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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九泰聚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1月6日起,降低九泰聚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费率,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九泰聚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降低管理费率
自2025年1月6日起,本基金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50%降低至0.30%。
二、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
根据上述降费方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基金管理人对法律文件中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次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2025年1月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更新,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jt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费)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九泰聚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对照表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4日
附件:九泰聚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法定代表人:严军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65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限: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
层01内六层1-211室
法定代表人:徐进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65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限: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87940900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支付。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根据上述修改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文内容 《托管协议》修改后内容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严军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650号
注册资本: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联系人:韩炳光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
层01内六层1-211室
法定代表人:徐进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650号
注册资本: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电话:010-87940900
传真:010-87940910
联系人:刘涛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