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证监许可
[2015]210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2月17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仅更新财务信息及基金经理相关信息。基金经
理信息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
12月31日。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83
第十七部分基金终止与清算..........................................................................9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5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江信瑞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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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3、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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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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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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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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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景丽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总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9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
基金产品,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
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
南证券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刘国宁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
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九江营业部办公室负责人、大厦营业部证券经营负
责人、证券管理总部综合部副经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合规总监。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
叶强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历任屈臣氏集团区域经理,
北京凤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办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主任。
徐春艳女士,董事,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现任金麒麟投资有
限公司副部长。
胡玉雯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毕业于南昌大学。曾任江信国
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现任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
络中心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
信息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曾小普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江西
财经大学大学。曾任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济师、副总
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已退休。
樊勇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历任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科员,中央财经大学讲师、
副教授。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谢兰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中级律师,毕业于兰州大
学。曾任河源市司法局副科长,万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东方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现任中银(深
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2、监事
钱考先生:监事,本科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
专业;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托管部担任后台管理和运维等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丁星元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
应用数学专业,硕士毕业于石河子大学MBA。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王安良先生,副总经理,MBA硕士,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担
任资产评估处干部、江西省发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部经理、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江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
投资总监和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严命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历任中江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助理,天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严命有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5、基金经理
静鹏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曾先后就职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任债券交易员、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江信基金管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现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鹏飞先生,硕士。曾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投中资本分析师。
2013年8月至2017年11月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7年
11月至2020年5月担任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经理。2020
年6月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权益投资总部,现担任江信瑞
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初英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权
益投资总监王安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杨淳先生、权益投资部谢
爱红女士。
列席人员:
严命有,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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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