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二十、其他事项 ............................................................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2
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2楼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成立日期:1995年7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36,866.786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441号
经营范围: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
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
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
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
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
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
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八、
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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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
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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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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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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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6情形之外,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中投资组合限制部分的内容有不一致
的地方,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投资限制的约定进行投资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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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