述期限内收讫结清资金,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取消发行相关基金份额。于
有关取消后,相关基金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申请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无权利或申
索权,前提是 (i) 本基金的先前估值不会因为取消此类份额而重新进行或无效,(ii) 基金管
理人有权收取其决定为相当于处理申请此类份额所涉及的行政成本的取消费,(iii)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要求投资者就据此取消的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各个该基金份
额的认/申购价超出假设基金管理人于有关日期收到或投资者根据信托契约条文要求就赎回
而言本应适用于各个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的金额(如有)。基金管理人也保留直接要求投资
者赔偿因取消认/申购导致的任何财务损失的权利。
申请程序
申请“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X”类份额及“Z”类份额的方式
首次认/申购“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X”类份额及“Z”类份额,须使用基金
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指定认/申购表格作出申请,并向行政管理人递交认/申购表格正
本。后续的任何认/申购申请须使用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指定的后续认/申购表格
作出。
后续认/申购申请可递交正本或通过传真(若申请人已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就此目的认可的格式的传真赔偿保证正本)作出。然而,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绝对酌情
决定以传真作出的后续认/申购申请是否需要递交申请表格正本。如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行
使此酌情权,则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是在收到传真后行事还是待收到正本
后再行事。基金管理人也可酌情允许任何认/申购申请以其他书面或电子格式作出。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申请的全部或部
分。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已决定不接受“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任何申请,直至另
行通告为止。
付款程序
除非及直至以结清资金的全数申请金额已由受托人或其代表于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可
绝对酌情决定的期限内(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超过三个营业日,但基金管理人另有协定除外)
接收,基金份额将不会获发行。然而,若未于上述期限内支付认/申购款项,则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可以取消发行相关基金份额。于有关取消后,相关基金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申
61
请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无权利或申索权,但 (i) 本基金的先前估值不会因为取消此类
份额而重新进行或无效,(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其决定为代表处理此类份额的申请涉及的
行政成本的取消费金额,(iii) 基金管理人也可能要求投资者就据此取消的各个基金份额,为
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各个该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超出假设基金管理人于有关日期收到
或投资者根据信托契约条文要求就赎回而言本应适用于各个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的金额
(如有)。基金管理人也保留直接要求投资者赔偿因取消认/申购导致的任何财务损失的权利。
如同基金说明书所披露,付款一般将以相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进行,除非申请人与基金管
理人已作出安排以其他货币进行付款。付款详情列于认/申购表格内。
在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以其他自由可兑换货币作出的付款。
如接受这些以其他自由可兑换货币付款的申请,在该情况下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将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计算方法是按照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汇率将认/申购款项换算为本基金账户货币
的等值款额(扣除外币兑换的费用)。付款所引起的任何银行收费将由投资者承担。任何货币
兑换及其他有关行政费用也将由投资者支付。货币兑换可能出现一些延误。
本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将以登记形式为投资者持有。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一般不会获
发证明书。在基金份额认/申购或转换申请(视情况而定)获接受后,行政管理人一般会在有关
交易日后尽快发出成交单据,并以普通邮递方式寄给投资者,邮递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任何款项不应缴付给于香港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分就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获发
牌或获注册的中介机构。第三方发出的支票及现金一概不会被接纳。
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任何申请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在此情况下,申请款项(不计利息)将以
支票通过普通邮递或以电汇方式退回,费用及风险概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行使其酌情权接受逾期支付的认/申购款项,参考本基金有关份额类别的资产
净值暂行配发基金份额,并按照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利率就此类逾期支付款项收取利息,
直至全数收讫为止。然而,如认/申购款项未能在基金管理人决定的期限(在正常情况下不得
超过三个营业日,但基金管理人另有约定则除外)内付清,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取消有关
基金份额的发行。于该取消后,相关基金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申请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均无权利或申索权,但(i) 本基金的先前估值不会因为取消此类基金份额而重新进行或
无效,(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其确定为代表处理这些基金份额的申请涉及的行政成本的取
消费金额,(iii) 基金管理人也可能要求投资者就据此取消的各个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向基金
62
管理人支付各个该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超出假设基金管理人于有关日期收到或投资者根据
信托契约条文要求就赎回而言本应适用于各个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的金额(如有)。基金管
理人也保留直接要求投资者赔偿因取消认/申购导致的任何财务损失的权利。
强制赎回
信托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施加其认为必需的限制,以确保基金份额不会由任何不符合
资格的人士购买或持有,其中包括:
(a) 任何未满18岁(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年龄)的人士;
(b) 其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引起或蒙受其原不应引起或蒙受的任何税
务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任何人士;
(c) 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部门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或
(d) 任何美国人士。
如基金管理人知悉上述人士持有任何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向该人士发出通知,要求该人
士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将此类基金份额赎回或转让。如任何人明知自己违反上述限制而持
有或拥有基金份额,应按照信托契约向本基金发出赎回其基金份额的书面要求,或将其基金
份额转让至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不符合资格的人士。倘若根据信托契约获送达上述通知的任
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于该通知日期后30日内按上文所述转让或赎回此类基金份额,或向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证明使基金管理人(其将真诚地并根据合理依据行事)相信持有此类基金
份额并不违反任何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的决定将为最终及具有约束力),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被视为在30天期限届满时已经发出赎回所有此类基金份额的书面要求。
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所持有的任何类别份额全部或部分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权如下文所述暂停或限制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赎回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行政管理人的地址。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行
政管理人递交赎回要求书正本,但倘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管理
63
人及受托人认可格式的传真赔偿保证正本,其赎回要求可以通过传真方式递交,除非传真赔
偿保证的正本之前已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绝对酌情决定以传真作
出的赎回要求是否需要正本。如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行使此酌情权,则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可自由决定是否会在收到传真后或待收到正本后作出行事。基金管理人也可酌情允许以其
他书面或电子方式作出任何赎回要求。
每一赎回要求在基金管理人知晓后即被视为收到。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行
政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不会就按照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或声称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的
传真或电子格式指示行事或拒绝按照此类传真或电子格式指示行事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由
于未能收到任何传真或电子格式指示或赎回要求难以辨认或赎回要求的真实性不足所引起
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继承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主体承
担任何责任或职责。
赎回要求应列明须予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及类别,此类份额的登记人姓名/名称及将赎回所
得款项转入的银行账户(如有)详情。所有赎回要求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或就联名持有
人而言,由已事先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一个或以上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若没有
发出该类通知,则须由所有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赎回要求一经作出,除非得到基金管
理人同意,否则不得撤回。
基金份额赎回只可在交易日进行。至于行政管理人于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午5点(香港时间)后
至特定交易日下午5点(香港时间)前之间的营业日收到(不论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格式),有关申请将参照该特定交易日处理。行政管理人于交易日下午
5点(香港时间)后收到(不论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格式)的有
效赎回申请,将被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日收到并参照该交易日处理。
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是根据在有关交易日确定的该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并按照
下文“反摊薄定价调整机制(摆动定价)”一节所述的额外费用(如有)进行调整而计算(“赎回
价”)。
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少于连续12个月而想要赎回其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可就每类份额征收赎回费,最高为相关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1.5%。所收取的赎回费(如有)将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供其本身使用并使其受益。基金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豁免或减少或退
还或与任何人士(包括借以或通过其将基金份额提供认/申购的人士)分享所有或任何部分的
有关赎回费。此类人士可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此类人士之间的协议保留此类费用,供其使用并
64
使其受益。目前基金管理人已豁免有关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但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在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更短通知期限)的事先通知后,重新征收最高
为1.5%的赎回费。
为计算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而应支付的赎回费款额(如有)的
目的,(a) 赎回部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赎回其较早时认/申购的基金份额,
然后才赎回其之后认/申购的基金份额,及(b)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获转让的基金份额,
确定上述费用的有关日期将为此类份额的转让日期而非认/申购日期。
除非及直至以下情况,赎回款项方会支付给任何提出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a) (i) 行政管理人已收到已签字的赎回要求正本;或
(ii) 如赎回要求以传真或电子格式作出,行政管理人已收到已签字的赎回要求传真或
电子格式本(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先前已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认可格式的传真赔偿保证正本);及
(b) 如要将赎回款项付给要求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或以电汇形式转账到纽
约、香港、澳洲、加拿大、任何所有欧洲国家、英国、新西兰或新加坡的银行账户,付
款指示上显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一名或多名相关联名持有人)的签名须经行政管理
人核对。赎回金额不得支付给第三方。
赎回款项通常将以美元或相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通过电汇(依照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给予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或使用支票支付,支票抬头为有权获得这些赎回款项的人士。支
票将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在联名持有人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名列首位的登记
地址或这些联名持有人全体以书面授权的其他登记地址,邮递风险概由有关款项收取人承
担。
在正常情况下,人民币份额类别的赎回款项也将以人民币支付。然而,如果在极端市场情况
下,本基金无法取得足够数量的人民币,以应付此类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有关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风险
因素”一节下标题为“与人民币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的风险因素。
65
如在呈交填写完成的文件上没有延误,及基金管理人没有行使下列标题“赎回暂停与限制”
一节所述任何权力的情况下,由收到有效的赎回要求至发放赎回款项的最长限期是30日。
若从计算赎回价时至把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转换至相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期间的任
何时间,官方公布该其他货币贬值或减值,则基金管理人经考虑有关贬值或减值的影响后可
按其认为适当地减少应支付给任何有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
投资者可赎回部分所持基金份额,前提是有关赎回不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A”类
份额的价值少于100,000美元、“B”类份额的价值少于10,000美元、“C”类份额及“C”
类份额—对冲的价值少于10,000美元(或相关类别货币的等值)或“Z”类份额的价值少于
5,000,000美元。然而,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豁免任何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量规定。
赎回暂停与限制
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无须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的情况下)在受托人批准下(受托人不得无理拖延或不给予批准)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任何
交易日赎回的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在此情况
下,此类限制会按比例分摊以便所有在该交易日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可按同等比例进行,所
有在该交易日应该进行赎回而未获赎回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同样的限制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进行赎回(若顺延要求本身超过本基金于该交易日的总资产净值的10%,则进一步顺延处
理),但从较早的交易日顺延的赎回申请应比较晚的交易日的赎回申请优先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在受托人批准下(受托人不得无理拖延或不给予批准),并在考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在无须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情况下,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要
求赎回所有类别份额(不可只限一类份额)的权利,及按下列情况发生的天数延长支付赎回款
项的期限:(i)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以之前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或最后所知价值计
算)10%(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较低百分比)以上的投资在其报价、上市或买卖的任何证
券交易所非因正常假期而休市的任何期间;(ii) 在任何该交易所的交易受到限制或暂停的任
何期间;(iii) 基金管理人绝对酌情认为因存在任何事态而导致本基金部分或全部投资无法在
正常或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出售;(iv) 当通常用以决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通
讯系统失灵时,或因某些原因导致不能迅速无误地确定本基金所持任何投资的价值的时候;
(v) 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以正常价格或汇率变现本基金所持投资或将变现所涉及的款项转
账的任何期间。
66
若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其应于作出有关宣布后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有关暂停。宣布暂停的
通知应于作出任何有关宣布后立即,并在有关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次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
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指定的格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基金份额转
让。一切转让基金份额申请书必须以正本递交行政管理人。
如进行转让后转让人或承让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少于相关类别份额的任何指定最低持有
量,或如这些基金份额将被上文“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节内“强制赎回”分节所述的
不符合资格人士购入或持有,转让申请将不被接纳。然而,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豁免任何基
金份额转让的最低持有量规定。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转让人及承让人各须按适用税率缴付定额印花税(目前每次转让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须缴付5港元)。转让人及承让人各自均须就此类转让缴付从价印花税(按所转让
的基金份额价值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目前价值每1,000港元(或不足1,000港元)须缴付1港元)。
目前,本基金的名册位于香港境外,因此,上述定额印花税及从价印花税可被豁免。
在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之间转换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事先以书面通知行政管理人后将其所持有的某一类别(“原有类别”)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至另一类别(“新类别”)份额,但受限于暂停赎回某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最低认/申购额要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递交转换
通知书正本,或倘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先前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
可格式的传真赔偿保证正本,则其转换通知书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
书面方式或电子方式递交。如转换通知书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递交,则基金管理
人及受托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是否需要递交通知书正本。如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行使此酌情
权,则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自由决定会否在收到该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电子指示后或待收
到正本后方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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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通知书一经发出,除非得到基金管理人同意,否则不得撤回。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接
受任何新类别份额的申请,则不可转换至该新类别。基金管理人目前已决定不接受“A”类
份额及“B”类份额的申请,直至另行通告为止。因此,目前不能转换为“A”类份额或“B”
类份额,直至另行通告为止。
基金份额转换只可在交易日进行。至于行政管理人于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午5点(香港时间)后
至特定交易日下午5点(香港时间)前之间的营业日收到的任何申请(不论以邮寄、传真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格式作出),有关申请将参照该特定交易日处理。行政管理人
于交易日下午5点(香港时间)后收到的有效转换申请(不论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格式),将被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日收到并参照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原有类别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在任何交易日转换至新类别份额的转换率将依照信托契约确
定。
部分转换可予进行。然而,若部分转换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持有量少于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持有量,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转换申请视作要求转换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然而,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豁免本基金可提供类别之间的基金份额的任何部
分转换的最低持有量规定要求。
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公布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通过对本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并扣除本基金应占的负
债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须按下列方式确定各类份额的资产净值:
(i) 根据于前一交易日各个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代表的未分割权益单位总数的比例,在各类
别之间分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在扣除任何特定类别应占的负债或加上任何特定类别应
占资产之前);及
(ii) 然后扣除该类别应占的费用、成本、开支或其他负债,得出各类别的实际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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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按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计算。所
有此类计算旨在适当地反映各类别之间按不同比例承担的费用、成本、开支或其他负债的比
较差异。
本基金的资产的价值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于各估值时间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确
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在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的任何投资(商品、期货合约或非上市集合投
资计划的权益除外),将参考在受托人看来是该市场有关交易所按其当地规则及惯例计
算及发布的最后交易价或“交易所收市”价的价格而进行估值,但是:(i)若有关投资
在多于一个有关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则所采用的价格将为基金管理人认为
就该项投资提供主要市场的市场按其当地规则及惯例所发布的最后交易价或交易所
收市价,但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有关投资的主要市场以外的证券市场所发布的价格
在整体情况下就任何有关投资提供更公平的价值准则,则可采用该等价格;(ii)若于有
关时间未能取得有关市场的价格,则该项投资的价值将由就该项投资担任市场庄家的
公司或机构核证,或(如受托人要求)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核证;(iii)截至作出
估值当日(包括该日)就任何计息投资应计的利息须计算在内,除非有关利息已包括在
报价或上市价格之内则作别论;及(iv)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投资估值使用及依赖
从双方不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多个来源或报价系统以电子传输方式取得的数据,而任
何该等来源或报价系统所提供的价格将就估值而言被视为最后交易价;
(b) 并非在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进行一般买卖的任何投资(商品、期货合约或
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的价值,最初应为相等于代表本基金于购入有关投资时支付
的款项(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支出的金额),其后其价值应为受托人最近期对
其进行重新估值时所评估的价值,但须于每个交易日进行重新估值,且须参考由就该
等投资担任市场庄家的人士、公司或机构或经受托人批准有资格就该等投资作估值的
其他人士、公司或机构(如受托人同意,可以是基金管理人)所报的最后买入价、卖出价
或其中间价(以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者为准);
(c)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将以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咨询
受托人后认为应作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d) 任何商品或期货合约的价值应按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适当的方式确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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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若商品或期货合约是在任何获认可商品市场买卖,则应考虑该获认可商品市场
或(如有多于一个该类获认可商品市场)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合适
的有关获认可商品市场所通行或正式确定的最后确定价格;
(ii)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i)所述的任何有关价格在任何有关时间并非属于合理情况下
的最新价格或不能确定,则应考虑就该商品或期货合约担任市场庄家的公司或
机构所提供的有关该商品或期货合约之价值的任何证明;
(iii) 若任何期货合约(“有关合约”)的价值并未按(i)或(ii)所述方式确定,应按以下方
式确定其价值:(1)若有关合约是就出售商品而订立,则从有关合约的合约价值
中扣除基金管理人所确定为了将有关合约平仓而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
订立的该等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的金额(根据最近期可得价格确定)与订立有关
合约时从本基金垫付的金额(包括所有印花税、佣金及其他支出金额但不包括就
此提供的任何按金或保证金)之总和;及(2)若有关合约是就购买商品而订立,则
从基金管理人所确定为了将有关合约平仓而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订立
的有关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的金额(根据最近期可得价格确定)中扣除有关合约
的合约价值与订立有关合约时从本基金垫支的金额(包括所有印花税、佣金及其
他支出金额但不包括就此提供的任何按金或保证金)之总和;及
(iv) 若(i)及(ii)的条文不适用于有关商品或期货合约,则应按照上文(b)的规定确定价
值,如同有关商品或期货合约是一项未挂牌投资;
(e) 与本基金于同一日进行估值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上市
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的价值,应为该日所计算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个份额、权益
单位或其他权益的资产净值,或(如果基金管理人作如下确定)若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
与本基金于同一日进行估值,则应为最后发布的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个份额、权益单
位或其他权益的资产净值,但若未能取得资产净值,则有关价值将以由基金管理人在
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方式不时确定;
(f) 尽管有上文第(a)至(e)段的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有关情况后,认为须作出调整
方可反映投资的公允价值,则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允
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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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并非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的计价货币计价的任何投资的价值(不论是借贷
或其他负债的价值或投资或现金的价值),将按基金管理人经考虑任何有关溢价或折让,
以及转换成本后在有关情况下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基础货
币或该类别的计价货币(视情况而定)。
交易日为各个营业日及/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决定并经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得无理由地
延迟或不予批准)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日期。然而,如果占本基金资产净值(以之前一个交易日
的资产净值或最后所知价值计算)10%(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较低百分比)以上的投资在
其报价、上市或买卖所在的市场没有开市进行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在咨询
受托人及取得受托人批准(如适用)后,决定该原为交易日的日子不是交易日。
每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即赎回价格(不包括赎回费(如有))将于每个交易日登载于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
反摊薄定价调整机制(摆动定价)
为了降低“摊薄”效应对本基金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可(在其善意认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调整任何类别的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底层资产的实际买入或卖出成本由
于底层资产的交易成本和其他成本、税项及关税、市场变动及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任何价
差而偏离该等资产在本基金估值中的账面价值时,即发生摊薄情况。摊薄可能对本基金的价
值造成不利的影响,并因此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调整份额净值,可减少或减轻该影响,
并可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免受摊薄影响。
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预计反摊薄定价调整将不超过相关交易日的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3%。在极端市场条件下(例如市场崩溃或全球金融危机),基金管理人可上调该数
额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确定任何类别份额在每个相关交易日的申购价和赎回价时,如在相关交易日的净申购超
过事先规定的水平,则应按上述调整额增加份额净值,或者,如在相关交易日的净赎回超过
事先规定的水平,则应按上述调整额减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定期确定和审查该等事先
规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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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在进行任何调整前与受托人商讨,且只有在受托人不反对的情况下才会进行
调整。任何该等额外数额将由本基金保留,并将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形式
在接受认/申购或转换基金份额申请的有关交易日(视情况而定)后,行政管理人通常会尽快
发出成交单据。一般而言,投资者将不会获发基金份额证明书,而按照认/申购或转换申请
所发行的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数目将通常会通过截位法保留至最接近的小数点后四位,任
何较小的零碎部分将归本基金利益所有。
税务
以下意见是根据基金管理人所得有关目前法律及惯例的建议,特为协助投资者而编制。投资
者应明白由于法律或惯例的改变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务部门对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看法与预期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后果可能与以下所述有所不同。
投资者应根据其公民权、居住地、通常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就其认/申购、
购买、持有、出售或赎回基金份额所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咨询其专业顾问。
中国内地
通过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证券(包括 A 股、B 股、H 股及债务工具),则有关
证券无论于境内或境外发行或销售“中国内地证券” ( ),本基金均可能须缴付中国内地税项。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外非中国内地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务证券所得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资本
收益)应无须缴付中国内地税项。
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多项税务改革政策。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可能于日后有所修改或修订。税
务法律法规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可能影响中国内地公司及外国投资者在该等公司的除税后利
润。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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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本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其须按全球应课税收益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倘若本基金被视为非税务居民企业,并于中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或营业场所“常设机构” ( ),
该常设机构的应占利润及收益将须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若本基金被视为非税务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内地并无常设机构,其直接源自中国内地的被动
收入须按预扣基准以10%的一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扣税”),除非根据现行中国内地
税务法律法规或有关税务协议获得特别豁免或扣减。
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可使本基金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不应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或在中
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的方式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即使该等安排无法保证。
因此,预期本基金应无须按评税基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须在本基金就其于中国内地证券
的投资从中国内地直接获得收益的范围内缴纳预扣税。
利息/股息
本基金的利息、股息收入及本基金从中国内地税务企业收到的利润分配,一般按10%的税率
缴付中国内地预扣税,除非该预扣税按照中国内地税务法律及法规或与中国内地签署的适
用税务协定获豁免或扣减。
就利息而言,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规定,来自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发行的政府
债券及/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豁免中国内地所得税。
此外,根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中国内地-香港安排”),若香港税务居民为中国内地-香港安排下利息收入的实际拥有人
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则该香港税务居民就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收取利息收入可获减
至7%税率缴纳预扣税,但须经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同意。在实务上,由于要证明投资基金是
收取利息的实际拥有人存在执行上的困难,该投资基金一般无权获减至7%税率缴付预扣税。
一般而言,目前的10%税率应适用于本基金。
就股息而言,根据中国内地-香港安排,倘若(i)香港税务居民为股息的实际拥有人;(ii)香港
税务居民持有中国内地税务居民股本的至少25%;及(iii)已符合相关税务协议条件,则由中
国内地税务居民向香港税务居民分配的股息将获减至5%税率缴付中国内地预扣税。受限于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得持有任何单一中国内地发行人已发行普通股的10%以上。有
鉴于此,本基金不会受惠于中国内地-香港安排下的5%减免预扣税税率。
73
2018年11月22日,国家财政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18]108号)(“《108
号通知》”),当中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
国内地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中国内地预扣税及增值税(“增值税”)。
资本收益
(i) 买卖B股及H股变现的资本收益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税法,并没有特定的规则或法规规管境外投资者出售这些证券后的税
务。因此,B股及H股投资的税务待遇受《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税务条文规管。根据上
述一般税务条文,本基金原则上可能须就源自中国内地的资本收益按10%税率缴纳预扣
税,除非根据有关双重税务协议获得豁免或减免。
然而,就本基金直接投资的B股及H股而言,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就上述资本收益征收预
扣税可能有实际困难。在实务上,对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这些
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一直没有严格实行按10%征收预扣税。
经咨询专业及独立的税务顾问后,基金管理人并未而且目前也无意就买卖B股及H股所
得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总额的预扣税作出拨备。基金管理人将监控有关情况,若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需要作出拨备,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实行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ii)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A股变现的资本收益
中国内地税务函件财税[2014] 81号(“《81号通知》”)及财税[2016] 127号(“《127号
通知》”)规定,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A股所取得的
资本收益将暂时获豁免征收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根据《81号通知》及《127号通知》
及经咨询专业及独立税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并未就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A股所取得
的已变现或未变现资本总收益代表本基金作出拨备。
应注意的是,《81号通知》及《127号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具有暂时性。因此,
在中国内地机关公布豁免的届满日期时,本基金将来可能需要作出拨备以反映应缴税项。
这对资产净值可能有相当负面的影响。
74
(iii) 通过CAAP及A股CIS买卖A股变现的资本收益
本基金可不时通过投资于CAAP及A股CIS以获得投资于A股的机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QFII和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79号)(“《79号通知》”),(i)在2014年11月17日前,QFII及RQFII就源自转让
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中国境内的股票)所得的资本收益应依法征收中国内地
企业所得税;及(ii)从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及RQFII(在中国内地并未设有常设机构,
或于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但其在中国所得收入与该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就源自转
让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A股)所得的资本收益获暂免征收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CAAP发行人可能通过QFII/RQFII购入或出售CAAP所挂钩的相关A股,从而对CAAP实
行对冲安排。由于QFII/RQFII根据与该等CAAP有关的中国内地法律规定是A股的合法
拥有人,任何因QFII/RQFII投资于上述证券引起的中国内地税项将直接由QFII/RQFII合
法承担。鉴于QFII/RQFII就CAAP所挂钩的证券须承担的任何中国内地税务责任是因本
基金的交易活动而产生的,该等税务责任(如有)最终复归由本基金承担,并很可能对本
基金的价值产生经济影响。根据第79号通告,并不预期任何CAAP的发行人会在2014年
11月17日之后就潜在的税务责任作出任何拨备。
根据《79号通知》,且经咨询专业及独立的税务顾问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基金
管理人将不会就通过CAAP及A股CIS买卖A股所得的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总额为
本基金作出预扣税拨备。
请注意,《79号通知》所授予的税务豁免具有暂时性。因此,在中国内地机关公布豁免
的届满日期时,本基金可能需要开始就将来的税务责任作出拨备,从而或会对资产净值
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iv) 买卖由中国内地发行人发行或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变现的资本收益
就境外投资者出售这些证券所变现的资本收益而言,目前并未制定具体的税务规则或规
定。在没有具体规则的情况下,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税务条文应予适用,
而该等一般税务条文规定,于中国内地并无实际管理地点、常设机构或营业地点的非居
民企业,一般须就源自中国内地收入按10%税率缴纳预扣税,除非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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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法律法规或有关税务协议获得豁免或扣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内地地方税务机
关的现行解释,境外投资者从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不应被视为源自
中国内地的收入,因此应无须缴纳中国内地预扣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颁布任何成
文税务法规以确认上述解释。然而,在实务上,对于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买卖中国
内地债务证券变现的资本收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一直没有严格实行按10%征收中国内
地预扣税。
经咨询专业及独立的税务顾问后,基金管理人将不会就中国内地发行人发行或在境外上
市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的已变现及未变现的资本收益总额为本基金作出预扣税拨
备。这意味着,倘若本基金须缴付该等预扣税及其他税项,此可能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产生不利影响。
(v) 从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的基金所得的资本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进行中国内地证券投资的基金。该等基金可能会或可能不会预扣相等于
任何潜在资本收益10%的预扣税,该预扣税须于出售上述中国内地证券时缴付。由基金
预扣的任何金额将在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反映出来,并因此于任何交易日在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中反映出来。若基金并未作出预扣或预扣不足,与出售中国内地证券所得资本收
益的预扣税有关的中国内地税法若在具有追溯力之下执行及/或有任何变更,可能对有
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以至于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就此而言,任何中国内地税务责任一旦产生,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的基金或须承担缴税
责任。然而,根据本基金与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的基金所订安排的条款,基金可将任何
税务责任转嫁给本基金。该等税费将很可能根据与基金订立的合约协议复归由本基金承
担。因此,本基金是中国内地有关税务机关征收中国内地税项所产生的有关风险的最终
承担方。
(vi) 税项拨备
应注意的是,现有税法、法规及惯例日后可能予以修改或修订,该等变更有可能具有追
溯力。为了应付资本收益或收入产生的任何潜在税务责任,基金管理人保留就该等收益
或收入作出预扣税拨备并为本基金扣缴税款的权利。
76
因此,若本基金须承担实际的税务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又并未就此作出任何拨备,投资
者应注意,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会降低,因为该等税务责任最终须全部由本基金承担。
应注意任何拨备水平(如有)就应付本基金所作投资的实际中国内地税务责任而言可能
不足以或可能超额。因此,根据最终税务责任、拨备水平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及
/或赎回其基金份额的时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或从中受惠。若国家
税务总局征收的实际税项高于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拨备而使税项拨备金额有所不足(或
若基金管理人未有作出任何税项拨备),则投资者须注意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
不利影响,因为本基金将最终承担全部的税务责任。在此情况下,额外的税务责任将仅
影响在相关时间的已发行基金份额,而当时的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受到不利影响,原因是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基金所承担的税务责任,与经
已赎回本基金内基金份额的人士所承担的税务责任比较将会不合比例地偏高。另一方面,
实际税务责任可能低于所作出的税项拨备。在此情况下,于确定实际税务责任前已赎回
基金份额的人士将不会享有或获任何权利就任何部分的超额拨备作出追偿,因而可能受
到不利影响。
当可获取最终的税务评估,或主管机关发出有关颁布最终税务评估规则的公告或法规时,
基金管理人将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对税项拨备金额作出其认为必要的有关调整。
増值税(“増值税”)及其他附加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的
通知》(“营改增试点”)财税[2016]36 号(“《36 号通知》”),《36 号通知》宣布营改増
试点涵盖试点范围内所有剩余行业,包括金融业。除《36 号通知》另有规定外,该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
《36 号通知》规定,有价证券(例如 A 股及中国内地发行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
券)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应按 6%征收増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i) QFII/RQFII 买卖有价证券及(ii)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所
得的资本收益豁免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本基金的主要投资(例如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
CAAP 对 A 股所作的投资)是由本基金直接或经由 CAAP 发行人通过此等渠道进行,则资本
收益应获豁免缴纳增值税。此外,存款利息收入及从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所收取的利息
也豁免缴纳增值税。
77
现行增值税法规没有就买卖 B 股所得的资本收益提供增值税豁免。尽管如此,在实务上,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主动地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从 B 股变现的收益征收增值税。
若买卖 H 股产生资本收益,由于 H 股的买入与处置通常在中国内地以外订立与完成,一般
不会被征收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法规没有明确免除境外投资者(包括 QFII 及 RQFII)就所收取的利息缴纳增值税。
非政府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原则上应就利息收入按 6%缴纳増值税。
自中国内地的权益性投资所得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并不包括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108 号通知》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中国内地预扣税及增值税。
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税率介于 1%至 7%之间)、教育附加费(现行税率为 3%)及地方
教育附加费(现行税率为 2%)均按照增值税责任征收。适用税项取决于办理增值税申报备案
(如需要)所在的地点。
印花税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印花税一般适用于签立及接收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的所有应课税文件。须就在中国内地签立或接收的若干应课税文件征收印花税,包括出售
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 A 股及 B 股的合同。如属出售 A 股及 B 股的合同,该印花税
目前按 0.1%税率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
尚不清楚中国内地印花税条例下就转让中国内地公司股票征收的中国内地印花税是否同样
适用于非中国内地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购入及出售 H 股。然而在实际上,一般不会就买
卖 H 股征收印花税。
预期不会向政府及企业债券的非税务居民持有人征收中国内地印花税(无论就发行或其后转
让有关债券而言)。
此外,预期不会向基金份额的非税务居民持有人征收中国内地印花税(无论就认/申购或其后
赎回有关基金份额而言)。
78
一般事项
同时应注意,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可能不时改变。还请
注意,中国内地目前的税务规则规定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对买卖 A 股所得资本收益的
免税是暂时性的。中国内地税务规则、规定及惯例可能改变,并可能追溯性征收税项。因此,
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税项拨备可能多于或不足以应付最终的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因此,依
据最终税务责任、拨备水平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申购及/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时间而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得益或受损。
倘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高于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拨备,则出现税项拨备不
足,投资者应注意,由于本基金将最终须承担额外的税务责任,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蒙受
大于税项拨备金额的损失。在该情况下,当时现有及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受损。另一方面,
倘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低于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拨备,则出现税项超额拨
备,已于国家税务总局就此方面作出判定、决定或指引前赎回其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会受损,因为他们可能要承担基金管理人超额拨备引起的亏损。在此情况下,如可将税项
拨备与按该较低税率的实际税务责任间的差额退回本基金账户作为其资产,则当时的现有
及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得益。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超额拨备退回本基金账户前,已赎
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享有该等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也无任何权
利就其索偿。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就其投资于本基金的税务状况咨询税务建议。
中国内地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可能改变,包括可能追溯征收税项,而有关变动可能导致
中国内地投资的税项高于目前所估算的税项。
香港
本基金
利得税
本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因此,于本基金获认可的
期间内,本基金来自出售或处置证券产生的利润、本基金已收或应收的投资净收入及本基金
的其他利润,均获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79
印花税
本基金出售或购买香港股票将须于香港缴纳印花税,现行印花税率为按股票的价格或市值
(以较高者为准)每 1,000 港元(或不足 1,000 港元的部分)支付 1 港元,特定豁免适用者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得税
香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或就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
额产生的任何收益缴税,但如果此类交易构成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部分时,则
可能产生香港利得税。
印花税
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在香港存置,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份额的发行及/或赎回缴纳香港印花税。然而,根据转让的方式及情况而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转让本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需缴纳香港印花税。根据香港现行法律,转让人及承让人各须按
适用税率缴付定额印花税(目前每次转让本基金基金份额须缴付 5 港元)。转让人及承让人各
亦须就该等转让缴付从价印花税(按所转让的基金份额价值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目前为按基
金份额的价格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每 1,000 港元(或不足 1,000 港元的部分)支付 1 港元)。
目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位于香港境外,因此,上述定额印花税及从价印花税获
豁免。
费用及开支
认/申购费、转换费及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就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取最高为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认/申购价 5%的认/申购费,
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供其使用并使其受益,或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通过或借以进行基金份额
发行认/申购的一名或多名人士之间的协议由此类人士收取及保留,供彼等使用并使其受益。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豁免任何基金份额申请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认/申购费。
80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持有基金份额少于连续 12 个月而欲赎回其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
就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征收赎回费,最高为相关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1.5%。基金管理人可
保留赎回费,供其使用并使其受益。目前基金管理人已豁免适用于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然而,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更短通知期
限)的事先通知后,重新收取最高为 1.5%的赎回费。
在本基金的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基金份额无须支付转换费。然而,若干销售机构可能会就每
次把通过该销售机构购入的本基金某一类别基金份额转换至本基金另一类别基金份额征收
费用,该费用将于转换时扣除及支付给相关销售机构。拟把某一类别基金份额转换至另一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其相关销售机构查询转换费用。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费用于每一交易日计算及累计,按本基金资产净值首个 150,000,000 美元收取每年
0.15%的受托人费用,并于每月月末收取。本基金资产净值此后的 150,000,000 美元按每
年 0.13%计算,而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其余部分则按每年 0.11%计算,但于任何一个月份应
付受托人的受托人费用总和应不少于 4,500 美元。受托人在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事先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更短通知期限)的书面通知后,可增加受托人
费用的费率至本基金总资产净值每年 0.15%。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下文“开支”一节所述的
若干其他费用。
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就基金登记机构履行的职务及功能,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已同意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相等
于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年最多 0.03%的费用(于每一交易日计算及累算,并于每月月末支付)。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从本基金资产中每年收取管理费。此类管理费于每月月末支付,“A”类份
额及“Z”类份额每年收取本基金资产净值中“A”类份额及“Z”类份额所占部分的
0.75%,而“B”类份额、“C”类份额及“C”类份额-对冲则每年收取本基金资产净值中
“B”类份额、“C”类份额及“C”类份额-对冲所占部分的 1.25%。无须就“X”类份额
支付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将任何份额类别的管理费费率增至最多为本基金任何份额类别
81
资产净值的 2%,但必须向受托人及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或香
港证监会批准的更短通知期限)的书面通知。
业绩表现费
(a) 有关“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A”类份额及“B”类份额自本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财政年度的业绩
表现费。
业绩表现费的计算
业绩表现费根据以下公式,以新高价为基础(即当业绩表现期间最后交易日的每份未分
割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超过高水位(定义见下文)时)计算,并按年支付:
(A-B)×C×D
其中:
“A”指某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交易日的每份未分割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未扣除业绩表
现费的任何拨备)。
“B”指高水位,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i) 认购价;及
(ii) 于对上一次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的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交易日的每份未
分割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已扣除所有费用,包括任何业绩表现费)。
倘若就某业绩表现期间支付业绩表现费,于该业绩表现期间最后交易日的每份未分割权
益单位的资产净值(已计提业绩表现费)将被设定为下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
“(A-B)”指每份未分割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的增值部分,即于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的
每份未分割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超过高水位的数额。
82
“C”指应付业绩表现费的费率(即 15%)。
“D”指以于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紧随每个交易日后已发行的“A”类份额及“B”类份
额的所有份额代表的未分割权益单位平均数,即将该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紧随每个交易
日后已发行的未分割权益单位总数相加后除以该业绩表现期间的交易日总数。
每个业绩表现期间对应本基金的财政年度。
任何应付的业绩表现费应于有关业绩表现期间结束后尽快向基金管理人支付。
就“A”类份额及“B”类份额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表现费应按照以有关财政年度内
紧接对上一个交易日的每个“A”类份额及“B”类份额各自的所有份额代表的未分割权
益单位总数在“A”类份额及“B”类份额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b) 有关“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X”类份额及“Z”类份额的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及“Z”类份额自本基金资产中收
取业绩表现费。无须就“X”类份额支付业绩表现费。
业绩表现费的计算
业绩表现费根据以下公式,以新高价为基础(即当业绩表现期间最后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超过高水位(定义见下文)时)计算,并按年支付:
(A-B)×C×D
其中:
“A”指某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交易日的份额净值(未扣除业绩表现费的任何拨备(包括
在自上一次确定及支付表现费以来的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已宣布或已支付的任何收益分
配))。
“B”指高水位,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i) 认购价/首日发售申购价;及
83
(ii) 于对上一次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的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交易日的份额净
值(已扣除所有费用,包括任何业绩表现费,以及就该对上一个业绩表现期间已宣布
或已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
倘若就某业绩表现期间支付业绩表现费,于该业绩表现期间最后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已
扣除业绩表现费及就该对上一个业绩表现期间已宣布或已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将被设
定为下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
“(A-B)”指份额净值的增值部分,即于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的份额净值超过高水位的
数额。
“C”指应付业绩表现费的费率(即 15%)。
“D”指于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紧随每个交易日后已发行的“C”类份额、“C”类份额
—对冲及“Z”类份额的平均数,即将该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紧随每个交易日后已发行
的每个“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及“Z”类份额的份额总数相加后除以该业绩
表现期间的交易日总数。
每个业绩表现期间对应本基金的财政年度。
任何应付的业绩表现费应于有关业绩表现期间结束后尽快向基金管理人支付
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表现费总金额,应为就本基金各份额类别计算的业绩表现费相
加后的总额。
计提业绩表现费
业绩表现费于某业绩表现期间内的每个交易日计提。倘若每份未分割权益单位净值/份
额净值超过高水位,则将计提业绩表现费。否则,将不会计提业绩表现费。于每个交易
日,于上个交易日计提的业绩表现费将回拨,并根据上文所述计算及计提新的业绩表现
费。如于交易日的每份未分割权益单位净值/份额净值低于或相等于高水位,所有之前
就计提业绩表现费作出的拨备将回拨,以及不会计提业绩表现费。
84
于某业绩表现期间申购或赎回的份额价格,将根据份额净值(已扣除按照上述计算计提
的业绩表现费)计算。根据本基金于有关年度的表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申购
或赎回份额的价格,将受到本基金业绩表现的影响,这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的
业绩表现费构成正面或负面影响。
对于有关计算业绩表现费不作均分调整安排。这意味着不会按个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业
绩表现期间内申购或赎回相关基金份额的时间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均分贷记或
均分损失的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这一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而得益或受损。尽管
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投资于基金份额蒙受损失,但仍可能要支付业绩表现费。另
一方面,尽管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投资于基金份额获利,亦可能不需要支付业绩
表现费。
例如,以下情况将有利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倘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每份未分割权
益单位净值/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的业绩表现期间内认/申购本基金,并于该业绩表现期
间结束前或结束时赎回,而当时的每份未分割权益单位净值/份额净值已上升但仍然未
超越高水位,因此,即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利,亦无需支付业绩表现费。
同样地,以下情况将不利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倘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每份未分割
权益单位净值/份额净值高于高水位的业绩表现期间内认/申购本基金,并于该业绩表现
期间结束前或结束时赎回,而当时的每份未分割权益单位净值/份额净值已下跌但仍然
维持在高水位之上。在该情况下,即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损失,其仍已支付业绩表现
费。
基金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豁免或减少或退还或与借以或通过其将基金份额提供认/申
购的任何人士分享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所有或任何部分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及/或
业绩表现费。此类人士可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此类人士之间的协议,保留此类费用,供其
使用并使其受益。
说明例子
以下的例子仅供说明之用,且内容或已简化。
假设:
85
? 相关份额的认购价为 10 美元。
? 应付业绩表现费为业绩表现期间内份额净值超过高水位的数额(即份额净值的增值
部分)的 15%。
(I) 首个业绩表现期间(于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高于高水位——应支付业绩表
现费)
投资者 A 于募集期按认购价认购一个份额。其后,投资者 B 于首个业绩表现期间
中途以申购价 12 美元申购一个份额。高水位为认购价,即 10 美元。
于首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扣除计提的业绩表现费前)为 11 美元。份额
净值的增值部分为 1 美元。于此交易日的平均已发行份额数目为 1.5 个份额。
本基金应支付的业绩表现费总额计算如下:
(11 美元 - 10 美元) x 15% x 1.5 个份额 = 0.23 美元。
于首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将减少 0.12 美元(即 0.23 美元/2 个份额)。
实际上,投资者 A 及投资者 B 各自须就首个业绩表现期间承担 0.12 美元的业绩表
现费。
(II) 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于特定交易日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不计提业绩表现费;
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无须支付业绩表现费):
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开始时,高水位为 10.88 美元(即对上一个有支付业绩表现
费的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的份额净值(已扣除业绩表现费后))。
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中途,份额净值为 9.85 美元。投资者 A 赎回其基金份额。
投资者 C 申购一个基金份额。于此交易日,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因此,投资者 A
赎回基金份额不产生业绩表现费。
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为 10.50 美元。由于在业绩表现期间结束
时的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因此无须就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支付业绩表现费。尽管
投资者 C 在此期间赚得收益,但无须被收取业绩表现费。
无须就“X”类份额支付业绩表现费。
86
开支
除上述费用外,本基金须承担印花税、各项赋税、香港证监会的年费(如有)、上市费、经纪
费、银行收费、注册费和托收费、保险和安保费、审计师费、受托人指定的任何保管人费用
及开支等(包括为本基金的交易进行结算而支付的交易费及所有副保管人费用等)、咨询法律
意见的应付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为取得及/或维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任何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及/或取得《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世界各地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对本基金的认可
或其他官方批准或核准的费用,以及本基金在营运上或行政管理上招致的若干其他费用。本
基金也须承担日后基金说明书、报告与财务报表的编制、翻译、印刷及分发等各类事宜,及
因法律的改变或引入新法例而导致的任何成本(包括为遵照任何有关单位信托基金的守则而
招致的任何成本)。
本基金的成立费用已予全数摊销。
一般资料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修订收益分配政策,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并向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就所有份额类别(派息类别除外)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从本基金分配收益。除非基金份
额持有人另行提出要求,否则作出的任何分配,将自动再投资于申购本基金的额外份额。
就派息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拟在扣除有关派息类别各自应占的支出后,就每个会计期间分
配归属于此类派息类别的可分配净收益。
基金管理人拟按月或/及在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能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有关其他
时间作出分配。基金管理人预期能够自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可分配净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但
若有关可分配净收益不足以支付其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
有关收益分配。请同时参阅“收益分配风险”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风险”的风险因
素。
87
就本节而言,名称中包含“每月派息”的类别统称为“派息类别”。
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值)可向基金管理
人索取,亦可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浏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表格上指定,若基金管理人宣布收益分配,其希望收取现金
派息。然而,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少于 100 美元(或等值外币)或基金
管理人不时确定的有关其他金额,则不会以现金派息。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要求现金派息
或若应付给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分配金额少于上述规定的最低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收取的收益分配将再投资于以适用于收益分配日期的有关派息类别当时的申购价发
售的额外份额。
任何现金派息的付款一般将以有关派息类别的类别货币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风险及开支由其自行承担)。不允许作出第三方付款。
超过六年仍未申领的任何收益分配将予没收,并成为有关份额类别的资产的一部分(若有关
份额类别已被终止,则成为本基金的资产的一部分)。
信托契约
信托契约包含在某些情况下对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作出赔偿保证及解除责任的条款。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特别是信托契约的附录 J。
投资者可在支付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费用后获基金管理人提供信托契约的副本,或可于
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保管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办事处免费查阅信托契约。
财务报告及每月报表
本基金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结束,年报将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寄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也会在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终结后的两个月内将未审核的半年
度报告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英文及中文报告载有本基金的资产详情及基金管理人就审核
期间进行的交易结单。报告将于基金管理人的网页 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刊登。
?
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 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88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每个日历月终结时,将会收到一份账户结单,列明投资者在该段期间的
交易详情及所持基金份额的市值等数据。
本基金的期限
除非出现如信托契约规定的提前终止,本基金将继续运作,直至其成立日期 (即 1993 年 4
月 1 日)起计 80 年。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本基金资产净值下跌至
5,000,000 美元以下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案)终止本基金。
本基金或某一份额类别终止时(视情况而定),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应
支付有关款项或现金之日起计 12 个月届满时,向法庭缴存,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
出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反洗钱法规
香港
本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其代理人、联属公司、
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视情况而定)还将需根据香港证监会颁布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
集指引》(经修订)及/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
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经修订)进行类似的身份验证。
在香港,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
措施)条例》及香港证监会颁布的《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有责任向由
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的职员共同负责的联合财富情报组报告可疑交易。受托人、基金管理
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其代理人、联属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视情
况而定)报告可疑交易,不得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因为此举在香港可能构成犯罪。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各自或连同
另一方不时另行设立与本基金无关并独立于本基金的任何信托基金,或担任其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不时要求的其他职位。
89
此外:
(a) 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士可以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为本基金进行买卖投资。
(b)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可与对方或与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任何股份或证券构成本基金一部分,或可能在任何有关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任何
公司或机构订约或进行任何金融、银行或其他交易。
(c)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成为基金份额的拥有人,并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此类份
额,其权利与其若非为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所享有者相同。
(d)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为其自身或其其他客户购买、持有及买卖任何
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即使本基金可能持有类似的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
(e) 倘若组成本基金资产的现金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须为获发牌接受存款的机构),则该现金存款必须以符合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并适当考虑当时在业务的通常及正常运作
的情况下,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所议定的商业利率。
(f) 可与身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
机构或其身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关联人士,为本基金作出任何款项的借贷的任
何安排,前提是有关人士收取的利息及就安排或终止有关贷款所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
根据一般银行惯例,与类似地位机构以相同货币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规模、性质及期
限的贷款所收取的商业利率或金额。
(g) 在不时适用的限制及规定规限下,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作为本基金的代理人
为本基金进行投资,也可以主事人身份与本基金进行交易,前提是在该两种情况下,交
易须根据按公平原则磋商的当时可取得的最佳条款,以符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佳利益的方式真诚地进行。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委任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
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事人进行的任何交易,必须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方
可进行。所有此类交易必须于本基金年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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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在与基金管理人有关联的经纪人或交易商、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受托人或
其任何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
(i) 该等交易是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ii) 基金管理人已以应有的谨慎态度甄选有关人士,并已确保其在当时的情况下具备合
适的资格;
(iii) 交易的执行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iv) 就交易付给有关人士的费用或佣金,并无超越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按当前市价应
付的费用或佣金;
(v) 基金管理人须监察该等交易,以确保遵守本身的义务;及
(vi) 本基金的年报须披露此类交易的性质及有关人士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
益。
(i)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将无须就来自或源自任何此类交易或与之相关
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对方、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因此,任何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均可
能在业务过程中与本基金发生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识别、防
止、管理及监察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在符合本基金的最佳利益的
情况下以公平原则真诚地开展所有交易。若产生该等冲突,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各自将时刻
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行事,在该情况下考虑其对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并将尽力
确保该等冲突得到公正解决,以及本基金与其之间的所有交易按公平交易准则进行。
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关联人士”应具有信托契约及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
基金守则》所界定的含义,并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联营公司,
或该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视情形而定)。
如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
人士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所作投资的计划管理人必须豁免任何其就买
91
入或赎回(视情况而定)权益单位或份额而有权为其自身收取的任何认/申购费及赎回费,并
且不得提高应由本基金每年承担的管理费(或应付给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士的其他费用
及收费)的整体总额。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不得保留从第三方
(直接或间接)收受的任何现金或回佣、或其他款项或利益(本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另有规
定则除外),作为转介本基金资产的交易给此类人士的对价,而已收到的任何此类回佣或付
款或利益须计入本基金账户。
在上文第(h)(i)至(vi)段规限下,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任
何关联人士保留权利可由或通过经纪或交易商进行交易,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
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与该名经纪或交易商订有安排,由该名经纪或交易商
不时向或促使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
不涉及直接支付的物品或服务,但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
任何关联人士只须承诺与该名经纪或交易商进行业务往来。除非(i)依此提供的物品及服务明
显地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作一个机构及以机构的身份)有利,不论是协助基金管
理人及/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能够管理本基金或其他事宜;(ii) 有关交易的
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而有关的经纪佣金比率并不超过惯常向提供全面服务的经纪所支
付的佣金比率;(iii)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
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收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及
服务;及(iv) 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否则基金管理人应促使不订立该等安排。该等物品及服务可包括研究及顾问服务、经济及政
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评核业绩表现)、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与上述物
品及服务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清算及保管服务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刊物。为免生疑问,
有关物品及服务不得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物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或场所、
会员费用、员工薪酬或直接付款。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向本基金提供的服务不被视为专属服
务,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只要其在本基金说明书项下的服
务不因此受损害)并保留应就上文所述的任何安排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其他款项供其使用并利
益归其所有,而对于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在向其他各方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在以任何
其他身份开展其业务的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履行其于信托契约下的义务的过程中或按
当时生效的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所要求者除外除外)获悉的任何事实或事情,受托人及其关
联人士不得被视为受其影响或有任何义务向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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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披露该等事实或事情。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将无须为就此作出或产生或与之相关(包括在
上文所载的情况下)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任何投资者作出解释。
基金管理人可能为本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包括基金管理人或
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账户订立交易(“交叉盘交易”)。该等交叉盘交易只
有在下列情况下方会执行:有关的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投资目标、限制及政
策;有关交叉盘交易是按公平条款和当时的市值进行且在执行交易前,已将有关交叉盘交易
的原因以书面方式记录。基金管理人亦可按照适用法律及法规在公司账户(即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所持有、控制及影响的账户)与客户账户之间订立交叉盘交易。
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言,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十分之一或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
要求召开会议。而就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言,持有有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
十分之一或以上的持有人可要求召开会议。召开任何会议须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 21 天
通知。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案的目的外,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将是登记持有不少于本基金或有关份
额类别(视乎情况而定)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论亲自或通过代理出
席)。通过特别决议案的法定人数将是登记持有不少于本基金或有关份额类别(视乎情况而定)
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论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可以批准由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所同意对信托契
约的条款作出的任何修改或依据信托契约终止本基金。
在任何会议上,一项提呈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案可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主席或持有不少于
已发行基金份额 5%的持有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则作别论。除非出现要求投票表决的情
况,否则主席宣布已采纳或否决一项决议案须为最终定论,而无须证明所获得的赞成或反对
该决议案的票数的数目或比例。在举手表决时,每一名若为个人则亲自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若为商行则委派其一位合伙人亲自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若为公司则委派其一位正
式授权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各有一票表决权。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接受排名
优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作出的表决,而其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则
被排除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优先次序则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姓名/名称出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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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决定。主席或一名或多名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5%或以上并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或通过代理出
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就其作为本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所持有的每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相同数目的投票权(包括零碎部分)。
只要本基金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经不时修订、补充或更替)获得认可的期
间,会议只可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传真赔偿保证
所有拟以传真或任何电子方式作出后续认/申购、转换及赎回基金份额指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须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此目的认可的格式作出的传真赔偿保证正
本(除非传真赔偿保证的正本已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一般会在接到传真或电子指示后按指示行事,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
绝对酌情不按传真或电子指示行事,直至收到书面指示正本为止。通过传真或任何电子方式
作出的所有首次基金份额认/申购,须在随后提供经正式签署的认/申购申请正本。
申请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若其选择以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发出有关认/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或要求,其须承担有关申请或要求无法收到的风险。申请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注意,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行政管理人对于以传真或任何
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申请或要求无法收到或模糊不清或有关申请或要求的任何修改而导致
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也对善意相信有关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指示是由正式授权人士发出
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作出传送的装置所打印的传真或任何
其他电子传送报告显示有关传送已经发出。
“A”类及“B”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目前已决定不接受任何“A”类份额的申请,直至另行通告为止。自 2009 年 10
月 15 日起,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否则基金管理人也不再接受“B”类份额的任何申请,
直至另行通告为止。然而,目前持有“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有关
权益将不受影响。下列费用仍适用于现行的“A”类份额及“B”类份额:
“A”类份额 “B”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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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每年 0.75% 每年 1.25%
业绩表现费
每年就相关业绩表现期间之相
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绩表现期间之相
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每年计算)15%
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
持有额 100,000 美元 10,000 美元
赎回费 目前无此项收费 目前无此项收费
(a) 每年按本基金资产净值中“A”类份额所占部分收取 0.75%管理年费,而每年按本基金
资产净值中“B”类份额所占部分收取 1.25%管理年费;
(b) 如于任何财政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每份未分割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超过上一个向基金
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的财政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每份未分割权益单位资产净
值,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就“A”类份额及“B”类份额自本基金资产中收取该财政年度
的业绩表现费(已调整至考虑该业绩表现费付款后的状态)。业绩表现费费率目前为 15%,
计算方法是将该超出额乘以有关财政年度每个交易日后所有已发行“A”类份额及“B”
类份额所代表未分割权益单位的平均股数所得数额的 15%。应就“A”类份额及“B”
类份额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表现费,应按相关财政年度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各类
“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代表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总数的比例在
“A”类份额及“B”类份额之间进行分配;
(c)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持有基金份额少于连续 12 个月而欲赎回其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可征收赎回费,最高分别为“A”类份额及“B”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1.5%。目前
基金管理人已豁免适用于赎回“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赎回费。然而,基金管理
人可随时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更短通知期限)的事先
通知后重新征收赎回费;
(d) “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接受“A”类份
额及“B”类份额申请的任何期间内继续持有其目前持有的“A”类份额及“B”类份
额。如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拟认/申购本基金,目前只可认/申购“C”类份额、“C”类
份额-对冲或“Z”类份额。
除非另行披露外,“A”类份额、“B”类份额、“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X”
类份额及“Z”类份额受本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所载的相同条款、条件及限制所规限。然
95
而,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支付的业绩表现费(如适用)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关于计算基金管理人每年的业绩表现费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
明书“业绩表现费”一节。各类别的资产净值将通过分摊各个类别应占的相关费用、成本、
开支或其他负债而独立计算。因此,各个类别的业绩表现及资产净值可能不同。
对于根据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开始的保险储蓄计划定期向本基金供款的“B”类份额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就先前已同意的定期供款继续发行“B”类份额。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意增加定期供款金额,则本基金将就超出原先协议金额的供款部分发行“C”类份额
-美元。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拟赎回其任何基金份额时,必须清楚指示其拟赎回份额的类别。在决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是否持有有关基金份额少于连续 12 个月时,持有“A”类份额、“B”类份
额、“C”类份额、“C”类份额-对冲及“Z”类份额的期间将须分开计算。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该条例”)已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该条例为香港实
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标准的法律框架(通常称为“共同申报标准”)。
共同申报标准规定,香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须收集有关账户持有人的资料,并将该
等有关身为申报司法管辖区(定义见下文)税务居民的申报账户持有人的资料向香港税务局
(“香港税务局”)提交存档,香港税务局继而与账户持有人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交换该等资料。
一般而言,只会向已与香港展开交换资料关系的司法管辖区(“申报司法管辖区”)交换税务
资料,然而,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能进一步收集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有关的资料。
本基金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这表示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应收集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供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有关的所需资料。
该条例规定本基金须(除其他事宜外):(i)向香港税务局登记本基金作为“申报金融机构”的
身份;(ii)就其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别任何该等账户是否被视为
该条例所指的“须申报账户”;及(iii)向香港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须申报账户的所需资料。
预计香港税务局会每年将向其申报的所需资料传送至相关申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广
义上,共同申报标准预计香港的金融机构应就以下各方面作出申报:(i)身为申报司法管辖区
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及(ii)由身为申报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所控制的若干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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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名称、出生地点、地址、税务
居民身份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税务识别号码(如有)、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入、
出售或赎回所得收益,均可能向香港税务局申报,并在其后与相关申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
关进行交换。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知悉其可能被要求向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金的代理人提供额外资料,使本基金遵守该条例。香港税务局可
能会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关传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以及关于与该等属于非自然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控制人的资料,包括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其他人
士的资料)。
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资料对其目前在本基金或打算在本基金作
出的投资之行政及实质影响咨询其本身的专业顾问。
遵守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i)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按规定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
本基金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任何表格、认证或其他必要资料:(A)为免预扣(包括但
不限于根据 FATCA 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符合资格就本基金在或通过任何司法管辖区收
取的付款享有降低的预扣或预留税率及/或(B)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及根据《美国国内
收入法典》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履行尽职调查、申报或其他责任,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
规则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ii)将根
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或者当有关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替换有关表格、
认证或其他资料,以及(iii)将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施加的任
何注册、尽职调查及申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自动交换资料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
包括未来的立法规定可能施加的责任。
就本文而言,“自动交换资料”指下列一项或多项(按文义所指):
(a) FATCA;
(b) 经合组织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的标准-共同申报标准及任何相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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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香港政府(或香港的任何政府机构)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该司法管辖区的任何
政府机构)为遵守、促进、补充或实施以上(a)及(b)段所述的立法、法规、指引或标准
订立的任何跨政府协议、条约、指引、标准或其他协议;及
(d) 就上述(a)至(c)段所列事项赋予效力之任何香港立法、法规或指引。
向相关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在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限下,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获授权人士(如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
可能需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或税务或财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
国家税务局及香港税务局)申报或披露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所在司法管辖区、纳税居民身份、税务识别号码(如有)、社
会保障号码(如有),以及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料、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入或
者出售或赎回所得收益,以使本基金遵从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协
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FATCA 的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与自动交换资料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
及规定)、法规或协议)。
个人资料
根据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各为“资料使用者”)只可收集、持有、使用本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的个人资料用于拟收取有关资料的目的,并须不时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
载有关保障个人资料原则及规定以及在香港监管个人资料使用的任何适用法规及规则。因
此,各资料使用者须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确保其所收集、持有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受到
保护,以免在未经授权或意外情况下被获取、处理、删除或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