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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纯债稳定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摩添利18个
月开放债券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9月12日
送出日期:2023年9月1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大摩添利18个月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 000415
下属基金简称 大摩添利18个月开放债券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0415
基金管理人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9月2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18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基金经理 陈言一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3年8月12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信用策略、利差套利策略、利率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个券选择及交易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等部分。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业绩比较基准 1/2 × [ 同期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同期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09月02日,成立当年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M≥500万 1,000元/笔
申购费
本基金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大于7日的赎
回交易收取1%赎回费,对于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赎回交易不收取赎回费。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10%
注: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持有人大会费用等。本基金交易证券、基
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
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
成的利率风险、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以及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
评级下调或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
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但仍面临
以下风险:
A、 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
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 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
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 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
险。
E、 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A、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18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请投资者关注本基
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B、 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
延缓支付(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4)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A、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
B、 在开放期如发生巨额赎回,即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经延缓支付仍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
(5)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转型、合并或终止。
2、本基金特有风险外的其他风险请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客服电话:400-8888-668】
1.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