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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0月22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金享混合”)新增C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和《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金享混合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022373),现有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与现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鹏华金享混合现有的A类基金份额及基金代码不变。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鹏华金享混合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小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0.50%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金享混合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金享混合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金享混合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鹏华金享混合增设C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10月2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金享混合增加C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作出修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4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用收取方式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
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
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成立时间:1995年7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2725.6868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4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成立时间:1995年7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2725.6868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4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3、销售服务费;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新增: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
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成立时间:1995年7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2725.6868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41号
经营范围: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
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
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
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
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
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
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
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
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券
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
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
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
八、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
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成立时间:1995年7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2725.6868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4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
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三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第四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第七
部分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
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
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
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
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
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需的现金头寸。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券商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在
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
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
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
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
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第七
部分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
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
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
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
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
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
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
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
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八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
部分
基金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十
一部
分 基
金费
用
新增: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
一部
分 基
金费
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新增: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