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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5月30日
送出日期:2024年05月3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C 基金代码 011546
基金管理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06月02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秦昌贵 2021年07月08日 2005年06月01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注: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具体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对沪深3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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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综合利用多种量化投资模型和指数增强技术,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0%,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1、股票投资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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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2日生效,2021年基金净值增长率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当
年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30天≤N<90天 0.00%
90天≤N<180天 0.00%
180天≤N<365天 0.00%
N≥365天 0.00%
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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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0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40%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40,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8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 0.016%,费用下限为每年人民币40,000元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用 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2)审计费
用、信息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明细的类别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 1.79%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
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策略风
险、其它风险及特有风险等。
1、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将面临与标的指
数有关的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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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所运用的指数跟踪技术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0%,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
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
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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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
调整,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
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调整投资组
合的决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3)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5)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6)其他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许多其它的特有风险。
2、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资产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
银行间市场,所投资资产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
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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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述市场均属于发展成熟、交易活跃的交易场所,上述
金融工具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
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
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
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①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②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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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造成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失;由于采取上述第6)项摆动定价机制,基金
投资人需承担基金申购和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被摊薄的成本。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
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
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
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
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基金份额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
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投资人同时持有的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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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客服电话4001-166-866]
●《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