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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9日在规定报刊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96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的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3
月24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17:00止(投票表决
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
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4月10日,即在2024年4月10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
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
加盖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
印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
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
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果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
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
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
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
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
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
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
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
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
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
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
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5
月13日17:00时。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2024年4月12日前及2024年5月13日17:00时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投票方式(如有)的计票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
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
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
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
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4、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次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鑫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
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二、方案要点
(一)修改基金合同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4、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根据上述变更修改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6
年3月24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
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
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中银鑫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
技术可行。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
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
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
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
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规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审议事项
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
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
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
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基金账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
管理人确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将被默认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
份额。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
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
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基金账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的,将被默认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
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