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 15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0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5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0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50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 5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53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5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55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建信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建信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建信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成立时间:1995年7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2,725.6868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441号
经营范围: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
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
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
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
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
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
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十八、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
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9)、(10)、(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如上述内容与基金合同中
投资组合限制部分的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投
资监督。
(三)如本基金需进行期货投资,则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
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部分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
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立即报告证监会。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报告。对于此类基金托管人拒
绝执行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
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此类违反《基金法》、本协议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