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 每一类别单位的经常性开支比率数值将以子基金有关类别的平均资产净值的 3%为上限。如子基金的费用将导致经常性开支比率数值超
过 3%,经理人将承担任何子基金超额的经常性费用并将不计算入子基金内。
# 经常性开支比率数值是根据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止的对相关类别征收的经常性开支计算出来的年化数值。此
数值是根据上述期间内子基金的经常性开支占子基金同时段内的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被年化以显示。此数值每年可能有所变动。
^ 由于此等类别乃新成立或在某段或整段相应期间并无管理资产,该等数值是经理人依据其他已推出及具有类似收费结构的类别的可得
资料而就各类别开支及平均资产净值作出的最佳估计。实际数值可能与此等类别的实际营运情况不同,且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博时投资基金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2023 年 4 月
发行人: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本概要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是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而投资本基金。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次管理人: 安本香港有限公司
(Abrdn Hong Kong Limited)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PRC 类别 A 人民币、PRC 类别 A 美元
PRC 类别 I 人民币、PRC 类别 I 美元
计价货币: PRC 类别 A 人民币、PRC 类别 I 人民币:人民币
PRC 类别 A 美元、PRC 类别 I 美元:美元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PRC 类别 A 美元份额:估计为 3.00%^
PRC 类别 A 人民币份额:3.00%#
PRC 类别 I 美元份额:估计为 3.00%^
PRC 类别 I 人民币份额:估计为 3.00%#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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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基础货币: 美元
收益分配政策: PRC类别A美元、PRC类别A人民币、PRC类别I美元及PRC类别I人民币
(酌情决定收益分配,如有)
概不保证会定期分配收益,亦不保证作出收益分配时收益分配的金额。
收益分配(如有)可能从资本支付或实质上从资本支付。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PRC 类别 A 人民币、PRC 类别 A 美元、PRC 类别 I 人民币及 PRC
类别 I 美元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要求及最低持有量要求如下:
PRC 类别 A 美元 PRC 类别 A 人民币 PRC 类别 I 美元 PRC 类别 I 人民币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10 美元 人民币 10 元 500,000 美元 人民币 5,000,000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0 美元 人民币 10 元 100 美元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赎回要求 10 份 10 份 10 份 10 份
最低持有量要求 10 份 10 份 10 份 10 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香港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是什么样的产品?
本基金是受香港法律监管的博时投资基金(根据日期为 2012 年 1 月 5 日的信托契约(经修订)成立的伞子单位信
托基金)的子基金。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
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56]号文注册,准予在
中国内地销售。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债券及新兴市场货币,以取得收入及资本增值。
策略
本基金拟通过把最少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属于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的政府、政府支持机构或企业发行的
债券和新兴市场货币,以达成投资目标。新兴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亚洲、拉丁美洲、非洲、东欧及中东的市场。
本基金还可以把最多 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机构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
保的属于投资级别以下及/或无评级的债券。有关投资根据基金管理人及/或次管理人的专业判断作出,其投资
理由可能包括主权发行人的理想前景、评级的升级潜力以及有关投资价值因评级变化而预期会出现的变动。
本基金的其余资产净值可投资于本基金所投主要地域及资产类别以外的资产,包括发达市场及发展中市场的债
务工具(如美国国库券、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存款)、基金及现金等价物。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
具以用作对冲或投资目的,但相关投资须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和招募说明书之基金
说明书中的投资限制所容许的范围内(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被广泛地用于投资用途)进行。本基金的投资将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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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受限于《守则》第 7 章载列的限制。
本基金并无义务在任何指定时间投资于任何国家/地区,资产净值投资比例也不受任何限制,可投资于任何单
一国家或地区,惟其投资于内地,包括境外内地证券和境内内地证券的资产净值不得多于 70%,以及投资于
境内内地证券的资产净值不得多于 20%。经理人预期本基金将不会投资多于其资产净值的 30%于内地以外的
任何单一地理区域。
本基金所持债务工具也没有最低信用评级限制(因此可持有无评级或较低评级证券),而投资于无评级或较低评
级证券的资产净值比例亦不受任何限制。
对境内内地证券的投资将以基金管理人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身份、根据 RQFII 规定进
行,并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及/或债券通(均在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有详细说明)进行。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 30%投资于具有弥补亏损特点的债券工具(包括或然可转换债券(例如额外一级
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高级非优先债务证券、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银行界)规
则》发行的工具,以及可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类似工具)。该等工具可能于触发事件发生时受
限于或然撇减,或者或然换成普通股份。
本基金不会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本基金也不会订立销售及回购与逆回购交易、证券
借贷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本基金不会寻求对任何股本证券进行投资,所以因可转换债券的转换而使得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持有的任何股本证券将仅为附带的、被动性的。持有任何该等股本均为暂时性的,本基金将按
当时市况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出售持有的有关股本。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内地及香港的投资组合配置和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组合配置。次管理人将负责管理内地及香港
以外的投资组合配置。
运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能高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56]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
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
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
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
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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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
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
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0755) 83169999
联系邮件:hanq@bosera.com
传真:010-65187066
网站:http://www.bosera.com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聘任的或基金管理人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但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的“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章节中“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
算程序”下“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部分规定的“受限制人士”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
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
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
16:00(香港时间)之前的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
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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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RC 类别 A 人民币 人民币 1 元
PRC 类别 I 人民币 人民币 1 元
PRC 类别 A 美元 1 美元
PRC 类别 I 美元 1 美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
应为该类别份额在相关交易日估值点所确定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份额的数目计算而得的每
份额价格。
PRC 类别 A 份额的价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PRC 类别 I 份额计算所得的价格将
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任何进位调整余额将拨归相关类别所有。
当确定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价格中计入其认为在投资等于申购款的数额及发行相关份额或向受
托人汇款时很可能产生的非惯常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
用及登记费用)的适当拨备款。任何此类额外款项将被支付予受托人,并将成为相关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当确定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扣减其认为代表本基金可能产生的非惯常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
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用及登记费用)的适当拨备款。任何上述扣减款项将拨归本
基金所有并成为本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计算方法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为准,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应为本基金的利
益由本基金保留。
4.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
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
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 T+3 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 T+5 日内(或最长不超过一个日历月)由
受托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9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
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
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
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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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章节中“暂停计算资产净值”部分所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
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
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
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章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把任何交易日可供赎回的本基金份额数目(无论赎回方式
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该项限
制将按比例实施,使得所有拟在相关交易日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会以相同的比例赎回
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尚未赎回(但本应已赎回)的份
额将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赎回(根据该交易日的赎回价),但须受到相同限制(即如果被顺延的申请超出已发
行基金份额的 10%,则须作进一步顺延处理),而在处理时应优先于该随后交易日收到的随后赎回申请。
倘若赎回申请须按此方式顺延处理,基金管理人将实时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目
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将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基金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允许的情况下延期支付内地投资者的
赎回款项,但是延期支付的时间不超过赎回申请日起的一个月。
8. 份额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9.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份额的认/申购”、“份额的赎
回”及“转换”章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
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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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
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1. 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 T+3 日,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
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3 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
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4 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
港的香港结算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2.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5 日,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香港结算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
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6 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
预计 T+7 日前,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
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预计 T+9 日前,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有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了解相关风险因素的详情。
1. 投资及集中风险
由于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下降,因此,投资者在本基金中的投资可
能遭受损失。不能保证偿还本金。
本基金投资集中于新兴市场。与拥有更多元化投资组合的基金相比,本基金的波动性可能为高。
2.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新兴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政治风险、监管风险及经济风
险)及波动均高于相较发达市场。部分新兴市场证券可能须缴付经纪佣金或政府征收的股票转让税,这
可能会增加投资成本,并于出售证券时减少变现收益或增加亏损。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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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工具涉及的风险
利率风险
一般来说,债务工具的价值会随利率变化而反向变动。利率的任何上升或全球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包
括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都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信用风险及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本基金承受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风险。
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随后可能会降低。倘若出现该评级下调,则本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处置评级降低的债务工具。
估值风险
对本基金所作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并涉及判断性决定,而且独立定价资料未必随时可得。倘
若相关估值被证实为不准确,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需要予以调整并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于无评级或较低评级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无评级及较低评级证券。有关证券一般承受着较高的信用风险和较低的流动性,这
可能导致较大幅度的价值波动。这些工具的价值也可能更加难以确定,因此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更
为波动。
主权债务风险
本基金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环境下,主权债务
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在到期日偿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参与有关债务重组。本基金
可能因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而蒙受重大损失。
4. 有关内地的风险
投资于新兴市场,例如内地,涉及较发达市场更高的亏损风险,由于(其中包括)较高政治、税务、
经济、外汇、流动性、结算、托管及监管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于内地相关公司,其波幅或会较包罗全球各地投资的组合为高。
内地现存有关 RQFII 实现资本增值总额的税务法规、条例、惯例(或具追溯效力),涉及风险,或时
有改变。经慎重考虑经理人的评估,以及听取并考虑独立专业税务意见,经理人依照有关意见,认为
本基金将就出售内地政府或内地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所得之资本收益应可享有预扣税豁免,并已决定
自 2014 年 7 月 21 日起变更有关本基金的税务拨备方法,令其不以本基金名义就出售内地政府或内地
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所得之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总额作出任何预扣税拨备。拨备与实际税项负债
之间的任何差额将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扣除,将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实际税项负债可能
低于所计提的税项。取决于其认购及/或赎回,投资者可能会因税收拨备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无
权要求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视情况而定)。
5. 投资于具有弥补亏损特点的债券工具的风险
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弥补亏损特点的债券工具承受的风险更大,因为此类工具通常会在发生预
定触发事件时(例如,当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维持的状态或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时)承
受或然撇减,或者或然转换成普通股份的风险。这很可能超出发行人的控制范围。该等触发事件是复
杂且难以预测的,并且可能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显著或完全降低。
在触发事件激活的情况下,整体资产类别可能出现潜在的价格传染性和波动性。具有弥补亏损特点的
债务工具也可能面临流动性、估值和行业集中风险。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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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或然可转换债务证券,该等债券非常复杂且具有很高的风险。在触发事件发生时,
该等证券可能会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可能以折扣价转换),或者可能会永久性撇减为零。或然可转
换债务证券的票面利息支付是酌情决定的,发行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时间段内
取消该票面利息。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高级非优先债务证券。尽管该等工具通常优先于次级债务证券,但它们可能会在发
生触发事件时予以撇减,并且将不再属于发行人的债权人等级体系。这可能会导致投资本金的全部损
失。
6. 衍生工具风险
与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和场外交易风
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要素/组成部分可能导致明显大于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中所投资的金额的
损失。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承担蒙受重大损失的高风险。
7. 流动性风险
与较发达的市场相比,新兴市场的债务证券可能会面临更高的波动性和更低的流动性。在此类市场上
交易的证券价格可能会波动。此类证券的价格买卖差价可能很大,本基金可能会产生大量交易成本。
8. 外币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货币一般有别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美元),从而带来外币风险。此外,某一份额类别可
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表现可能受美元兑本基金所持资产的货币的汇率不利
走势以及汇率管制变动的影响。
9.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并且受制于外汇管制及限制。任何人民币的贬值都可能对投资者于本基金的
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即使境外人民币(CNH)及境内人民币(CNY)为相同的货币,两者仍以不同
的汇率交易。任何 CNH 及 CNY 之间的差异都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的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如有)可能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限
制而遭受延迟。
10.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不时会投资于其他基金,并将会受限于相关基金层面的额外成本或其他收费。本基金所投
资的相关基金可能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概不保证相关基金将会成功达到投资目标及策略,亦不保证
相关基金将必然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在本基金提出赎回要求时能满足相关要求。
当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次管理人或他们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其他基金时,可能出现利益冲突
(即使所有认购费/申购费,以及(在相关基金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情况下)相关基金的所有管理费及业
绩表现费将予免除)。基金管理人将尽力公平地避免与解决有关冲突。
11. 有关RQFII制度的风险
本基金进行相关投资或完全实施或追求其投资目标和策略的能力受中国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
投资限制以及本金和利润的汇回)的约束,该等法律、规则和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可
能具有追溯力。
如果RQFII的批准被撤销、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变得无效,则本基金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因为本基金
可能被禁止交易相关证券和返还本基金的款项,或者关键运营商或当事方(包括RQFII保管人/经纪
商)破产、违约或丧失履行义务的资格(包括执行任何交易或进行相关结算或转移资金或证券)。
12. 从资本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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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收益分配可能自资本或实质上自资本(即本基金从总收益作出收益分配,并将全部或部分费用及
开支记入资本/从资本中扣除,导致可分配收益增加)支付。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作出收益分配,相
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本投资或该原本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作出
收益分配,可能会导致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
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
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
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
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由受
托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8%,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
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拒绝该日的全部申购申请,以确保
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
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
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
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
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
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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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营业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
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
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
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
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
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
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
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人民币货币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PRC 类别 A 人民币、PRC 类别 I 人民币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以人民币进行基
金份额的申购,并且赎回款项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但由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限制,如果本基金全部或
大部分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值,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可能未能及时获得足够的人民币以满足在内地销
售的 PRC 类别 A 人民币、PRC 类别 I 人民币的赎回要求。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旨在向 PRC 类别 A 人
民币、PRC 类别 I 人民币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未必于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时收到足额的人民币。同时,投资者亦有可能蒙受于结算赎回款项时由于基金财产暂时没有充足的
人民币以作货币兑换而延迟收到以人民币进行支付的赎回款项的风险。
6. 汇率风险
就内地销售的 PRC 类别 A 美元和 PRC 类别 I 美元而言,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美元向内地销售机构缴
纳申购款,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内地投资者赎回该等份额类别时,本
基金将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若内地投资者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如人
民币)购买本基金的 PRC 类别 A 美元和 PRC 类别 I 美元,该其他货币将兑换为美元,赎回时美元赎回款
亦将兑换为其他货币。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此外,若
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上述换汇受到限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的支付和/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
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
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7.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8.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如有)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9.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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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传输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
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清算和传输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
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按照参与资金交收
各方所约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可能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跨境资金划转的银行系统故
障或差错,从而影响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资金交收的延迟等情形。
10.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
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
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如何?
过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金额。
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收益(如有)会滚存再作投资。
基于类别 A 美元份额在香港是认可零售类别中具有最长发行记录的,就呈现过往业绩表现之目的,选取
了类别 A 美元份额作为本基金份额类别的代表。
上述数据显示类别 A 美元份额的价值在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数据以美元计算,包括本基金
的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认/申购费。
如年内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作提供业绩表现之用。
本基金发行日:2016 年 5 月
类别 A 美元份额发行日:2016 年 10 月
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 本基金设立 PRC 类别 A 人民币份额、PRC 类别 A 美元份额、PRC 类别 I 人民
11.88%
-2.34%
9.75%
-1.59%
-5.97%
-15.00% -12.65%
-10.00%
-5.00%
0.00%
5.00%
10.00%
15.00%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过往业绩表现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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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份额、PRC 类别 I 美元份额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全额收回投资本金。
本基金涉及哪些收费及费用?
投资者或须缴付的收费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份额时或须支付以下费用。
申购费:申购金额的 2%。
就 PRC 类别 A 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申购金额的最高 5%收取申购费;就 PRC 类别 I 而言,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申购金额的最高 3%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无。
转换费:不适用。
本基金现时暂不开通内地份额的转换业务,此费用项目不适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拨付。有关收费会减少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从而对投资者构成影响。
年度费率 (占相关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PRC类别A美元 PRC类别A人民币 PRC类别I美元 PRC类别I人民币
管理费(包含应付次
管理人费用)
1.00%* 1.00%* 0.75%* 0.75%*
业绩表现费 无 无 无 无
受托人费用 不高于0.12%*,每月最低 5000 美元
其他费用
买卖本基金所持投资时,本基金或须支付其他费用。
投资者应注意,部分费用可能会在向受影响的内地投资者提前发出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而被调升至准许的最高
费率。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开支及收费”一节。
其他补充资料及其他资料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
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
值。
就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作出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而言,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部分(即拨
自(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的相关数额)有关的资料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bosera.com 上公布。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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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
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
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运作情况回顾等。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
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
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105568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
资者提供服务。
2、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bosera.com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
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
式)”一节。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概不就本概要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发表任何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