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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起对旗下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少C类基金份额
自2021年12月24日起,本基金将减少C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弘利定开债券发起C;代码:002219)。
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后,原A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弘利定开债券发起A;代码:002218)简称变更为南方弘利定开债券发起,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其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15年以上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0、《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
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账
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
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之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
下, 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减
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
式或者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清算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六)临时报告
1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临时报告
1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
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
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
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