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6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3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15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19
六、基金备案22
七、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
八、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31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33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35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4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3
十四、基金的托管56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7
十六、基金的投资58
十七、基金的财产66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77
二十二、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84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6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8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二十六、违约责任96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97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98
二十九、其他事项99
附: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以综合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20、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即浙商进取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1、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22、浙商稳健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3、浙商进取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进取类份额
24、浙商稳健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浙商稳健份额而言,指1.000元
25、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计算该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次年起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相应的利息税率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调整。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按12%计算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4、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场内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7、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8、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4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4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4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50、日/天:指公历日
51、月:指公历月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要求通过场外或场内将浙商沪深3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6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浙商稳健份额与1份浙商进取份额的行为
6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浙商稳健份额与1份浙商进取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4、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行为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8、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浙商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10%
72、元:指人民币元
7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7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8、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9、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及适当的其他收益。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六)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浙商沪深300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浙商稳健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浙商进取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浙商沪深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离或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浙商进取份额)。其中,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根据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浙商稳健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浙商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浙商沪深3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浙商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三)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计算浙商稳健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次年起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封顶条款: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按12%计算。
2、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浙商稳健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浙商稳健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浙商进取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浙商稳健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浙商进取份额的净资产。
3、每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浙商稳健份额和1份浙商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浙商稳健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浙商稳健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浙商沪深300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总数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为T日每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例:假设T日为2012年7月2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约为61.38亿元,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分别为24亿份、18亿份与18亿份,则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61.38/(24+18+18)=1.023元
2、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1+R(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所在年实际天数)
R为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t=Min{自该会计年度年初至T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最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
封顶条款: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按12%计算。
例:假定T日为2012年11月1日,闭市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6元,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58元,则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21.356-1.058=1.654元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人办理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认购浙商沪深300份额、发售结束后浙商稳健份额及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浙商沪深300份额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计算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