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报告

华宝证券私募基金所得税制度专题研究

2014年09月25日来源: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而随着私募政策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而异。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但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创业投资私募。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均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投资者投公司型私募或契约型私募,按20%统一税率交税。如果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累进税率,但合伙企业对外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直接上传至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交税,税率20%。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但投资公司型私募基金时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 组织形式比较分析。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投资,曾将股权投资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统一下调至20%。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黑石税案风波。在美国,根据“流经原则”,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资者环节支付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最高15%),因此有限合伙制在美国私募界盛行。2007年,黑石集团上市。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黑石高管团队既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实现了募资,又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获得了15%的较低税率。 直接私募如何纳税?关于直接私募在基金层面是否需要交税存在“实体课税模式”和“非实体课税模式”两种观点。如果将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看做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并本着公私募基金应享受平等的税收政策,则未来直接私募有望在基金层面免税,只在投资者环节征税。但公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中“暂不征收”的说法给未来税制增加了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