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15:00止。2019年12月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50,410,110.4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63,762,372.63份的79.0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50,302,338.81份基金份额同意,7,945.29份基金份额反对,99,826.32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79%,达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2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2019年12月5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0月30日以及2019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刊登的《关于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关于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修订,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调整赎回费率方案的实施
自2019年12月5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方案。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下调情况如下:
1、本基金A类基金赎回费率下调情况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变,赎回费率的部分分档结构调整、费率下调。
调整情况见下表:
表1广发聚泰混合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下调情况
原费率设置 调整后费率设置
持有期限
(N,自然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
资产比例 持有期限(N,自然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
资产比例
1天≤N<7天 1.50% 100% 1天≤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75% 100% 7天≤N<30天 0.75% 100%
30天≤N<90天 0.50% 75% 30天≤N<90天 0.50% 75%
90天≤N<180天 0.50% 50% 90天≤N<180天 0.50% 50%
180天≤N<365天 0.10% 25% N≥180天 0 -
365天≤N<730天 0.05% 25%
N≥730天 0 -
2、本基金C类基金赎回费率下调情况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仍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变,赎回费率的部分分档结构调整、费率下调。
调整情况见下表:
表2广发聚泰混合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下调情况
原费率设置 调整后费率设置
持有期限
(N,自然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
资产比例 持有期限
(N,自然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
资产比例
N<7天 1.50% 100%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50% 100% 7天≤N<30天 0.50% 100%
30天≤N<365天 0.10% 100% N≥30天 0 -
365天≤N<730天 0.05% 100%
N≥730年 0 -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