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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11-17 来源: 作者: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发布了《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12月21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将寄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湾四路197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T1栋第28和29层
联系人:张绍东
联系电话:0755-23695990
邮政编码:51805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19日,即在2021年11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15:00)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在“公司公告”中下载并打印表决票(附件三)。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认可的业务授权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纸面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湾四路197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T1栋第28和29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接收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绍东
联系电话:400-640-0099;0755-23695990
传真:0755-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qhl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7 楼 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编:5180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请拔打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40-0099, 0755-2369599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重要提示
1、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该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议案具体内容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具体的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二:
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一旦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合同,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为保证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事项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将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所涉相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等业务,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方案有清晰的实施流程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我公司将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投资者等进行沟通。
本基金进入清算期后,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意见
经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事项不持异议。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如果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方案。
(二)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进入清算期后,将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进入清算期前,赎回业务正常办理,在持有人大会公告后,基金可能遭遇持有人集中赎回,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公司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附件三: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在“公司公告”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在“公司公告”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