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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重要提示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4年12月
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9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收
益产品。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仍提请投资者关
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起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份额
持有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份额持有人可能赎回认购的
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对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进行更新。除
前述更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8
第一部分绪言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修订或更新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白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40002886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6.31%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8.46%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3%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艳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
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董事长。
曹琦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
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徐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邢茂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保监办、黑龙江保监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太平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首席投资官,兼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不动产管理部(二
级部)总经理。
邓先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曾任职于北京天地方圆翻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Thomas Adam Shippey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
士。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执行董事职务。现
任安石集团财务总监、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
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银行
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
武进锋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
律师。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集团、北京市中银(上海)
律师事务所等。现任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熊莹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曾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
官、合规负责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并
曾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就职。
熊志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学位。先后就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晨光进出口公司、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现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
理。
王瑞瑾先生,监事。会计学专业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于
2022年1月起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曾任万家共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副总监、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运营部主管、中信证券、上海银行等单位就职。
王伟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本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曾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
公司受托管理部室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投资管理部经理;太平石化金融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战略企划部总经理助理;太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研究部副总监。
赵霖先生,职工监事。FRM,工程及经济学双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
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稽核风控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
统有限公司、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
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
究部总监。
谷鎏先生,职工监事。共产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现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助理总监。曾任
职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琦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邓先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炯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原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史彦刚先生,助理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助理总经理。
陈晓女士,助理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
业资格。曾就职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助理总
经理。
陈新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工学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曾就职于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丹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泰财
产保险投资管理中心、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理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2015年4月起先后担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高级研究员、高级总监等职。2022年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2023年4月19日起担任太平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过往基金经理
赵梓峰先生,任职期间: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3月17日。
翁锡赟先生,任职期间:2016年3月8日至2017年5月9日。
独孤南薰先生,任职时间:2016年4月7日至2018年9月7日。
徐磊先生,任职时间: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5月18日。
林开盛先生,任职时间:2017年5月9日至2023年3月29日。
常璐先生,任职时间:2020年3月24日至2024年1月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
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曹琦女士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助理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史彦刚先生、助理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陈晓女士、首席资产配置官兼多元资产
投资部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刘翀先生、基金经理林开盛先生、基金
经理常璐先生、权益投资部成员陆玲玲女士、交易部负责人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
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
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销售活动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
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
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及应用指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
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同比增长8.91%,全年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
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
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2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61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055.27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181.41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
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
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
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
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
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
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
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5楼503A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联系人:周书雨
直销电话:021-38556789
直销传真:021-38556751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公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联系人:王瑞瑾
联系电话:021-385566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楼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沈国勇、张兰
联系人:张兰
联系电话:021-5877 3177
传真:021-5877 326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25楼
执行事务所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联系人:张楠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4日证监许可[2014]
139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5日。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13,557,227.4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3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2月1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
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15年3月4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和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某笔交易
类业务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100份的,该基金份额余额必须一同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
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续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持续持有期(P) 赎回费率
P 1.5%
7日≤P 0.75%
30日≤P 0.5%
1年≤P 0.25%
P≥2年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40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40天,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其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如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的增加次数,并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化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寻找推动经济增长
的内在动力,精选具有较高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在充分控制投资
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和债券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进行宏观策略研究,对宏观经济
方面重大问题、突发事件、重大政策进行及时研究与评估,对影响证券市场
的相关因素(政策、资金、利率走向、行业比较、上市公司盈利增长预期、
估值水平、市场心理等)进行综合考量,分析和预测证券市场走势和行业热
点,预测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中长期的资产
配置方案。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
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并提高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灵活的股票投资策略,充分挖掘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
级衍伸的投资机会,关注具有持续高成长性的行业和上市公司,以分享经济
增长带来的投资回报。
1、成长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借鉴国际经济和产业发展路径,把握中国经济增长结构以及
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深入挖掘其内在驱动因素。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
济结构转型、产业结构升级、技术创新发展、国家政策支持等多元化的投资
机会,重点关注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的、具备持续成
长动力和成长空间的行业或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如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
重大发展需求的新兴产业;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占据产业链核心位
置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具有持续高成长性的消费类行业、医药医疗类行业等。
本基金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评估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
并根据市场趋势和特点进行动态调整,以获取持续性、高成长带来的投资回
报。
2、个股精选策略
(1)公司质量评估
在充分行业评估基础上,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
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
健因素,评估中长期发展前景,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公司所处行业前景: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和高成长性;行
业规模、行业景气周期、增长速度、相对竞争格局等方面有利于公司业务扩
展、利润增长、可持续性成长。
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在生产、技术、市场、创新、资源、品牌等一个
或多个方面占据领先位置或具有显着的潜在成长性,能够在行业中具备竞争
优势。
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结构、资产状况、盈利指标、偿债
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现金流特征,公司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结构稳定、高效,具有良好的战略规划、实
施、调整能力等。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阶段特点及行业特点,选取相关的相对估值指标(如
P/B、P/E、EV/EBITDA、PEG、PS等)和绝对估值指标(如DCF、NAV、
FCFF、DDM、EVA等)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精选财务健康、具备成
长性、估值合理的股票。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
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
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还将结合研究员的实地调查研究,并按照投资决策程序,构建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形成对未来市场
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并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要求,确定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
的对比,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并采用相应策略,如子弹策略、杠铃策略、
梯式策略等,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3、类别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市场供求等因素,评估各券
种的相对投资价值,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以获取不同类
型品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
平等因素,挖掘定价合理或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通过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所处行业、增信措施等因素,结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需要,在充分考虑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审慎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风险。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
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
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在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谨
慎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估值定价,并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
头的套期保值操作。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
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
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投资于合理内在价
值的权证品种。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使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得以顺利贯彻实施,并提升配置效率,本基金
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市场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团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
决策依据,包括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投资品种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所
管理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研究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对宏观经济形
势和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判断,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制定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和总体计划,决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等,对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做出投资授权,对超出基金经理或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
项目做出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安排投资工作,贯
彻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
调、反馈、调整、评估,检查监督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和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运作;
(4)基金经理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资产配置方案的意见,
确定基金投资的配置方案,寻求最佳的投资机会和选择最佳的投资对象,将
投资指令下达至交易部的交易员执行。
(5)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将准确及时地予以执行,
并及时反馈情况。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基金会计根据交易所回馈信息进
行基金清算。
(6)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稽核风控部门监督和检查投资决策方案的制定、
实施和执行的整个投资运作流程,并提出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和风险控制建
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其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
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未来,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
本基金的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该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4
月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34,695,614.78 80.80
其中:股票 934,695,614.78 80.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2,016,571.75 7.95
其中:债券 92,016,571.75 7.9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9,493,638.16 11.19
8 其他资产 565,326.73 0.05
9 合计 1,156,771,151.42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6,850,400.00 4.06
B 采矿业 19,160,000.00 1.66
C 制造业 825,759,193.05 71.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730,000.00 0.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017,600.00 1.30
H 住宿和餐饮业 641,850.00 0.0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7,062.13 0.02
J 金融业 951,523.38 0.08
K 房地产业 22,088,000.00 1.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01,753.00 0.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316.92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0,311.80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04.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934,695,614.78 81.01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2475 立讯精密 3,224,200 102,368,350.00 8.87
2 300014 亿纬锂能 969,905 85,254,649.50 7.39
3 002459 晶澳科技 1,409,940 84,723,294.60 7.34
4 601012 隆基绿能 1,924,268 81,319,565.68 7.05
5 300750 宁德时代 204,727 80,543,696.34 6.98
6 688599 天合光能 950,000 60,572,000.00 5.25
7 688223 晶科能源 3,801,335 55,689,557.75 4.83
8 603260 合盛硅业 641,200 53,181,128.00 4.61
9 002234 民和股份 1,560,000 30,170,400.00 2.61
10 688680 海优新材 151,000 27,980,300.00 2.43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1,819,158.90 7.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1,819,158.90 7.9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7,412.85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2,016,571.75 7.98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220201 22国开01 900,000 91,819,158.90 7.96
2 113062 常银转债 1,750 197,412.85 0.02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谨慎参与股
指期货投资。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对股指期货合约进
行估值定价,并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的情形。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1,732.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594.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5,326.73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流通受限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1.50% 1.95% 3.66% 0.01% -25.16% 1.9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6.05% 0.78% 3.57% 0.01% -19.62% 0.77%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3.96% 0.52% 3.56% 0.01% 10.40% 0.5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7.71% 0.73% 3.56% 0.01% -21.27% 0.72%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8.12% 0.75% 3.56% 0.01% 14.56% 0.74%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5.62% 1.61% 3.57% 0.01% 42.05% 1.6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4.21% 1.67% 3.56% 0.01% -17.77% 1.6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6.51% 1.60% 3.56% 0.01% -40.07% 1.59%
成立至今 -42.10% 1.30% 32.46% 0.01% -74.56% 1.29%
注: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2月10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8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
日起开始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发起资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十二)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承受各种风险,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
定之前,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证券及其衍生品市场价格不利
波动,使投资组合资产、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价格的相
关波动,将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又称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到期时拒绝支付本
息的违约风险,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及因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的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包括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合理价格及时进行
证券交易的风险,或投资组合无法应付客户赎回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
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此外,投资人的赎
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
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过往经验、研究能力及
投资管理水平会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外部事件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
业务持续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新业务风险和道德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6、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是指由于日常运作,尤其是关键业务操作缺乏制度、操
作流程和授权,或制度流程设计不合理带来的风险,或由于上述制度、操
作流程和授权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及业务操作的差错率超过可承
受范围带来的风险。
7、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是指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提供正常服务,影响基金正常运行
的风险;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数据的保护、备份措施不足,影响业务持续性
的风险;重要信息技术系统不使用监管机构或市场通行的数据交互接口影响
业务正常运行的风险;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技术系统生命周期
内持续支持和服务的风险。
8、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人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而导致公司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
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合规性风险、销售合规性风险、信息披
露合规性风险和反洗钱合规性风险。
9、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
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之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
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
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面临
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和保证金风险。具体为:
①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②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③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
价差风险。
④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10、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
以及由此致使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
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其他销售机
构进行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决议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8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和债券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该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决议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65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
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和债券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0%–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扣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
产的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以
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
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存款银行名单,本基金投资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
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
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
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
业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
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
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
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
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复核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
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
关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
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交易日
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
人介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
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
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021-61560999)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taiping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
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
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
话、书信、电子邮件(services@taipingfund.com.cn)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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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7-21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7-29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8-15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8-31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0-17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0-26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1-26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1-30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1-20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08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30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30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30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3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
准。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
册文件。
2、《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