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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原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于2014年
8月19日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14]867号文),于2019年8月20
日已在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证监许可[2019]1522号文)。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9月16日正式生效,2022年12月9日本基金名称由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更名为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考虑到本基金在申赎、结算、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本基金的费
率结构与一般货币市场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
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的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
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根据登记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受的净申购、
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
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购次数、赎回次数申请上限,以及单笔申购、赎回申
请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投资”、“其他应披露事项”等章节。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4月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第十四部分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9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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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新国证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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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
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16、《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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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新国证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细则》: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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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3、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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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7、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按
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B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按
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并按
照0.35%年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仅向选择接受增值服务并与销售机构签署增值
服务协议的投资人收取)、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1、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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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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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
办公区A栋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15659
联系人:李美玉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2名董事,4名独立董事。
杨铭海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曾
任职于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
部,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国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委会委员、副总经理,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总支书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丁卓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学士。历任中青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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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中国证监会原机构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证券基
金机构监管部主任科员、监管四处副调研员、监管四处副处长,中国医药投资有
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煜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中关
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
总部、营销管理部、柜台交易市场部、财富管理业务总部。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李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博士,历任山东兖州矿务
局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
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
询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才华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全国人大代表,历任北京
市交电公司干部,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干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
京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史军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纺织工业部政策研究室
干部、财务司干部、物资局干部,中国纺织原材料公司、广州技术贸易中心经理,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广州公司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办公室和市场信息部经
理,北京兴亚图商贸公司总经理,中博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专职监事。现退休。
罗扬先生,独立董事,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与国际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副处级干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董办高
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
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兼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国际部主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中国执董办副执行董事,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投委会
委员、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预算委员会委员,三峡南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
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诚信合规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观察员、融资委员会观
察员。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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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职工监事1名。
盖克苏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学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今日说法编辑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北京亚运村营业
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部、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工
会办公室主任。
谢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西盟斯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
人。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丁卓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前。
张勋民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湖南
省分行财会处员工、副科级行员、正科级行员,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五处
副处长,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专职审议委员,中国国新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国新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
张鹏先生,督察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证监局机构一
处主任科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副总经理
级)。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毕子男先生,首席投资官,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东北证
券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市场研究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赵天智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工学博士。历任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
责任公司咨询顾问,毕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经理,IBM研究院资深
研究员,银联智策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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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劲乔先生,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0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年11月加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加入国
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起担任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13日起担任国新国证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7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颐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2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历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胡忠俊,男,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8月28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轩玉婷,女,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2月25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赵亮,女,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6名成员,其中1名主任委员,5名委员。
毕子男先生,主任委员,简历同前。
黄诺楠女士,委员,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国新国证雄安建设
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荣赢6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融泽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范贵龙先生,委员、兼任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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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客户经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金融部研究员、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研究部研
究员、资产管理二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国新国证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新国
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
投资部负责人、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经理。
蒋晓锋先生,委员,中国农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财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总部,曾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二级部门)负责人、国新国证新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桑劲乔先生,委员,简历同前。
张洪磊先生,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福田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汽车行业分析师、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大机械组组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
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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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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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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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
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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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
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合规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合规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合规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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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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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
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
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
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
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2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28家营业网点,在境
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
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
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
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
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5年的发展,本行已
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8.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
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
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7年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
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
年5月至2015年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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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中信银
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
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
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
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
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
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
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
年3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年1
月至2015年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3月
至2012年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1年10月
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
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7月至2001年10月历任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
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3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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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3.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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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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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
办公区A栋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直销中心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齐慧
电话:010-59315672
网址:www.crsfund.com.cn
2、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www.crsfund.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3、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联系电话:010-59315631
联系人:王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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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联系人:乔迪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经办注册会计师:乔迪、赵志刚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867号文核准,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9日向全社会公开
募集。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1,28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02,182,170.31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为3,729.13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02,185,899.4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
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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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4年9月16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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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
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A、B份额客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
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C份额客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无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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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
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
购资金实时冻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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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于T+2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
如遇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根据相关业务
规则判断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是否有效,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
提交申报的销售机构处T+2日内查询该交易有效性的确认情况。T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T+2日起可以赎回。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销售机构发送的
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
更登记。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日申购/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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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7、经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基金份额快速赎回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赎回次
数、单次净赎回及单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制。
8、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具体的计算公式按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
4、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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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对投资人收取的登记业务服务费用
根据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机构保留按申购或赎回金额向投资人收取
登记业务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
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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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的情形时。
1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3、14、1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出现上述第1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
认失败。对于上述第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
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份额/净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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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赎回份额/净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
的上限。
8、单笔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投资人赎回后基金交易账户份额余额低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要求。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11、12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上述第6、7、8、9项暂
停赎回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赎回
上限。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
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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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第1、2、3、5、6、7项情形或赎回第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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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变更注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
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选择。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募集基金。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管理人推出该项业务时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并进行相应准备工作。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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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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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力求在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货币财政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科学预计未来利率
走势,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
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利率分析和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两方面。
(1)利率分析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分析,预测政府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
趋势。
(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调整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会出现上升时,适度缩
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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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信
用等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
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
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优先配置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级的债券品种。此外,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
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体的券
种选择上,本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在此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
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
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
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阶段,从而指导相
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
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
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
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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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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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
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7)、(13)、(14)、(19)、(2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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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
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0)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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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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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
金托管人中信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摘
自2023年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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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163,504,954.98 78.65
其中:债券 1,163,504,954.98 78.6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9,726,831.67 16.8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5,816,613.59 4.45
4 其他资产 275,158.86 0.02
5 合计 1,479,323,559.10 1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4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4
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指交易日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若报告期末为非
交易日,“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项目则列示非交易日的数据。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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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天以内 34.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9.4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2.7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9.3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4.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07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39,326,234.24 9.4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323,124.83 3.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73,855,595.91 65.88
8 其他 - -
9 合计 1,163,504,954.98 78.7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79 22国债14 667,000 67,569,130.79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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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9663 21国债15 499,000 50,695,492.72 3.43
3 12283784 22中国信科SCP001 500,000 50,323,124.83 3.4
4 112206113 22交通银行CD113 500,000 49,949,048.48 3.38
5 112212064 22北京银行CD064 500,000 49,849,619.94 3.37
6 112286183 22徽商银行CD098 500,000 49,812,096.44 3.37
7 112205084 22建设银行CD084 500,000 49,797,257.51 3.37
8 112395110 23中原银行CD110 500,000 49,719,751.57 3.36
9 112282200 22长沙银行CD160 500,000 49,703,179.51 3.36
10 112288288 22徽商银行CD122 500,000 49,689,217.97 3.36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9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1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18%
注:表内各项数据均按报告期内的交易日统计。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绝对值均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折价与溢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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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失。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建设银行CD084(112205084)为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大
持仓证券。2022年9月9日,因个人经营贷款“三查”不到位、个人经营贷款
制度不审慎、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承担管理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建设
银行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260万元;2022年9月30日,因理财
业务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中国建设银行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罚款200万元;2023年2月16日,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管规定
不符、监管发现问题屡查屡犯或未充分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被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9891.5626万元。
交通银行CD113(112206113)为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大
持仓证券。2022年9月9日,因个人经营贷款挪用至房地产市场、个人消费贷
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承担管理责任的违法违规行
为,交通银行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500万元。
本基金投资22建设银行CD084、22交通银行CD113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4,779.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179.11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75,158.8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的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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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国新国证现金增利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11% 0.00% 0.40% 0.00% 0.71% 0.00%
2015年 3.10% 0.01% 1.35% 0.00% 1.75% 0.01%
2016年 2.44% 0.00% 1.35% 0.00% 1.09% 0.00%
2017年 3.69% 0.00% 1.35% 0.00% 2.34% 0.00%
2018年 3.42% 0.00% 1.35% 0.00% 2.07% 0.00%
2019年 2.33% 0.00% 1.35% 0.00% 0.98% 0.00%
2020年 1.85% 0.00% 1.35% 0.00% 0.50% 0.00%
2021年 1.98% 0.00% 1.35% 0.00% 0.63% 0.00%
2022年 1.64% 0.00% 1.37% 0.00% 0.27% 0.00%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0.39% 0.00% 0.34% 0.00% 0.06%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3月31日 24.18% 0.00% 11.70% 0.00% 12.48% 0.00%
(2)国新国证现金增利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9 1.18% 0.00% 0.40% 0.00% 0.7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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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 3.35% 0.01% 1.35% 0.00% 2.00% 0.01%
2016年 2.69% 0.00% 1.35% 0.00% 1.33% 0.00%
2017年 3.88% 0.00% 1.35% 0.00% 2.53% 0.00%
2018年 3.60% 0.00% 1.35% 0.00% 2.25% 0.00%
2019年 2.58% 0.00% 1.35% 0.00% 1.23% 0.00%
2020年 2.09% 0.00% 1.35% 0.00% 0.74% 0.00%
2021年 2.22% 0.00% 1.35% 0.00% 0.87% 0.00%
2022年 1.88% 0.00% 1.37% 0.00% 0.51% 0.00%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0.45% 0.00% 0.34% 0.00% 0.12%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3月31日 26.60% 0.00% 11.70% 0.00% 14.91% 0.00%
(3)国新国证现金增利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11% 0.00% 0.40% 0.00% 0.71% 0.00%
2015年 3.10% 0.01% 1.35% 0.00% 1.75% 0.01%
2016年 2.44% 0.00% 1.35% 0.00% 1.08% 0.00%
2017年 3.66% 0.00% 1.35% 0.00% 2.31% 0.00%
2018年 3.36% 0.00% 1.35% 0.00% 2.01% 0.00%
2019年 2.33% 0.00% 1.35% 0.00% 0.98% 0.00%
2020年 1.85% 0.00% 1.35% 0.00% 0.50% 0.00%
2021年 1.98% 0.00% 1.35% 0.00% 0.63% 0.00%
2022年 1.64% 0.00% 1.37% 0.00% 0.27% 0.00%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 0.39% 0.00% 0.34% 0.00% 0.06% 0.00%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3月31日 24.07% 0.00% 11.70% 0.00% 12.3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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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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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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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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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
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2)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3)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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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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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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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
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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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第十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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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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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三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的年费率计提。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的约定时间定期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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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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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的
指令(自助指令或者自动指令)为其提供T日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账户内证
券交易或取现、T日申购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T+1日可以赎回等系列增值服务。
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须签署《增值服务协议》,《增值服
务协议》作为提供增值服务的有效法律文件,如与《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增值服务协议》为准。在不能提
供上述增值服务前,基金销售机构不收取增值服务费;在获准且提供上述增值服
务后,基金销售机构将按照《增值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收取增值服务费。基金销
售机构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增值服务费开始收取的具体时间予以通
知。基金管理人未公告增值服务费收取起始时间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收取增值
服务费。在基金管理人上述公告日前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自公告的
缴费起始日起须缴纳增值服务费,在基金管理人上述公告日后认购、申购C类基
金份额的客户自认购日起须缴纳增值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C份额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C类份额投资
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增值服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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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否则即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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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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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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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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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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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
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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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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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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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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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2)
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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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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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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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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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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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细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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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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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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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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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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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增值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在未
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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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现不设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未来如需要,本基金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2、本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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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者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
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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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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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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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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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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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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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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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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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
办公区A栋一层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成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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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
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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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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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
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7)、(13)、(14)、(19)、(2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禁止投资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关系的公
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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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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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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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
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
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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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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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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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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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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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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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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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2)”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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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
提示。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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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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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
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及网站
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
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
信息主要有:账户确认、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
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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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
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热线
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cr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crs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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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4-22
2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4-27
3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A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4-27
4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年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B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4-27
5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年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C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4-27
6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6-29
7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7-21
8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07-21
9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8-31
10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08-31
11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假冒华融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9-02
12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9-24
13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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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14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0-26
15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10-26
16 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05
17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08
18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08
19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07
20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09
21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09
22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09
23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09
24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20
25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1-11
26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1-19
27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01-19
28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2-04
29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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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直销汇款账户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2-07
31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官网、网上交易域名及公司服务邮箱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3-22
32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3-31
33 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22
34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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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销售机构,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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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