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一、基金费用·······························································································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3
二十、其他事项·······························································································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5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加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
定的内容为准。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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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70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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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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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
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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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非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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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以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
(含BBB)。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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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
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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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后,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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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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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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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
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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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
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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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