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决定,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
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6、《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细则》:指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3、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
而收取的费用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7、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按照0.25%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B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按照0.01%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并按照0.35%年费
率计提增值服务费(仅向选择接受增值服务并与销售机构签署增值服务协议的投资人收取)、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
份额
61、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
基金份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
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渠道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B类、C类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A类基金份额指
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B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按照0.01%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
基金,并按照0.35%年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仅向选择接受增值服务并与销售机构签署增值服
务协议的投资人收取)、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
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
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A、B份额客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C份额客户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无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同一交
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
报指令不可以更改;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投资者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
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2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
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如遇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是否有效,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销售机构处
T+2日内查询该交易有效性的确认情况。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2日起可以赎回。开放日
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销售机构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
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