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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北信瑞丰现金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5号),注册日期为:2014年
12月17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更新,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10月26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
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21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第十部分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3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4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6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6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107
第一部分绪言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信瑞丰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
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现金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8号京印国际中心A栋4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设立日期:2014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26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17297
股权结构: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注册资本达1.7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0%、
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彬先生,董事长,毕业于浙江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先后在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电投
资控股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工作,历
任投资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昌青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厦门大学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工
作,历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长助理、党
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史磊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7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单位工作,担任过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长、
审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等职务。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益科
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中心总经理。
孙少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系,曾任
职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益科瑞海矿业有限公司,现任北京益科瑞海
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旭东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本科学位,先后毕业于中
国政法大学,获硕士和博士学位。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
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段拯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支行行
长、总行高级主管,民生银行总行事业部副总经理,廊坊银行总行投行业务总
监,现任安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陈玥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加拿大多伦多
大学Rotman商学院会计学专业联合培养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
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历任山东省农业
银行工作人员,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任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姜晴女士,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夏彬先生,董事长,毕业于浙江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先后在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电投
资控股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工作,历
任投资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夏彬先生,董事长代督察长,毕业于浙江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先后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电投资控股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工
作,历任投资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魏红生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士。历
任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协诚星测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
程师,伟创力集团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复深蓝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测试工程师,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董鎏洋女士,中国农业大学本科,圣安德鲁斯大学金融管理学硕士,从事
信用评级及债券投资研究相关工作13年。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高级分析
师,2015年9月入职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信评负责人、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24年10月26日至今)、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10月26日至今)、北信瑞丰鼎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4年10月23日至今)、北信瑞丰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4年10月23日至今)。曾任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4月4日至2020年6月1日)、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8月9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靖先生(2015年1月20日-2016年6月16日)
李富强先生(2015年9月14日-2017年6月30日)
辇大吉先生(2017年6月13日-2019年4月24日)
董鎏洋女士(2018年5月15日-2021年8月9日)
陈皓先生(2021年7月12日-2024年10月26日)
蒙麒羽女士(2022年4月1日-2024年10月26日)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董事长夏彬先生,固收部负责人于祥水先生,权益部负责人贺燕青先生,运营
部负责人姜晴女士,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赵颐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
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
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
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朱绍纲
电话:(010)85238309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市场三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运营室、创新与产品室6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8人,高管人员拥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取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
优异业绩。截至2023年12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9766只,证
券投资基金157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33670.36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
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
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
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8号京印国际中心A栋4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电话: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史晓沫
公司网址:www.bxrfund.com
2、其它销售机构
(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陈秀良
传真:010-85238680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8号京印国际中心A栋4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电话: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86 10 85665588
传真:+86 10 8566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吕玉芝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直销中心为1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
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
额,并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375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1月15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224,056,821.5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66户。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1月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22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限
制,但应最迟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不晚于T+1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机构或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
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
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初设的基金份额类别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购费用或赎
回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应当对以下情形征
收强制赎回费用: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1.00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
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
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
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1,000.00元
即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88.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
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
者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
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为300,000,000.00份基金
份额,且有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151,808.08=300,151,808.08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300,000,000.00份B类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00,151,808.08元。
(3)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5、9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2015年1月22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通过本公司柜台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费用参照本公司基金转换相关业务规则。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
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范围详见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北信瑞丰现金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
关基金转换公告。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
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
常申购费率相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登记机构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金融监管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
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首先本基金将针
对各券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第二步,本基金将评估
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
合理性进行筛选;最后,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再评估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
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从而综合决定具体各
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3、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
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具体操
作中,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较高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
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
案等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
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
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12)、(14)、(16)条外,因市场波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0.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9,979,724.51 37.71
其中:债券 19,979,724.51 37.7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9,907.91 37.7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585,516.38 21.87
4 其他资产 1,405,895.34 2.65
5 合计 52,981,044.1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0.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10.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2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0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10.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89.7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3.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7.34 -
10.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10.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987,011.49 18.8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992,713.02 18.88
8 其他 - -
9 合计 19,979,724.51 37.7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10.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22085 23邮储银行CD085 100,000 9,992,713.02 18.88
2 239965 23贴现国债65 100,000 9,987,011.49 18.8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10.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3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7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37%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10.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实际利率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元。
10.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405,895.34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405,895.34
10.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月20日,基金业
绩截止日2023年12月31日。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度 1.3207% 0.0010% 0.3500% 0.0000% 0.9707% 0.0010%
2022年度 0.8635% 0.0009% 0.3500% 0.0000% 0.5135% 0.0009%
2021年度 1.9161% 0.0017% 0.3500% 0.0000% 1.5661% 0.0017%
2020年度 2.0476% 0 .0037% 0.3500% 0.0000% 1.6976% 0.0037%
2019年度 2.4423% 0.0058% 0.3500% 0.0000% 2.0923% 0.0058%
2018年度 3.3315% 0 .0055% 0.3500% 0.0000% 2.9815% 0.0055%
2017年度 3.7137% 0 .0024% 0.3500% 0.0000% 3.3637% 0.0024%
2016年度 2.0338% 0.0063% 0.3500% 0.0000% 1.6838% 0.0063%
2015年度 2.3394% 0 .0051% 0.3318% 0.0000% 2.0076% 0.0051%
2015年1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1.8465% 0.0047% 3.1318% 0.0000% 18.7147% 0.0047%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度 1.5643% 0.0010% 0.3500% 0.0000% 1.2143% 0.0010%
2022年度 1.1059% 0.0009% 0.3500% 0.0000% 0.7559% 0.0009%
2021年度 2.1620% 0.0017% 0.3500% 0.0000% 1.8120% 0.0017%
2020年度 2.2929% 0.0037% 0.3500% 0.0000% 1.9429% 0.0037%
2019年度 2.6892% 0.0058% 0.3500% 0.0000% 2.3392% 0.0058%
2018年度 3.5802% 0.0055% 0.3500% 0.0000% 3.2302% 0.0055%
2017年度 3.9659% 0.0024% 0.3500% 0.0000% 3.6159% 0.0024%
2016年度 2.2765% 0.0063% 0.3500% 0.0000% 1.9265% 0.0063%
2015年度 2.5714% 0.0051% 0.3318% 0.0000% 2.2396% 0.0051%
2015年1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4.4936% 0.0047% 3.1318% 0.0000% 21.3618% 0.0047%
注:2015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2015年1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
日,不满一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包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
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
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
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65
Ri 77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1+)?1}×100%i=1 ]100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
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7、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基金合同》中约定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
业债、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
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等),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基金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
动,本基金将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同时,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
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
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如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少,在收益分配时可能由于去尾处理原
则造成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3、赎回款延缓支付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
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
时间可相应顺延。投资者面临延缓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4、申购暂停或被拒绝的风险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
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技术因素的风险投资人可通过直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可能由
于技术因素而产生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八、本基金的
合并方案根据未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来制定。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
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1款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
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
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本基金的合并方案根据未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来制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26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
实施如下调整:
①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
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12)、14)、1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
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基金管理人应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
法规遵守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定期核对,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
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应与托管专户中的资金数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的开户规则,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交托管人保管。银行定期存单应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
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
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
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
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
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
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61-7297;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www.bxrfund.com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bxrfund.com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拨打基金
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邮件的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xrfund.com
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