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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代码:002630基金简称:江信瑞福A
基金代码:002631基金简称:江信瑞福C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证监许可
[2015]210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2月17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
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2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9
第十八部分基金终止与清算.....................................9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2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江信瑞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3、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观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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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3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华熙LIVE中心11号楼B座3层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丁超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总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
基金产品,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
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
南证券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原亮先生,董事,学士。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大经路办事处,长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营业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交易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历任各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北京区域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机构交易
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2月起,就职于江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兼董
事。
李超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历任翊腾平面显像有限公
司研发工程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师,泰科流体控制(中国)
有限公司经理,福斯流体(上海)有限公司经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现任合肥世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剑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毕业于南昌大学。历任江西省交
通厅航务管理局港航工程处打捞队副队长、团委书记,江西沃德律师事务
所律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合规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法律部副总经理、合
规法律部首席律师(部门总经理级)。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
律部首席律师。
姜飞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厦门大学。历任武警江西
省总队战士、总队司令部排长、后勤部连长、总队司训队队长,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
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
谢兰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中级律师,毕业于兰州大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学。曾任河源市司法局副科长,万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东方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现任中银(深
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马晓彬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曾任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懋融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现任深圳市劲融咨询有限公司总监。
彭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曾任福建仰恩大学助
教,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讲师,清华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任商务部国
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2、监事
丁星元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
应用数学专业,硕士毕业于石河子大学MBA。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人力资源总部总监。
车驰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在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稽核总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原亮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王安良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MBA硕士,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
产管理局担任资产评估处干部、江西省发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部
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郑清丽女士,督查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2001年7月
至2020年5月,曾就职于中石化上海分公司会计助理,欧特克(上海)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专员、总经理助理,艾萨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人事顾问,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2020年6月
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查长。
李震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中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学士学位。自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先后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北京
超高压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本部从事变电、综合、财务、审计、监察、
宣传、人力资源等工作,2013年3月12日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专户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郑昱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博士,毕业于河海大学。自2000年4
月至2013年9月,曾任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江西江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3年9月加入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1997年7月至2013年1月,曾就职于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航
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2013年1月入职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部总监、专户投资
总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遇浩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自2004年起,先后就职于清华
大学人事处、辽宁振兴生态集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董事总经理。2023年3月起加入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付明先生,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自1999年7月起,先后在沃尔玛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工作,2013年10月起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督察长
郑清丽女士,督察长。简历同上。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经理
高鹏飞先生,硕士,CPA。曾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投中资本分
析师。2013年8月至2017年11月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7年11月至2020年5月担任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2020年6月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权益投资总部,现任权益
投资总部总监,并担任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10月26日起任职)、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3年09月15日起任职)、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3年12月26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谢爱红女士(任职自2017年03月27日至2018年07
月13日)、杨淳先生(任职自2017年02月17日至2018年07月13日)、
静鹏先生(任职自2018年07月13日至2020年11月20日)。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原亮先生,研究发展总部总监高鹏飞先生,基金经理马超
然先生,证券交易总部李悦女士。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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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
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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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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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
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
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管理制
度及规章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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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适
时地出具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
(3)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审查机构,工作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风险控制委员会坚持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把风险
防范放在第一位。
(5)风控稽核总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定期和不定
期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6)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必
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职权和
责任,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
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
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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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
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
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
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
长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检
查,向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对该意见和建议进
行协调处理,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实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落实
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应用技术、新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并有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公司运营时,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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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
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2023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2年
1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
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
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
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
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共32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325.77亿元。同时,开展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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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
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
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
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
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
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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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
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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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华熙LIVE中心11号楼B座3层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电话:400-622-0583
2.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平台
①江信基金公司网站:www.jxfund.cn
②江信基金微信服务号(名称:江信基金,微信号:jxfund)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xfund.cn)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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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楼,
7楼,18楼,19楼,38楼,39楼,40-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北区标山路36号中信证券3楼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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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1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
--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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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18.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中海国际中心6层607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1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20.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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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zlfund.cn(众禄基金网)
www.jjmmw.com(基金买卖网)
2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2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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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
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
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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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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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电话:025-660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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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8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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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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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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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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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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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4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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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f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4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4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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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3层101
电话:4006220583
传真:010-573809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16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1606室
负责人:高鹏
电话:010-68037855
传真:010-68046461
经办律师:高鹏、孙红力
联系人:高鹏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智
电话:1391088793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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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5年09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210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于2016年11月15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7年2月14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204,029,979.09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7,360.19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2月16日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4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
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04,037,339.28份基金份额,已
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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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2月18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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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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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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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
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
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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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6个月 0.50%
6个月≤T<1年 0.10%
T≥1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
于7日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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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天
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0≤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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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A类基金份额金额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120=887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元,可得到8875.32份基金份额。
申购2:申购A类基金份额金额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0元,可得到8927678.57份A类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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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投资者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例6、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30天内赎回10万份,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101700(元)
赎回费用=101700×0.50%=508.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0=10119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191.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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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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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其余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
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
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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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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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
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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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
配置,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
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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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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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指标来衡量公司的
获利能力,通过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指标来衡量
公司的资本成本;其次,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
出创造价值的公司;最后,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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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根据BS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作出判断,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充分利用权证的杠杆比率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
素的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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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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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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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3)、
(20)、(21)条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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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50%+上证国债指数×50%。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
方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
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
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50%的沪深300指数和
50%的上证国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
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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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
2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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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72,011.91 97.73
8 其他资产 34,200.62 2.27
9 合计 1,506,212.5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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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投资于超过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200.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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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计 34,200.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江信瑞福A)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4.81% 0.96% 8.93% 0.34% -4.12% 0.62%
2018年 -23.93% 1.27% -11.01% 0.66% -12.92% 0.61%
2019年 26.94% 1.16% 18.67% 0.62% 8.27% 0.54%
2020年 41.89% 1.15% 15.85% 0.74% 26.04% 0.41%
2021年 8.43% 1.40% -1.12% 0.66% 9.55% 0.74%
2022年 -27.45% 1.35% -10.14% 0.63% -17.31% 0.72%
2023年 -19.79% 1.41% -3.42% 0.39% -16.37% 1.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9.40% 1.26% 14.36% 0.60% -23.76% 0.66%
阶段(江信瑞福C)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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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32% 0.96% 8.93% 0.34% -6.61% 0.62%
2018年 -25.11% 1.27% -11.01% 0.66% -14.10% 0.61%
2019年 26.18% 1.16% 18.67% 0.62% 7.51% 0.54%
2020年 42.21% 1.15% 15.85% 0.74% 26.36% 0.41%
2021年 7.88% 1.40% -1.12% 0.66% 9.00% 0.74%
2022年 -27.81% 1.35% -10.14% 0.63% -17.67% 0.72%
2023年 -20.20% 1.41% -3.42% 0.39% -16.78% 1.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4.55% 1.26% 14.36% 0.60% -28.91% 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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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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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债券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作出
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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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已经发行未上市期间的债券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估值。
3)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按未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则分别对债
券和获配的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上市有价证
券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固定收益品种按以下原则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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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估值。
6、可交换债券比照可转换债券的估值方法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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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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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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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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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0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
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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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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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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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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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率为0.5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0.50%年费率计
提。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累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
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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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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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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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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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四)变更基金经理;
(五)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六)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管理人编制并披露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后,可不再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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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基金品种的净值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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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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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
基金品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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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1、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发生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封闭式基金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
限、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等事件的,应按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备案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依法召集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对本基金
所投资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披露。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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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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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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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
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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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
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
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基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
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
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
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
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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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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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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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率。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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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
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标的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股票和债券。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
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
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将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
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本基金管理人
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
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措施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
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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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情形、程序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
的风险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
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投资者
产生一定的潜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和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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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变动的风险。
(4)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
者策略失败。
(5)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
而遭受损失。
(7)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3、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将
产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
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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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
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
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
效果。
(7)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券对
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
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八、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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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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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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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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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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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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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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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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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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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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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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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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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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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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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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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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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依法召集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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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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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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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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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3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华熙LIVE中心11号楼B座3层
邮政编码:100039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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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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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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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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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3)、
(20)、(21)条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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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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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
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
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
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
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
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
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5、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
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
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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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
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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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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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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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
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
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
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
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
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
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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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
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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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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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
理人也可通过公司直销柜台为投资者提供基金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
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
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6220583)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
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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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3-01-18
2 江信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8
3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1次) 2023-02-23
4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1次) 2023-02-23
5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02-23
6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7 江信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8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04-20
9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0
10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5-05
11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2023-07-01
12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07-21
13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1
14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5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16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13
17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公告 2023-09-29
18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0-20
19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公告 2023-10-20
20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4
21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4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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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2、《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