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15日(证监许可【2016】3090
号)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
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为
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8日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除
非文中另有所指)截止日为2020年5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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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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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2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九、基金的投资 .....................................................................................................................53
十、基金业绩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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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益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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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中证智能
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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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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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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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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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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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注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设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9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联系人:李星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例 65%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纪小龙,拟任董事长(自2020年5月11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男,
1964年生,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现任中国
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紫金创
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天力展
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于2020年5月11日发生变更,公司
于2020年6月3日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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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发
展部、研究策划部副经理,北京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等职。
(2)窦仁政,董事,男,1969年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
师,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
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会计制度处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
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副主任、组织部副部长及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专职监事。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3)刘影,董事,女,1974年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四川省
信托投资公司涪陵证券营业部主管会计,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总
裁,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康健,董事,男,1974年生,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
支行个银、会计、信贷部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业务一部副科长,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火车北站支行行长,重庆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一部副总经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二部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现任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梁雪青,独立董事,女,1978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曾任北
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高级合
伙人、公司法务部部长。现任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中国知识产权
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北京甘肃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陇商财经委员会秘书长,威
讯柏睿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6)徐经长,独立董事,男,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
师。财政部“会计名家”入选者,教育部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讲人,中国证监会第
四、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北京市教学名师,企业会计准则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
理事、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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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光大证券、海南航空、中信重工等公司独立董事。
(7)李萍,独立董事,女,1966年生,北大国发院就读EMBA并获得美国
福坦莫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陕西省人民医院从事管理工作,陕西唐
华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陕西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陕西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水墨雍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河南北大学园学前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1)贾玫,监事长,女,1982年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重庆信托
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高级经理。现任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熊京,监事,男,1964年生,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曾任北京卡
尔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有
限公司董事。
(3)慕娟,职工代表监事,女,1967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鞍山钢铁公
司矿山研究所工程师,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主管。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经
理。
(4)谷悦,职工代表监事,女,1987年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西南证券
沧白路营业部业务经理,西南证券资产管理部职员。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高级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1)康健,董事、总经理,男,1974年生,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成都铁道支行个银、会计、信贷部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业务一部
副科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火车北站支行行长,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一部副总经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现任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闫峥,督察长,女,1975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香港利骏贸易发展
公司北京办事处商务助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经理,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2005年12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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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首席行政官、财务负责
人。2020年2月18日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4、基金经理
赵若琼,曾任民生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方正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2015
年6月加入益民基金,先后担任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职位。现任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
币市场基金及益民优势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康健先生,公募基金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吕伟先生,研究发展
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牛永涛先生,基金经理赵若琼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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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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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