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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9月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不涉及《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将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
章节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及执
行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修订前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纪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
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
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
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
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
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
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纪
经营机构的选择,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
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
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的
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席位租用协议)的原件
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专用席位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
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
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
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
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
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
10:00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投资管理人
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
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
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
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
发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
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
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
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以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作流程。
修订后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
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
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
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
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
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
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
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
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
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券商名
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
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
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
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
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
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
或拒绝执行。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以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