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71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12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
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
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
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是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要求的2021年年度全面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21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
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2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
投资基金
2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2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3个月对应日的前
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该对应日不存在的,则该对应日为该对应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1、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
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
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42、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设立日期:2015年8月7日
法定代表人:吴昱村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兴业路1100号金利通大厦(前海人寿金融中心)T2
栋33层
联系人:张绍东
联系电话:0755-23695990
传真:0755-82788000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842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贰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30%
2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 25%
3 深圳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
4 凯信恒有限公司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3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7年7月至2002年5月在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2002年5月至2013年11月在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工作,担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孙莉女士,董事,本科。曾先后任职于TCL(深圳)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
市长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宝能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孙磊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杭州
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吴昱村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前海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正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江苏省连云港职业大学、江苏
省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7月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
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等职务,现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
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港澳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
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张卫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宁夏师范学院、宁夏大学;2004
年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院长,华南理
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段军山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湖南常德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车
间和产品开发研究所车工、检验员、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广东商学院助教、教
研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副院长。
现任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教授,以及民革广东省委会高层协商专家委员
会副主任,民革广东省委会经济专委会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广东财经大学支部
主委等社会职务。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现任凯信恒有限公司总
经理、执行董事。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厦门南鹏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证
券通信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职,2015年1月加入新疆前海
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部门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昱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邱张斌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及大成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新疆前海联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永任先生,博士研究生,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和2012年7月至2014
年7月就职于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14年7
月至2015年6月就职于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任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2010年
3月至2012年6月任华西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周明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日本电信电话有限公司(日本)研发部,
深圳市联想信息产品有限公司开发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乾坤
期货有限公司合规部,2015年8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产品开发部负责人兼机构业务部、渠道业务部负责人,现任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邹文庆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管理部销售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销售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
务部销售经理、渠道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敬夏玺先生,硕士研究生,10年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经验。 2011年7月至
2016年5月任职于融通基金,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管理公
司债券专户产品。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任工银瑞信基金中央交易室交易员。
2016年5月加入前海联合基金,现任新疆前海联合添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6日起任职)、
新疆前海联合泓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
月7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淳安纯债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9年11月26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26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泳嘉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21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1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7月23日起任职)和
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8月26日起任职)。曾任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8月18日至2019年1月23日)、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