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9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2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3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3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49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 ............................................................................................................... 4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49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事项 ............................................................................................................... 50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的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依法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
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
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
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的稳妥和价值的稳定,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七、 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固定的募集规模。
八、 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 元
九、 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十一、 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等于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投资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 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 0%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31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基金达到
或超过7日但未满31个自然日,赎回费为0.5%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整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
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
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由其他基金转入
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
认失败。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1)到(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此时,由本基金转出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5)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上述(1)到(5)暂停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