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00 1000元/笔 -
N
7日=
30日=
365日=
N>=730日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1.00%
托管费 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0.25%
销售服务费 - -
注: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
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1.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2.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10%
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的孰高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
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公式计算并收取(具体提取公式请详见招募说明书)。
提取评价日: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
2、本基金交易证券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合规性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非开放日不能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不
含该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因此投资人面临在非开放期内不能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
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与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相关,
由于每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会发生改变,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也会发生改变,因此,请投资人关
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绝对收益策略失败风险
本基金采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来实现绝对收益,但是不能确保策略能完全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因而有可能因绝对收益策略失败导致基金损失。
6、卖空风险
本基金现阶段主要采用股指期货来对冲多头股票部分的系统性风险,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做空其
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
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
大损失。
7、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多头股票部分主要采用基本面研究的方式进行选择,期望筛选出对比做空的股指或个股有超
额收益的股票。但是通过基本面研究买入股票的区间收益率有可能低于做空的股指收益率或个股收益
率,从而导致基金损失。
8、本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2%作为其业绩比较基准,但是投资策略的失败和投资市场的波动会导致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遭受本
金损失的风险。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的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
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
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2)股指期货的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3)股指期货的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财产持有的合
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4)股指期货的对手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
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
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5)股指期货的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
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追加保证
金,以使基金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
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
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6)股指期货的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
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
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
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基金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
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
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
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10、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结算等规则,可能会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由于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
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ostfund.com.cn】,客服电话【010-58511618、400-880-161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