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 16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0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5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0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50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 5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53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5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55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成立时间:1995年7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2725.6868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441号
经营范围: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
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
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
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
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
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
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十八、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
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如上述内容与基金合同中
投资组合限制部分的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投
资监督。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如本基金需进行期货投资,则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
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部分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立即报告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