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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12月17日起对《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予以修改。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在“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四)申赎净额结算”中将: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1日直销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2日代销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3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1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3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修改为: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上述修订自2022年12月17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