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0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6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
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
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每 18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于保本。如发生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对持有的证券计提减值准备或处置的情形,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下跌。此外,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可
能导致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暂停运作.......................................................................................................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16
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长江安享纯债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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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封闭期:本基金以 18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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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8、月度对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
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次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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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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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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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设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纯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
总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罗国华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湖北省分行科员、科长、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新洲区支行副行长,太平人寿上海
分公司银行保险部高级经理、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宁波分公司总经理、银行保
险部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客户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武汉分公
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公司总裁助理。
邹伟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渠道业务管理岗,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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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
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
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
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
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
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2、监事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长江成
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纯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吟波女士,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方
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客户部主管,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
营销部总经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中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甘河路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海蓉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托总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资本市场主管、股权信托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来富先生,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支行信贷负责人、分理处主任、营业部副主任、主任、支行行长,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
理。
柳祚勇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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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松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业务主管、培训中心副总经理、培训中心总经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
总经理。
吴迪,合规负责人,中共党员,学士。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
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历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
人、研究所机构业务部总监,历任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
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任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华农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唐吟波女士,副主任委员柳祚勇先
生,委员孙婷女士,委员漆志伟先生,委员陆威先生,委员戚彧先生,委员林志
宏先生、委员杨秀昶先生、委员杨杰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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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