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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0904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恢复相关业务的日期及原因说明 恢复申购日 2024年3月25日
恢复赎回日 2024年3月25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2024年3月25日
恢复转换转出日 2024年3月25日
恢复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原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自本次开放期即2024年3月25日(含)起至2024年3月29日(含)期间的工作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及原因说明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24年3月30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24年3月30日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3月30日
暂停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3月30日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原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自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即2024年3月30日)起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即2024年3月25日(含)起至2024年3月29日(含)期间的工作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24年3月29日15点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将做失败处理,请投资者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3、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5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不会用于弥补投资者的投资亏损,发起资金持有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持有本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