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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了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规定了内地个人投资
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买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
据此, 将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惠理价值基金及惠理高息股票基金(以下合称“该等基金”)转
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提示如下:
一、 税收安排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关于
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及《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
金互认买卖该等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
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前述
豁免继续执行, 即,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该等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
价所得,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125号)执行, 并参见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之
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 相关税收安排”一节的相
关内容。
二、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该等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2
(www.thfund.com.cn)的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
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该等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
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该等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
(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
确认, 就其所深知及确信,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 本公告并未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致
本公告的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分。
三、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若投资者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 可通过以下方式与内地代理人联络。谨此感谢投资
者一直以来的宝贵支持, 并期望继续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046
网站: www.thfund.com.cn
四、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作
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该等
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该等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的特有风险。
该等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等基金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对该等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该等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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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