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重要提示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5
年4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1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
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
债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
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费相
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0年4月10日,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
正文中“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二十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11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在中国农业银行任职,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
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学院党委书记、学科
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
任,同时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
副监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南
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
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工商
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学历:经济学专业,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2010年7月起任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1年4
月至2012年2月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易中心
债券交易员,2014年6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1月13日
至2019年10月15日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年3月2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9日
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起担任鑫元
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13日至2019年10月22
日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17日起担任鑫元
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10
月22日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13日至2019
年10月15日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3月17日起担任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起担任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19 日至2019年10月11日担任鑫元合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25日起担任鑫元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11日起担任鑫
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3日起
担任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1月24日起担任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9年1月25日起担任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9年3月1日起担任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30日起担任鑫元悦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9日起担任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年7月5日起担任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3日起担任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锦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核心资产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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