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1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8月16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7月12日,即在2021年7月1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下述“(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代理人。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请参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的第(3)项及第(4)项内容。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即2021年8月15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派代表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7月12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传真:021-26010966
网址:http://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21-7788、021-2601092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
附件一:《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本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书》。
为确保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顺利完成,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
附件二: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如有):
代理人证件号码(如有):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
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
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涂抹、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
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
票;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8月1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21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顺应市场变化,提高产品竞争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2、本次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如下内容:
六、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
5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
所”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
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如下内容: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8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
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
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
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
购、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增加如下内容:
本基金将基于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主动
判断市场时机,对股票资产进行积极灵活配置。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根据股
票市场估值水平来决定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
上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沪深300指数市净率P/B在过去10年每日市净
率P/B中的分位
上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沪深300指数
市净率P/B在过去10年每日市净率
P/B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配
置比例限制(S)
5%分位(含)以下 50%<S≤95%
5%分位(不含)至85%分位(含) 45%<S≤90%
85%分位以上 0%≤S<50%
这里的“5%分位”指将沪深300指数在过去10年的市净率P/B从小到大
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5%;“85%分位” 指将沪深300指数在过去10年
的市净率P/B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增加如下内容: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于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 本基金
还将重点关注:
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2) 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
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变化, 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亦采取“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从而
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 同时,通过考察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
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运用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
策略进行债券组合的灵活配置。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
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
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制投资风险。 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
发行人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
进行投资;
4、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亦采取“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同时,通
过考察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
在价值,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
略进行债券组合的灵活配置。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
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
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同时,关注可转换债
券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利等影响可转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
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
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综合考虑股票
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
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
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
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
深300的价格指数。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
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
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
交易活跃的主流股票,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能
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照60%和40%分配权重, 作为
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调整前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
益率+4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
数。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
易活跃的主流股票,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
资的收益情况。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
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
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
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
的衡量标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
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调整前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
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如下内容:
7、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
民币与港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如下内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23、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如下内容: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76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27日正式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投资运作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2、投资运作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在投资运作上具有可行性。
(三)关于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宜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五、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大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持有人大会方案。
六、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0
网站:www.db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