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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11月08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节绪言…………………………………………………………………………………………5
第二节释义…………………………………………………………………………………………6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11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20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节基金份额的分类.....................................................................................................................25
第七节基金的募集.............................................................................................................................27
第八节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九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十节基金的投资.............................................................................................................................38
第十一节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节基金资产的估值.................................................................................................................60
第十三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四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66
第十五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六节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七节风险揭示.............................................................................................................................76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第十九节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4
第二十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一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第二十二节其他披露事项...............................................................................................................113
第二十三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4
第二十四节备查文件.......................................................................................................................115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3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3】112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0月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模型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
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
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
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
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2)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额面
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
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本基金的
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预期收益稳健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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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1月8日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
示、第三节基金管理人、第四节基金托管人、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第十节基金
的投资、第二十二节其他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内容暂未更新。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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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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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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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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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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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
48、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C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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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全部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级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C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降级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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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丰
业银行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远洋先生,董事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夏先生于2002
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从事银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2007年10月起,历任朝外支
行行长助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金
交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分行纪委书记等职务。其中于2012年12月至2014
年3月参与筹备中加基金并担任公司首任督察长。
李莹女士,董事兼总经理,1996年1月加入北京银行,2016年9月至2023
年8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管理部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担任北
京银行同业票据管理部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
票据部总经理助理,主要从事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工作。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
历任北京银行投行与同业部票据中心(室)、同业与票据部票据中心(室)经理,
主要从事同业票据业务相关工作。自1996年1月至2009年8月,李女士先后在
北京银行北太平庄支行、计划财务部、同业部、投行与同业部从事相关工作。李
女士于2023年8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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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总经理。
Raquel Costa女士,董事,2019年8月加入丰业银行国际财富管理部门。她拥
有20多年的行业经验,包括在墨西哥领先的金融机构之一领导零售银行和财富管
理业务的客户和核心银行业务。在此之前,Raquel女士在巴西和美国的另一家领
先金融机构工作了12年,并逐渐担任高级职务,包括大众富裕阶层部门高级副总
裁兼主管以及消费细分部门高级副总裁兼主管。
Rosemary Chan女士,董事,2014年加入丰业银行,目前担任全球财富管理内
部控制及监管事务高级副总裁。此前曾担任加拿大银行和全球财富管理合规高级
副总裁。Rosemary Chan女士拥有30多年的证券法律和监管经验,曾在全球性律
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律师,并在多家加拿大金融机构担任首席合规官。她还曾担任
加拿大投资行业监管组织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十年,该组织负责监督加拿大
的投资交易商和证券交易所。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于1998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23年9月起担任北京银行金融
市场总监并兼任同业票据部总经理,2017年1月至2023年8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
运营中心总经理,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08
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
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任北京
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职于农业
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
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2018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职
务,现任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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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
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
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MelissaThomas女士,独立董事,安大略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为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拥有20年以上加拿大和中国地区执业经验,精通英语、法语和汉语,对在
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所适用的基本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有深入了解,在解决
各类合资企业中所涉外方问题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刘扬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理工部主任委
员,国务院学位办第七届统计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委员
会副主任、北京大数据协会副会长、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统计教
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评审专家。
2、监事会成员
王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98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北京市商业
银行前门支行信贷部经理助理、北京银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乌鲁木齐分行副
行长、郊区管理部副总经理、天津分行纪委书记。2023年9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魏忠先生,监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经理(FRM)、加
拿大投资经理(CIM);现任加拿大丰业银行全球财富管理内部控制与监管事务部
风险管理总监。曾任职于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富兰克林
谭普顿投资公司(多伦多,加拿大),2014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曾任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法律合规与内控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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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主任。
郑楠先生,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民航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任全球分销业务部国际业务负责人;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现任产品规划部总监、营销服务部总监、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莹女士,董事兼总经理,1996年1月加入北京银行,2016年9月至2023
年8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管理部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担任北
京银行同业票据管理部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
票据部总经理助理,主要从事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工作。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
历任北京银行投行与同业部票据中心(室)、同业与票据部票据中心(室)经理,
主要从事同业票据业务相关工作。自1996年1月至2009年8月,李女士先后在
北京银行北太平庄支行、计划财务部、同业部、投行与同业部从事相关工作。李
女士于2023年8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
孙小妹女士,财务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学士,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孙女士于2001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2009年8月起历任北京银行计划财务部北京
管理室室经理、北京银行计划财务部管理会计室室经理、北京银行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财务总监),期间,自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兼任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临时负责人,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兼任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上海分公司整体经营工作。自2024年4月19日
起,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年至2013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
术部;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自2019年6月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凌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办公室、特定资产管理部和专户子公司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具有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自2020年10月16日起,任公司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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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4、基金经理
魏泰源先生,2011年至2020年,曾先后任中国银行司库助理投资经理;招商
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自营交易员;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0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10月30日至今)、
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1月6日至今)、中加颐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1月30日至今)、中加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年12月14日至今)、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6月
24日至今)、中加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6月
29日至今)、中加瑞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7月12
日至今)、中加聚安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5
月6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2013年10月21日至2021年1月29日,闫沛贤先生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李莹女士,固定收益部主管张楠先生,
主动权益投资部主管张一然先生,集中交易部副总监于春玲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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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从事违反《基
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用基金资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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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按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度进行证券投资,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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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
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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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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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
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
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
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
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
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34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7018.6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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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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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
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
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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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直销中心: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网址:www.bobbns.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1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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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管祎铭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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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A类、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5,000,000元 0.01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 0.01份 0.0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份 5,000,000份 0.0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C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C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C类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C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某一类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
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级。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为其
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根据《业务规则》,如果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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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制定。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
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
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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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3年8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2013】1125号文注册,于
2013年10月10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3年10月16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6,872,265,001.21元人民币,其中A类(基金代码:000331)2,302,776,001.21
元,C类(基金代码:000332)4,569,489,000.00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62,401.71元人民币,其中A类216,306.48元,C类
346,095.2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3年10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9,49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6,872,827,402.92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
2,302,992,307.69份,C类4,569,835,095.23份。两项合计共6,872,827,402.92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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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0月21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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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将被视为下一开放日有效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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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
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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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A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0.01元;E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0.0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E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
额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
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A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最
低限制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C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000,000份,不能满足C类基金份额最低
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C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不对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进行限
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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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2、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待结转的未支付收益
部分赎回:
(1)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
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
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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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
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
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申请全部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且假
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待结转的未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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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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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
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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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
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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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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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现金收益。
二、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积极选择具有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合理安排组合期限,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
险低、收益稳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管理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力求
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
收益。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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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陡峭时,买入期限相对
较短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平坦时,
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滚动投资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N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在公开市场操作中,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持续同品种投
资,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
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
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
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决定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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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
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
及做出必要的调整;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分析师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
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宏观经济走势的投资观点。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和基金
经理例会观点,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
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6)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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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天以内,属于低风险、高
流动性、预期收益稳健的基金产品。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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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品种除外。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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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5)、(18)、(19)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其他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
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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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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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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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权威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遵守严格的货币市场
基金评级标准将有助于进一步控制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
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993,894,157.69 47.18
其中:债券 4,993,894,157.69 47.1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48,810,666.18 37.3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18,900,166.47 13.41
4 其他资产 222,880,448.79 2.11
5 合计 10,584,485,439.1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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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2.3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1.5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0.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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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天(含)—90天 13.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0.7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1.3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7.80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49,008,651.59 4.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92,967.25 0.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92,967.25 0.9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12,363,009.34 2.9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132,429,529.51 39.06
8 其他 - -
9 合计 4,993,894,157.69 47.2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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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86348 2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CD099 5,000,000 495,396,726.69 4.68
2 249953 24贴现国债53 3,200,000 319,172,712.24 3.02
3 012481213 24招商局SCP005 3,100,000 312,363,009.34 2.95
4 112485874 24北京农商银行CD191 3,000,000 298,896,545.57 2.83
5 112415281 24民生银行CD281 2,800,000 275,857,393.16 2.61
6 112485514 24湖南银行CD127 2,000,000 198,309,133.45 1.87
7 112485504 24蒙商银行CD072 2,000,000 198,308,526.64 1.87
8 112419326 24恒丰银行CD326 2,000,000 198,233,110.00 1.87
9 112415288 24民生银行CD288 2,000,000 196,980,437.74 1.86
10 112419281 24恒丰银行CD281 2,000,000 196,866,237.47 1.86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4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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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0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
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且按相关规定进行临时公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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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民生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恒丰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处罚。湖南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蒙商
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其他主体本期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31.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22,869,117.59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22,880,448.79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四、基金净值表现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1)中加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 0.9899% 0.0021% 0.2663% 0.0000% 0.7236% 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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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3381% 0.0109% 1.3781% 0.0000% 3.9600% 0.0109%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9328% 0.0077% 1.3781% 0.0000% 2.5547% 0.0077%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7977% 0.0021% 1.3819% 0.0000% 1.4158% 0.002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7288% 0.0013% 1.3781% 0.0000% 2.3507% 0.001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6028% 0.0024% 1.3781% 0.0000% 2.2247% 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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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4841% 0.0012% 1.3781% 0.0000% 1.1060% 0.001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939% 0.0026% 1.3819% 0.0000% 0.5120% 0.002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710% 0.0017% 1.3781% 0.0000% 0.5929% 0.001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6135% 0.0026% 1.3781% 0.0000% 0.2354% 0.002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953% 0.0030% 1.3781% 0.0000% 0.5172% 0.003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1.2975% 0.0024% 1.0328% 0.0000% 0.2647% 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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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加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0374% 0.0021% 0.2663% 0.0000% 0.7711% 0.0021%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5900% 0.0109% 1.3781% 0.0000% 4.2119% 0.0109%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1819% 0.0077% 1.3781% 0.0000% 2.8038% 0.0077%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0441% 0.0021% 1.3819% 0.0000% 1.6622% 0.002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 3.9771% 0.0013% 1.3781% 0.0000% 2.5990%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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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8509% 0.0024% 1.3781% 0.0000% 2.4728% 0.002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7300% 0.0012% 1.3781% 0.0000% 1.3519% 0.001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385% 0.0026% 1.3819% 0.0000% 0.7566% 0.002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157% 0.0017% 1.3781% 0.0000% 0.8376% 0.001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8572% 0.0026% 1.3781% 0.0000% 0.4791% 0.002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2.1390% 0.0030% 1.3781% 0.0000% 0.7609% 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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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1.4796% 0.0024% 1.0328% 0.0000% 0.4468% 0.0024%
(3)中加货币E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1726% 0.0028% 0.1051% 0.0000% 0.0675% 0.002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1.4797% 0.0024% 1.0328% 0.0000% 0.4469% 0.002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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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自2023年12月1日起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本基金于2023年12月1日增设E类基金份额,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23年12月4日,增设当期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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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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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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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以内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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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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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该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根据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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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
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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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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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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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对于由C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日
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对于由A类升级为C类的基金份额,年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应自其达到C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享受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对应类别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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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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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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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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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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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
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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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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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3、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项;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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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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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
再投资风险。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
本基金的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节、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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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
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
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但基金可以
投资的证券标的,也存在部分证券类型有一定的变现困难的可能,如逆回购交易、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
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在对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后,结合基
金投资管理策略、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等,认为本基金在每日开放的运
作管理下,拟投资的证券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可按照合理价值变现,以应对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的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
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大幅超过基金短期可变现资产的情
形下,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评估其流动性,如确认无法应对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要求,或资产立即处置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提请公司启动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如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举措仍无法有效应
对,则公司需进一步评估启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必要性及相应解决方案,解决
方案应覆盖基金资产变现的具体举措、当日确认赎回申请的份额及延期办理赎回
的比例、基金恢复正常赎回的时间安排等。巨额赎回解决方案的相关说明及可能
影响,公司将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减小流动性风险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影响,基金合同规定
有不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某些情景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后,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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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适度管理。在赎回限制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将恢复赎回业务的正常办
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简易程序(具体内容可参考基
金合同)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如下所示: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出现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证券流动性风险情况、基金流动性风险情况等,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针对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另外,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
请等情形下,在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受延期赎回的影响,投资者可能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期间,提出赎回请求后,
赎回要求得不到满足。
2)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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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赎回要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期间,受此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不能及时、足额的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4)暂停估值情形。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基金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一方面投资者所查询到的净值可能不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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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反映基金投资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在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况后,基金管理
人会根据合同约定,或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大额
申购或赎回的申购净值或赎回净值可能发生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大额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出现其他证监会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与托管
人协商后,按照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要求,采取对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具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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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
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
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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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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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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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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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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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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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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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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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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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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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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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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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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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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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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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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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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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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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成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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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产品时,按有关规定与托管行签署补充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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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品种除外。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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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5)、(18)、(19)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其他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
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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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1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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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将核心交易对手名单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有责任评估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
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垫付,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资产
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垫付,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
名单内列明。基金管理人投资于核心存款银行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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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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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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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丰盛支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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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
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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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该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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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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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
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手机短信或电子邮
件形式寄送。份额持有人也可登录公司网站(www.bobbns.com)进入“账户登陆”
栏目,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所有联系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获得的
基金持有人信息为准)
2、基金开户确认书
对首次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在T+1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
形式向预留电子邮箱的客户发送开户确认书。如果基金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形式,
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提示:由于基金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
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
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公司官网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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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
等。
2、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3、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等。同时还可以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定制订阅持有基
金净值日报、基金交易确认通知等相关服务,以及修改个人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五、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4000095526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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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其他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04
2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2-04
3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2-04
4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E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2-04
5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6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1-22
7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8
8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9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18
10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18
11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E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18
12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8
13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8-16
14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29
15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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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bbns.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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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节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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