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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增强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1月2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应至少包含基金名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应至少包含基金名称,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
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通过签订三方存
管相关协议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唯一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6.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
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7.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证券资金
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
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划款。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
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其它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二)指令的内容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指令。
(二)指令的内容
删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
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划款当日
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
为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的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的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原银行结算切换到证券公司结算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
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
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含权证业务交收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
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基
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
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
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
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
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
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
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
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证券经纪机构或期货经纪机构负有责任;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
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业务规则,签订相关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
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3 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
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
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含)前交收;赎回款实行 T+7 日前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
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
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划往“登
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增加如下条款:
一、……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
负责清算交收的资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
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造成延迟或无法完成结算、交收、影响估值核算及给本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咨询,网址:www.db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