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20号)注册。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商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销售上限,本公司将结束本次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
5.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则不可以撤销。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事先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募集期内直销机构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本次募集期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如在募集期内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新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8.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当日可以同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及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手续。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立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5月2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上的《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及直销专线电话(010-58573768)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008721
3.基金的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运作周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无该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10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6.募集目标: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十亿元人民币。
7.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8.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销售机构
本次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详细信息请参考本公告“第七部分,第三项”。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将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或固定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4%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华商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如在募集期内增加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所指定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业务。
2.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请之前必须事先开立“资金账户”、“基金账户”。
(二)华商基金直销中心办理程序
1.华商基金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9层。
2.直销柜台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受理时间9:00-17:00(周六、日及节假日除外)。
3.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通过华商基金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应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填妥的《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4)《机构风险测评问卷》(加盖公章)。
5)《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加盖公章)。
6)《机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7)《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8)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公章)。
9)提供经办人、法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两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提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两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提供企业相关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12)《风险揭示书》(加盖公章)。
13)填妥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如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14)产品户开立账户需提供产品备案函等相关资料。
15)填妥的《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
16)其他直销机构所需资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4.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提交认购申请当日交易时间内的银行划款凭证;
(3)其他直销机构所需资料。
注: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则不可以撤销。。
5.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二环支行
银行账号:0136014040000047
(2)账户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官园支行
银行账号:0200098219067040896
(3)账户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94000053003828
6.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及基金代码。
(2)对于公司新发基金产品,为保证认购确认成功,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应保证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全额到账,到账截止时间为17:00,提前汇至直销专户的款项不计任何利息。
(3)汇款人名称或缴款人名称与基金账户开户人的预留信息必须一致
(4)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站(www.hsfund.com)查询。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五、退款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结束募集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至投资者原交易预留支付渠道。
2.如在募集期内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的退款时间和方式详见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3.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需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验资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服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邵骏超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www.czbank.com
(三)销售机构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9层
直销电话:010-58573768
客服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
传真号码:010-58573737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400-700-8880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联系人:俞伟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