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嘉
实瑞熙”,基金代码为“501091”)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
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42号),于2019
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4日进行募集,2020年1月20日正式成
立,并于2020年7月22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为
“嘉实瑞熙”,扩位场内简称为“嘉实瑞熙”,交易代码为“501091”)。按照《嘉
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
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嘉实欣
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现将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转型为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说明如下:
一、封闭运作期届满的操作安排
1、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1月19日
届满,并自2023年1月20日起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
称调整为“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募集期内未发售C类基金份额,在封闭期运
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更名后,场内简称为“嘉实欣荣”,场内扩位简称为“嘉实欣荣
LOF”,交易代码仍为“501091”。场外简称为“嘉实欣荣混合(LOF)”,
A类基金份额代码仍为“501091”,A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嘉实欣荣混合
(LOF)A”;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7767,C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嘉实
欣荣混合(LOF)C”。
二、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本基金封闭期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
基金份额;但仅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额不上市交易。
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1月
20日起二级市场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仍照常办理。嘉实欣荣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份额将于 2023年2月1日起开放日常
场外、场内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C类基金份额将于2023年2月
1日起开放场外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相关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对于在嘉实瑞熙募集期内认购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转型后的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则其
持有期将自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
本基金将按照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续持有期收取相应的赎回费,赎回费
率及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约定。
三、法律文件的修改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1、关于法律文件的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根据最新的法律法
规进行必要更新、删除转型后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适
用的条款、增加“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的存续”章节,删除“基金份额
的发售”与“基金备案”章节,主要调整“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信息披露”等章节,《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本公告附件《嘉实
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金管理
人已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了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于2023年1月
18日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修订内容将自2023年1月20日起
生效。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
文件。
2、《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将于
2023年1月20日生效。投资者未赎回的原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将被变更登记为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且相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将连续计算。
自2023年1月20日起,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基金转型后,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
四、重要提示
本公告仅对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
届满及转型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
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
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自2023年1月20日起《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
额自2023年1月20日起二级市场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仍照常办理。
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将于2023年2月
1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C类基金份额将
于2023年2月1日起开放场外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C类基金
份额不上市交易。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始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相关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关于嘉实
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
3、本公司于本公告披露之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嘉实
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
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的相关安
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6、风险提示:本基金转型为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进行
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
购买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随时关注风险等级的更新情
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请仔细阅读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选择
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8日
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删除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由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
第二部分 释义 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删除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存续期:指《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删除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认购:指在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10%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不发售C类基金份额,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 6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三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不发售C类基金份额,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 ……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原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将以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公 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 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发售 C 类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募集期内不开放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42号)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0年1月20日起生效。 根据《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前三年封闭运作。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费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运作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根据《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自2023年1月20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实欣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生效,《嘉实瑞熙三年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除基金登记机构认可外,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的存续(原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 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后,A类基金份额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A类基金份额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运作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类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封闭运作期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首日披露封闭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本基金的首日披露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A类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2、跨系统转托管 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A类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单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变,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2)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1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②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4)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本基金转为上市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本基金的首日披露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
开放式基金(LOF)的首日披露封闭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后,如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含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自2023年1月20日起生效,《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注:“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