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7月10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6月8日,即在2018年6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8年6月8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监督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2018年6月6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18年7月10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基金管理人在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8日,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
附件一:《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分级基金转型为非分级的指数增强型LOF基金,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有关事宜进行审议。《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本次基金转型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实施前,制订转型方案并提前公告;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期间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转换转出、转托管业务并终止配对转换业务,终止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并进行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转换以及其他有关本次基金转型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
附件二: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持有份额类别 浙商沪深300 浙商进取 浙商稳健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持有份额类别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所有类别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分级基金转型为非分级的指数增强型LOF基金,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有关事宜。
2、本次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1、基金转型及变更基金名称
本基金转型后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由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非分级的指数增强型LOF基金。基金名称由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前对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场内份额将分别转换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场内份额;浙商稳健、浙商进取份额将在终止分级运作后以份额转换基准日浙商沪深30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折算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转换完成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原持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折算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浙商沪深30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浙商沪深300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折算比率
浙商沪深300基金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型后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和基金份额转换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份额转换完成后的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可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下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选择期、份额折算、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等事项的安排及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基金合同》修改
基金合同中删除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和分级相关的内容。
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修改相关表述。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未有变动。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具体对照说明如下表: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草案)》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以综合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20、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即浙商进取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1、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22、浙商稳健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3、浙商进取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进取类份额
24、浙商稳健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浙商稳健份额而言,指1.000元
25、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