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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11月19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金证通货币市
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52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6年3月18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金证
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
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备
案后,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8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8月11日在《证券日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
《关于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本
基金于2020年8月12日起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等文件作相应修改。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如无其他特别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3月18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 38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6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72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9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28
第一部分绪言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金证通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10%
天津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70 3.51%
天津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23 3.37%
天津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040 3.12%
合计 33333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
责制,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
IT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
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绝对收益部、资产配置部、专户投资
部、专户业务一部、专户业务二部、专户业务三部、市场部、渠道管理部、产品
开发部、电子商务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合规法务部、监察稽核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
海口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监察稽核部,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中
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
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
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
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
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类业务
委员会委员,吉林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五届
委员,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党委文书,吉林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交易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
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业
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春
市南关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副会长、秘书
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
新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
主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国控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资本运营总监。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
息助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
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
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
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
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吉林瑞
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
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三角轮
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曾被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公司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
任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
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
记、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
记、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
营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周鑫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太平
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辰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等机构;现任东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丹丹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兼运营部
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2011年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
张科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曾任甘肃银光化
学工业公司中学教师,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会计、信贷业务员,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资金部部门负责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资深销售总监;2019年
12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特别助理。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9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关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安达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
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建设街营业部总
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1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
市场总监。
许文波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吉
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基
金管理人,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
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日期 简历
郑雪莹(女士) 2020年4月30日至今 复旦大学财务学专业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薇 (女士) 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 (女士) 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5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
参见董事介绍。
杨贵宾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蒋茜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副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GCW Consulting高级分析师、
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年5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互联网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鑫享价值
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瑞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金
融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绝对收益部
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研究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成
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于2018年6月21日起转型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汽车产业
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
业经济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
造行业研究员。2010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权益
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
月11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
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
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品
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萍萍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
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1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
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
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
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悦18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长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上海财
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1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2019年7月加盟本基金
管理人,现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
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
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
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
(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
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
“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6
人,平均年龄39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
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
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
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
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2019年
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度再次被评
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318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1172.0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
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
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
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
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
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
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
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
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876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19楼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马艺玮
电话:021-23262715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热线: 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电话:13564999938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1、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电话:18600730680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宋刚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施悦
电话:021-54509977-815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法定代表人:王正宇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服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1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2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6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2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2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18638787099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2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黄子珈
电话:021-60608989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cn
2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隋斌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0、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
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莫婉
电话:13923830997
客服电话: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31、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
联系人:张基甲
电话:0351-7342798
传真:0351-7342538
客服电话:0351-7342798
网址:www.jijin.hhqh.com.cn
3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33、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13918960890
传真:024-82280606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肖向辉
电话:010-66295871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东、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高慧丽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A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 0.0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 0.01份 0.0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暂不开通份额类别之间的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通升降级的有关业务,
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暂停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2015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652号)准予募集注册,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二、本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契约型、开放式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6日
募集份额为:200,057,099.15份
有效户数:241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
[2016]519号)的批准,于2016年3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
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0.01元,每次定期定额最
低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0.01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
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以及单日单笔/累计申购、赎回的
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六)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1.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
份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分以下三种情况: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
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费用
2、未发生上述情形时: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
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发生了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
偏离度为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时:
1、假定T日本基金总份额为900,000份,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A类基金
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99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元
2、假定T日本基金总份额为900,000份,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A类基金
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79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10,000份A类基
金份额,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元
(3)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9,950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50份A类基金份
额,不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9,950—900,000×1%)×1.00×1%=109.50元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09.50=19,740.75元
例4:若未发生例3假定情形时:
1、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A类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20,10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2、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A类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9,90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10,000份A类基
金份额,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3)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9,950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50份A类基金份
额,不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9,850.25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五)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七)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累计申购的最高限额。
(八)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十)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50%的。
(十一)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八)、(九)、
(十一)、(十二)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累计赎回的最高限额。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基金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
提下,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金融市场监管
因素、利差变化因素、流动性指标、法律法规等分析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
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综合运用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和收益率曲线策略
对各类资产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1、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市
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并结合本公司开发的债券超额回报率预测模型,
对未来一股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对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
动态调整。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
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通过积极使用买入并持有、骑乘收益率曲线等交易策
略,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
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剩余期限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
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
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
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
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
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
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四)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
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
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同时,随着市场
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
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五)回购策略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资产的增值。通
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
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
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
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
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
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
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
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
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
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
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之(1)、11、16、17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以上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使本
基金能够获得类似活期存款的高流动性,以及超越该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因此选择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发放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00,046,943.33 70.68
其中:债券 800,046,943.33 70.6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30,118,575.18 29.1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626.71 0.01
4 其他各项资产 1,695,279.84 0.15
5 合计 1,131,963,425.06 100.00
(二)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1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000,000.00 0.8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21年4月16日 27.30 规模变动 3个交易日
2 2021年4月19日 27.02 规模变动 3个交易日
3 2021年4月20日 34.07 规模变动 3个交易日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12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6.33 0.8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2.5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1.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26.5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5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85 0.89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五)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7,856,020.94 3.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5,993,813.64 2.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993,813.64 2.3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3,966,028.88 11.0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12,231,079.87 54.63
8 其他 - -
9 合计 800,046,943.33 71.3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六)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121452 21渤海银行CD452 500,000 49,779,979.56 4.44
2 112171346 21青岛农商行CD208 500,000 49,599,000.57 4.43
3 112171450 2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17 500,000 49,599,000.57 4.43
4 112183496 21贵阳银行CD066 460,000 45,706,677.08 4.08
5 012103908 21物产中大SCP008 400,000 39,987,775.18 3.57
6 012105286 21物产中大SCP009 300,000 29,963,185.81 2.67
7 112116143 21上海银行CD143 300,000 29,913,348.22 2.67
8 112174144 2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30 300,000 29,898,145.86 2.67
9 112192580 21天津银行CD038 300,000 29,885,744.60 2.67
10 112192673 21河北银行CD018 300,000 29,880,712.07 2.67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9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96%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2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八)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21渤海银行CD452(112121452),发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
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2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17(112171450)、21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CD130(112174144),发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21青岛农商行CD208(112171346),发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其他
职责,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处
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21物产中大SCP008(012103908)、21物产中大SCP009
(012105286),发行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
行政处罚。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公司高管廖建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
年07月08日依据相关法规给予:监管关注处分决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
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21上海银行CD143(112116143),发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
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21贵阳银行CD066(112183496),发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
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21天津银行CD038(112192580),发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
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21河北银行CD018(112192673),发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
国人民银行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研究: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部负
责,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
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国家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向和利率变化趋势;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判断,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分析等,深入研究各类债券合理
的投资价值。在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建议、目标久期建议、
类属资产配置建议等。
(2)资产配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目标久期设定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基于投研部门的投资建议,根
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
度资产配置和久期设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
执行。
(3)组合构建: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及目标久期设定范围确定后,基金经
理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
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监控: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
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
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6)风险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
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
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
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和优
化投资组合。
(7)组合调整: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
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本基金投资21渤海银行CD452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1渤海银行CD452主体评级为AAA,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
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本基金投资2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17、2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30主要基
于以下原因:
2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17、2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30主体评级为AAA,
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本基金投资21青岛农商行CD208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1青岛农商行CD208主体评级为AAA,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
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本基金投资21物产中大SCP008、21物产中大SCP009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公司为浙江省最大的贸易企业,A股上市公司,获得浙江省政府的大力支持,
具有区域优势,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及综合实力等处于全国前列,经营稳定,同
时公司融资渠道畅通,有良好的银企关系,备用流动性充足,偿债风险可控,具
备一定投资价值。
本基金投资21上海银行CD143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1上海银行CD143主体评级为AAA,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
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本基金投资21贵阳银行CD066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1贵阳银行CD066主体评级为AAA,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
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本基金投资21天津银行CD038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1天津银行CD038主体评级为AAA,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
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本基金投资21河北银行CD018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1河北银行CD018主体评级为AAA,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
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931.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685,348.61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695,279.8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金证通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3.18-2016.12.31 1.6871% 0.0050% 0.2764% 0.0000% 1.4107% 0.0050%
2017.01.01-2017.12.31 3.6613% 0.0020% 0.3500% 0.0000% 3.3113% 0.0020%
2018.01.01-2018.12.31 3.3488% 0.0019% 0.3500% 0.0000% 2.9988% 0.0019%
2019.01.01-2019.12.31 2.4524% 0.0020% 0.3500% 0.0000% 2.1024% 0.0020%
2020.01.01-2020.12.31 2.0700% 0.0015% 0.3500% 0.0000% 1.7200% 0.0015%
2021.01.01-2021.12.31 2.0839% 0.0016% 0.3500% 0.0000% 1.7339% 0.0016%
东方金证通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8.12-2020.12.31 0.9828% 0.0015% 0.1358% 0.0000% 0.8470% 0.0015%
2021.01.01-2021.12.31 2.3298% 0.0016% 0.3500% 0.0000% 1.9798% 0.0016%
注:本基金每日分配收益,按日结转份额。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该类基金份额的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
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同,各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四)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五)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六)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对当日的收益进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
立不足7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并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4、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
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
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
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
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
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
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
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2、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发生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由此,本基金面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或
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
照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
并与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
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除上述第(5)之1)、(10)、(15)、(16)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以上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十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十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立
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
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
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
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
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
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
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
理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
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
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
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
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或400-628-5888)、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工作提
出建议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
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
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
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2021年3月18日到本次《招募
说明书(更新)》截止日2022年3月18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东方基金关于开展直销中心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优惠活动及调整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计算方法的公告 2021-3-23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3-26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迁址公告 2021-3-26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2021-3-27
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产品的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4-15
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产品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4-15
2021年一季度报告 2021-4-21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4-30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4-30
关于增加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5-13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产品的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6-12
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6-19
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6-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6-29
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7-6
2021年二季度报告 2021-7-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7-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两家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8-10
2021年中期报告 2021-8-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9-4
关于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0-21
2021年三季度报告 2021-10-26
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11-1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1-12-4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1-5
关于增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1-13
关于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1-18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1-20
2021年四季度报告 2022-1-21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2-12
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3-1
关于增加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3-1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