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3只公募基金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对其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将自2021年7月19日正式生效。现将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配套规则对旗下3只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
经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以下3只基金的法律文件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 10 月 31 日
2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7 月 17 日
3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5 月 25 日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同步修改。
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次调整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我司。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fund.com)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021-38784566)咨询相关情况。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3、《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
附件1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前言
……
无
前言
……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 潜在 大额赎 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 用侧 袋
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章
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 关注本 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根据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侧袋机
制指引(试行)》(以
下 简 称 侧 袋 指 引 )
第十四条补充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的
风险提示。
释义
……
无
释义
……
侧 袋 机 制 指 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特 定 资 产 从 原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 置清算 , 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 确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 为侧袋 账
户
特定资 产 包括 :(1)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
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 提资产 减值 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的资 产;(3)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根据侧袋指引第二
条补充“侧袋机制”
和“特定资产”的释
义。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当特定 资产占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根据侧袋指引第五
条完善相关表述。
十、暂停 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申请;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4) 当特定 资产占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根据侧袋指引第五
条完善相关表述。
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 基金的 申购 和赎回 安
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侧袋指引第十
四条补充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每 份 基
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完善相关表 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除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九、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 ,则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或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指 主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侧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持 有 或 代
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 权 符 合 该 等 比 例 ,但 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和审 议 事 项 不 涉 及 侧 袋 账 户 的 ,则 仅
指 主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或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表 决 权 符
合该等 比例:
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提 议 权 、召 集 权 、提 名 权 所 需 单
独或 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 现场开会的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 当参与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投 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三 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与 或 授 权 他 人 参 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投 票;
5、 现场开会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
6、 一般决议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 过;
7、 特别决议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涉 及
主 袋 账 户 和 侧 袋 账 户 的 ,应 分 别 由 主 袋 账 户 、侧 袋 账 户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 表 决 ,同 一 主 侧 袋 账 户 内 的 每 份
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 表决权。 表决 事项未涉 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 份额无表 决权。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相 关 规
定以本节特 殊约定内 容 为 准 ,本 节 没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上 文
相关约定 。
根据侧袋指 引第十四
条补充实施 侧袋机制
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 约定。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无
十、侧袋机制 的实施和 投资运作安 排
当基金持有 特定资产 且 存 在 或 潜 在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时 ,根
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 ,并 咨 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意 见
后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启 用 侧 袋 机
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侧 袋 机 制 实 施 期 间 ,本 部 分 约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投 资
策 略、组合限制 、业绩 比 较 基 准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等 约 定 仅
适用 于主袋账 户。
侧 袋 账 户 的 实 施 条 件 、实 施 程 序 、运 作 安 排 、投 资 安 排 、
特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变 现 和 支 付 等 对 投 资 者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的 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 引第十四
条补充侧袋 机制的实
施和投资运 作安排。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
3、当特定 资 产 占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值;
根据侧袋指 引第五条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八、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 ,应 根 据 本 部 分 的 约 定 对 主 袋 账
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 露 主 袋 账 户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暂 停
披露侧袋 账户基金净 值信息。
根据侧袋指 引第十一
条补充实施 侧袋机制
期 间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无
五、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 ,与 侧 袋 账 户 有 关 的 费 用 可 以 从
侧 袋 账 户 中 列 支 , 但 应 待 侧 袋 账 户 资 产 变 现 后 方 可 列
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 取 或 减 免 ,但 不 得 收 取 管 理 费 ,详
见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 引第十条
补充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的基金费 用。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无
七、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 制 的 , 侧 袋 账 户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详
见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 引配套细
则第九条补 充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 的收益分
配。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无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十一)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
根据侧袋指 引第十四
条补充实施 侧袋机制
期间的信息 披露。
附件2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版本 修订后基金 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 言 无
五、当本基金 持有特定 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 赎回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可 以 启 用 侧
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章
节。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 将对基 金 简 称
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 赎 回 。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仔 细 阅 读 相 关 内 容 并 关 注 本 基 金
启用侧 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
根 据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侧 袋 机 制
指 引 (试 行 )》 (以 下
简 称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启
用 侧 袋 机 制 的 风 险
提示。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54、侧 袋 机 制 :指 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特 定 资 产 从
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
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 平对
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 间,
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 户
55、特 定 资 产 :包 括 :(1)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的资 产;(2) 按摊余成 本计量且 计提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仍 导 致 资 产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的 资 产 ;(3)
其 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 资产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二
条 补 充 “侧 袋 机 制 ”
和 “ 特 定 资 产 ” 的 释
义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7、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 申请。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7、 当特定资产 占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五
条 完善相关表 述。
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 申请。
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5、 当特定资产 占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五
条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十六、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 安排
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 公告。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申购与赎 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同
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表 述。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 机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出席会议并 表决。本基 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不设立日常 机构。除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同一类 别每
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九、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特殊
约定
若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 决权
的 比 例 指 主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侧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持有 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 ,但
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和 审 议 事 项 不 涉
及侧 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 例:
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提 议 权 、召 集 权 、提 名 权 所
需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2、 现场开会的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4、 当参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票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一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与 或 授 权 他 人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投票;
5、 现场开会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含 50%)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6、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7、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
涉及主袋账 户和侧袋账 户的, 应分 别由主袋 账 户 、
侧袋账 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进行表决,同 一主侧袋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表 决事项未涉 及侧袋账 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关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相
关规定以本 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 定的
适用上文相 关约定。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特 殊
约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 额赎回
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启 用 侧 袋 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 约定的 投资 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 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 户的实 施条 件 、实 施 程 序 、运 作 安 排 、
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 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详见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侧 袋
机 制 的 实 施 和 投
资运作安排。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特 定 资 产 占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五 条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无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 根据本 部分 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 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 侧袋账 户基金 净
值信息。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一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的
基金资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 侧袋账 户有 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 但应 待侧袋 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 费用可 酌情收
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的 基
金费用。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 袋账户 不进 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配
套 细 则 第 九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间的收益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的
信息披露
附件3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无
五、 当本 基金持 有特 定资产 且存在 或潜 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履 行相 应程序 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 具体 详见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 简称进 行特殊 标识 , 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 赎回。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 关注 本基金 启用侧 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根据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侧 袋
机制 指 引 (试 行 )》
(以下 简 称 侧 袋 指
引)第 十 四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启 用 侧 袋
机制的风险提示。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58、侧袋机 制:指将 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特定 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一 个专门 账户 进行处 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 并化 解风险 ,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 , 属于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 产:包括 :(1)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2)按 摊余成 本计 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 产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 产;(3)其他 资产 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的资产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二 条补 充 “侧 袋 机
制”和 “特 定 资 产 ”
的释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8、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8、 当特定资产 占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五
条 完善相关表 述。
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6、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延 缓支付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6、 当特定资产 占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五
条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十六、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本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详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申购与赎 回。
第七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本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同
一类 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 权益。
完善相关表 述。
第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等的投 票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每 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九、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特 殊
约定
若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则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或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指 主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侧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 权 符 合 该 等 比 例 ,但
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和 审 议 事 项 不 涉
及侧 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或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提 议 权 、召 集 权 、提 名 权 所
需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2、 现场开会的 到会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 直接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 分之一);
4、 当参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投 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一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与 或 授 权 他 人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投 票;
5、 现场开会由 出席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含 50%)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6、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7、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涉及 主袋账户和 侧袋账户 的, 应 分 别 由 主 袋 账 户 、
侧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 行 表 决 ,同 一 主 侧 袋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表决 事项未涉及 侧袋账 户 的 ,侧 袋 账 户 份 额 无
表 决权。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关 于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相
关规 定以本节特 殊约定内 容为准 ,本 节 没 有 规 定 的
适用上文 相关约定 。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特 殊
约定。
第十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八、侧袋机制 的实施和 投资运作安 排
当 基 金 持 有 特 定 资 产 且 存 在 或 潜 在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时 , 根 据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咨 询
会计师 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 本 部分 约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 较 基 准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等 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 实施条件 、实施程 序 、运 作 安 排 、投 资 安
排、特定 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 付 等 对 投 资 者 权 益 有
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侧 袋 机 制
的 实 施 和 投 资 运 作
安排。
第十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 停基金估 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 占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五
条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八、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应根 据 本 部 分 的 约 定 对 主
袋 账 户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并 披 露 主 袋 账 户 的 基 金 净 值
信息,暂停 披露侧袋 账户基金净 值信息。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一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的 基 金 资
产估值。
第十五 部 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无
四、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与侧 袋 账 户 有 关 的 费 用 可
以从 侧袋账户中 列支,但应 待侧 袋 账 户 资 产 变 现 后
方 可 列 支 ,有 关 费 用 可 酌 情 收 取 或 减 免 ,但 不 得 收
取管 理费,详见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期间 的基金费 用。
第十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无
七、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收益分配
本 基 金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的 , 侧 袋 账 户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详见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配 套
细 则 第 九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的
收益分配 。
第十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无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十四)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根据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进 行
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的 信 息 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