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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5年4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以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具体风险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1月16日在指定媒介和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发
布《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
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于2015年11月16日起增加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上述公告可通过《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可通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3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5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8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9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第十七部分风险提示 ........................................................................................................... 10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50
第一部分绪言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福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左畅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德邦星
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
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薪酬财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理事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
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
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助
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部
研究员,长沙市第九中学数学组教师等职。
张騄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德邦基金总经理、督察长(代),兼任德邦创
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曾于宁
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神林乡中学担任支教教师;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担任制造业研究部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所电子
行业首席分析师;知合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研一中心投资总经理;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产研中心总
经理。
朱瑾女士,董事,国籍中国,中共党员,国际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现
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董事会秘书,兼任德
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
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高级总裁助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张扬支行副行长、金陵支行、古北支行行长,振华重工历
任党总支青年委员和公司团支部书记等职。
程兴华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浙江大学理论经
济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济师、职工董事,兼任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富浙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金信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浙商金
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法务总监、总经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
公司金融产业部总经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罗世全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国籍中国。现任职于西子联
合控股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兼任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笕桥
商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西子势必锐工业有限公司监事、杭州西子黄金公司董事。
曾任西子势必锐航空工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运营财务总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
司成本财务总监等职。
唐建龙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此外,兼任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上海市金山区
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上海申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国内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集团总法律顾问(国内),上
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于彤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兼
任海南时路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北京首农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公共关
系顾问。曾任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帝华企业集团董事局副主
席、副总裁,国务院扶贫办原扶贫培训中心主任,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任、
江苏省原江宁县县委副书记(挂职)、原农业部办公厅秘书、原国家计委办公厅
秘书等职。
阮青松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
授、博导,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上海市金融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交
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SAIF-EMBA研究生导师,井冈山大学兼职教授等。曾任职
于中国兵工物资南京分公司。
郑明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副院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质量技术
应用统计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统计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
杨浦区政协副主席,民建杨浦区委主委。
2、监事会成员
唐亮先生,监事会主席,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凉城路营业部出纳,德
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凉城路营业部出纳,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部清算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王桦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会计师。现任浙
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浙江省
农信联社科员,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经营管理部
高级经理。
张铮烁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公司公募固
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投资二部副总监,安邦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信用评估部研究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
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
袁之渿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现任公司权益研究总监,执行总经理。
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权益投资部研究总监,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产业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药物化
学部高级研究员,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国内新药研发服务部高级研究员,
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张騄先生,总经理、督察长(代),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兼任股票投资二部总经理、公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专
户业务部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20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
理经历。
洪双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CIO)、董事会秘书,兼任德邦创新资
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同济大学校外导师,硕士。曾任江苏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衍生产
品部投资经理、副总经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量化投资部总经
理,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莫秋琴女士,副总经理,本科。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储蓄业务部职员;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同业销售经理;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上海分中心负责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
理;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产业银行事业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级)、产业金融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博士,毕业于英国布鲁内尔大学计算金融学专业,从业13年。曾
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
研究员、基金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7年8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德邦
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德邦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煜先生,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6月18日管理本基金。
何晶先生,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9月11日管理本基金。
张翔先生,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2月22日管理本基金。
许文波先生,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3月22日管理本基金。
刘长俊先生,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8月9日管理本基金。
张铮烁女士,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7日管理本基金。
陈洁女士,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7日管理本基金。
房建威先生,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7日管理本基金。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騄先生,总经理,督察长(代),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莹女士,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从业13年。曾任群益证
券(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年4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大消费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郭成东先生,硕士,曾任天和证券任行业研究员,路透社任股市分析员,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组合经理、投资组合部总监,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海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2020年
4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德邦沪港深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港股通成长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博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基金经理介绍)
张铮烁女士,硕士,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从业15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信用评估部研究员,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年11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
德邦锐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泓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安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孙楠女士,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从业12年。曾就职
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以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
管理部,从事投资交易工作。2016年1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德邦新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恒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泽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
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
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3
人,平均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8%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
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
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连续三
年获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尤其
继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
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347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1,131.0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人:姜梦思
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话费)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徐野
电话:010-56367113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N1幢9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刘玲玲
电话:0755-82558340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1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楠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李杨琴
电话:021-6849862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18887060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0)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郑若东
电话:021-63898837
传真:021-68778427
网址:www.shhxzq.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3)中州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金茂中二街1号908、909房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
联系人:赵家栋
电话:0535-6692337
传真:0535-6692275
客服电话:400-653-5377
网址:www.zzfco.com
(1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755-22627723
客服电话:021-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邮编:523000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new.dgzq.com.cn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48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61886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tfzq.com
(2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李玲昕
电话:010-66559301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楼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电话:025-58587039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950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53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佳慧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021-60195121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6-
3015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孙德馨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网址:www.fund123.cn
(4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4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010-8918765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
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任旒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5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5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凤凰园1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866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58)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16号院3号楼4至14层401内4层404-
4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16号院润世中心3号楼A座5F
法定代表人:鄂长俊
联系人:韩学锋
电话:4001194499
传真:021-6302-7025
客服电话:400-628-1176
网址:www.szfyfund.net
(5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邮编:100032
(6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828
邮编:100032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0号武汉香格里拉中心20层02-04、06
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邮编:43000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站:www.buyfunds.cn
(6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712195
(6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单元
法人:郑新林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889806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6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6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0371-8551839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021-33635338/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机构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891-6177483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7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7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电话:0411-3902781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74)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084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502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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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翔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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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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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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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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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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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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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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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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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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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钟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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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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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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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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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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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991-23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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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胡馨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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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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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1号楼东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18.cn
(8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yfund.cn
(8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9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9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93)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5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576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500,022,991.11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
数为239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4月27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
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
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追加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
制或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为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超过2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
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90日 0.6%
9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5%
1年≤Y<2年 0.1%
Y≥2年 0
注:1个月指30日,一年指365日,两年为730日。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Y<7日 1.5%
7日≤Y<30日 0.5%
Y≥30日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
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066.18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2,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
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不含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不同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分享中
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成果,力求为投资者实现长期稳健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
产之间进行相对灵活的配置,并适当借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来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
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
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参照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积极、主动地确定权益类
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种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时行实时动态调整。本
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
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将基于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主动判断
市场时机,对股票资产进行积极灵活配置。具体而言,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估
值水平来决定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
上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沪深300指数市净率P/B在过去10年每日市净率P/B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限制(S)
5%分位(含)以下 50%<S≤95%
5%分位(不含)至85%分位(含) 45%<S≤90%
85%分位以上 0%≤S<50%
这里的“5%分位”指将沪深300指数在过去10年的市净率P/B从小到大进
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5%;“85%分位”指将沪深300指数在过去10年的市
净率P/B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85%。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整
的深入研究,对不同行业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业的可持续
发展能力,从而确定本基金的行业布局。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行业配置之后在备选行业中,“自下而上”地精选出具有持续
成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个股。
1)基本面定性分析: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分析包括公司投资价值、核心竞争
力、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开发能力、商业模式优势、资源优势等方面的综合竞争
实力,挖掘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公司。
2)价值定量分析: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收益质量、财务品
质、估值水平进行价值量化评估,选择价值被低估、未来具有相对成长空间的上
市公司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池。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于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将重
点关注:
1) 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2) 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3) 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
投资标的。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4、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亦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同时,通过考察
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运
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
的灵活配置。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
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
用可转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
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同时,关注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条款博
弈、可转债套利等影响可转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
调整投资策略,以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债券市场走势。
(3)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公司使用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两
个渠道:公司研究发展部内部分析师提出的研究报告;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和宏观分析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具体品种研究报
告、行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等。
公司对基金投资品种的研究注重发挥团队互动作用。对进入核心股票库、
债券库证券的选择采取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2)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的决策过程体现集体决策、组合投资的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见图1):
①投资组合计划:由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发展部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判
断提出,投资组合计划的内容包括对具体品种的投资计划和资产配比计划。
②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后,应由研究发展部对计划作收
益、风险特征的数量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评估意
见,对投资组合进行必要的修正。基金经理与研究发展部意见不能协商一致
时,可以保持独立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③品种/配比修订: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计划交给研究发展部,由该部门组
织有关研究员对资产配比原则和品种投资确认或提出修订意见,基金经理与研
究发展部关于资产配比原则、品种投资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保留独立
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④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
资组合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
经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修改、表决,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案,
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研究发展部在投资组合议案形成过程中,密切配合,充分发挥
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
对投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作为投资组合议
案的组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投资组合的调整程序与此相同。
图1: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收益特征分析 投资决策委员会 品种/配比修正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方案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计划 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计划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投资执行
基金投资执行程序(见图2):
①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
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风格具体确定,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
调整。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
体执行。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超
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投资总监审批后,
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
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可以
录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
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运作保障部。
图2.投资执行程序
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
??
交易员 交易执行 运作保障部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
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
差的来源进行分级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如果需
要,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
+4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
主流股票,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调整前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
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
行。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0,089,647.53 73.55
其中:股票 50,089,647.53 73.5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44,770.41 5.94
其中:债券 4,044,770.41 5.9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580,745.81 19.94
8 其他资产 391,131.09 0.57
9 合计 68,106,294.8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975,822.52 42.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019,398.00 30.21
J 金融业 2,068,304.00 3.1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063,524.52 75.5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6,123.01 0.04
日常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通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26,123.01 0.04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002 神州泰岳 200,000 2,800,000.00 4.22
2 002315 焦点科技 66,600 2,664,000.00 4.02
3 002463 沪电股份 117,000 2,449,980.00 3.70
4 002555 三七互娱 70,000 2,441,600.00 3.68
5 002558 巨人网络 130,000 2,330,900.00 3.52
6 002236 大华股份 110,000 2,172,500.00 3.28
7 601138 工业富联 85,000 2,142,000.00 3.23
8 300308 中际旭创 14,400 2,123,280.00 3.20
9 300033 同花顺 11,800 2,068,304.00 3.12
10 603258 电魂网络 45,000 1,912,950.00 2.8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044,770.41 6.1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44,770.41 6.1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88 22国债23 40,000 4,044,770.41 6.1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8日,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
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068.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57,062.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91,131.0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年年6月30日)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德邦福鑫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04月27日-2015年12月31日 2.50% 0.03% 1.96% 0.01% 0.54% 0.02%
2016年01月01日-2016年12月31日 3.76% 0.05% 2.46% 0.01% 1.30% 0.04%
2017年01月01日-2017年12月31日 8.80% 0.16% 2.39% 0.01% 6.41% 0.15%
2018年01月01日- -18.17% 0.85% 2.34% 0.01% -20.51% 0.84%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01月01日-2019年12月30日 9.28% 0.45% 2.28% 0.01% 7.00% 0.44%
2020年01月01日-2020年12月31日 53.98% 1.65% 10.07% 0.47% 43.91% 1.18%
2021年01月01日-2021年12月31日 35.28% 1.83% -3.09% 0.70% 38.37% 1.13%
2022年01月01日-2022年12月31日 -12.26% 1.87% -12.15% 0.80% -0.11% 1.07%
2023年01月01日-2023年06月30日 12.63% 2.07% -0.18% 0.52% 12.81% 1.55%
2015年04月27日-2023年06月30日 113.02% 1.24% 4.74% 0.42% 108.28% 0.82%
德邦福鑫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11月18日-2015年12月31日 0.67% 0.04% 0.30% 0.01% 0.37% 0.03%
2016年01月01日-2016年12月31日 3.44% 0.05% 2.46% 0.01% 0.98% 0.04%
2017年01月01日-2017年12月31日 8.26% 0.16% 2.39% 0.01% 5.87% 0.15%
2018年01月01日-2018年12月31日 -18.54% 0.85% 2.34% 0.01% -20.88% 0.84%
2019年01月01日-2019年12月30日 9.19% 0.45% 2.28% 0.01% 6.91% 0.44%
2020年01月01日-2020年12月31日 53.58% 1.65% 10.09% 0.47% 43.49% 1.18%
2021年01月01日-2021年12月31日 34.94% 1.83% -3.09% 0.70% 38.03% 1.13%
2022年01月01日-2022年12月31日 12.48% 1.87% -12.15% 0.80% -0.33% 1.07%
2023年01月01日-2023年06月30日 12.49% 2.07% -0.18% 0.52% 12.67% 1.55%
2015年11月18日-2023年06月30日 104.57% 1.28% 3.22% 0.44% 101.35% 0.84%
注:根据2021年8月17日官网发布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为“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
率”。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根据2020年7月20日官网发布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自2020年7月20日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变更为
“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根据2021年8月17日官
网发布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自2021年8月16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为“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
金运作时间已满一年。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基金合同规定。图1所示日期为2015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
3、投资者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图2所示日期为2015年11月
18日至2023年6月30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
港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
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
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5%。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每月月初3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结算机构。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
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
性风险等。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
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基金可能暂停申购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特定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投资限制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
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可能对本基金买入交易、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
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
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
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
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
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
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
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
风险。
6)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本基金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
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
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
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且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以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日期: 2012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24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如适用)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
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为本基金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三方应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
6.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7.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8.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9.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
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即托管
账户)应至少包含基金名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
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
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通过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与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唯一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6.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
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7.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银
证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
户内存放的资金。
8.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
话查询或订阅账单,本公司可以根据基金持有人的订阅申请提供基金对账单。如
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21-7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6034888,公司将按流程为基金持有人免费
邮寄纸质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寄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邮件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服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8:30-17:00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
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基
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电话留言: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
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对于投资者
的建议或投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2022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5日涉及公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通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8-19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8-19
3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8-30
4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福鑫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8-31
5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福鑫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8-31
6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8-31
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9-17
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银河期货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9-22
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9-29
1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放开转换补差费折扣及开展直销平台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10-10
11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10-25
1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江苏分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10-26
1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10-26
1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工商银行调整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11-7
1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安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12-5
1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12-26
1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百信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12-27
1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底及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开放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2-12-29
1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费率优惠活动及2023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1-3
2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通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1-9
2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信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1-18
22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1-19
2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2-3
2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2-6
2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2-18
2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3-2
2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3-8
2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3-24
2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3-30
30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3-31
3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4-1
3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百信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4-4
3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4-10
34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4-20
3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度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照常开放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4-24
3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证券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4-26
3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5-17
3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7-8
39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7-13
4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7-27
4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2
42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2
43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2
44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福鑫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2
45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福鑫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2
4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2
47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2
48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2
49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福鑫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4
50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福鑫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4
51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