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2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7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弘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管理人根据2018年1月23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确定并公告的基金正式实施转型的日期,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2月28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月之后下一月的前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
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月之后下一月的前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15]2699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8日,共募集2,010,498,742.44份基
金份额,募集户数为7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11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7日证监许可[2017]224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
经2018年1月23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于2018年2月28日正式
实施转型,新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2月28日。
转型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
售。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月之后下一月的前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