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富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0年8月26日
送出日期:2020年8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博时富灿一年定开债发起式 基金代码 009167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03-26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 开放频率 一年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0-03-26
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王申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1-0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他概况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
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基
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
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
主要投资策略
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
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0-06-30
1.11% 其他资产
1.99%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5.03%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91.87% 固定收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N
1000000 ≤ N
申购费(后收费,若有)
3000000 ≤ N
N ≥ 5000000 1000元/笔
注: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
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赎回费: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赎回费率为1.50%,赎回费总额100%计入基金资
产;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赎回费率为0.10%,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计入基
金资产;认购或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固定比例 0.30%
托管费 固定比例 0.10%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其他费用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
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
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
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
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5)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延续。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6)本基金为定制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收益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
投资风险等)、管理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估值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和其
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
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址:www.bosera.com ][ 客服电话:95105568 ]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特殊条款说明: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