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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10号)
注册日期:2015年6月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6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
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更
新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6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4
九、基金的投资 .................................................. 79
十、基金的业绩 .................................................. 9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9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6
十七、风险揭示 ................................................. 11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鼎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61、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仪表局职工
大学任职讲师、校团委书记,交通银行总行发展研究部任职副处长、常务副主编,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任职副行长,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副总裁。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孙昊先生,副董事长,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总行
/香港分行/巴黎分行/法兰克福分行任职交易员/副经理/经理,德国德累斯顿银
行香港分行的经理,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的董事,PIMCO(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
香港的副总裁,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香港的董事,美国联博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的董事总经理,美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的总经理。现任保德信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翔先生,董事,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外汇会计、国际部经理、香港代表处代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同业银行部境内银行室客户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
部渠道主管、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市场官、执行委员会
联席总经理。2020年6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张晓武先生,董事,澳门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硕士。历任深圳市文武会
计师事务所任职税务代理员,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审计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室主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营业部、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助
理、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南大道营业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资深业务
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亚洲)。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
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郭荣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招商
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南山支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董事、首席财务官,中国银联党委委员、首席财务官兼银联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通华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绿庭新兴金
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985平台副主任。
龚俊涛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硕士。曾任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
部业务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
助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执行总经理、首席市场官,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叙华,监事长,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
行上海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东方证券风险
管理总部总经理,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
吴庚辉先生,监事,曼尼托巴大学理学硕士。历任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精算
总监,美国国际集团国际团险管理部副总精算师,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集团副总
裁兼总精算师、全球资产管理高级投资副总裁、全球审计部高级副总裁。现任美
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全球战略规划董事总经理。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王斐女士,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学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历
任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部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翠婷女士,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翔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兼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科学院空间技术中心科利华有限公
司,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年4月至2014
年8月担任督察长,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兼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2017
年1月至2020年2月兼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权益管理总部负责人及权益投资团队、
权益专户团队团队长。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2017
年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及2020
年12月起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兼专户投资经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贺敬哲先生,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光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维护管理处副处长、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2021年2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2006年11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翟昱磊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储蓄、会计
科、信贷科,历任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国际结算部任职非贸易结算科科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理财业务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总监。2011年7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市场总监兼机构管理总部、零售管理总部负
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蔡乐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7年8月15
日。
何奇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至2019年9月18
日。
沈荣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8
日。
现任基金经理:
詹佳先生于2008年获得香港科技大学运营管理学学士学位,2013年获得香
港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在忠利保险有限公司担任研
究分析师;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在香港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中国股
票主管、投资分析师;2013年7月至2017年12月在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董事、组合管理部门代理负责人;2017年12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一职。2018年6月至今担任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至2020
年10月担任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
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5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6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裕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0月
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
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至今
担任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今担任光
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至今担任光大
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权益管理总部负责
人及权益投资团队、权益专户团队团队长。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经
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魏晓雪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股票研究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信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智能汽车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睿
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晓杰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健康优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詹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
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裕鑫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品质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创
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黄波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多策略投资团队团队长兼光
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18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沈荣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富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尊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
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大年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量化投资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锦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多策略智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2021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
副书记,2021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
行董事。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
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
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省分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副总经理。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265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5809.0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A类份额代销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谭少筠
联系人电话:0769-22118343
客服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人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人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王军
联系人电话:0379-65921977
客服热线: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人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人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热线: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人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95360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1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人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热线:95309
网址:www.dxzq.net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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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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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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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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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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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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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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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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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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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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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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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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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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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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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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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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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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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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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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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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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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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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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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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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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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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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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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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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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晓军
联系人:史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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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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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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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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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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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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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95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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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010-5625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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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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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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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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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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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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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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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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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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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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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6号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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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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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联系人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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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6533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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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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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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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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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人电话:025-66008800-884131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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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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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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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人电话:010-5949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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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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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人电话:18017373527
传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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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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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人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021-3332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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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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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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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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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10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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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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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人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1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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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人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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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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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韦巍
联系人电话:021-5339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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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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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人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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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人电话:0755-883946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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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人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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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人电话:1820187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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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 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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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人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856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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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人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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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人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8589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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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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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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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琪
联系人电话:021-8036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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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人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http://www.jnlc.com/
C类份额代销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联系人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人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人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95360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人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热线:95309
网址:www.dxzq.net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人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人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人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人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4008-895-523/021-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
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人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人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人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人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19.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军
联系人:史蕾
联系人电话:4008888005
客服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2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人电话:010-66154828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2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联系人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热线: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zzfund.com
2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人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6号楼6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2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联系人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热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3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人电话:025-66008800-884131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联系人电话:15521232169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人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人电话:18017373527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3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人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热线: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人电话: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热线: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4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人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人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韦巍
联系人电话:021-53398816
传真:021-53398801
客服热线: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人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47.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人电话:0755-81994266
传真:0755-84333886
客服热线:4000993333
网址:www.jhjzfund.com
4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人电话:0755-883946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 www.xinlande.com.cn
4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人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人电话:18201874972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5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 0695
客服热线: 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人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8563277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琪
联系人电话:021-80365243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人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http://www.jnlc.com/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石静筠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9日,本次募集的最终有效
确认净认购金额为3,497,537,217.39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7,278.64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6,07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
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3,497,594,496.0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 年 6 月 11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高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08%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 0.05%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 0.5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7天)到30天 0.75%
30天(含30天)到6个月 0.5%
6个月以上(含6个月) 0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7天)到30天 0.5%
30天以上(含30天) 0
3、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0%)=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额=4,960.32/1.200=4,133.6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4,133.60份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元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4,166.67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4: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5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75%=86.25元
净赎回金额=11,500-86.25=11,413.75元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5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平台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
其他基金与本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3.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金转换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
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平台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4. 办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
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 扣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
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及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光大保
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
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含1元),不设金额级
差。
6. 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7. 扣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
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
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购费率
本基金(包括A类、C类)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如无另行公告等
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 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获取
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货币市场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
票据、银行存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
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1)宏观经济运行的变化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刻影
响。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央行货币政策、物价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运用历史数据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确定影
响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结合上述宏观经济对各类资产未来收益影响的分析结果和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行业分析与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投资理念,在以整个
宏观策略为前提下,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寻找
出表现优异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并将这些股票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1)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社会习惯的改变
等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在核心股票库的基础上,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从价值和成
长等因素对个股进行选择,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与市场估值水平,精选
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关注国家相关政策、
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的重大影响,本基金将在深入挖掘这
类政策、事件的基础上,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现金流量指标、负债比率指标、估值指标、盈利
质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
入挖掘,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为个股选择
提供依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
定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
果,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被低估
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或价
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有选择
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
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
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整体利率趋势,
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流动性、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因素进行综
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在确定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成交情况,对各个目
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期权调整利差(OAS),
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
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的分析,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
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9、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量
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若认为有
助于基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10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2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3%。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该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直观明了,为广大投资人所熟悉。且其数据容易获得,
适合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力争在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获取
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2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9,540,897.77 16.69
其中:股票 139,540,897.77 16.69
2 固定收益投资 563,508,764.05 67.38
其中:债券 563,508,764.05 67.3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3,116,713.79 15.92
7 其他各项资产 104,840.79 0.01
8 合计 836,271,216.4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0,983,798.82 9.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40 0.00
E 建筑业 7,110.1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945,180.42 0.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4,337.66 0.01
J 金融业 37,568,666.80 4.5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634,827.96 1.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169,451.54 0.9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6,965.15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090,530.90 0.3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9,540,897.77 16.7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98 工商银行 2,633,200.00 12,560,364.00 1.50
2 002557 洽洽食品 145,400.00 7,815,250.00 0.94
3 600690 海尔智家 317,800.00 7,341,180.00 0.88
4 600519 贵州茅台 4,200.00 7,219,800.00 0.86
5 000858 五粮液 45,500.00 7,055,230.00 0.85
6 300059 东方财富 271,320.00 6,875,248.80 0.82
7 600887 伊利股份 165,000.00 6,086,850.00 0.73
8 002839 张家港行 909,500.00 5,675,280.00 0.68
9 603369 今世缘 124,900.00 5,258,290.00 0.63
10 603697 有友食品 361,700.00 5,049,332.00 0.6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1,429,467.98 34.9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2,736,220.75 21.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2,736,220.75 21.8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89,343,075.32 10.70
9 其他 - -
10 合计 563,508,764.05 67.5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06 国开1702 1,109,130 115,223,565.38 13.80
2 019658 21国债10 1,002,000 101,559,013.97 12.17
3 019654 21国债06 890,300 91,028,028.34 10.91
4 018008 国开1802 645,520 67,512,655.37 8.09
5 010303 03国债⑶ 615,490 63,313,179.83 7.5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
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前十名证券中,国开1702(018006)、国开1802(018008),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
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主
要内容为:一、未报送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二、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
据;三、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四、信贷资产转让业务EAST数据存在偏差;五、未
报送债券投资业务EAST数据;六、漏报权益类投资业务EAST数据;七、漏报跟单信用证业
务EAST数据;八、漏报保函业务EAST数据;九、EAST系统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存
在偏差;十、EAST系统理财产品非标投向行业余额数据存在偏差;十一、漏报分户账EAST
数据;十二、漏报授信信息EAST数据;十三、EAST系统《表外授信业务》表错报;十四、
EAST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五、EAST系统《关联关系》表漏报;十六、EAST
系统《对公信贷分户账》表漏报;十七、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处罚结果:罚款440万元。
基金管理人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证券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
并跟踪研究。该处罚事件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
投资决策。
21晋商银行CD214(112189859)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中国人
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并银罚字(2021)2号),于2021年7月7日收到中国人
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并银罚字(2021)第3号),主要内容:
并银罚字(2021)2号:(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
份资料;(三)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
三十二条,对单位处以92.7万元罚款。
并银罚字(2021)第3号:一、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二、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未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三、撤销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后未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处罚结果:依据《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
处以罚款人民币96万元。
基金管理人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证券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
并跟踪研究。该处罚事件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
投资决策。
21农业银行CD109(11210310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于2022年3月25日收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保监罚决字(2022)12号,主要内容为:
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一、农业银行制定文件要求企业对公账户必须开通属于该
行收费项目的动账短信通知服务,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二、农业银行河南分行和新疆分行
转发并执行总行强制企业对公账户开通动账短信通知服务要求,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处
罚结果:公开处罚并罚款150万元。
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一、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二、未报送权益类投资
业务EAST数据;三、未报送公募基金投资业务EAST数据;四、未报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业
务EAST数据;五、其他担保类业务EAST数据存在偏差;六、EAST系统理财产品销售端与
产品端数据核对不一致;七、EAST系统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存在偏差;八、EAST系
统理财产品非标投向行业余额数据存在偏差;九、漏报分户账EAST数据;十、未在开户当
月向EAST系统报送账户信息;十一、EAST系统《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表错报;
十二、EAST系统《表外授信业务》表错报;十三、EAST系统《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
十四、EAST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五、EAST系统《关联关系》表漏报;十
六、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十七、2018年行政处罚问题依然存在。处罚结果:罚款480万
元。
基金管理人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证券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
并跟踪研究。该处罚事件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
投资决策。
工商银行(60139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主要内容为:中国工商银行监管标准
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
存在偏差;二、漏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EAST数据;三、未报送公募基金投资业务EAST数据;
四、漏报跟单信用证业务EAST数据;五、漏报保函业务EAST数据;六、EAST系统理财产
品销售端与产品端数据核对不一致;七、EAST系统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存在偏差;
八、EAST系统《表外授信业务》表错报;九、EAST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
EAST系统《对公信贷分户账》表漏报;十一、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十二、2018年行政处
罚问题依然存在。处罚决定为:公开处罚,罚款360万元。
基金管理人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证券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
并跟踪研究。该处罚事件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
投资决策。
除上述证券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未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2,642.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198.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840.7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光大保德信鼎鑫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30% 0.14% 2.64% 0.00% -1.34% 0.14%
2016年 1.48% 0.16% 4.51% 0.00% -3.03% 0.16%
2017年 6.74% 0.23% 4.50% 0.00% 2.24% 0.23%
2018年 -8.54% 0.53% 4.50% 0.00% -13.04% 0.53%
2019年 12.94% 0.56% 4.50% 0.00% 8.44% 0.56%
2020年 26.22% 0.40% 4.51% 0.00% 21.71% 0.40%
2021年 6.55% 0.31% 4.50% 0.00% 2.05% 0.3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3.62% 0.23% 1.09% 0.00% -4.71% 0.23%
自基金合同成效日至今 46.92% 0.38% 35.16% 0.00% 11.76% 0.38%
注: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3%,业绩比较基准在每个
交易日实现再平衡。
光大保德信鼎鑫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80% 0.19% 0.62% 0.00% 0.18% 0.19%
2016年 0.20% 0.17% 4.51% 0.00% -4.31% 0.17%
2017年 6.76% 0.23% 4.50% 0.00% 2.26% 0.23%
2018年 -8.79% 0.53% 4.50% 0.00% -13.29% 0.53%
2019年 12.55% 0.56% 4.50% 0.00% 8.05% 0.56%
2020年 25.88% 0.40% 4.51% 0.00% 21.37% 0.40%
2021年 6.25% 0.31% 4.50% 0.00% 1.75% 0.31%
2022年1月1日 -3.65% 0.23% 1.09% 0.00% -4.74% 0.23%
至2022年3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 42.66% 0.39% 32.49% 0.00% 10.17% 0.39%
注: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3%,业绩比较基准在每个
交易日实现再平衡。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6月11日至2022年3月31日)
1.光大保德信鼎鑫混合A:
2.光大保德信鼎鑫混合C: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含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
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股指期货的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
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
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经济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交易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股票投
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股票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
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
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另外,由于本基
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
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9、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基
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单元
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
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在该等情形下,本
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
十)。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
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项、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翔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6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人: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货币市场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
票据、银行存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
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10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
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7)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9)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22)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0)、24)、
2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
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
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7)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托管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
审核。
(8)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
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为: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4、销售机构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如暂未订阅月
度电子邮件或短信对账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市
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2、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官网、移动端平台的“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
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其他信息披露媒介上。本基金其他信息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1-07-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7-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1-07-09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7-09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7-09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7-21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08-14 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8-31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10-27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2-1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1-12-3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2022-01-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2-01-24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03-31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年度报告
2022-04-22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