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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并修订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7月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五、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
构的固有财产。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
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
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即用于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
责。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
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
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
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
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
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
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外资金汇
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我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我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